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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营业部核准条件、程序和申报材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6:19:39  浏览:94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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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营业部核准条件、程序和申报材料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营业部核准条件、程序和申报材料的通知

2002年7月2日  证监期货字[2002]40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现将期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立营业部的核准条件、核准程序和申报材料通知如下。

  一、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的核准条件

  (一)申请人在前一年度(指最近一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不存在因投诉或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中国证监会调查的情形。

  (二)申请人为正常经营的期货经纪公司,不处于停业整顿、特别处理或尚未通过年检的状态。

  (三)申请人经批准已开业的营业部守法合规经营。

  (四)拟设营业部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具备任职资格。

  (五)公司对拟设营业部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完备的管理制度。

  (六)拟设营业部有符合经纪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可根据各辖区期货市场的具体情况提出申请设立营业部的其他条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无异议的,可作为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掌握。

  二、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的核准程序

  (一)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由营业部拟设立地派出机构负责核准。

  (二)营业部拟设立地与公司所在地不属于同一派出机构辖区的,筹建申请材料应首先向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提交。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核准公司申请的,向公司下发同意其在营业部拟设立地筹建营业部的文件并抄送营业部拟设立地派出机构。公司取得此文件后,再向营业部拟设立地派出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三)营业部拟设立地派出机构核准期货经纪公司筹建营业部的,应先向中国证监会上报《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筹建备案表》(附件1),中国证监会在收到备案表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营业部拟设立地派出机构向公司下发核准筹建营业部的文件并抄送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派出机构上报备案表及中国证监会反馈备案意见的程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派出机构期货监管业务内部工作程序指引》的要求执行。

  (四)营业部的筹建工作应当自拟设立地派出机构核准筹建文件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筹建的,原核准文件自动失效。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筹建期限的,应当于筹建期满前1个月向拟设立地派出机构提出延期筹建的书面申请,经同意后予以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五)营业部筹建工作完成后,公司向营业部拟设立地派出机构申报开业材料。

  (六)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对开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材料审核基础之上进行营业部开业的现场检查,了解申报材料与实际筹建情况是否相符。

  (七)材料审核和现场检查合格后,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向期货公司下发核准营业部开业的文件并抄送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核准文件应列明营业部的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和经营范围。公司凭营业部拟设立地派出机构核准开业的文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文件办理《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营业部经营许可证”)。

  (八)各阶段核准过程中,派出机构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批准的决定应抄送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

  (九)公司持营业部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内将营业部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公司和所有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

  三、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的申报材料

  (一)向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申报的材料

  1.《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营业部申请表》(附件2);

  2.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的文件;

  3.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设立营业部的决议;

  4.营业部筹建负责人的授权文件;

  5.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对“设立营业部的核准条件”中(一)、(二)、(三)款规定的郑重声明及对虚假陈述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的承诺;

  6.筹建负责人简历、从业资格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7.设立营业部的可行性报告;

  8.筹建方案;

  9.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的公司上年度审计报告;

  10.营业部管理制度(包含公司对营业部管理制度和营业部内部管理制度);

  11.公司已设立或筹建营业部的情况,包括时间、地点、投资额、营业部负责人、经营情况等;

  12.公司许可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3.中国证监会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营业部拟设立地与公司所在地不属于同一派出机构辖区的,向营业部拟设立地派出机构申报的材料

  1.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同意其在营业部拟设立地筹建营业部的文件;

  2.前款(一)所列向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申报的所有材料。

  (三)营业部开业申报材料

  1.公司申请开业文件;

  2.筹建情况报告;

  3.营业部负责人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参照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报送);

  4.营业部从业人员名册;

  5.营业部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

  6.经营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7.经营场所消防检验合格证;

  8.与期货经纪业务有关的设施的情况说明;

  9.中国证监会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筹建备案表》(略)

     2.《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营业部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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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贯彻执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贯彻执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年3月30日,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以《中国人民银行令》(第3号)正式发布实施。为贯彻执行《规定》,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时,要严格按照《规定》所列的结售汇范围和条件认真执行。
2.关于结售汇汇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每日公布的市场汇价掌握执行。
3.关于结汇业务处理。对《规定》第四条所列明的境内机构所取得的各项外汇收入,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结汇。对《规定》第五条所列明的境内机构所收到的各项外汇,根据会计制度按期结算实现的外汇收入,我行也要如期办理结汇。
对按《规定》可不结汇而允许开立现汇帐户、保留现汇的境内机构,如自愿将外汇结售给我行,我行应积极办理。
对出口企业结汇,应按结汇金额的50%设立出口结汇台帐。
4.关于售汇业务处理。对规定范围内的境内机构的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有外汇帐户或有外汇留成额度的,应先从其现汇帐户或留成额度内支取;对现汇或留成额度不足,以及没有现汇帐户和留成额度的,可凭客户所持与支付方式相适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和《规定》所列有效凭证办理售汇;与贸易活动有关的服务性支付也按上述要求办理售汇。
对售汇业务要按“审售分离、分级审核”的原则严格管理。客户到我行买汇时,须备足买汇所需的足额人民币资金。我行要对其有效单据及凭证认真审查,符合《规定》的范围和条件,方可办理售汇。
5.关于结售汇业务的帐务处理。按总行《关于增设结汇、售汇及期权业务会计科目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6.关于报送结售汇统计报表。开办结售汇业务的分支行必须每日将当日结售汇的发生额和余额,报送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行,由其汇总后,于次日通过SWIFT或电传系统报送总行国际业务部。“结售汇业务日报表”格式由总行统一制订(见附件)。
7.各行在执行《规定》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总行及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反映。
注:《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见本《选编》人民银行部分。


珠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广东省珠海市人大常委会


珠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珠海市人大常委会


(1997年7月10日珠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管理,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登记。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登记,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他项权利的登记。
本条例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第三条 珠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地产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市政府依法在房地产登记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可以实行分级登记。
第四条 登记机关依法审查房地产登记申请,确认房地产权利,代表政府颁发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是权利人依法享有和行使房地产权利的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土地上已有房屋的,该房屋与土地同时登记。
第六条 房地产登记应当对权利人、权属来源、权属性质、取得时间、土地使用期限、变化情况和房地产的座落、面积、四至、等级、用途、价值、层数、结构等进行记载。

第二章 登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