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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本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惠扶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4:14:32  浏览:90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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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本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惠扶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本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惠扶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衢政办发[2002]13号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本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惠扶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衢州市本级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惠扶助暂行办法
为切实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87号)、《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第131号令)和《衢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市政府第16号令)的精神,结合市本级城乡的实际,特制定衢州市本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惠扶助暂行办法。
一、户籍在衢州市本级城乡的居民、村民,经区级民政部门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期间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优惠扶助。
二、在法定就业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要求就业的低保对象,劳动部门应优先推荐就业;农村的低保对象,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依据用工单位的需求和本人的要求,优先推荐就业,免交有关费用。有关部门、单位对低保家庭的大中专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应予以优先录用。
三、低保对象就医可凭《衢州市市区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优惠卡》在市区医院及户籍地乡(镇)卫生院,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诊疗费、肌肉注射费。患病住院期间,减半支付住院床位费。
四、低保对象从事个体经商、社区服务,工商部门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减半收取登记费和管理费。有关部门优先优惠提供场地、摊位。卫生防疫部门减半收取体检费,税务部门按政策规定给予减免有关税费。
五、租住公有住房的(无房改房),住房租金由住房产权单位给予减半收取。
六、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日常生活用水、用电,电力局、自来水公司也要给予社会救助政策。
七、子女在校读书的,所在学校免收九年制义务教育段的杂费,减半收取高中段(职高、中专、技校)的学杂费(不包括自费生)。优先给予慈善助学或结对助学。
八、有线电视收视费减半收取。
九、农、林、水等有关部门要大力扶持农村低保对象发展名优果、茶、菜和水产等高附加值的种养生产,并以包户形式给予技术指导。
十、残联免费为低保对象提供就业职业技术培训。
十一、需要法律援助时,可按程序向司法部门申请减免律师费、诉讼费和公证费。
十二、免缴各种社会性集资等款项。
十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在开展志愿相助、包户服务、助学帮困、结对扶贫等送温暖活动时,要优先安排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本优惠扶助暂行办法由衢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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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德政办发〔2009〕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德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九月五日


  德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对财政性资金安排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项目支出安排的合理性进行评审论证、概算、预算、决(结)算审核以及项目的绩效评价。
  第三条 市财政局是全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对县(市、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县(市、区)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一)市级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二)上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三)政府性基金、附加资金安排的项目;(四)国债资金安排的项目;(五)由地方政府担保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安排的项目;(六)政府性融资安排的项目;(七)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配套的项目;(八)其他需要评审的项目。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内容:(一)拟列入城建计划和部门预算项目以及申请上级财政资金、国债资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二)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和施工方案的合理性、科学性;(三)项目招标文件中所列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条款的准确性;(四)项目实施中设计变更、施工变更的科学性和隐蔽工程的真实性;(五)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决算的准确性;(六)专项资金支出项目的合规性、合理性;(七)项目实施后的绩效评价;(八)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程序:(一)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城建计划、当年部门预算中项目预算和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项目确定评审任务,向项目单位下达评审通知;(二)按照评审项目技术要求,确定评审方式,制定评审方案;(三)向项目单位提出评审项目所需资料清单,并对项目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对项目进行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基本情况;(四)参与审查项目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的设计、监理、施工及定购合同;(五)确认设计变更、施工变更,参与隐蔽工程验收;(六)确认工程建设进度,提出拨付工程款的建议;(七)参与工程验收,对项目内容及工程决算进行评审,确定项目造价;(八)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取证、核实;(九)向项目单位出具评审结论;(十)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单位对评审结论提出的书面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要求:(一)组织评审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并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二)评审人员负有遵守职业道德、廉洁从业、对项目相关资料信息保密的义务;(三)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部分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进行评审,但项目评审负责人必须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人员担任;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的选用采用招标、抽签、轮流等方式;(四)在规定期限内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主要内容有:项目概述、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五)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评审项目资料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六)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作为安排项目预算、确定工程造价、工程价款结算、拨付资金、批复竣工财务决算、验收移交资产的依据。
  第九条 项目单位在接受评审过程中,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项目申报背景介绍和前景分析、项目实施的预期效益情况、初步设计、项目预算或施工图预算、招投标有关资料、工程建设有关合同、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用款计划、计划施工进度表等资料;(二)项目开工后,每月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工程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或资料;(三)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及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资料;(四)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项目验收、绩效评价所需的相关资料;(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六)及时通知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参加有关工程会议、监理会议,参与项目可行性论证和设计变更签证、隐蔽工程确认、竣工验收等工作;(七)为财政投资评审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取证等评审工作提供必要方便条件,不得无故拒绝,不得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八)在收到评审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送交财政投资评审机构;逾期未送交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第十条 项目单位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暂缓下达项目预算或暂停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制订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

