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政发[1998]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驻市各单位:
《十堰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
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七日
十堰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范白蚁防治行为,消除白蚁隐患及危害,保障国
家和居民财产安全,根据建设部《关于认真做好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作的通知》、《湖北省
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及市辖各县(市)各类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工作。
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配合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搞好房屋白蚁防治工作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白蚁防治,是指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它建(构)筑物进
行的预防白蚁处理和对未开展白蚁防治业务前原有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白蚂蚁检查、蚁害
的灭治。
第四条 房屋白蚁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专业防治群防
群治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划分
第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为房屋白蚁防治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白蚁防治研究所具体承担城区房屋白蚁防治业务,并对各县市白蚁防治工作进行业务
指导。
各县(市)房地产管理局(所)是县(市)白蚁防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白蚁防
治工作。
第六条 房屋白蚁防治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部门及市政府关于房屋白蚁防治方面的政策、规定。
二、负责白蚁危害情况的调查、研究、监控和白蚁防治的规划、协调、指导工作。
三、负责白蚁预防与灭治的组织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白蚁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工作。
五、负责白蚁防治方面的科研工作,加强白蚁防治方面的宣传,推广白蚁防治知识。
第三章 房屋白蚁防治管理
第七条 新建房屋或其他构筑物都应进行白蚁预防处理。建设单位申报新建项目时,应
将白蚁预防工程一并列入基建项目内容,同时将白蚁预防费列入工程预算概算内。
建设单位应主动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合同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
划部门、房屋产权监理部门在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房屋所有权证》时必须审验“白蚁防治合同书”,未签定白蚁防治合同书的,不予核发有关
证件。
第八条 建筑工程质量监理部门应把新建工程白蚁预防处理纳入隐蔽工程监理评审的一
项内容,白蚁防治单位未出具“新建建筑物白蚁预防合格单”,不予核发质量合格证书。
第九条 建(构)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发现住房受到白蚁危害,应立即向当地白蚁防治业
务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进行蚁情检查和灭治,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阻止
白蚁防治人员的工作。
第十条 房屋白蚁防治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对各自负责区域内房屋蚁情进行普查,并研
究制订相应的工作措施,加强对白蚁防治工作的督促检查。
白蚁防治业务单位发现旧房受蚁害或接到受蚁害者的蚁情报告,应迅速进行检查,采取
必要防治措施,消除隐患;对进行防治了的房屋要认真复查,提高防治效果,确保建(构)筑
物及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 白蚁防治机构管理
第十一条 成立白蚁防治机构,必须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查,并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白蚁防治单位必须取得《资质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白蚁防治业务。白蚁
防治单位资质审验、资质等级确认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白蚁防治专业人员上岗必须取得全国白蚁防治中心核发的“岗位证书”。
第十三条 从事白蚁防治的单位,必须持有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物价管理部
门核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第十四条 白蚁防治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或建(构)筑物所有者签订白蚁防治合同书,明
确双方责任,严格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按照《房屋建筑白蚁预防施工技术规定》进行操作,严格操
作规程,保证工程防治质量。
经预防的新建建(构)筑物,白蚁防治单位应保证其至少十五年不受蚁害,保证期内发生
蚁害,应负责无偿灭治。
第十六条 白蚁防治单位必须从预防收入中提取20%,建立工程质量安全备用金。
第十七条 白蚁防治单位必须使用经国家专业部门指定厂家生产的白蚁防治药物,不得
使用非法生产的高毒、低效、有污染的药物。
第十八条 各白蚁防治单位要加强对白蚁防治药物的管理,设立专用仓库,专人负责,
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药物进出库登记制度,防止各种责任事故发生。
白蚁防治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白蚁防治单位药物使用的管理与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 进行白蚁防治需缴纳白蚁防治费。具体标准,按照财政部门、物价部门批准
的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白蚁防治单位收取的白蚁防治费,按照预算外资金规定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遵循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
职财会人员,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等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的规定,未经资质审查合格和未取得行
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而承接白蚁防治工程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内容承接房屋
白蚁防治工程的,由白蚁防治主管部门会同工商、物价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采用未经国家专业部门批准的厂
