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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深入推进科学施肥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8:07:26  浏览:83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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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深入推进科学施肥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深入推进科学施肥工作的意见

农农发[20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垦、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肥料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为促进我国农业发展特别是粮食增产做出了巨大贡献。2010年我国化肥生产总量达到6810万吨(折纯,下同),施用总量达到5562万吨,成为世界最大的化肥消费国。为深入推进科学施肥工作,提高肥料资源利用效率,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节能减排两个大局出发,坚持增产施肥、经济施肥、环保施肥协调统一的理念,以提高肥料资源利用效率为主线,以深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项目为抓手,加快科学施肥技术推广普及,全面提升科学施肥整体水平,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节能减排,为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合力推进。科学施肥涉及范围广、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需要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调动推广、科研、教学、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参与积极性,形成合力推进科学施肥工作的良好局面。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区域特点、种植习惯、耕作制度,筛选适合当地特点的主推产品、主推技术,推动科学施肥工作均衡开展。

  3.以需定产,优化结构。根据农业产业布局和实际需求,引导肥料产业布局,调整产品结构,合理调配肥料资源。充分开发利用有机肥资源,优化施肥结构。

  4.突出重点,开拓创新。突出抓好测土配方施肥和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服务农业生产大局,力争在重点区域、重点作物、关键环节和骨干技术推广等方面取得新突破。提倡农艺农机融合,注重技术创新、推广方式创新和工作机制创新,力求取得实效。

  5.确保增产,促进减排。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前提下,转变肥料资源利用方式,实现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和节能减排水平。

  (三)发展目标

  到2015年,努力实现科学施肥技术水平有较大提高,技术普及范围进一步扩大,施肥结构得到改善,施肥方式得到改进,化肥用量增长态势基本得到控制,化肥对粮食增产的贡献率基本稳定,为保障粮食和农业稳定发展、促进节能减排发挥积极作用。

  ——测土配方施肥覆盖范围继续扩大。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面积达到农作物种植面积的60%以上,其中,大宗农作物70%以上,蔬菜、果树、茶叶等园艺作物40%以上。配方肥施用面积达到农作物种植面积的20%以上。

  ——肥料施用结构进一步优化。化肥施用增长态势得到控制,氮、磷、钾和中微量元素等养分结构趋于合理,有机肥资源得以合理利用,人畜禽粪便等有机肥资源利用率达50%以上,农作物秸秆直接还田率达35%以上,绿肥种植面积稳定恢复发展。

  ——主要作物化肥利用率稳步提高。全国氮肥、磷肥使用增长趋势减缓,盲目施肥和过量施肥现象基本得到遏制,传统的施肥方式得到改变。“十二五”期间化肥利用率提高3个百分点以上。

  二、工作重点

  (一)深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测土配方施肥是推进科学施肥的主要方式。“十二五”时期,各地要积极总结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成果,创新工作体制和机制,突出重点区域和作物,深化技术内涵,扩大实施范围,引导企业参与,实施整村、整乡、整县等整建制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在更大规模和更高层次上推广普及科学施肥技术。一是积极拓展测土配方施肥实施范围。在普及粮食等大宗作物测土配方施肥的同时,扩大在设施农业及蔬菜、果树、茶叶等园艺作物中的实施范围,建立施肥指标体系,强化技术指导服务,提高农民科学施肥意识。二是大力推进配方肥产业化。配方肥是科学施肥技术的主要载体,推进配方肥进村入户到田是提高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和到位率的重要抓手。按照“大配方、小调整”的技术路线,引导肥料企业生产供应配方肥。鼓励肥料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肥料经销商对接,订单生产供应配方肥。开发小型智能化配肥设备,引导建立乡村配肥供肥网点,方便农民购肥配肥,满足农民对配方肥小批量、个性化的需求。三是开展专业化社会化农化服务。积极探索科学施肥技术推广的体制、机制,加强农企对接,引导化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农化服务组织,探索“政府测土、专家配方、企业供肥、农民应用”的服务模式,向农民提供统测、统配、统供、统施等“四统一”的农化服务,帮助农民施肥到田。

