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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主管部门公告价格违法行为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9:04:11  浏览:96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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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主管部门公告价格违法行为的规定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主管部门公告价格违法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计价检[2002]1384号

二00二年八月十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
  为促使经营者改正价格违法行为,保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我们制定了《价格主管部门公告价格违法行为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价格主管部门公告价格违法行为的规定

附件:

价格主管部门公告价格违法行为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促使经营者改正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且在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
  (一)不停止价格违法行为的;
  (二)未恢复到法律、法规等规定状态的;
  (三)其他拒不改正的。
  第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经营者营业场地的公告栏、通道、窗口、柜台、摊位等显著位置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
  营业场地有两个以上经营者的,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在其他经营者所有、租赁、使用的营业场地内公告。
  第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公告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张贴公告书;
  (二)在营业场地广播;
  (三)其他方式。
  第五条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经营者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价格违法事实;
  (三)价格行政处罚决定;
  (四)经营者拒不改正的事实;
  (五)经营者改正后告知价格主管部门的义务;
  (六)作出公告的价格主管部门的名称和日期。
  公告书必须盖有作出公告的价格主管部门的印章或者价格监督检查专用章。
  第六条 公告价格违法行为,应当由价格主管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经营者改正其价格违法行为的,应当告知价格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改正情况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已改正的,停止公告;
  (二)没有改正的,继续公告,直至改正为止。
  第八条 经营者拒绝、阻碍价格主管部门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价格主管依法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实施公告,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除依照本规定公告价格违法行为外,也可以依法向社会披露价格违法案件的处罚结果。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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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2618号


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省(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网公司,南方电监局,云南、贵州电监办,南方电网公司:

为适当疏导电价矛盾,保障电力供应,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节能减排,经商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为疏导煤炭价格上涨对发电成本的影响,适当提高有关省(区)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价标准(含税,下同)每千瓦时分别为:广东省2.3分钱、广西自治区3.65分钱、云南省2.6分钱、贵州省4分钱、海南省2.5分钱。上述省(区)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广东省经营困难的云浮、韶关、坪石、鲤鱼江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多提1.5分钱。
二、核定和调整部分水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核定云南省龙江、三江口、太平江、金安桥和功果桥水电站临时结算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为0.26元、0.26元、0.26元、0.273元和0.3元,自投入商业运营之日起执行。
(二)为缓解水电企业经营困难,将贵州省统调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7分钱,云南省以礼河、鲁布革、绿水河、大寨、六郎洞、大盈江四级、马鹿塘二期、云鹏、赛珠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8分钱,广西自治区西津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海南省牛路岭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
三、调整“西电东送”送电价格
将贵州省、云南省向广东省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7分钱,落地电价相应调整。
四、开展脱硝电价试点
为鼓励燃煤发电企业落实脱硝要求,广东省、海南省安装并运行脱硝装置的燃煤发电企业,经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试行脱硝电价,电价标准暂按每千瓦时0.8分钱执行。
五、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
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我委印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有关规定,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至每千瓦时0.8分钱。
六、提高电网销售电价
有关省(区)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广东省2.65分钱、广西自治区3.53分钱、云南省1.8分钱、贵州省4.99分钱、海南省2.5分钱。各类用户调价后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一至附件五。其中,对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制度,具体方案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我委下发的《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组织价格听证后实施。
七、执行时间
以上电价调整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八、有关要求
(一)各省(区)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本次电价调整工作,确保相关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二)各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切实加强管理,挖潜降耗,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三)各地不得超越价格管理权限,擅自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措施;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和电力用户用电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对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指导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附件:一、广东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二、广西自治区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三、云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四、贵州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五、海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天然橡胶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计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总 署

第 20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特制定《天然橡胶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2月5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石广生
            海 关 总 署 署 长:牟新生

