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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鼓励旅游业发展的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5:00:35  浏览:93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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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鼓励旅游业发展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旅游业发展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3]21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鼓励旅游业发展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二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鼓励旅游业发展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我市旅游资源优势,推动旅游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委[2002]1号)和《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府[1999]76号)精神,结合当前我市旅游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加强中长期发展规划,进一步突出“南国名城、水乡田园、现代风韵、侨情民俗”的特色,鼓励多元投资主体参与旅游开发,建设一批适应市场需求,具有地方特色、参与性强、回报率高的精品项目,强化宣传推介,实施品牌经营战略,推动地区合作,构建区域大旅游,开辟客源新市场,把旅游业发展成我市生活服务业的龙头产业。



  第三条 切实抓好项目管理,在立项审批、规划选址、配套建设等环节上加强协调,对符合旅游发展规划,特色鲜明、规模较大的旅游项目,实行优先审批立项,全程跟踪服务。



  第四条 健全和完善旅游标识,在主要道路为旅游区(点)和主要旅游设施设置专门的中英文交通指示牌,在一定区域内配置旅游地图,专门指定一批广告牌,宣传城市旅游形象。



  第五条 大力推动旅游商品开发销售,重点开发生产体现中山特色,具有纪念性、艺术性、珍藏性、便携性的旅游商品和纪念品,延长旅游产业链条。



  第六条 在继承传统和创新的基础上,以美食节、厨师节等餐饮文化活动为载体,评审推出中山饮食名店、名品、名师,扩大中山饮食文化的知名度。



  第七条 加强旅游人才的培养与引进。制订全市旅游教育培训计划,加大投入,加强与高校的合作,培养旅游专才。实行服务人员上岗资格和技术等级考核培训制度。持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到我市旅游企业任职,准予其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中山。



  第八条 对市政府重点支持的旅游项目实行灵活用地安排。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旅游项目或成片绿化用地,允许由集体土地所有者以农用地租赁方式直接供地,其中用作宾馆、饭店等基本建设的,要按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其它报建手续;旅游项目(不包括宾馆、饭店、商店)和绿化用地,不改变用地功能的,允许集体土地所有者与投资者成立项目公司联合开发,签订《集体土地使用合同》,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手续;需要以出让方式获得旅游项目用地的,可以一次性审批,再按建设规划分期出让、分期付款和分期发证;旅游项目用地采用国有土地租赁方式供地的,按应缴土地出让金和当年土地还原率计缴年租金;对成片的旅游休闲度假开发区块,在做好控制性详规的前提下,可实行公开招商,择优选择投资者。



  第九条 对旅游用地办证费用给予优惠。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旅游景点、高档酒店项目,土地出让金每亩可减收1万元。以国有土地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中属市留成部分可分期付款,首期支付不少于30%,余款2年内交清;对投资额超亿元项目,首期可优惠15%,余款3年内交清;对一次性缴交土地出让金的,给予总额中属市留成部分15%返还。



  第十条 设立旅游发展资金。从2003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一定三年,参照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办法,主要用于旅游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和大型旅游项目建设贷款贴息。该资金由市旅游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和初审,并报主管副市长、市财政、发展计划、旅游等部门组成的会审领导组审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鼓励旅行社组织游客到中山旅游。对各旅行社组织游客到中山旅游,每年按比上年新增人次每人每晚3元的标准给予奖励,从2003年开始执行,一定三年。该项奖励由市旅游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从市价格调节基金中安排支付。



  第十二条 鼓励引入大型旅游活动项目。对从国内外引入中山市举办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明显的国际性、全国性大型会展和旅游节庆活动,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奖金从市旅游专项宣传促销基金中支付。



  第十三条 对旅游交通实行便利政策。市区除少数路段外,凡允许公交车通行的道路,原则上允许旅游客车通行,在城区的主要景点旁可设置旅游专用停车位。加快旅游交通建设,推广现有设置旅游观光巴士的做法,采用政府扶持、市场化运作等多种形式,形成贯通重点景区、近郊景区和城乡之间方便快捷的旅游交通网络。



  第十四条 减轻旅游企业负担。对宾馆、饭店、旅游景点实行与一般工商企业同等的用水价格,其工商管理费、物业管理费、垃圾清运费等各项费用,比照一般工商企业同等标准收取。严禁各种名目的乱涨价、乱收费、乱摊派。



  第十五条 健全旅游统计体系、旅游信息调查制度和假日旅游预报制度,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完善中山旅游网,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十六条 开展一年一度的旅游“三甲”评比宣传活动,从2003年起,通过市民投票、实绩统计等方式,每年评出三大旅游企业、三大旅游商品、三大旅游景点,对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奖金从市旅游宣传促销专项经费支付。



