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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气象局关于加强广东气象事业建设进一步提高防灾减灾能力议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6:19:16  浏览:83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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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气象局关于加强广东气象事业建设进一步提高防灾减灾能力议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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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气象局关于加强广东气象事业建设进一步提高防灾减灾能力议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省气象局《关于加强广东气象事业建设进一步提高防灾减灾能力议案的
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广东气象事业建设进一步提高防灾减灾能力议案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广东气象事业建设进一步提高防灾
减灾能力议案的决议》(粤府[2000]7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广
东气象事业建设进一步提高防灾减灾能力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制定本实施办
法。

  一、建设目标

  从2001年到2005年,用5年时间在全省建立起气象“两网一体系”,
即由6部多普勒天气雷达和630个地面气象观测点组成覆盖全省的高密度、自
动化大气探测网,以广州区域气象中心高性能计算机系统为核心的气象信息网和
较为现代化的灾害性天气预警服务体系。首先确保完成三项重点工程建设:
  (一)自动气象站网工程:新建400个自动气象站,并将全省91个人工
气象观测站改造为有线遥测站。
  (二)雷达工程:在梅州、韶关、阳江市布设新一代多普勒天气雷达。
  (三)高性能计算机及网络工程:引进高性能计算机系统,升级和完善广州
区域气象中心信息网络系统。
  在完成上述工程后,再根据我省财力情况和实际需要,逐步完善和建设其他
工程,以进一步提高我省对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能力和为政府防灾减灾决策、社
会公众服务的水平。

  二、建设要求

  (一)自动气象站网
  1、全省的自动气象站网按平均站距20公里布局,按省气象主管部门制定
的基本方案,各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预选布点站址,报省气象主管部门总体协调
和确认。
  2、使用列入中国气象局装备的WP3103型自动气象站,由全省统一布
设。自动气象站的场地要建避雷针(或铁塔)和防雷带及必要的围栏等安全设施。
  3、各市、县要建设相应的自动站资料采集和处理中心、信息传输网络,建
立实时显示和应用服务系统。
  4、建立省、市、县自动气象站网分级维护管理和装备保障体系。
  5、严格执行《广东省自动气象站管理暂行规定》,建立自动气象站规划建
设、业务运行、资料整理、维修保养、技术培训、技术开发、请示报告等规章制
度。此外,站址选择、场地建设、建设报告书、区站号分配、上网规定、上网报
告表等要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二)地面遥测观测站
  1、使用有中国气象局装备管理许可证的地面遥测自动气象站,按照中国气
象局的建设要求和技术规范,统一标准、统一实施建设。
  2、按中国气象局的要求进行观测场地和观测值班室的改造,保护好观测环
境。
  (三)新一代多普勒天气雷达站
  1、中国气象局在《我国新一代天气雷达监测网站点布局方案》中,已将梅
州、韶关、阳江市列入全国雷达网统一布设的站点,雷达选型采用S波段新一代
多普勒天气雷达(CINRAD)。
  2、雷达站站址的选择,要按照中国气象局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场地探测
净空条件、净空条件的立法保护、电磁环境、通信条件、工作条件和人员生活条
件,由省气象局提出,通过中国气象局组织的专家论证后确定。
  3、新一代多普勒天气雷达站的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划、环保、
无线电管理等规定,结合地方建设规划布局。根据新一代多普勒天气雷达的要求,
对站址、用地、供电供水、道路交通、雷达楼及其它设施的建筑规模和防雷抗震
情况进行勘察、设计和规划,做出方案,报中国气象局审批后实施。
  (四)高性能计算机系统
  1、建立高性能计算机网络系统。到2004年,我省中尺度大气探测系统
将拥有一定的规模,至少有500个中尺度自动站投入应用,多部新一代多普勒
天气雷达、气象卫星和其它特种探测的遥测遥感信息可以使用。因此,必须建立
高性能计算机网络系统,才能适应大量的探测信息传输、信息产品加工、社会化
的信息服务的需要。
  2、建立先进的数值预报体系。2005年数值预报业务体系的目标是:建
立适用于各类中尺度灾害性天气的预警和预报,以及满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广
泛需求的预报服务产品制作的模式;模式水平分辨0.1°以内,垂直约分50
层,模式范围约方圆4000公里(160000个水平格点),采用多重嵌套、
非静力平衡、完全四维变分同化处理常规和特种资料;模式包含细致的边界层、
陆面过程、辐射过程和完整的云物理方案,物理过程采用精细的显式计算形式;
模式每日制作8次滚动预报,每次预报在15分钟以内完成。