  (二)积极改进施肥方式方法。改进撒施、浅施、表施等传统落后的施肥方式,是提高肥料利用效率、减轻农业面源污染、促进节能减排的有效途径。一是集成配套科学施肥技术。按照土壤养分状况和作物需肥规律,结合作物栽培、地力培肥、土壤改良、节水灌溉、病虫害防治等技术,采取农机农艺融合的方式,科学制定施肥方案,集成推广科学施肥技术,促进水肥耦合和作物吸收利用。二是大力推广化肥机械深施技术。按照农艺农机融合、基肥追肥统筹的原则,加强化肥深施机械研发,因地制宜推进化肥机械深施,减少养分挥发和流失。三是大力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结合高效节水灌溉,示范推广滴灌施肥、喷溉施肥等技术,促进水肥一体下地,提高肥料利用效率。四是大力推广适期施肥技术。要根据土壤水热条件和不同作物需肥规律,合理确定基肥追肥比例,大力推广因地、因苗、因水、因时分期施肥技术,因地制宜推广小麦、水稻等叶面喷施和果树根外施肥技术。

  (三)大力开发利用有机肥资源。精耕细作、用养结合是我国传统农业的精华,施用有机肥是用地养地的有效措施。一是开发利用有机肥。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农村建设、农村沼气建设等,规划建设农家肥积造设施,引导农民积造施用农家肥,推广应用商品有机肥,安全合理利用沼肥。二是加大秸秆还田力度。引导农民实施秸秆粉碎还田、快速腐熟还田、过腹还田,使秸秆取之于田、用之于田。三是适当发展绿肥。充分利用南方冬闲田、北方秋闲田光热和土地资源,恢复发展绿肥生产。有条件地区,引导农民施用根瘤菌,促进花生、大豆和苜蓿等豆科作物固氮肥田。

  (四)加强科学施肥技术研究与推广应用。在深入推进科学施肥的同时,要把握国内外科学施肥技术动态和发展方向,重视肥料新产品新技术研发与应用。一是加强应用技术研究。针对农业生产实际问题,研究开发科学施肥技术,提高技术支撑能力。二是技术集成创新。要引进国内外先进科学施肥技术,结合当地实际,与良种、栽培、农机等技术组装配套,集成示范推广。三是示范推广新型肥料。加大长效肥料、功能性肥料、土壤调理剂等新型肥料示范推广力度,提高肥料利用率。针对土壤有益微生物和功能微生物群落弱化、土传病害加重等,推广使用生物肥料和固氮菌。

  三、重点区域

  要针对区域特点及主要问题,加强主推技术集成,大力推广应用科学施肥技术。

  (一)东北地区。农户经营规模较大,黑土层变薄,土壤有机质含量明显下降,农业生产对化肥的依赖性加大,大豆等固氮养地作物大幅减少,玉米施肥“一炮轰”现象普遍。该区域施肥原则是:减氮、减磷、增钾,补锌、铁、钼等微量元素肥料。要结合深松整地和保护性耕作,加大秸秆还田力度,增施有机肥;在大豆、花生等作物上推广根瘤菌,适宜地区实行大豆、玉米合理轮作;大力推广化肥机械深施技术,适时适量追肥,减少“一炮轰”带来的肥料浪费和后期脱肥;干旱地区玉米种植推广长效肥料和水肥一体化技术。

  (二)黄淮海地区。小麦、玉米连作茬口紧,小麦冬春连旱频繁,耕层变浅,土壤有机质含量偏低,胶东半岛果园土壤酸化和设施农业土壤盐渍化严重,蔬菜、果树施肥严重过量。该区域施肥原则是:减氮、控磷、稳钾,补充硫、锌、铁、锰、硼等中微量元素。积极推广保护性耕作技术,全面推广深耕深松,加深耕层,小麦、玉米秸秆还田,大力积造增施农家肥;合理运筹小麦、玉米连作下的肥水管理,蔬菜、果树注重有机无机肥配合,有效控制氮磷肥用量;大力推广玉米、棉花机械追肥,注重小麦水肥耦合,推广氮肥后移和“一喷三防”技术;设施农业应用秸秆和调理剂等改良盐渍化土壤,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使用石灰和调理剂改良酸化土壤。

