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机械部关于来华国际展览的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13:26:09  浏览:90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机械部关于来华国际展览的管理办法

机械部


机械部关于来华国际展览的管理办法
1993年12月25日,机械部

根据国家科委、外经贸部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为了加强对来华国际展览工作的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保证展览会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一、举办来华国际展览会的宗旨和目的是,以专业展览会为主, 通过展览和交流活动,了解境外同行业的科技水平、发展动向和产品性能。 为引进技术、扩大合作及进口必要设备服务,为宣传介绍我国机械产品、 扩大出口服务,展品的水平要先进,质量要保证。
二、举办来华国际展览会的原则是:专业化、定期化、 自办为主和树立权威性。“专业化”是指来展要根据机械行业科技、 生产发展的需要,按专业或专题进行系统规划安排; “定期化”是指要逐步形成有固定间隔期的定期展览会,以扩大影响,便于组织招展; “自办为主”主要指招展和布展工作要逐步立足于国内。通过以上工作, 树立若干个机械行业有权威性的国际大展。
三、加强来华国际展览的计划管理与协调
各有权举办来华国际展览会的单位在2月底以前将下一年度举办或参加的来华国际展览会计划报部展览办公室,由其进行协调、汇总, 并办理立项报批手续。
定期大展是来华国际展览的主体。各有权办展单位计划中的展览项目,要注意避免在内容上与定期大展重复。
四、来华国际展览的立项程序
(1)各有权办展单位举办来华国际(含港、澳)经贸展览会计划,由部展览办公室预审并报请主管部领导审核后,送请外经贸部审批。
(2)各有权办展单位举办来华国际(含港、澳)科技展览会计划(包括以展览为主同时举行技术、学术交流会的), 由部展览办公室预审并报请主管部领导审核后,送请国家科委审批。
(3)各有权办展单位举办涉及到台湾问题的展览会,由部展览办公室预审, 经部台湾事务办公室报主管部领导审核后送请外经贸部或国家科委审批。
(4)特殊情况下,需以机械工业部名义举办的大型、综合性来华国际展览会,由部展览办公室报请部领导审核后, 送请外经贸部或国家科委审批。
(5)为配合在华召开的国际科技会议而举办的小型展览(示)会、由部国际合作司按国际科技会议办理,抄部展览办公章备案。
(6)各有权办展单位要求与部外单位联合举办或通过部外单位申报举办的来华国际展览会,必须事先纳入部展览计划。
(7)部各司局原则上不能举办或赞助来华国际展览会,如确属行业发展需要,须经部展览办公室审核后报请主管部领导审批, 建议部赞助的展览会,办展单位要及时向部展览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 以办理有关请示手续。
(8)部直属单位以本单位名义赞助的展览会项目要及时报部展览办公室备核,必要时进行协调。
(9)与来华国际展览会有关的其他事宜,如安排有关部领导外事活动等,均由部展览办公室归口并会同部国际合作司办理。
五、各有权办展单位只能以自身名义开展各项工作, 不得以政府机构的名义行文征展,要充分尊重参展单位的自主权。
六、 各有权办展单位对业经批准或备核认可的来华国际展览会计划,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如确实需要变更某一展览项目, 须及时报告部展览办公室,由其重新进行协调,并送请外经贸部或国家科委认可。
七、严格执行国家财务规定。 举办来华国际展览会的各种收费应当合理,切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要做到节约开支,帐目公开, 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八、注意内外有别,保守国家秘密。 各有权办展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规定,凡涉及到技术保密问题的, 要将相关材料报送部保密办公室,由其会同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提出审查意见。
九、认真做好展览总结。 各办展单位要对展览会的效果及组织管理工作等进行认真总结, 并在展览会结束后一个月内写出书面材料报送部展览办公室及其他有关部门。
十、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 部展览办公室将视情况报请主管部领导核准后予以通报批评, 直至作出临时停止或取消其举办来华国际展览资格的决定。
十一、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并由部展览办公室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确认和公布的若干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令[2003]第147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确认和公布的若干规定》已经2002年11月28日省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洪虎
                         