  三、资金管理使用

  (一)投资规模
  从2001年至2005年,共投资19640万元。其中中国气象局96
40万元,省财政7500万元,市、县财政2500万元。这些资金专项用于
列入议案范围内的三项重点工程建设。中国气象局的投入以设备折算的方式,主
要是配备遥测站、多普勒雷达和计算机系统的有关设备;省级资金主要用于雷达
站工程建设、计算机系统及网络建设和市县自动气象站建设补助;市县级资金主
要用于自动气象站建设和有关配套设施建设。
  (二)投资计划
  2001—2003年,完成新建400个自动气象站;2001—200
4年,完成3个雷达站建设;2002—2005年,完成遥测气象站的改造建
设;2004—2005年,完成高性能计算机及网络系统建设。这些项目的投
资比例、建设进度和资金安排见附件1和附件2。
  (三)省级资金对400个自动气象站的补助标准
  省级资金用于400个自动气象站的建设共1500万元。这些自动气象站
的建设资金以市县为主,省级资金作为补助。省级资金的补助标准分为三类:
  第一类,经济发达地区(包括各市市区)建79个站(每站10万元,下同),
省与市县的投资比例为1∶9,即省财政每站补助1万元。
  第二类,经济欠发达地区建92个站,省与市县的投资比例为3∶7,即省
财政每站补助3万元。
  第三类,山区、海岛和贫困地区建229个站,省与市县的投资比例为5∶
5,即省财政每站补助5万元。
  各市、县要按省的计划,切实落实本级财政对自动气象站建设资金。400
个自动气象站的布点及各级财政投资资金见附件3和附件4。
  (四)资金计划管理
  各级政府要把本级应该投入的资金,按照本实施办法中的建设进度安排,列
入年度财政预算计划,资金要保证及时到位、专款专用。项目建设要按照国家规
定的基建程序进行管理,加强审计检查。2001年度市、县资金通过追加预算
进行安排。

  四、组织领导

  (一)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加强对实施气象议案工作的领导,特别是雷达
工程的所在地梅州、韶关、阳江市政府,更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征地、基建及
雷达安装等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在议案实施期间,各级气象主管部门每年年终要向本级政府汇报一次
议案实施情况。省政府每年将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一次检查。项目竣工后,由省政
府和中国气象局联合组织验收。
  附件:1、气象议案投资项目一览表
     2、建设进度和投资安排表
     3、各市自动站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表
     4、自动气象站建设进度和资金安排表


                        广东省气象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1
气象议案投资项目一览表
                    (单位:万元) 项目 总投资 投资比例 说  明
中国局 省 市、县
自动站
400个×10万 400O   1500 2500  
遥测站
91个×40万 364O 364O     国家基准站4个、国家基本站
21个和一般站66个。
多谱勒雷达
3台×3000万 9000 4500 4500   布设于梅州、韶关、阳江。
计算机系统
1个×30O0万 3000 150O 1500   区域气象中心用机和计
算机网络。
总计 19640 964O 7500 2500  