  (三)长江中下游地区。土壤酸化加剧,冬闲田开发潜力大;氮、磷肥用量偏高,大型养殖场畜禽粪便利用率低,污染威胁加剧;稻(麦、油)稻连作茬口紧,秸秆还田压力大。该区域施肥原则是:减氮、控磷、稳钾,配合施用硫、锌、硼等中微量元素。要大力推广秸秆还田腐熟技术,利用畜禽养殖粪便资源发展商品有机肥,适宜区域恢复发展冬闲田绿肥种植;注重利用硅钙等碱性调理剂改良酸化土壤,酸化严重的水稻田采取根外追肥防止早衰。

  (四)华南地区。降雨充沛,肥料易淋失,耕地利用强度大,肥料使用量高,肥料利用率较低,土壤酸化严重,冬闲田利用潜力大。该区域施肥原则是:减氮、稳磷、稳钾,配合施用钙、镁、锌、硼等中微量元素。要大力推广秸秆还田快速腐熟技术,利用畜禽养殖粪便资源发展商品有机肥,适宜区域恢复发展冬闲田绿肥种植;注重利用硅钙等碱性调理剂改良酸化土壤;注重施肥技术与轻简栽培技术有机结合,高效经济作物和园艺作物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

  (五)西南地区。季节性干旱、水土流失和土壤酸化严重,旱地土层薄,水田潜育化面积大,冬闲田利用潜力大,总体施肥水平低,产量低而不稳。该区域施肥原则是:稳氮、调磷、补钾,配合施用硫、锌、硼等中微量元素。要大力推广秸秆覆盖和还田腐熟技术,注重沼肥、畜禽粪便合理利用,适宜区域恢复发展冬闲田绿肥种植;旱地聚土垄作增加耕作层,潜育化水田半旱式垄作协调水肥气热;注重利用硅钙等碱性调理剂改良酸化土壤。

  (六)西北地区。干旱缺水,土壤沙化、荒漠化、次生盐渍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土壤瘠薄,肥料用量低。该区域施肥原则是:统筹水肥资源,以水定肥、以肥调水、水肥协调,稳氮、稳磷、调钾,配合施用锌、硼等中微量元素。要配合覆膜种植推广长效肥料;开发利用有机肥资源,大力积造增施农家肥,推广商品有机肥,实施保护性耕作和秸秆还田,利用秋闲田发展绿肥;棉花、果树、马铃薯等作物推广膜下滴灌施肥技术;利用石膏等调理剂改良盐碱地。

  四、主要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推进科学施肥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实现节能减排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整合技术力量,强化督促检查,实施绩效考评,形成上下联动、多方协作的工作机制,为深入推进科学施肥提供组织保障。

  (二)强化技术支撑。要采取有力措施,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稳定科学施肥技术队伍,强化专业技能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建立激励机制,鼓励技术人员深入田间地头,开展技术指导服务;加强肥料配方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科技示范户、种植大户、肥料经销人员的科学施肥技能,使之成为科学施肥技术推广的重要力量。

  (三)强化政策扶持。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积极争取各级财政支持,扩大测土配方施肥、土壤有机质提升等项目规模,增加施肥机械购置补贴力度,探索配肥设备推广模式,寻找新的工作抓手,促进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四)强化市场监管。要建立健全土肥质量监测体系,完善肥料登记、使用和市场监督等管理制度,强化肥料市场监管,规范肥料标签标识,净化市场秩序,打击假冒伪劣行为,确保农民用上放心肥料。

  (五)强化宣传培训。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渠道,加大科学施肥宣传力度,争取重视和支持,形成全社会关心和参与科学施肥的良好氛围。通过科技下乡、示范观摩、印发资料和现场培训等方式,普及科学施肥知识,指导农民采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按方购肥施肥,改变传统施肥习惯,提高科学施肥技术水平。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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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相抵规则在特殊侵权中的适用