二00三年三月一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确认和公布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本省的规章和政府及其部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和正确施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规章和政府及其部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以及运用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参与行政诉讼和进行其他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的监督。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文件,属于规章:(一)由省人民政府、省会市人民政府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二)内容是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管理规范;(三)以条文为表现形式;(四)经过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五)由省长或者市长签署命令发布。

  第五条 本规定施行之前制定,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下列文件,可以确认为规章:(一)2000年7月1日立法法施行以前,经过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后,以政府文件或者政府批准的政府部门文件发布的;(二)1995年2月28日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次修正以前,以政府文件或者政府批准的政府部门文件发布的。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一)由各级政府或者其部门制定;(二)内容是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管理规范;(三)不符合制定规章的条件。

  第七条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均须按照下列规定公开发布:(一)规章和省、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政报)、政府门户网站和本行政区域范围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开发布;(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和政府确定的公告栏上公开发布,并在便于公众查阅的固定场所放置文件文本,供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复制。

  第八条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不得规定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事项不一致以及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容。

  第九条 本规定施行之前制定,尚未公开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凡有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关内容的,均须公开发布;尚未公开发布的规章中,具有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内容的,也须公开发布。

  第十条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之一的,不得施行;已经施行的,一律停止施行;引发国际贸易争端的,追究有关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其中,违反第七条或者第九条规定的,该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在按照规定公开发布之后,可以恢复施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内容,适用于本规定施行之前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关于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和跨省(自治区)内陆河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和跨省(自治区)内陆河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6.01.03



