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大型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2:13:17  浏览:99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大型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大型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府办〔2007〕17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大型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七日


三亚市大型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大型活动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我市各类大型活动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共三亚市委办、市人民政府办《关于成立三亚市重要赛事活动领导小组的通知》和市财经领导小组2007年第四次会议精神,以及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亚市政府主办、承办或委托相关职能工作组承办的各类大型活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活动是指由市委、市政府批准举办的各类大型的旅游促销(全市性的大型旅游促销)、经贸、文化、体育等活动。全市大型活动按照精选、隆重、节俭的原则举办。所有大型活动必须经过市委、市政府的批准方可举办或承办。
第三条 市委、市政府成立“三亚市重要赛事活动领导小组”,并在市政府办下设大型活动办公室(以下简称大型活动办)。政府举办的各类大型活动统一由重要赛事活动领导小组确定的各项大型活动组委会和大型活动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 大型活动办在本市国有控股银行开设大型活动经费专户,大型活动的财务收支由大型活动办负责。
所有大型活动资金收入(包括:财政拨款、单位赞助、商业融资),都必须纳入大型活动办专户,统一核算;所有开支都必须在大型活动办统一核算,不得在大型活动办之外设立账外账。
第五条 大型活动办的财务收支活动按照《会计法》和行政单位财务制度进行监督和核算,由市财政局委派市政府办的委派会计人员进行财务核算和监督。
第六条 大型活动经费实行严格预算管理
(一)大型活动的财务收支,包括大型活动的各项收入计划及各项经费支出计划,财务收支必须编制预算。预算编制应本着“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市场运作”和“勤俭节约、量力而行、保障有力”的原则,充分体现市委、市政府“少花钱、大推介”举办大型活动的理念。
(二)各项大型活动的各个工作组,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和工作任务,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参照有关财务规定和开支标准,编制各组经费预算,提交大型活动办委派会计和财务组审核后,报大型活动组委会秘书长(或大型活动办主任)复核,再经赛事活动领导小组(或大型活动组委会)会议批准后执行。
(三)需要财政安排的大型活动经费,大型活动办必须将活动的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提出安排意见,上报市政府常务会和市财经领导小组会批准后拨付。
(四)在各大型活动预算尚未核定前,各工作组开展前期工作所需经费,必须提出具体经费预算,经大型活动组委会主任(或大型活动办主任)审核后实行经费预拨,待经费总预算批准后列入大型活动支出。
第七条 大型活动除了财政安排必要的保障经费外,应积极开展市场运作筹措大型活动资金和适当的企业赞助,企业赞助必须统一以市政府名义筹集。大型活动组委会(或大型活动办)应按收入计划积极筹集资金,以确保活动的顺利开展。因筹措社会资金无力,造成活动经费缺口,财政不予追加。
第八条 经费支出管理
(一)大型活动的各工作组因工作需要预借款时,须填写借款单,写明开支用途和金额,经大型活动组委会主任(或大型活动办主任)审核,送大型活动办核准付款。各工作组工作完成后,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到活动办办理报销手续,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应书面告知大型活动办说明理由。
(二)大型活动的所有预算支出项目,各工作组一律凭原始单据报销,报销单据须有经手人、验收人或证明人签字,工作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委派会计人员和财务组审核,报大型活动组委会秘书长、组委会主任(或大型活动办主任)批准后给予报销。
(三)大型活动的商业演艺支出,必须根据活动需要,并符合国家有关营业性演出规定和中纪委、省纪委的相关文件要求,在大型活动组委会(或大型活动办)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与演艺公司、受邀团体或个人签订演艺合同,大型活动办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四)大型活动开支标准
1、 食宿费
(1)大型活动组委会(或大型活动办)邀请的主创、策划人员,经大型活动组委会秘书长(或大型活动办主任)批准可安排食宿,但标准不能超过每人每天300元。