浙江海通联合律师事务所 胡勇军


过失相抵,是指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受害人也有过失,法院可依其职权,按一定的标准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1]所谓“过失相抵”,并非指赔偿权利人之过失与赔偿义务人之过失互相抵销。学者认为,债权债务可相抵,损益亦可同抵;而过失不能相互抵销,正如同违法行为不能相互抵销同一道理。过失相抵,“不过为形容之语”,实质就是加害人与受害人的过失两相较量,以定责任之有无及其范围,而非两者互相抵销。因此,德国理论上仅称其为“被害人自己之过失”。[2]
过失相抵规则自罗马法产生以来,在侵权损害赔偿领域已广为各国所采用,但在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特殊侵权行为领域,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额是否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这在理论和实务中都是一个长期争论的问题。理论上曾有学者认为,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其有关过失相抵的抗辩仅适用于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侵权案件,其责任减免的依据是过错理论,因此它不适用于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侵权案件。[3]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了动物饲养人的严格责任,同时又规定,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从该规定可以推知,在加害人承担严格责任的场合,对于受害人与有过失而造成的损害,不成立加害人责任,从而不适用131条的规定。可见,我国民法理论对于严格责任案件并不承认过失相抵。另外,在审判实务中,对于触电人身损害是否适用过失相抵也发生过重大争论。否定者认定,按照《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从事高危作业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我国《民法通则》是将无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规定在第123条中,按照体系解释其不属于《民法通则》第131条过失相抵的范畴。由此可见过失相抵能否适用于侵权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中,仍然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本文就过失相抵规则在特殊侵权中适用的法理及法律依据、构成要件、适用限制、效力与标准及该原则的价值结合实践进行论述。
一、过失相抵规则适用于特殊侵权的法理及法律依据
事实上过失相抵在侵权责任中的适用范围问题,在理论上已基本形成共识,我国众多学者都主张特殊侵权中,亦应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过失相抵,为基于赔偿制度之公平分担及支配债权债务关系之诚信原则之一具体体现,即不得以因自己过失之损害,转嫁于他人。其适用范围,不限于侵权行为及债务不履行,而并及于其他依法律之规定所生之损害赔偿。义务人纵应负无过失之赔偿责任,亦非例外。”[4]曾世雄先生亦认为:“过失相抵,经长久开发之结果,其适用不因责任之为何而不同。责任原因为侵权行为或违反契约,固有其适用,即责任原因为法律之特别规定,包括赔偿义务人负危险责任之情形者,亦不例外。”[5]曾隆兴先生亦曾明言:“加害人应负无过失责任,或依举证责任之倒置,应负中间责任时,若被害人与过过失者,亦得过失相抵。” [6]大陆学者更从过失相抵系一种“外来原因”抗辩的角度论述了其适用范围的合理性:所谓“相抵”,是指受害人“与有过失”或说其有过错的行为构成损害发生或扩大原因,以该原因力抵销的行为构成损害发生或扩大之原因,以该原因的原因力抵销其所受损害可能请求赔偿的一部分或全部。所以,过失相抵不仅适用于过错责任领域,也被现代侵权行为法扩展运用到无过错责任领域。[7]
实践中,如不考虑过失相抵规则,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案件中,如果双方都有过错时,则会出现责任分配明显不公的现象。以动物侵权为例,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在受害人和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都有过错的情况下,如果不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只是呆板的适用法条,则会得出由受害人承担全部责任的结论。这显然违反公平正义原则,也未能正确的适用法律。因为,即便是在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一般侵权行为领域,在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况下,受害人仍有获得部分赔偿的权利,而在旨在特别保护受害人的无过错责任情况下却得不到任何赔偿。这不仅使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特别保护,也与督促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加强管理义务的立法本意背道而驰。因此,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领域如不适用过失相抵规则,盲目搞一刀切,会出现非此即彼的错误结论,不能正确、科学的划分侵权者与受害者的责任。