                 二00二年二月一日


天然橡胶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天然橡胶进口管理,建立公平、公正、透明的进口配额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根据对外承诺和工、农业生产及市场需求情况,确定天然橡胶年度进口量。
  第三条 进口天然橡胶实行全口径管理,除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外,所有贸易方式下进口的天然橡胶均需纳入配额管理。
  第四条 天然橡胶进口配额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计委")实行统一管理。天然橡胶进口许可证由外经贸部负责管理。
国家计委委托各地的授权机构负责配额分配并发放《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授权机构名单见附件一。
  第五条 《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分为A类、B类两种。一般贸易、易货贸易、边境小额贸易、援助及捐赠等方式(以下简称一般贸易)进口需办理《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A类)》(见附件二);加工贸易方式进口需办理《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B类)》(见附件三)。
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进口不实行配额管理,由海关按现行规定验放并实施监管。
  第六条 A类天然橡胶进口配额的申请期为每年10月15日至31日。国家计委于申请前1个月在《中国经济导报》、《国际商报》以及中国经济信息网(http://www.cei.gov.cn/)、外经贸部政府网站(http://www.moftec.gov.cn)上公布天然橡胶下一年度进口配额总量及申请的具体条件。
  第七条 国家计委授权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机构")负责受理属地范围内企业提出的A类天然橡胶进口配额申请。
  第八条 授权机构根据公布的具体条件,审核申请者提交的申请及有关资料。凡不符合公布的具体条件的申请,授权机构有权不予受理。
  第九条 授权机构在每年12月1日前,以《天然橡胶进口配额安排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四)的形式将下一年度A类配额分配量通知到最终用户。
  第十条 A类天然橡胶进口配额将根据申请者的申请数量和以往进口实绩、生产或加工能力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通过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申请者,凭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天然橡胶年度进口配额于每年1月1日开始实施,《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在公历年度内有效。
  第十三条 最终用户凭"天然橡胶进口配额安排通知书"及签订的进口合同到授权机构办理《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A类)》;加工贸易企业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到授权机构领取《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B类)》。
授权机构须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例外情况下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为最终用户办理《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A类)》或《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B类)》,并加盖“农产品进口配额证专用章”。
  第十四条 外经贸部授权的许可证发证机构根据国家计委授权机构发放的《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A类)》发放天然橡胶《进口许可证》。
  第十五条 除加工贸易、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以外进口天然橡胶的,海关凭进口许可证验放。
  第十六条 海关凭外经贸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授权机构签发的《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B类)》为加工贸易企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如最终用户当年无法将已申领到的全部配额量签订进口合同,须在9月1日前将无法完成的天然橡胶配额量和《通知书》原件交还原发证授权机构。
  第十八条 如仍有未获满足的申请,授权机构将立即对交回的天然橡胶进口配额数量进行再分配;或在其他情况下,在收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对交回的进口配额数量进行再分配。
  第十九条 加工贸易企业应按规定加工复出口。如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履行出口合同、需将加工贸易项下进口保税天然橡胶或其制成品在国内销售,加工贸易企业应在合同执行期限内向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内销申请,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家计委授权机构审核报请外经贸部审批后,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领取《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企业凭《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按照一般贸易配额的申领条件和第十三条、十四条、十八条规定的程序申领A类配额证和进口许可证。申领到A类配额证的,交回B类配额证。
  (一)加工贸易企业在规定的核销期内向海关提交《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A类)》和进口许可证的,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进口料件补征税款及税款缓税利息后,办理有关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
  (二)加工贸易企业在规定的核销期内,申领到《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但申领不到《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A类)》和进口许可证的,海关凭企业提交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和《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B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进口料件补征税款及税款缓税利息,并处以进口料件等值30%的罚款后,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结案手续。
  (三)加工贸易企业在规定的核销期内,申领不到《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A类)》和进口许可证的,海关凭企业提交的《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B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进口料件补征税款及税款缓税利息,并处以进口料件等值50%的罚款后,办理有关加工贸易合同核销结案手续。
  第二十条 加工贸易企业未经许可,擅自将保税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在国内销售的,海关按走私处理。
  第二十一条 天然橡胶进口经营按外经贸部《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天然橡胶进口购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收缴其《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国家计委及授权机构不再受理其进口配额的申请;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收缴其《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国家计委及授权机构不再受理其进口配额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 对伪造进口合同及有关资料骗取《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的,依法收缴其《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国家计委及授权机构不再受理其进口配额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 《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A类)》、《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B类)》及“农产品进口配额证专用章”由国家计委统一监制。

附件:一、国家计委授权机构名单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l/zcfbl2003pro/W020050707368924089969.htm
   二、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A类)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l/zcfbl2003pro/W020050707368924164786.htm
   三、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B类)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l/zcfbl2003pro/W020050707368924220853.htm
   四、天然橡胶进口配额安排通知书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l/zcfbl2003pro/W02005070736892429501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