家生产的假冒伪劣药物进行白蚁防治,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必须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第二十四条 白蚁防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白蚁防治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可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十堰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月起施行。
农业部关于进口智利苹果、猕猴桃检疫问题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进口智利苹果、猕猴桃检疫问题的通知
(农检疫发〔1994〕11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植物检疫所:
鉴于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Wiedemann)对水果生产的毁灭性危害
及智利部分地区有该虫发生的情况,而我国又无该虫发生,过去禁止进口智利的水果。
近年来,随着中智两国贸易的发展,智利多次向中国提出出口水果的要求。我检疫部门在收集有关资料的基础上,进行了有害生物危险性分析并实地考察后认为,智利第六、七、八、九区不属地中海实蝇发生区,在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后,同意这四区生产的苹果和猕猴桃有条件地出口到中国,但其它地区的水果仍不能向我国出口。目前中智双方检疫部门已就有关的检疫问题达成协议,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前,允许进口的仅限智利第六、七、八、九区生产的苹果和猕猴桃,其它地区和其它水果仍不能进口。
二、进口前,进口单位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从指定口岸入境。
三、输华的水果必须符合我国的检疫规定,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和智利共和国农牧局关于植物检疫合作补充备忘录”(附件1)及其实施细
则(附件2)的要求,进口单位应在贸易合同中订明有关检疫要求。
四、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要严格检疫和监督;凭总所同意进口的检疫审批单接受报检。如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动植物检疫总所。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和智利共和国农牧局关于植物检疫合
作补充备忘录
2.中国、智利植物检疫合作补充备忘录的实施细则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和智利
共和国农牧局关于植物检疫合作补充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检疫总所(下称CAPQ)和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农牧局(下称SAG)就智利新鲜水果出口到中国的植物检疫要求,经过商谈,达成协议如
下:
一、考虑到一九九零年五月二十九日在智利圣地亚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植物检疫合作备忘录》和一九九二年十一月智利总统访华时发表的《中国智利联合公报》第十五条的内容,智利希望向中国出口某些种类新鲜水果,双方同意对智利新鲜水果出口中国的植物检疫合作,作为补充备忘录。
二、本补充备忘录所指新鲜水果的种类,为苹果和猕猴桃。
三、上述新鲜水果将产自从未发生地中海实蝇和其他实蝇的地区,即第六区、第七区、第八区和第九区。
上述新鲜水果并不得带有苹果蠹蛾等检疫性有害生物。
四、本补充备忘录所指的新鲜水果将在原产地发运前或运输过程中进行冷藏检疫处理,苹果在0℃以下处理十二天,猕猴桃在同样温度下处理十四天。处理依下列
条件进行:
(一)原产地冷处理 处理用冷库需事先经中、智两国农业部CAPQ和SAG批准,
两国农业部派检疫官员负责监督冷处理过程。冷库装备有果内和空气传感器,并与一个自动测温器连接。
(二)运输过程冷处理 船舱冷库须经两国农业部CAPQ和SAG事先批准和测量,
装满货后即行封闭。
五、本补充备忘录所指新鲜水果将由两国农业部检疫官员负责植物卫生检疫,这一工作在原产地冷处理后和装船进行运输冷处理前进行。
六、智利农业部将出具国际认可的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新鲜水果在产地已进行冷处理,或将在运输过程中接受冷处理,必要的补充声明及新鲜水果产地,检疫证书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CAPQ派出检疫官员核查。
七、本补充备忘录所指新鲜水果在其包装箱上,将带有经两国农业部CAPQ和SAG同意的检疫标志。
八、本补充备忘录实施细则,将通过两国农业部CAPQ和SAG商议签订。
九、为了对本备忘录的实施以及对其他水果种类和出口地区进行分析评估,双方同意于一九九五年五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举行会晤,日后将根据两国各自的需要商定。
本补充备忘录于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在圣地亚哥签订。
姚文国副所长 雷奥波尔多·桑切斯·格鲁内特局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智利共和国农业部
动植物检疫总所 农牧局
附件2: 中国、智利植物检疫合作补充备忘录的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下称CAPQ)和智利共和国农牧局(下称SAG)
就智利水果出口到中国的植物检疫要求,于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在智利圣地亚哥签订了关于植物检疫合作补充备忘录。根据上述补充备忘录第八条的规定,CAPQ和SAG经过商议,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输往中国的苹果、猕猴桃鲜果必须产自指定果园(名称……),并经指定包装厂(名称…)包装。包装厂必须有SAG认可的并符合出口生产资格的证书。
第二条 在指定果园和包装厂范围内,及其外围1平方公里范围内,设置地中海
实蝇监测点,每平方公里设置一个诱捕器。
第三条 向中国出口水果的指定果园须在SAG的指导下进行有害生物的综合防治
。在上述监测点,如发现地中海实蝇,应立即停止有关果园的鲜果输往中国,并及时通知CAPQ。
第四条 输华鲜果在原产地加工、包装、贮藏和装船中,须在SAG检疫检验条件
下进行。完成加工、包装程序的水果,须单独贮藏,在贮藏期或运输过程中,须进行检疫性冷处理(冷处理要求见补充备忘录第四条)。
第五条 输华水果出口时,SAG须严格检疫,保证不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符合
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如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整批鲜果必须换货。
第六条 输华鲜果每个包装箱上具有可识别水果产地的批号和包装厂的标记(附后)。出口包装箱上检疫标志须经中智CAPQ和SAG认可(附后)。
第七条 中国动植物检疫部门在智利水果到达入境口岸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有权查验有关证书和包装箱检疫标志,实施检疫。
如发现地中海实蝇,则采取退货或销毁,并立即通知SAG停止进口智利水果;
如发现苹果蠹蛾等中国进境检疫性有害生物,则采取熏蒸等检疫处理措施,并立即通知SAG查清原因,同时停止进口该批水果指定果园生产的水果;
如发现其他危险性有害生物,须采取检疫处理措施,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停止进口。
第八条 智利输华鲜果,指定入境口岸为广州、上海、大连、天津、北京。
本实施细则自签字之日起有效期二年,如在期满前2个月内双方均未提出修改或
终止要求,则其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
本实施细则于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六日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智利共和国农业部
动植物检疫总所 农牧局
(注:双方代表在本实施细则的英文文本上签了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