新近出台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也对特殊侵权行为领域是否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作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该条明确了两点:其一,交通事故所引发的民事损害赔偿,机动车一方(即侵权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其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即受害者)与有过失,则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是我国立法首次明确肯定,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特殊侵权行为领域亦应适用过失相抵规则。但该法只是规定了在交通事故赔偿中过失相抵的适用,而未涉及到其他特殊侵权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将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其他特殊侵权领域。该解释第二条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为过失相抵规则在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特殊侵权行为领域的适用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
二、过失相抵的构成要件
在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特殊侵权行为造成损害时,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是否适用过失相抵,应从过失相抵的构成要件来分析。如完全符合该要件,则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责任;反之则不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过失相抵的构成要件,可从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方面进行考察。
1、客观要件。客观要件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必须是损害结果具有同一性。民法理论认为:“得发生过失相抵者,常为赔偿义务人之过失所引发之损害,与赔偿权利人之过失所酿成之损害为同一,而且该二过失相互助成以致” [8](2)必须是被害人与侵权人之行为,均为损害之原因。换言之,对于同一之损害,不仅侵害人的行为是其发生原因,被害人的行为与该损害也具有相当因果关系,而对损害的发生与损害结果的扩大形成助力。损害原因互不相关则不能适用过失相抵。上述两个方面,即结果的同一性和原因力的竞合,是适用过失相抵的客观构成要件。因此,双方互殴乃双方互为侵权行为,损害结果既非同一,也不存在原因力的竞合关系,与双方行为为损害之共同原因的情形有别,而无过失相抵适用。要正确理解过失相抵的客观构成要件,应注意过失相抵与因果关系中断的区别。过失相抵与因果关系中断既相类似而又不相同。区别之标准就在于过失相抵客观方面应具备两个基本条件,即损害结果同一与原因力竞合。这两个条件有一个不具备或者两个条件都缺乏时,就可能发生因果关系的中断。
鉴于过失相抵应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尤其是其中原因力竞合因素所具有的实质性作用,有学者认为:“过失相抵制度虽然与双方当事人的主观状态有联系,但主要是从因果关系的角度来考虑后果分担的。因此,它属于‘外来原因’的抗辩。”[9]更有学者基于对过失相抵客观构成要件中原因力竞合因素的强调,断言:所谓“过失相抵仅为双方当事人过失行为对发生损害的原因力之斟酌。”[10]过失相抵的客观构成要件的重要意义,于此可见一斑。
2、主观要件。主观要件即被害人主观上有过失。被害人的行为,虽然是损害发生的共同原因,但如果被害人没有过失,仍不能仅据其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减免加害人的责任。其原因正如学者所说:“法律在广义的‘私的自治’所承认之范围内,放任对于自己加害行为,而任何人对自己采不忠实这态度,可影响及于他人之利害时,则当别论。”“被害人‘与有过失’,非可仅解为被害人‘与以原因’之意,而尚须包含在社会观念上应受非难一要素。”[11]没有可非难之过失行为,也就不存在可以转嫁之损害,加害人也就无从主张过失相抵。
过失相抵的立法本意在公平分担责任,不得以因自己过失所生之损害转嫁于他人。因此,凡论及过失相抵,理论上均认为“所谓过失乃广义之过失,包括故意在内”。[12]据此,《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固然属于过失相抵之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后段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时高度危险作业人免责之规定同样属于“过失相抵”之规定。诚如学者所言“过失相抵规则有时可成为加害人免责的事由。免除责任是减轻责任的一种特殊情况,以是过失相抵发挥到极致的体现。受害人的故意和重大过失通常称为加害人免责的理由,甚至在加害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当受害人故意寻求伤害时,其过错已达到足可与任何过失相抵,并且在加害人对其不具特定保护义务的情况下承担该损害责任是显失公平而有违诚信的。”
三、过失相抵规则在特殊侵权中适用的限制
在肯定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中也适用过失相抵的前提下,考虑到无过错责任之设系立法上以保护受害人利益为目的而进行的正义之分配,所以适用过失相抵时应有所限制,以避免与法律保护受害人利益的目的相冲突。过失相抵规则在特殊侵权中适用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案件中,加害人主张减轻其赔偿责任所应基本的受害人的过失,限于重大过失。这一限制的基本理由,亦如曾隆兴先生所说“法律上课以加害人无过失责任或者中间责任时,斟酌被害人与有过失之程度或比重,应比加害人负过失责任之情形为轻,始合立法上加重加害人责任之本意。尤其加害人有过失时,似无须斟酌被害人之过失而减免加害人之责任。”[13]这就是说,无过失责任的本意在保护被害人,加害人纵无过失也应对损害负责,因此受害人有过失时,对其过失的斟酌应当比加害人负过失责任的情形为轻。即在加害人负过失责任的情形,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如同样过失置换在加害人负无过失责任的情形中,则斟酌受害人的过失比例时或可与一般过失同视。诚如学者所言,危险责任制度之所以建立乃因物或企业在一般情形下纵无过失介入仍有损及他人之可能,为求公平起见乃有责令该物或企业所有人或占有人负责之必要。
2、受害人范围的限制。例如在汽车交通事故中,并非所有人的过失引起的事故,加害方都可以以“过失相抵”作为抗辩理由。一些人由于年龄等原因决定其具备的认识能力偏小,他们的过失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不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应当获得全额损害赔偿金,除非被证明是故意自寻伤害。其法理依据是由于身体或年龄的原因,此类人行动不便、不敏捷,注意力和应变能力不足,不能以一般人等同视之,以体现弱者保护原则。因此,受害人是残疾人、70岁以上老人和10岁以下儿童,原则上不应适用过失相抵规则。这是基于社会公平原则,高危作业者须承担的一种危险责任。
