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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23:52:08  浏览:84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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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8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已经2006年12月27日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本条例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第二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内,划分子税目,并明确车辆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
  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二)拖拉机;
  (三)捕捞、养殖渔船;
  (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五)警用车船;
  (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第五条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六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第七条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第八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第十条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税务机关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手续费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第十二条 各级车船管理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管理信息等方面,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对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第十三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51年9月13日原政务院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附: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      计税单位   每年税额    备 注

载客汽车    每辆     60元至660元  包括电车

载货汽车    按自重每吨  16元至120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按自重每吨 24元至120元

摩托车     每辆     36元至180元

船舶      按净吨位每吨 3元至6元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注: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计税单位及每年税额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参照本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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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池市市直农民工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


河政发[2008]24号




关于印发河池市市直农民工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河池市市直农民工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于2008年3月3日经二届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施行。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河池市市直农民工参加住院

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桂劳社发[2006]107号)精神,为切实妥善解决农民工在本市务工期间的医疗保障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结合市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本市辖区内的市直所有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依照本办法参加市直医疗保险统筹区住院基本医疗保险。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本市或外地农业户口,有劳动能力并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在招用农民工30日内持劳动合同书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加医疗保险手续。

第三条 农民工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用人单位缴费”的原则进行。农民工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或参保后未按时足额缴费,使农民工不能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农民工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标准支付。

用人单位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可继续按原办法参加医疗保险。

第四条 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市直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3%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足额为农民工缴纳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满一年及其以上的,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应缴纳的住院医疗保险费。一次性足额缴纳确有困难的,由用人单位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分期缴费协议,按协议分期缴纳。农民工参保只建立住院统筹金,不建立个人账户;缴费当期享受相应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不计算缴费年限。

农民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根据收支情况调整,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批执行。

第五条 农民工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期间的住院、转诊转院等管理办法及待遇水平与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相同。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农民工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的确认和审核等管理工作,防止弄虚作假恶意骗取医疗保险基金。对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因患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或恶性肿瘤、尿毒症需要住院的,用人单位必须在5日内持患者的劳动合同书、工资发放表、定点医院填写的《农民工特殊疾病住院审批表》及相关诊断材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确认手续,未办确认手续的,其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农民工回乡或出差期间患急病住院治疗的,须在入院后3日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登记,未报告登记的,其医疗费用自理。

第六条 农民工在患病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也不得停止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医疗保险手续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农民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举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用人单位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与医疗保险其他配套政策一同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由河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赴港澳旅行团成员办理海关手续须知

海关总署


赴港澳旅行团成员办理海关手续须知
海关总署



第一条 参加港澳旅行团的旅客(以下称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按照海关对“赴港澳旅行团旅客免税和征税物品限量表”(见附件)办理超出上述规定范围的物品,不准带出或带进。
第二条 旅客不得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出入境。对回程时带进的音像制品(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唱片、电影片等)、印刷品(包括书报、刊物、手稿、照片、图画等),必须向海关申报和交验。经审查,如有反动、淫秽色情等内容的,海关将予没收,另视情节轻重并作其他处
罚,如藏匿不报,则按规定从严处理。
第三条 旅客出入境前,均须事先填好一式两份《旅客行李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以便海关办理验放手续,并请按《申报单》所列的项目和要求逐项如实填报。
带出旅途自用的手表、照像机、收录机等重点管理物品,应将物品的数量、牌名、规格及新旧程度等,在《申报单》上详细填写清楚,回程时海关凭以核对免税带进。
第四条 出境时,海关将退回一份已签章的《申报单》交由旅客本人留存,并请妥善保管,回程时向入境地海关交验。
第五条 旅客携带金银、外币出境须分别持有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签发的证明方可带出;属本人佩带的金银饰物,在规定限量内(黄金饰物伍市钱,即15.625克、白银饰物伍市两,即156.25克),海关准予登记带出,但回程时必须将原物复带入境。否则,海关按违章
处理。
第六条 携带文物出境,应当事先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并连同鉴定标志和出口证明书交海关查验,属于数量零星、价值不大,可以出口的准许带出口。对未经鉴定的文物,一律不得携带出境。

附:赴港澳旅客免税和征税物品限量表

---------------------------------------
类别| 品 名 | 带进数量 | 带出数量
--|------------|-------------|---------
|总重量 |30公斤 |与带进数量相同
|其中: | |
|1.各种衣服 |共35件(每种限合理数量)|
免 |2.鞋、袜、头巾 |共10双(条) |
|3.床上用品 |每种1件,共3件(对) |
税 |4.各种衣料(单 |共10米 |
| 幅) | |
物 |5.各种食品 |共15公斤 |
|6.酒(包括药酒) |共2瓶(每瓶限750克) |
品 |7.香烟 |400支 |总值不超过人民
|8.药品 |自用合理数量 |币一百元
|9.零量日用品 |共人民币20元(每种限合理|与带进数量
| |数量) |相同
|10.手表 |1只 |
--|------------|-------------|---------
|1.小型电子计算器 |1个 |
|2.手表、收音机、电 | |
征 |视机、录音机、(包 |任选其中一件 |
税 |括多用机)、照相 | |
物 |机、电风扇、自行 | |
品 |车、缝纫机、微型计 | |
|算机 | |
|3.参茸 |各100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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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随同旅行不满十六岁的小孩,只免税放行本人需用的物品。
2.不卫生的旧衣服、家俱等不准进口。
3.麝香、蟾酥不准携带出口。



198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