  第十七条 切实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旅游发展协调机构,及时协调解决我市旅游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牵头组织制订旅游业发展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旅游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具备旅游业发展条件的镇区要设立旅游发展机构,对旅游资源统一进行规划,分阶段开发利用,形成市镇共同发展的格局。



  第十八条 旅游、公安、交通、工商、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切实做好重点旅游景区(点)和旅游酒店的社会治安、交通疏导、运输安全、卫生防疫、紧急救援和环境保护工作,创造安全、文明、健康的旅游环境。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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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抓紧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


关于抓紧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教助中心[2005]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

  2005年3月25日,教育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05]10号),要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各高等学校应按照今年升级后的信息采集系统模式,于8月底前完成2005年毕业生信息报送和2004年以前年度部分毕业生的信息补报工作。为督促各省级学贷中心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促使各高校抓紧报送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经与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全国高校学生信息中心)研究,现将目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进一步的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信息采集工作总体情况好于往年

  从全国高校学生信息中心对报送工作的监控看,经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全国高校学生信息中心对各省级学贷中心和中央部属高校技术人员的培训,以及各省级学贷中心对本辖区内的地方高校技术人员的二级培训,大部分高校技术人员基本掌握了升级后的信息采集系统和新的报送方式。据截止9月21日统计,信息库中的数据总量已达31.7万条,其中完全符合校验要求的数据占73.5%。工作落实比较好的有四川、福建等地区,合肥工业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湖南大学、中山大学、长安大学等高校。

  二、信息采集工作与教育部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

  在信息库现有的数据中仍有26.5%的数据不符合校验要求,问题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就业信息内容为空;二是贷款信息为空;三是专业名称为空;四是家庭信息为空。据统计,至少有120所高校至今没有对2004年以前年度部分毕业生的信息进行完善和修改;至少有164所高校没有报送2005年毕业生信息;尚未报送数据的高校名单均在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内公布(公网网址www.chsi.com.cn,教育网网址www.chsi.cn)。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针对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采集和报送工作还存在问题,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1、各省级学贷中心要进一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对本辖区内地方高校的信息采集和报送工作进行指导、监控和督办。

  2、各高校要按照升级后的信息采集系统模式和新的报送方式,认真完善以往年度数据,报送2005年毕业生信息。工作截止时间延至2005年12月15日。

  3、各高校应认真阅读《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手册》(可登录系统的常见问题栏目下载),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报送数据的准确度。系统已开通了工作论坛,各高校可通过论坛及时反映和交流问题。

  4、到12月15日,我们将进行工作总结,对存在问题仍比较突出的地区和高校给予通报。

  联系人:全国高校学生信息中心 吕峰;电话:010-68914154-286;电子信箱:Lvfeng@chsi.com.cn。

  附件:1、各地区已报送的数据情况统计

     2、各地区尚未报送2005年数据的高校数

     3、尚未报送2005年数据的中央部属高校名单

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

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企业产权出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企业产权出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白山政发[1997]54号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白山市企业产权出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室、中省直企业: 市政府同意《白山市企业产权出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白山市企业产权出售若干问题 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为推进全市小型企业产权出售进程,促进投资主体和所有制结构多元化,从白山市实际情况出发,现对市政府关于《白山市企业产权出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白山政发[1997]48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企业产权出售,提倡实行资产量化办法,用以置换职工身份,即把净资产直接量化到职工个人,作为职工在本企业的个人股份,允许在企业内部转让、赠送和继承,并享有红利分配权,资产向职工个人量化的标准为每人每一年工龄最高不超过500元。 二、净资产量化给职工的企业,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股份合作制企业。 三、实行资产量化之后,要将资产量化证明存入职工档案,过渡到劳动部门管理,企业要将资产量化名册与产权出售方案连同政府批准文件一并存档备查。 四、对有条件的企业,产权出售时,非生产性资产可从净资产中剥离出来,移交所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和经营,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 五、净资产量化后仍有剩余资产的国有、集体小型企业,不保留公有股,可面向职工或社会自然人出售,企业职工和社会自然人也可以购买职工个人在企业的股份,为股权流动,资产向能人手里集中创造条件。 六、对净资产较小的国有、集体小企业,经主管部门同意可将土地评估值或出让金进入总资产,然后进行产权出售。 七、对没有净资产或资不抵债,但产品有市场,发展有前景的小企业,可采取两步到位的办法处理。先进行体制转变,把有效资产连同部分债务带进新企业,对无效资产和部分债务实行剥离,然后再进行产权出售。为确保债权人利益,采取这种办法的企业,净资产设置额仅以满足置换在职职工身份和安置离退休职工为限。 八、对严重资不抵债,但资产仍具有较大利用价值的企业,可以先进行整体或部分剥离,然后面向社会竟价出售。 九、对净资产不足以置换在职职工身份和安置离退休职工的,也可以先按标准进行资产量化,不足部分可利用政府给予新企业相应的政策性收入陆续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