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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7:57:39  浏览:94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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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通知


教体艺厅[200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近一个时期以来,随着气温的变化,各地报告的传染病流行事件和食物中毒事件又有所增加,国务院领导对此高度关注,并做出重要批示,要求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卫生防疫,保证学生饮食安全。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和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有效遏制学校传染病流行事件和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切实把做好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和谐校园的重要内容,作为实现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要以对青少年学生高度负责和求真务实的精神,采取扎实有效的工作措施,坚持不懈地把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抓细、抓实、抓好,为学生在校学习、生活营造一个卫生安全的环境。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按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我部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的有关要求,认真检查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责任制度、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传染病和食物中毒报告制度以及中小学晨检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确保各项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三、学校主要领导要认真履行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的管理职责,要亲自过问和督促学校有关部门落实各项食品卫生安全制度与措施,近期特别要重视对承包食堂的监督与管理工作,要将对承包食堂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纳入学校工作职责,坚决纠正对食堂承包单位“放任自流”、“不闻不问”的错误做法。要严格承包食堂的准入制度,对资质不合格、卫生安全不达标的承包单位(或个人)要坚决予以清退。

  四、学校近期要结合季节特点、传染病流行和食物中毒发生的特点,对学生进行针对性较强的防控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的专项宣传教育。要重点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不买街头无照或无证商贩出售的各类食品、不采摘或不食用野果(菜)和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加强体育锻炼和营养、保证充足的休息、有病及时就医并居家休息等,增强学生的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提高机体抵御疾病的能力。

  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近期组织一次以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检查,或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组织一次联合检查,要重点排查食堂特别是承包食堂、学校食品小卖部、小饭桌等以及学校自备水源等重点场所和关键环节,以消除可能造成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流行的卫生隐患问题。各地对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整改,并在整改之后进行复查。我部将在4月份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专项督导检查中,对部分地区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进行抽查。今年第三季度,我部与卫生部将联合开展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检查。

教育部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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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建设厅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粤价[2004]20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广东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危险废物处置力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 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所有产生并委托他人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均应按规定缴纳危险废物处置费。
第三条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按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其他社会源危险废物。
第四条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不包括放射性废物送贮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处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
危险废物处置成本主要包括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含处理,不包括回收利用,下同)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运输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保险(环境污染责任险、对第三方财产及人身损害险、操作人员工伤事故险)。
第五条 危险废物处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危险废物处置费最高收费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级价格、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纳入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建设的区域性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其处置收费执行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
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环保部门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成本的监控,对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应简便、有效、易操作,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办法。
对医疗废物,原则上根据医疗废物产生量按月计收。有病床的医疗机构,可按病床数或产生的医疗废物重量计收;没有病床的医疗机构,可根据每月医疗废物平均产生量按定额计收。医疗机构交纳的医疗废物处置费计入医疗服务成本。
在我省按国家规定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前,有病床的医疗机构经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从缴纳医疗废物处置费之日起,在住院床位费现行标准基础上每日每床加收不超过2元,作为弥补医院支出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后,应将医疗废物处置费用计入住院床位费中,不再另行收取。所有医疗机构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门诊病人加收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对工业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原则上按危险废物的重量计收。
第七条 对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其回收价格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与利用单位双方议定。
第八条 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应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与委托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商定具体处置价格,签订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
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对不同地区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一视同仁,在签定有关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协议中,不得有价格歧视行为。
第九条 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直接向委托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收取危险废物处置费。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收取的危险废物处置费,应首先用于支付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费用。
危险废物处置设备正式投入使用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危险废物处置费。
第十条 收取危险废物处置费后,应取消与危险废物处置相关的其他收费项目。
已交纳危险废物处置费,且危险废物已被收费单位接纳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对该部分危险废物不再交纳排污费,也不再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一条 各地人民政府在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时,要改变分散处置的模式,尽快实现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要按照国家和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规划,合理确定处置设施的布局和规模,防止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要逐步关闭过渡性的简易处置设施,不断提高危险废物处置水平。
城市集中的地区,可按市场化运作方式建设区域性集中综合处置设施。设施的建设,要符合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环境标准和规范、产业政策、技术政策以及安全生产、地质灾害防治、消防、职业卫生防护要求。
第十二条 各地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鼓励国内外资金,包括私营企业投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危险废物处置运行机制。
各地人民政府在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时,应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有资质的企业承担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应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通过签订合同,明确其应享有的权利,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降低处置成本,确保危险废物处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控制标准。
第十三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经营许可证、转移联单制度等有关规定。
处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置标准处置危险废物,不得减少处置环节,降低处置质量,造成新的污染源。
第十四条 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处置单位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和不按规范进行操作的,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者在处置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的,由环保部门依法查处。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或处置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倾倒、丢弃)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5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人员自1997年6月15日起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证》(以下简称《稽查证》)。《稽查证》外部为一黑色皮夹,内部镶有一枚镂空烫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徽志,徽志上方为红色国徽图案,下方
为麦穗拱托的金色钥匙和商神手杖的造型。稽查证插在皮夹内,为一密封全塑卡片,上有持证人着海关制服的彩色免冠照片及姓名、职务、编号、颁证日期,照片下方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的红色印章。
《稽查证》由海关总署统一制发,是海关稽查人员依法行使稽查职权的法律证件。持《稽查证》)的海关人员进行海关稽查时,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所规定的权力。
海关稽查人员持证执行公务时,有关当事人应依法接受稽查。
特此公告。
(注:此公告于1997年6月15日由各地海关对外公布。)



1997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