宋君


  近年来,法院“执行难”已成为当前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成为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不满意的热点。大量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法律的尊严,违背了公正、公平的社会价值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人民群众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心,甚至引发一些群体性事件,严重干扰了社会稳。基于这种情况,剖析“执行难”的表现及其产生的原因,进而找出解决“执行难”的对策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法院执行难”产生的原因
  “执行难”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概括起来有以下几方面:
  1.法制环境不好。一是法制观念淡薄,守法意识不强口一些被执行人和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缺乏法律意识,被诉诸法律后,不是采取积极态度,依法履行义务,而是一手采取消极对抗的方式,推读搪塞,生顶硬抗;另一手求助于地方行政权力机关和其它非正常途径向法院施加压力干扰执行。二是协助单位的利己主义是被执行者的保护伞。一些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为了本部门的利益,置法律于不顾,采取各种手段.保护被执行人的不合法利益,严重阻碍了执行工作。如某县土管区拒不协助人民法院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直致法院采取罚款措施后才勉强办理。三是地方各级领导干预执行。法院的人财物均受制于地方,有的地方领导对法院的执行特别是执行本地政府、企事业单位时横加干预,致使有的案件长期得不到执行。如执行某个行业机器设备的案件,该企业的某县领导告诉法院该企业设备不能执行,否则会对整个县的经济产生影响,致使案件无法执行。囚是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作祟。当前,有的地方政府曲解为宫一任造福一方的真正含义,动用权力保护一些所谓重点企业、重点部门的非法利益,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还有个别领导不能按法律要求办事,批人情条子、下人情批示,严重干扰了执行工作的开展。五是金融部门不协助执行。金融部门不协助法院查询、冻结、划拨存款的情况日益严重,其主要手段表现为:有的直接表示不予协助,有的则采取种种借口拒不协助执行。有的金融机构接到法院协助执行文书后,故意拖延时间,指使工作人员违法收贷,导致帐户内无款可划。有的虚报存款数额,明明帐户内有款,但法院一查,不是没有款就是数额很少。有的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致使被执行人围攻执行人员。六是以所谓“稳定、改革、招商引资”为借口限制执行。以“稳定”为借口,有的被执行人煽动职工上访请愿,声称如果法院执行,职工就会闹事,向有关领导施加压力,而这种办法往往奏,有关领导就向法院打招呼,从“稳定”这个角度让法院停止执行;以“改革”为借口,有的被执行企业实行改革,有关部门对这些企业给予了特殊保护,在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这些企业经过改革和重组已有了执行能力但也拒不执行,“改革”成了这些企业堂而皇之的护身符;以“招商引资”为借口,近几年大规模的招商引资工作为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有少数企业借招商引资来逃避执行,当法院执行时就用优惠政策、领导讲话来阻止执行,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口
  2.经济不景气,企业偿债能力日趋下降,是造成执行难的客观原因。对那些资不抵债的危困企业,如果法院单纯地强调严格依法执行,采取扣押、查封、变卖、拍卖等手段,强制其偿还债务,虽然申请人的利益得到了保护,但对被执行企业来说元异于杀鸡取卵,有可能使其丧失了发展的最后一线机遇,而关停倒闭,甚至引发更大的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安定。但是如果不依法强制执行,申请人的利益就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就会影响法律的尊严口这类执行案件使法院的执行工作陷人了进退维谷的境地。
  3.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作祟,委托执行存在诸多问题。一些地方和部门缺乏全局观念,考虑和处理问题往往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出发,固守着“肥水不流外人田”的陈腐意识,把本地法院办理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看成是“胳膊肘子往外拐”,因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为本地被执行人撑“保护伞”,设置障碍,甚至以权扰法,严重影响了委托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   
  4.对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执法不严。有些地方对抗拒执行的违法人员查处不力,对一些不履行法律义务、拒不执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没有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有的被执行人有恃无恐,公然妨碍或拒不执行,还有的在公开场合炫耀怎样对付法院执行的妙计,这些现象严重干扰了法院正常的执行工作,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尊严,这种势头如不及时得到遏制,今后的执行工作将会更难。
  二、解决法院“执行难”的方法对策
  1.完善立法,规范执行工作。我国执行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在执行中涉及被执行财产申报、破产还债、法律制裁等问题缺少明确具体的规定,使有些执行工作无法可依。
  2.运用好法律规定,规范执行工作虽然我国目前还没有《强制执行法》,但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刑法》都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应承担的责任做了规定。我们要运用法律武器规范执行工作。一是要提高认识,强化学习,对“刑法”和“民诉法”规定的拒不执行和妨碍执行行为的制裁措施要全面掌握,正确理解,既要从个案上具体分析,又要从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上,把握运用法律有关规定。二是要坚持严肃执法,敢于动手,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要和公安、检察机关协调,及时追究其刑事责任。三是要讲究方法,善于动手,在执行案件的同时,执行人员还应注意对案件不能执行的症结对症下药,按法律规定用活、用好强制措施。对被执行人要多做思想工作,讲解法律,用事实证据说话,对拒不执行人员做思想工作到位,让被执行人和周围的群众理解执行工作,支持执行工作。四是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对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和构成犯罪的,要广泛进行法制宣传,达到惩处一人,教育一片,为开展执行工作、转变执行难的局面创造条件。五是加强司法建议工作,针对被执行人拒不执行行为,向其单位及上级或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并要抓好建 议后的跟踪问效。
  3.克服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坚持依法独立行使执行权。中央强调指出,造成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重要原因是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为此,我们把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作为解决执行难的突破口,要做到对外对内都不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执行工作中遇到这些干扰要坚决予以抵制,并及时向党委、人大等有关机关和部门汇报,请求领导机关给予支持和帮助,排除干扰,使法院在执行中能真正依法独立地行使执行权。
  4. 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执行工作艺术。法院执行工作今后面临的任务将逾来逾重,面对这样艰巨的工作,法院执行干警改进工作,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也就显得尤为重要。首先要解决繁重的执行工作任务和执行干警素质不相适应的问题,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在管理机制改革的同时必须通过加强对干部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的培训工作来解决不适应的问题,为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执行队伍奠定良好的基础。其次要探索新的执行方式,改进工作方法,要在运用好法律武器执行的同时,要程序到位、思想工作到位、群众工作到位、掌握执行时机到位,把握每件案件执行工作的主动权,同时还要大胆尝试公开昕证执行、开庭执行、债权变股权、执行股权、执行无形资产等新的执行方式和方法,为解决执行难开辟新途


北安市人民法院 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