(2)大型活动组委会(或大型活动办)邀请的省领导、国内贵宾、海外嘉宾、记者以及外地参加活动的工作人员,按我市相关接待标准予以安排,经费由大型活动办承担。
(3)大型活动期间,大型活动组委会(或大型活动办)的一般工作人员,原则上不集中安排食宿,大型活动组委会(或大型活动办)每天可供应一顿工作午餐。活动的关键时期,经大型活动组委会秘书长、组委会主任(或大型活动办主任)同意可安排三餐,但每餐标准不超过10元。
2、差旅费
(1)外地参加活动的团体、个人和应邀参加观摩活动的人员,其往返差旅费,均由原单位报销或个人负担;
(2)大型活动组委会(或大型活动办)有关工作人员在组办活动期间为大型活动需要到省内、省外及国外考察、出差的,按现行机关单位的差旅费标准执行,费用在大型活动办报销。邀请参加活动的领导、嘉宾和主创、策划人员的差旅费按实报销;
3、交通费
活动期间,大型活动组委会(或大型活动办)专门工作用车及大型活动的租用车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报销油料费、维修费。活动所需车辆,由大型活动组委会(或大型活动办)协商有关单位借用,少量不足部分适当租用。借用车辆的油料费和司机劳务费,可由大型活动办负担。
4、通讯费
大型活动组委会(或大型活动办)为大型活动开支的邮寄费、网络费、固定电话费实报实销。大型活动组委会主任(或大型活动办主任)、组委会秘书长及各职能工作组组长的手机费用按实报销,其他人员手机费用补助标准由大型活动组委会秘书长(或大型活动办主任)确定,但每人每月补助最高不得超过300元。
5、租赁费、办公费、水电费
大型活动组委会(或大型活动办)租用办公场地及车辆的租金,按合同规定按月支付。办公费、水电费及饮用水每月按实际开支报销。
6、工作人员补助
从行政事业单位抽调、借用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及其他待遇由原单位负担。正式活动期间的加班可按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的标准给予加班补贴,补助经费由大型活动办负担。大型活动组委会(或大型活动办)专职聘用人员的劳务报酬根据聘用合同的约定支付,其工资标准需报市纪检监察和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经费审批权限和支出报账程序
(一)审批权限
实行“一支笔”审批的办法,大型活动组委会(或大型活动办)各工作组发生的所有费用,都必须经委派会计人员和财务组的审核,报大型活动组委会主任或组委会主任授权的秘书长(或大型活动办主任)审批后方可报销。
(二)支出审批程序
在大型活动预算项目内安排的支出,由大型活动组委会主任或组委会主任授权的秘书长(或大型活动主任)审批。没有预算安排的由经办人提出意见,工作组组长验证,经委派会计和财务组审核,报大型活动组委会(或大型活动办)核准后再报赛事活动领导小组审定。
(三)报账程序
1.各工作组具体经办人填制报销单,将原始凭据附后,并在原始凭据背面签名,以明确责任,经办人要对原始凭单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合法性负责。
2.各工作组组长对经办人的报销单进行审查签名,对报销单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
3.委派会计人员和财务组组长对各工作组组长审查签名后的报销单进行审核,以保证报销单据的合规、合法和报销标准及金额的准确。
4.经委派会计人员和财务组审核通过的报销单报大型活动组委会主任(或大型活动办主任)审批。
第十条 现金管理。根据现金管理规定,除支付人员工资、劳务费和差旅费外,其他支出用款达到5000元的,一律转账支付。
第十一条 财产物资管理。
(一) 大型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等物品,应尽可能采用租借方式,确需新购,由大型活动组委会(或大型活动办)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方可购置。属于政府采购规定的采购项目,按《三亚市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的规定,实行统一采购。
(二)大型活动形成的固定资产,由大型活动办代为管理,并填写资产卡片,登记造册,建立资产台账,延续以后活动使用。如需要进行处置的,按《三亚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三府办〔2007〕33号)规定进行处理。处置所得存入财政专户,列为下次活动的经费。
第十二条 结账和结余
大型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必须完成各项收支结账,超过一个月未进行结帐的支出将不再予以核销。大型活动经费收支按每次活动进行结算,大型活动结余根据情况由市财政收回或转为下次大型活动经费。
第十三条 财务监督
大型活动结束后,大型活动办在一个半月内编制财务收支决算,市审计部门在活动结束后二个半月内完成收支审计,并向市政府报告活动收支情况(同时抄送市纪检和财政工作组备案)。
第十四条 大型活动结束后,其会计档案及相关资料按照《档案法》要求归档,并由市政府办代管。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有关财务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触犯法律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三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请示》的答复