3、赔偿金范围的限制。 过失相抵规则仅适用于对消极损害赔偿及抚慰金,对积极损害赔偿不适用过失相抵规则。所谓积极损害是指所支出的费用,如医药费、住院费等;消极损害是指可得利益、工资收入损失;抚慰金是指对受害人及其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如果对积极损害、消极损害和抚慰金全部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则可能发生过失比例较大的受害人反而要赔偿加害人所支出的医药费的情形,使受害人在实际上无法获得救济,违反对这类侵权行为规定无过错责任的宗旨,也不符人情事理和社会尊严。
四、过失相抵的效力及标准
过失相抵的效力包括:一、加害人可以依此主张减免相应的民事责任;二、法院得不待当事人主张,依职权减免加害人的民事责任。[14]据此,过失相抵就加害人之主张而言,虽为一种抗辩,但法院既无待当事人的申请迳依职权减免赔偿金额,则过失相抵性质上非止为抗辩,而为赔偿请求权全部或一部之消灭。[15]
关于减免赔偿额的标准,理论上有三种学说:(1)原因力说。此说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根据原因力说,如果损害主要是由于受害人的行为造成的,则可大部分减轻乃至免除加害人的责任;反之,则应较少减轻加害人的责任。(2)过失轻重比较说。此说认为应以双方过失轻重来确定加害人的责任,如果加害人一方为故意或重大过失,受害人一方为一般过失,则较少减轻加害人的责任;相反,则大部分减轻乃至免除加害人的责任。(3)折衷说。此说既考虑原因力也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失轻重。笔者认为,我国民法处理这一问题宜主要考虑双方当事人行为的原因力,适当兼顾过失程度。因为“决定损害大小的,乃损害原因力之强弱,非过失程度之轻重,因此法院决定减免赔偿金额之标准,在于损害原因力之强弱,过失程度如何,仅为判断原因力之参考”。[16]
至于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量化损害赔偿民事责任,梁慧星先生曾撰文:在特殊侵权行为中“法官在使用过失相抵归责时,要在受害人的过错比例上再打一个40%—50%的折扣。结合我国情况,其操作概要为:如受害人被认定负全部责任,加害人、受害人各负50%赔偿责任;如受害人为主要责任,可减轻加害人30%的赔偿责任;如受害人与加害人为同等责任,可减轻加害人责任10%;如受害人为次要责任,则过失相抵规则无使用余地,受害人得到全额赔偿” 。当然这样硬性教条理解在实践中亦不可取,但在划分个案损害赔偿责任时可以作些参考,以便在综合具体案件的特殊情况下,作出正确、合理的责任分配。
五、过失相抵规则的制度价值
过失相抵的在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特殊侵权行为领域适用的直接后果是侵权人的民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配合其他民事责任制度正确、公正地界定特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的有无及大小。过失相抵规则在特殊侵权中适用,有着重大的法律意义和现实意义,它不但有效的保护了特殊侵权案件中的受害者,体现现代民法“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和司法理念,同时也是客观、公正地界定特定民事责任的法律保证,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公正原则。另外,又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提高民事裁决的可执行性,减少执行难问题的产生。最后,该规则的完善使民事责任减轻制度更加完善,在客观上也能促进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1]朱卫国:《过失相抵论》,载梁慧星主编:《民事法论丛》(第4卷),
法律出版社1996年2月第1款,第400页。
[2]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入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303页。
[3]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8月第1版,第416页。
[4]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入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303页。
[5]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第263页。
[6]曾隆兴《现代损害赔偿法论》1988年11月修订三版,第572页。
[7]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第269页。
[8]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第260页。
[9]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8月第1版,第421页。
[10]刘士国:《现代侵权损害赔偿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2月第1版,第114页。
[11]龙显铭编著:《私法上价格权之保护》,台湾地区中华书局印行1958年2月版,第117页。
[12]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入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305页。
[13]曾隆兴《现代损害赔偿法论》1988年11月修订三版,第572~573页。
[14]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第420页。
[15]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第269页。
[16]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第269页。