附件2

建设进度和投资安排表
                    (单位:万元)
年度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合计
项目 项目投资 建设进度 投资安排 建设进度 投资安排 建设进度 投资安排 建设进度 投资安排 建设进度 投资安排
梅州
雷达站 省财政投入 雷达购置和
土建工程等 90O 雷达配套
土建工程等 300 雷达配套
土建工程等 3O0         1500
国家投入 1000 500           15O0
阳江
雷达站 省财政投入     雷达阵地和
土建工程等 300 雷达购置
土建工程等 600 雷达配套
土建工程等 600     1500
国家投入     20O 1000 300     1500
韶关
雷达站 省财政投入     雷达阵地和
土建工程等 300 雷达配套和
土建工程等 300 雷达购置
土建工程等 900     1500
国家投入     2OO 300 1000     150O
计算机 省财政投入                 高性能计算机
及网络建设 1500 1500
国家投入                 1500 1500
自动
气象站 省财政投入 建176个 6O0 建144个 600 建80个 300         1500
市县投入   116O   840   5O0         25O0
遥测
气象站 国家投入     建2O个 80O 建24个 960 建25个 1000 建22个 880 3640
合  计   3660   4040   4260   3800   3880 19640
国家投入   1000   170O   2260   2300   238O 9640
省财政投入   1500   1500   1500   1500   1500 75O0
市、县投入   1160   84O   500         2500
附件3
各市自动站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表
                        万元
附件4
自动气象站建设进度和资金安排表(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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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蘑菇菌种管理规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蘑菇菌种管理规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90年3月5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和提高蘑菇菌种质量,发展蘑菇生产,维护企业和蘑菇菌种选育者、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蘑菇菌种,是指用于罐藏、盐渍、脱水、冷冻等产品加工和市场销售的所有蘑菇栽培用种。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蘑菇菌种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福建省轻工业厅是全省蘑菇菌种主管机关。福建省蘑菇菌种研究推广站(以下简称省推广站)受省轻工业厅委托,负责全省蘑菇科研、推广和菌种管理工作。
各地(市)、县(区)蘑菇菌种研究推广站为菌种管理单位,受省轻工业厅委托,负责本地蘑菇菌种的科研、推广和菌种管理。
各级蘑菇菌种管理部门及其委托单位,负责菌种质量检验。
第五条 蘑菇新菌株的选育和引种试验工作,由省推广站根据统一规划,组织有关生产、科研和教学单位进行。
第六条 蘑菇菌种实行良种化和标准化管理。良种化和标准化依照国家标准和福建省蘑菇菌种标准。
第七条 蘑菇种质资源的搜集、提纯、整理、鉴定、保存工作由省推广站负责。从国外和省外引进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省推广站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引进。引进的种质资源须向省推广站登记,并提供适量的菌种或孢子等供保存和利用。
第八条 外引菌株和新选育菌株必须经过对比筛选,生产性栽培试验(二千至一万平方米)和罐藏加工试验,由省蘑菇菌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合格后方可逐步扩大投入生产使用。在安排栽培试验时,必须征得县以上菌种管理单位的书面同意。
第九条 蘑菇生产使用菌株,由省轻工业厅召集省蘑菇菌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并召集全省制种会议公布。各地的使用菌株,由各地(市)蘑菇菌种管理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和罐头厂在省审定的菌株范围内选用。
省蘑菇菌种审定委员会的成员由省轻工业厅聘请农业、供销、外贸、商检、标准计量、乡镇企业、科研、教学等部门的主管人员和专家组成。
第十条 经省审定、公布的菌株,母种(一级种)由省推广站按制种计划生产。原种(二级种)由省推广站或委托各地(市)蘑菇菌种管理单位组织定点生产、供应。生产、供应情况上报省推广站备案。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蘑菇母种和原种。
第十一条 蘑菇栽培种(三级种)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地(市)蘑菇菌种研究推广站以下(不含地、市站)的制种单位和集体、个体生产经营蘑菇栽培种,必须向所在地(市)蘑菇菌种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考核符合生产条件的发给《蘑菇栽培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凭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营业执照,领
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生产经营。各地发证情况须上报省推广站备案。
许可证每年由发证机关验证,不经验证的自行失效;发现生产经营蘑菇栽培种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许可证作废。