关于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和跨省(自治区)内陆河流取水许可管理权
限的通知
(1996年1月3日 水利部水政资[1996]5号)
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新疆、青海、甘肃、西藏、广西、云南省(自
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水利(水电)厅(局),松辽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
会、长江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委员会:
为加强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含湖泊,下同)和跨省(自治区)内陆
河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计划用水、节约用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法规
,在征求和协调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我部授予松
辽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长江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委员会及有关省(自
治区)在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和跨省(自治区)内陆河流实施取水许可管
理的权限如下:
一、松辽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长江水利委员会和珠江水利委员会分
别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和跨省(自治区)内陆河流上由
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含地下水)实行全额管理,受理、审核取水许
可预申请,受理、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
二、在下列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取水,分别由松辽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
员会、长江水利委员会和珠江水利委员会实行限额管理,审核取水许可预申请、审
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松辽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
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境内的黑龙江(含额尔古纳河)、乌苏里江(含
松阿察河)、湖布图河、白棱河全部中俄边界河段,图们江、鸭绿江全部中朝边界
河段,哈拉哈河全部中蒙边界河段(共二段),兴凯湖、贝尔湖、长白山天池境内
侧,绥芬河、克鲁伦河境内干流段:地表水日取水量4.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
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6.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其中长白山天池禁止取水。
(二)黄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
1.新疆境内的额尔齐斯河、伊犁河干流河段:地表水日取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
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10.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
2.青海、甘肃、内蒙古境内的黑河干流河段:地表水日取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
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5.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
(三)长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
1.西藏、青海、云南境内的雅鲁藏布江、怒江、澜沧江干流段和边界河段:地
表水日取水量15.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10.0立方米每秒
以上的农业取水;
2.西藏境内的森格藏布、朗钦藏布、朋曲、卡门河、西巴霞曲、丹巴曲、察隅
曲干流段:地表水日取水量3.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5.0
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
3.西藏、云南境内的独龙江、大盈江、瑞丽江、南定河、南卡江、南垒河、南
览河干流段和边界河段:地表水日取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
设计流量6.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
长江水利委员会在审批云南境内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的取水许可(预
)申请前,应征求珠江水利委员会的意见,以便由珠江水利委员会负责的对外事务
、计划管理等工作顺利进行。
(四)珠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
1.云南境内的红河(元江)干流段和边界河段:地表水日取水量15.0万立方米
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10.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
2.云南境内的李仙江、藤条江、盘龙江、普梅河、南溪河及广西境内的北仓河
干流段和边界河段:地表水日取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
流量6.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
三、本通知“二”中指定河流河段限额以下的取水以及其它国际跨界河流、国