营口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口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三日市人民政府发布营政发[1994]13号)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利用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自建供水设施供、用水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我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受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指导。

第五条 市政府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编制本市节约用水规划,审批下达用水计划,考核用水定额;

(三)指导工业水平衡测试及验收;

(四)会同有关部门审批节水措施,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五)组织开展节约用水活动,总结、推广节约用水的先进经验。

第六条 建立市、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用水单位三级节约用水管理网。各用水单位应确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本单位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节水办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 各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定期检查用水单位的水平衡测试,经测试发现耗水量高、用水不当的,要督促企业纳入技改计划,并限期解决。

第八条 各用水单位要采用节约用水先进技术和先进工艺,积极推广循环用水、一水多用、串联用水及废水处理回收利用等先进技术,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九条 各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系统产品综合耗水定额和单项耗水定额,报市节水办审批后,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供水、用水单位要严格执行市节水办下达的计划用水指标,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必须调整时,要经市节水办审批,对超计划用水实行加价收费,超指标用水10%以下的,超出部分加收一倍水费;超10%至20%的,加收二倍水费;超20%至30%的,加收三倍水费;超30%至40%的,加收四倍水费;超40%以上的,加收五倍水费。

第十一条 城市用水总需求量超过供水能力时,首先确保居民生活用水,市节水办须对部分单位采取限制用水措施,并对其用水指标实行按日考核。

第十二条 各用水单位要建立健全用水记录和统计台帐,每月向企事业主管部门报送节水统计报表,各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每月汇总后报市节水办。

第十三条 各用水单位要实行按表计量。工矿企业实行厂、车间、班组三级水表计量。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立项时,须到市节水办审查节水措施,并要做到节水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市节水办负责工程项目的节水设施验收,对不符合节水要求的工程,供水部门不予供水。

第十五条 用水的单位或个人,需增加用水量时,要在采取节水措施的前提下,申明不足理由,呈报市节水办审核批准。经批准增加的用水量必须交纳水增容费,其标准为:工业用水每立方米1500元;大生活用水每立方米1000元;基建用水每建筑平方米1.5元。

第十六条 凡新增用水量和居民生活用水改为大生活用水的,须办理增容手续后,供水部门方可设计、施工。否则,其用水量按超计划水费标准收费,情节严重的停止供水。第十七条供水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须加强对供水设施的检修和管理,减少水的漏失。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要把节约用水作为生产计划主要指标。因用水单位节约用水减少供水单位售水量,其节水量视为售水量,经核定,供水单位可按规定提取企业留利。

第十九条 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处罚:

(一)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未实行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不予供水,使用自备井的予以封井;

(二)使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器具的,每套设备或器具罚款30至100元,并加收三倍水费;

(三)不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或经查发现浪费水而未整治的,除按其浪 费水量加收三至五倍水费外,并扣减当年或下一年度用水指标;

(四)对直接排放冷却水或工业用水,达不到行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标准的,按其排放量每立方米征收0.5元水费,此项收费用于节水技术改造;

(五)严禁用自来水浇灌园田,违者每次每平方米罚款5元;

(六)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自来水或开凿使用地下水及私自在自来水管线上安装水泵的,除责令改正没收其设备外,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逾期不缴纳水费的,按日加收5 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停止供水。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次日起15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次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卢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要出示证件。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盖州市、大石桥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营口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营政办发[1983]29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