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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金融机构原则上不能为外商担保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5:00:06  浏览:92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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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金融机构原则上不能为外商担保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金融机构原则上不能为外商担保的通知

1984年6月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随着我国对外经济政策的开放,引进外资和外国先进技术、设备日趋增多。与此同时,常常涉及到对外担保的问题,许多来华投资的外商,由于资金不足,需向外国银行或港澳银行借款,要求中国的地方政府、金融机构或企业为其担保。我们认为,对外担保实质上系对外的外汇负债,必须持慎重态度。目前,由于管理不严,在对外担保上已经出了不少问题。例如,1980年,中国旅行社广东分社兴建广州华侨酒店。1981年经与香港祥辉贸易公司商定,由该公司进口材料设备,对室内装修。外汇资金由该公司向南洋商业银行借款,广东分社担保。由于广东分社对外商资信未做深入调查,被香港祥辉贸易公司总经理李兆华骗取港币294万元,加上利息共计担保赔款港币356万余元。为了加强管理,避免发生类似事件,现通知如下:
一、对外担保既属外汇债务担保,又系信誉担保。此项业务应由中国银行和其它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持有国家外汇管理局发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办理。这些金融机构与国外金融机构有广泛的业务联系,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可通过各种渠道调查外商的资信情况,担保时还可根据风险程度收取手续费。
二、对来华投资的外商,如因自身资金不足需向外国银行或港澳银行借款,要求我国非金融机构(指中央各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属机构和企业)担保,原则上不能办理。若有特殊原因需要担保的,必须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当地外汇管理分局批准。
三、为保护我方利益,在接受担保时,也可要求对方给予一定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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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8年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印发《2008年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质检明发【2008】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工作的要求,促进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要求,总局制定了《2008年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一、认清形势,提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认识

近年来,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基本稳定,万台设备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逐年下降,但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还时有发生,安全状况仍不容乐观。特别是2007年重特大事故起数及死亡人数比2006年分别上升31%、17%,充分暴露了有关企业和单位法制观念不强、安全意识淡漠、责任制不落实、把关不严等问题。今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是各级人大、政府和政协的“换届之年”,也是举世瞩目的“奥运之年”和改革开放30周年,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确保重大活动、重要时段的安全稳定,是事关民生、事关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

组织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治理工作,是“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的重要举措,是去年“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行动”的深入和继续,是提高企业安全意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监察、增强把关能力、创建良好社会环境的需要。要充分认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忧患意识,使思想上更加重视、目标上更加明确、行动上更加自觉、方法上更加科学、工作上更加扎实,切实抓出实效。

二、精心组织,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各级质监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组成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健全工作机制,周密部署、明确目标、落实责任。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形成以我为主、责任明确、各方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要在去年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治理攻坚战的基础上,针对本地区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科学有效的工作方式,制定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案。要围绕不同重要时段的重点,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追究责任,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断然措施,坚决治理,不留后患。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要意义的宣传力度,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隐患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推动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三、采取措施,督促企业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

企业是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各级负责人要认真组织开展工作,完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促进安全主体责任的进一步落实。各级质监部门要督促和引导企业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广泛发动职工群众,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认真、仔细、全面地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走过场、不留盲区、不存死角,对发现的隐患要立即整改;对于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要落实整改责任、资金和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对严重危及安全或企业拒绝整改的,要采取断然措施,责令停止设备运行,必要时报当地政府责令停产整顿。要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切实提高企业自身的应急救援能力。要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隐患治理能力。

四、标本兼治,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隐患治理长效机制

各级质监部门要认真吸取“4·18事故”的教训,认真分析近年来典型事故案例,总结事故发生的部位、环节、原因、特点及规律,举一反三,查找特种设备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预防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要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规范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责任、措施,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建立隐患分级治理机制、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机制,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制度。要将隐患排查治理与动态监管体系、安全责任体系、安全评价体系、应急救援体系、法规标准体系的构建结合起来,进一步夯实基础,逐步形成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五、加强信息统计分析,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各级质监部门要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信息统计,确定专人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和报送相关信息。要逐级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报送制度,及时按要求上报《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见附表1、附表2)和相关资料。要建立隐患台帐或数据库,建立隐患登记、整改和销号的隐患全过程监管制度。要加强对数据的分析,摸清存在隐患的根源,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及时查找和解决共性问题。同时,要适时总结和交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积极推广典型经验,进一步推动“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国家质检总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2008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排查治理工作依据

特种设备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相关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在隐患排查过程中,按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等文件的要求,制定隐患排查治理方案。

二、特种设备隐患定义

特种设备重大隐患是指《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第二十条规定的严重事故隐患。一般隐患是除重大隐患以外的不符合规定的设备。

三、排查治理的范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管理及其设备安全状况。

四、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

(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方面

1、使用单位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聘用专(兼)职管理人员情况;

2、使用单位安全责任制建立和执行情况;

3、使用单位教育培训、操作规程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4、使用单位设备档案、作业人员档案的建立和管理情况;

5、使用单位建立事故报告、处理、责任追究制度和执行情况;

6、使用单位隐患治理、监控情况;

7、使用单位应急救援工作情况。

(二)特种设备安全状况方面

1、使用的特种设备是否经过制造监督检验和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并检验合格;

2、特种设备的使用是否按行政许可要求进行使用登记,并在检验有效期内;