际边界河流和跨省(自治区)内陆河流的取水,分别由河流所在省(自治区)的地
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分级管理权限实施取水许可管理,流域机构对取水总量进行
监督管理。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各河道取水情况,在年末向相应流域
管理机构报送年度取水总结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
国际边界河流和出境国际河流由省(自治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
须逐项报送相应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黑河的取水由黄河水利委员会依照国家计委批准的分水方案实行总量控制。
四、有国际或双边协议的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的取水按有关协议规定
执行。
五、在本通知下达前,凡已在我部授权松辽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长
江水利委员会和珠江水利委员会实施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和跨省(自治区
)内陆河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范围内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我部《取水许可申
请审批程序规定》,在1996年4月31日前,分别到相应流域管理机构进行取水登记,
领取取水许可证,其中已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领证的,应分别到相应流域管
理机构办理换领取水许可证等手续。
六、松辽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长江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委员会可
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我部《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结
合各流域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贯彻本通知的意见。
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省(自治区)《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和跨省(自治区)内陆河流的取
水进行取水许可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希望有关省(自治区)与流域管理机构密切配合,相互支持,认真贯彻《取水
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全面推进取水许可管理工作,使有限的水资源更好地为社会
和经济发展服务。
附件: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和跨省(自治区)内陆河流取水许可管理
权限表
附件:
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和跨省(自治区)内陆河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表
┌────┬───┬─────┬────┬──────────────┬───┬─┐
│ 项 │ │ │ 指定 │ 取水限额 │审批发│备│
│类别 │水系 │ 河流 │ ├───────┬──────┤放取水│ │
│ 目 │ │ │ 河段 │工业与城镇生活│ 农 业 │许可证│ │
│ │ │ │ │(万立方米每日)│(立方米每秒)│部门 │注│
├────┼───┼─────┼────┼───────┼──────┼───┼─┤
│ 国 │黑龙江│ 黑龙江 │ │ │ │ │ │
│ 际 │ │(含额尔古 │边界河段│ ≥4.0  │ ≥6.0 │松辽委│ │
│ 跨 │ │ 纳河) │ │ │ │ │ │
│ 界 │ ├─────┼────┼───────┼──────┼───┤ │
│ 河 │ │乌苏里江 │ │ │ │ │ │
│ 流 │ │(含松阿 │边界河段│ ≥4.0 │ ≥6.0 │松辽委│ │
│ 、 │ │ 察河) │ │ │ │ │ │
│ 国 │ ├─────┼────┼───────┼──────┼───┤ │
│ 际 │ │ 白棱河 │边界河段│ ≥4.0 │ ≥6.0 │松辽委│ │
│ 边 │ ├─────┼────┼───────┼──────┼───┤ │
│ 界 │ │哈拉哈河 │边界河段│ ≥4.0 │ ≥6.0 │松辽委│ │
│ 河 │ ├─────┼────┼───────┼──────┼───┤ │
│ 流 │ │克鲁伦河 │境内干流│ ≥4.0 │ ≥6.0 │松辽委│ │
│ │ ├─────┼────┼───────┼──────┼───┤ │
│ │ │ 兴凯湖、│ │ │ │ │ │
│ │ │ 贝尔湖 │ 境内侧│ ≥4.0 │ ≥6.0 │松辽委│ │
│ ├───┼─────┼────┼───────┼──────┼───┼─┤
│ │图门江│ 图门江 │边界河段│ ≥4.0 │ ≥6.0 │松辽委│ │
│ ├───┼─────┼────┼───────┼──────┼───┼─┤
│ │鸭绿江│ 鸭绿江 │边界河段│ ≥4.0 │ ≥6.0 │松辽委│ │
│ ├───┼─────┼────┼───────┼──────┼───┼─┤
│ │绥芬河│ 绥芬河 │境内干流│ ≥4.0 │ ≥6.0 │松辽委│ │
│ │ ├─────┼────┼───────┼──────┼───┤ │
│ │ │ 湖布图河│边界河段│ ≥4.0 │ ≥6.0 │松辽委│ │
│ ├───┼─────┼────┼───────┼──────┼───┼─┤
│ │额尔齐│额尔齐斯 │ │ │ │ │ │
│ │斯河 │ 河 │境内干流│ ≥1.0 │ ≥10.0 │黄委 │ │
│ ├───┼─────┼────┼───────┼──────┼───┼─┤
│ │伊犁河│伊犁河 │境内干流│ ≥1.0 │ ≥10.0 │黄委 │ │
│ ├───┼─────┼────┼───────┼──────┼───┼─┤
│ │ 藏西│森格藏布 │境内干流│ ≥3.0 │ ≥5.0 │长委 │ │
│ │ 诸河├─────┼────┼───────┼──────┼───┤ │
│ │ │朗钦藏布 │境内干流│ ≥3.0 │ ≥5.0 │长委 │ │