第十二条 取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单位应当按照省审定的菌株生产,并遵守技术操作规程。菌种质量必须达到福建省地方蘑菇菌种质量标准。
第十三条 蘑菇菌种管理部门、标准计量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对菌种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省推广站和各级蘑菇菌种管理单位进行蘑菇科研、推广、菌种管理,改善制种条件等项所需费用,从各罐头厂及有关集体、个体生产单位上缴的蘑菇技术改进费中开支。
技术改进费按各罐头厂及有关集体、个体生产单位蘑菇原料收购总金额的百分之一提取,计入成本。分配比例和使用范围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技术改进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蘑菇菌种生产、科研和管理的单位、个人,应尽职尽责,做好工作。在工作中成绩显著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由地(市)、县(区)蘑菇菌种管理单位给予警告、销毁菌种、吊销许可证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发、扩散未经省审定的菌株的;
(二)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蘑菇菌种或不按证、照许可生产经营蘑菇菌种的;
(三)粗制滥造,销售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蘑菇菌种的;
(四)涂改、伪造、转让许可证的。
第十七条 对前条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检查、监督人员玩忽职守、营私舞弊、敲诈勒索的,由主管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的应用解释权属福建省轻工业厅。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1990年4月1日起执行。



1990年3月5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认定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舟山市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 舟山市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舟山市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确认工作由舟山市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舟山市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舟山市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指以农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为主要形式,以农民为主体,以产业(产品)为纽带,以资金、技术、生产、购销、加工等环节的互助合作为内容,由从事同类产品生产和经营的农民按照自愿、互利原则建立的,在单位规模、制度建设、经济效益和对农户的带动等方面符合本办法规定标准,并经市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四条 舟山市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认定坚持自愿申请、逐级审核、总量控制、公平公正、优胜劣汰原则。

第五条 本市范围内,经依法登记成立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都可以申报舟山市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六条 申报舟山市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要产品或产业符合舟山市特色渔农业发展方向;

(二)专业合作社员数在20人以上、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会员数在50人以上,带动农户在100户以上。

(三)组织机构健全,有规范的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和与之相配套的管理机构。

(四)有稳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一定的资金、专职人员、技术、设施等开展业务所必须的条件。

(五)业务范围明确,有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为从事专业生产的社(会)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综合服务,能带动当地产业发展,受当地农民欢迎。

(六)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社(会)员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核发社(会)员证,明确社(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七)民主决策本组织内部的重大事项,每年召开社(会)员或社(会)员代表大会不少于一次,公开财务1?2次。

(八)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与社(会)员结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

(九)经工商或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一年以上。

(十)按标准化要求组织生产和销售。

第七条 舟山市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认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舟山市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专业合作组织,必须向县(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立即终止其申请和评审确认。已经取得确认资格的,取消其资格,收回认定证书。

(二)推荐上报。县(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舟山市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条件进行初审,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市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要求上报。市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市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要求,经业务主管部门审定后上报。

(三)评审确认。市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后,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考核,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市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认。

(四)公布发证。经市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最终确认的舟山市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由市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发文公布,并发给认定证书。

第八条 舟山市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每年认定一次,一次认定,两年有效。有效期满后应重新申报确认。

第九条 经确认的舟山市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享受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同等待遇。根据发展需要,每年由市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

(二)优先推荐省级示范性专业合作组织。

(三)可在产品标签、包装、说明书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舟山市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字样,但应注明获得认定资格的时间。

第十条 舟山市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在每年的1月底前向市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财务报表和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 舟山市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存在对农民服务质量下降、内部运行不规范、产品质量问题以及其他社会反响强烈问题的,一经核实,即取消认定资格,收回认定证书。

第十二条 市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舟山市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行跟踪管理和服务。各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自觉接受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三十日后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