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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安阳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2:09:54  浏览:97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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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安阳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安阳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政办〔2009〕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安阳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安阳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管理办法
(安阳市发展改革委二○○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预防外力破坏电力设施事故发生,确保电网安全运行和可靠供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下列施工、作业活动:
1兴建(改、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含竖立广告牌等);
2兴建公路、桥梁,拓宽河道;
3在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和拉线基础的外缘进行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4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5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6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7其它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
第三条地方各级发展改革委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及保护区

第四条发电设施、变电设施保护范围:
(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
(二)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五条电力线路设施保护范围:
(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二)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四)电力调度设施: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第六条电力线路保护区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在一般地区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220千伏15米
500千伏 20米
地下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沿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第三章职责

第七条电力设施产权单位作为电力生产安全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强化电力设施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对电力设施的巡查和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要定期对电力线路进行巡视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制止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及时制作和悬挂电力设施保护区标识;根据施工方案提前做好应急方案,安排专门人员提供现场电力安全指导;建立和完善应对突发事故的紧急预案,做好人力、资金和物资的准备工作,一旦发生事故要立即进行抢修,及时恢复供电。
要与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制作涉及全市和各县(市、区)的变电站(所)位置图、电力线路走径图等资料并及时更新,报送各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工作参考,建立起切实可行的信息报告制度;要突出重点,加强巡查,跟踪监控施工单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施工行为,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施工行为,要及时报告当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置。
第八条各级发展改革委作为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电力行政执法的主体作用,负责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监管。要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项目审批、施工作业的管理,项目审批时要根据电力企业提供的基础资料,尽可能避开电力设施,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避让的对项目应实行审批、施工作业申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实施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施工或作业活动时,必须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全市辖区内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输电线路、变电站(所)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审批。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本辖区内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输配电线路、变电站(所)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审批。


第四章许可受理

第九条建设单位(业主)、施工企业凡涉及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及保护区内的施工作业,必须在开工、建设前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安阳市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申请表;
2与电网运行维护单位或电力设施产权单位签订的《安阳市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安全协议》;
3工程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4工程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5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详细施工内容,要明确施工作业的开工和完工时间(具体到小时)、是否需要停电作业。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施工作业的自然人,应向当地监管部门申请批准,申请材料如下:
1安阳市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详细施工内容,要明确施工作业的开工和完工时间(具体到小时)、是否需要停电作业。
第十条审核批准程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条件的施工作业申请,应登记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申请后,应组织有关人员会同建设单位(业主)和施工企业进行现场勘查,现场勘查结束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进行审查,并在5个有效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并说明理由。申请事项不属于审批范围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县(市、区)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同意施工作业的申请表目录向上一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要按照已签订的《安阳市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安全协议》,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电网企业要积极配合施工单位,做好保护电力设施的各项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经审核批准的作业项目,当作业环境、作业内容等出现重大变化时,作业联系人应及时向原批准部门报告,重新审核、调整施工方案。
第十一条电网运行维护单位或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在会同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许可施工、作业项目的同时,应明确告知建设单位(业主)和施工企业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安全注意事项。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业主)、施工企业在施工作业活动中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并接受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电网运行维护单位或电力设施产权单位的监督。
第十三条大型施工机械进入电力设施保护区作业,建设单位(业主)或施工企业应事先组织有关工程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通知电网运行维护单位或电力设施产权单位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业主)或施工企业违反电力设施保护规定进行施工作业,或其施工作业有可能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电网运行维护单位或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未经许可,擅自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爆破、建筑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当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作业,电力企业可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六条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电力企业应不予接线供电,并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业主)和施工企业因违章指挥、违章施工、野蛮作业等导致电力设施遭受破坏或造成电网停电的,将依椐《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因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而造成电力事故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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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234号


国家质检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及各方面负担,现就降低国家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2009年3月1日起,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和国家专业计量站及分站等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附件一和附件二规定执行。今后,调整国家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规定权限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准。
  二、重新核定地方各级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省及省以下地方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补偿计量检定成本,并兼顾缴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重新核定。对企业反映偏高的收费标准要坚决降低,其中,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应逐步实行免费检定,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暂时不能实现免费的,收费标准要从低核定。地方检定机构不得参照执行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的收费标准。
  三、新增计量器具检定项目的收费标准,由计量检定机构按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参照规定的同类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制定,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报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新增计量器具检定项目的收费标准试行两年,试行期满后,由价格、财政部门按规定权限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四、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在向社会公布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同时,应根据计量检定规程规定,同时公布各种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或检定频次等,强化社会监督。各级计量检定机构应严格按照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工作,严禁随意调整检定周期、增加检定频次。对出租车计价器的检定收费一年不得超过一次。不得向城乡居民收取水表、电能表、燃气表和热能表的检定费用,委托检定除外。
  五、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上述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68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http://www.sdpc.gov.cn/zcfb/zcfbtz/2009tz/W020090313542105912148.pdf  

二、计量检定收费的有关规定  
http://www.sdpc.gov.cn/zcfb/zcfbtz/2009tz/W020090313542106808144.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统一佩带臂章、警号和使用警官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统一佩带臂章、警号和使用警官证的通知

1995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为了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正规化管理,便于司法警察执行警力和人民群众对司法警察的识别与监督,决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从1995年5月1日起陆续佩带臂章、警号和使用警官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臂章、警号和警官证式样。臂章为盾型、蓝色,四周配以黄边,上方书以黄色“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中间为一红色五星,五星两侧书以白色“法警”字样,下方绘有长城图案和橄榄枝。警号为长方形、蓝色,由金黄色字母“J”和六位数组成,“J”代表检察院,前两位数为最高人民检察院(01)和国家标准局规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后四位数为司法警察个人编号。警官证封面为深绿色,上方为警徽,中间书以“警官证”字样,下方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警察”字样。 二、臂章、警号的佩带和警官证的使用。司法警察着装时必须佩带臂章、警号,臂章佩带在上衣左袖上,警号佩带在左胸前。司法警察依法执行任务时,必须携带和出示警官证。
三、臂章、警号和警官证的制作。臂章、警号和警官证为司法警察专用标志和证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制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仿造、变造、买卖,违者要追究责任。
四、臂章、警号和警官证的发放。臂章、警号和警官证配发给人民检察院在编在职的司法警察。臂章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装备部门统一制作警服时随服装发放。警号由省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管理部门审查、登记造册,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管理部门备案后发放。警督以上司法警察的警官证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管理部门审查,登记造册、填发,警官证照片上加盖最高人民检察院钢印;警司以下司法警察的警官证由省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管理部门审查、登记造册,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管理部门备案后填发,警官证照片上加盖省级人民检察院钢印。臂章、警号和警官证除发放机关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扣留。
五、臂章、警号、警官证的补发和换发。司法警察对配发的臂章、警号和警官证要严肃和妥善保管、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如有损坏、丢失,应当及时报告发放机关。警官证丢失的要登报声明作废,经发放机关审查批准后予以补发。司法警察因衔级、职级变动需更换警官证的,按照警衔审批权限,分别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管理部门换发。
六、臂章、警号和警官证的收回。司法警察调离工作岗位或辞职、辞退,在办理手续时,由司法警察管理部门收回其臂章、警号和警官证。司法警察离退休后,由司法警察管理部门收回其警官证。臂章、警号和警官证收回后,应报发放机关备案。
七、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佩带臂章、警号和使用警官证,是贯彻从严治警方针,严格警容风纪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思想重视,加强领导,严格管理。每个司法警察都必须按规定佩带臂章、警号和使用警官证,并接受司法警察管理部门和纠察人员的检查和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