│ ├───┼─────┼────┼───────┼──────┼───┼─┤
│ │雅鲁藏│雅鲁藏 │ │ │ │ │ │
│ │ 布江│ 布江 │境内干流│ ≥15.0 │ ≥10.0 │长委 │ │
└────┴───┴─────┴────┴───────┴──────┴───┴─┘
续表
┌───┬──┬────┬─────┬──────────────┬───┬─┐
│ 项│ │ │ 指定 │ 取水限额 │审批发│备│
│类别 │水系│河流 │ ├───────┬──────┤放取水│ │
│ 目│ │ │ 河段 │工业与城镇生活│ 农 业 │许可证│ │
│ │ │ │ │(万立方米每日)│(立方米每秒)│部门 │注│
├───┼──┼────┼─────┼───────┼──────┼───┼─┤
│ 国│ 藏│ 朋曲 │境内干流 │ ≥3.0 │ ≥5.0 │长委 │ │
│ 际│ 南├────┼─────┼───────┼──────┼───┤ │
│ 跨│ 诸│卡门河 │境内干流 │ ≥3.0 │ ≥5.0 │长委 │ │
│ 界│ 河├────┼─────┼───────┼──────┼───┤ │
│ 河│ │西巴霞曲│境内干流 │ ≥3.0 │ ≥5.0 │长委 │ │
│ 流│ ├────┼─────┼───────┼──────┼───┤ │
│ 、│ │丹巴曲 │境内干流 │ ≥3.0 │ ≥5.0 │长委 │ │
│ 国│ ├────┼─────┼───────┼──────┼───┤ │
│ 际│ │察隅曲 │境内干流 │ ≥3.0 │ ≥5.0 │长委 │ │
│ 边├──┼────┼─────┼───────┼──────┼───┼─┤
│ 界│ 滇│独龙江 │境内干流 │ ≥5.0 │ ≥6.0 │长委 │ │
│ 河│ 西├────┼─────┼───────┼──────┼───┤ │
│ 流│ 诸│ │境内干流 │ │ │ │ │
│ │ 河│大盈江 │(含边界 │ ≥5.0 │ ≥6.0 │长委 │ │
│ │ │ │ 河段) │ │ │ │ │
│ │ ├────┼─────┼───────┼──────┼───┤ │
│ │ │ │境内干流 │ │ │ │ │
│ │ │瑞丽江 │(含边界 │ ≥5.0 │ ≥6.0 │长委 │ │
│ │ │ │ 河段) │ │ │ │ │
│ ├──┼────┼─────┼───────┼──────┼───┼─┤
│ │ 怒│ │境内干流 │ │ │ │ │
│ │ 江│怒江 │(含边界 │ ≥15.0 │ ≥10.0 │长委 │ │
│ │ │ │ 河段) │ │ │ │ │
│ │ ├────┼─────┼───────┼──────┼───┤ │
│ │ │ │境内干流 │ │ │ │ │
│ │ │南定河 │(含边界 │ ≥5.0 │ ≥6.0 │ 长委│ │
│ │ │ │ 河段) │ │ │ │ │
│ │ ├────┼─────┼───────┼──────┼───┤ │
│ │ │ │境内干流 │ │ │ │ │
│ │ │南卡江 │(含边界 │ ≥5.0 │ ≥6.0 │ 长委│ │
│ │ │ │ 河段) │ │ │ │ │
│ ├──┼────┼─────┼───────┼──────┼───┼─┤
│ │ 澜│ │境内干流 │ │ │ │ │
│ │ 沧│澜沧江 │(含边界 │ ≥15.0 │ ≥10.0 │ 长委│ │
│ │ 江│ │ 河段) │ │ │ │ │
│ │ ├────┼─────┼───────┼──────┼───┤ │
│ │ │ │境内干流 │ │ │ │ │
│ │ │南垒河 │(含边界 │ ≥5.0 │ ≥6.0 │ 长委│ │
│ │ │ │ 河段) │ │ │ │ │
│ │ ├────┼─────┼───────┼──────┼───┤ │
│ │ │ │境内干流 │ │ │ │ │
│ │ │南览河 │(含边界 │ ≥5.0 │ ≥6.0 │ 长委│ │
│ │ │ │ 河段) │ │ │ │ │
└───┴──┴────┴─────┴───────┴──────┴───┴─┘
续表
┌───┬────┬────┬────┬──────────────┬───┬─┐
│ 项│ │ │ 指定 │ 取水限额 │审批发│备│
│类别 │水系 │ 河流 │ ├───────┬──────┤放取水│ │
│ 目│ │ │ 河段 │工业与城镇生活│ 农 业 │许可证│ │
│ │ │ │ │(万立方米每日)│(立方米每秒)│部门 │注│
├───┼────┼────┼────┼───────┼──────┼───┼─┤
│ 国│ 红 │ │境内干流│ │ │ │ │
│ 际│ 河 │ 元江 │(含边界 │ ≥15.0 │ ≥10.0 │珠委 │ │
│ 跨│ │ │ 河段) │ │ │ │ │
│ 界│ ├────┼────┼───────┼──────┼───┤ │
│ 河│ │ │境内干流│ │ │ │ │
│ 流│ │ 李仙江│(含边界 │ ≥5.0 │ ≥6.0 │珠委 │ │
│ 、│ │ │ 河段) │ │ │ │ │
│ 国│ ├────┼────┼───────┼──────┼───┤ │
│ 际│ │ │境内干流│ │ │ │ │
│ 边│ │ 藤条江│(含边界 │ ≥5.0 │ ≥6.0 │珠委 │ │
│ 界│ │ │ 河段) │ │ │ │ │
│ 河│ ├────┼────┼───────┼──────┼───┤ │
│ 流│ │ │境内干流│ │ │ │ │
│ │ │ 盘龙江│(含边界 │ ≥5.0 │ ≥6.0 │珠委 │ │
│ │ │ │ 河段) │ │ │ │ │
│ │ ├────┼────┼───────┼──────┼───┤ │
│ │ │ │境内干流│ │ │ │ │
│ │ │ 普梅河│(含边界 │ ≥5.0 │ ≥6.0 │珠委 │ │
│ │ │ │ 河段) │ │ │ │ │
│ │ ├────┼────┼───────┼──────┼───┤ │
│ │ │ │境内干流│ │ │ │ │
│ │ │ 南溪河│(含边界 │ ≥5.0 │ ≥6.0 │珠委 │ │
│ │ │ │ 河段) │ │ │ │ │
│ ├────┼────┼────┼───────┼──────┼───┤ │
│ │ 北 │ │境内干流│ │ │ │ │
│ │ 仑 │ 北仑河│(含边界 │ ≥5.0 │ ≥6.0 │珠委 │ │
│ │ 河 │ │ 河段) │ │ │ │ │
├───┴────┼────┼────┼───────┼──────┼───┼─┤
│ 跨省内陆河流 │ 黑河 │ │ ≥1.0 │ ≥5.0 │黄委 │ │
├────────┴────┴────┼───────┼──────┼───┼─┤
│ │ │ │相应 │含│
│ │ │ │ │取│
│ 由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 全 额 │ 全 额 │流域 │地│
│ │ │ │机构 │下│
│ │ │ │ │水│
└──────────────────┴───────┴──────┴───┴─┘


文号:[水利部水政资[199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