1990年8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吉工商法字[1990]第111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经营中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为抢拉顾客争吵打架、扰乱市场秩序的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按《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期货)交易管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期货)交易管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为加强对外汇(期货)交易的管理,促进外汇(期货)交易市场的规范化经营,我局先后下发了(92)汇业函字第219号《关于严格执行“金融机构代客户办理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管理规定”的通知》和《关于适当放开金融机构代客户办理外汇买卖业务的通知》。上述两个通知,
除要求各地制止和取缔非法办理外汇(期货)交易的机构外,明确了代客外汇(期货)交易业务要由经批准办理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的原则,明确了经批准办理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既可以对私办理代客外汇(期货)交易,也可以对公办理代客资金管理业务,对办理外
汇(期货)交易的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也进行了规定。从反馈回来的情况看,各地进行了认真的工作,查封了一批非法交易机构。但一些被封掉的机构改头换面,仍然从事非法交易,同时一批新的交易机构不断出现,这些非法交易机构的收费标准、经营方式混乱,甚至诈骗客户,给客户和
个人造成的损失越来越严重。一些受骗上当、严重亏损的客户和个人纷纷向上级领导写申诉信,反映情况,要求追回损失。这一情况影响了国内金融秩序的稳定,在国内外造成了不良影响,为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各地外汇管理分局要继续严肃查处辖内的非法交易、机构和非法交易行为,没收非法交易机构的非法经营收入,没收其从事非法交易活动的交易设备,坚决堵住外汇管理的这一漏洞。各地在查处时可要求当地公安、检察部门给予配合。各地应在今年六月底前,封掉辖内一切从事非
法外汇(期货)交易的机构,并将查封的具体情况上报我局。
二、外汇(期货)交易属外汇金融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批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设置或撤并”,“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非经国家
外汇管理局批准,其他任何金融机构都不得经营外汇业务”。因此,外汇(期货)交易机构只能由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经营外汇(期货)业务必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并据批件到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其他任何部门均无权批准设立。非金融机构和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
务的金融机构不得擅自代客办理外汇(期货)交易、充当外汇(期货)交易的中介人(经纪人或经纪公司)。目前条件下,外汇(期货)交易只能由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并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办理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来办理。
三、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以前一切关于设立外汇(期货)交易机构的发文或通知,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均立即停止执行。以前各地设立的外汇(期货)交易机构要立即停止办理外汇(期货)交易并限期进行登记和资格审查。对符合本通知要求,可以进行外汇(期货)交易的机构,要通
过分局审查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外汇(期货)交易机构要限期进行清理,清理情况应随时上报我局。目前情况下,对私办理外汇(期货)交易仅限于在广州市、深圳市金融机构进行试点。其它地区的任何机构一律不得办理。
四、金融机构办理外汇(期货)交易必须按照《金融机构代客户办理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管理规定》和(93)汇业函字第17号《关于适当放开金融机构代客户办理外汇买卖业务的通知》及其它有关规定办理,并在业务发展和经营中强化服务意识,要以企业的进出口贸易支付和外汇
保值为目的,不得引导企业和个人进行外汇投机交易,企业和个人的外汇(期货)交易必须是现汇交易,严禁以人民币资金为抵押办理外汇(期货)交易,严禁买空卖空的投机行为。
五、今后,各地外汇管理分局要严密注视外汇(期货)交易的发展和经营情况,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我局。
六、有关金融机构办理外汇(期货)交易的经营方式、经营原则和管理规定,我局将另行制定下发。
特此通知。



199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