3、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是否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是否按规定持有有效证件;

4、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校验),是否能有效工作;

5、特种设备的运行是否按要求有真实的运行记录,是否在规定范围内运行;

6、特种设备的维护是否经过正常的维护保养,是否有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对维护保养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得到及时、合理的处置;

7、生产使用单位是否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是否具备应急救援能力,是否按预案要求进行演练,对应急救援装备和急救物品的配备、存放、检查维护是否符合要求;

8、对雨雪冰冻、大风等自然灾害损坏的特种设备是否已进行必要的维修及检验;

9、一些使用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违规行为:

(1)长管拖车使用单位是否存在对拖车进行非法改造的行为。

(2)常压锅炉是否承压使用,小型汽水两用炉是否超压使用,是否存在非法改造行为。

(3)氢氧等气体充装单位是否设置防止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的错装和防止不相容气体错装的装置。

(4)气瓶充装单位是否存在对超期未检、报废气瓶及钢印标记不清的气瓶进行充装的情况,是否按规定对报废气瓶进行处理。

(5)电梯使用单位是否制定电梯管理办法和三角钥匙管理制度。

(6)冶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是否将整治要求落实到位。

(7)对租赁、承包经营的大型游乐设施,场地提供单位是否已进行统一管理,是否已落实设备运营者的安全责任。

五、各阶段排查治理重点

第一时段(2月至4月):围绕确保“两会”和“奥运会”准备工作,做好隐患排查治理。

1、组织发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定方案, 建立制度,落实专项资金。

2、对2007年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隐患,在3月底前整改到位;对难以整改到位的,要明确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等,并加强监控措施。

3、对涉及“两会”和其他重大活动的设备进行重点排查,确保“两会”及重大活动的安全。

4、对“奥运核心区”(与奥运会直接相关的比赛场馆、训练场馆、非竞赛场馆、运动员村、签约饭店、定点医院等地点)和“奥运外围保障区”(与“奥运核心区”相邻的周边200米范围的区域)以及影响大(上述两区域之外可能引起较大社会影响的重点设备)的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排查,对发现隐患必须坚决消除。

5、加强对电力企业、电站锅炉等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对因雨雪冰冻等原因停产(用)设备进行排查和检验,以保证其安全运行。

6、针对今年实行的新休假制度,做好“清明”、“五一”等节假日前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重要旅游景点的大型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的安全检查工作,保障春季旅游高峰期间的相关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二时段(5月至9月):围绕确保奥运会安全保障,做好隐患排查治理。

1、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回头看”活动。加强对“奥运核心区”、“奥运外围保障区”、影响大的设备、商(市)场、旅游景点的安全检查,检查隐患治理是否到位。

2、在奥运进行期间做好安全保障工作。建立应急反应机制,组织特种设备维护队伍和应急救援队伍,确保设备正常运行;确保发生故障的设备及时进行救援处置。

3、针对“六一”儿童节以及暑期旅游高峰期,在高温多雨的气候条件下,加强对游客集中的大型游乐园、嘉年华活动的排查,防止设备不巡检运行,超负荷、超时间运行。

第三时段(9月-12月):针对第四季度赶任务、抢工期和冬季雨雪天气的环境,做好隐患排查治理。

1、针对“十一”黄金周,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重要旅游景点的大型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的监督检查。

2、针对第四季度事故高发设备的特点,重点加强对起重机械、气体充装单位以及“五小”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

3、针对冬季滑雪和第24届世界大学生冬运会,以滑雪场客运索道为重点,开展重点地区的隐患排查,发现的问题必须在大会开幕前加以解决和整改,为“大冬会”的成功举办创造安全条件。

4、在冬季供暖期前,对供暖(汽)的锅炉、液化气体储配设备和公用管道进行检查。

5、认真总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检查发现的隐患整改完成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 〔2005〕 387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待缴库税款收缴工作,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了《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各主管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收到此文后,请及时转发至辖区内代理国库的商业银行、信用社。



附件: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待缴库税款收缴工作,保障税款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税务机关,是指直接负责税款征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待缴库税款,是指从异地缴纳和从第三方账户划缴的不能直接缴库的非现金税款。具体内容包括:

(一)从异地(含国外)汇款缴纳到国库的税款。

(二)从第三方账户划缴到国库的税款:

1.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向次债务人(即纳税人的债务人)收取欠款缴库的款项;

2.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扣收的纳税人涉税资金中,需要缴库的款项;

3.纳税人的资金被冻结或银行账户被撤销,用第三方支付给纳税人的支票、本票、银行汇票等票据(以下简称:票据)缴纳税款的款项。

(三)其他由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认可不能直接缴库的款项。

第四条 国库在“国库待结算款项”(代理国库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统一设置“待缴库税款”专户,用于核算待缴库税款。对于同一税务机关,国库只能设置一个“待缴库税款”专户,并定期与其对账。同时,国库(含代理国库,下同)应于每半年后5日内将待缴库税款的收缴信息送交同级财政部门。

第五条 “待缴库税款”专户不得用于办理税款的退付,其借方发生额只能为缴库数额;如发生纳税人多缴税款,应全额缴入国库,多缴部分按现行有关税收退库管理规定直接从国库退给纳税人。

第六条 对采用国内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通知纳税人将税款直接汇入国库“待缴库税款”专户,在汇款凭证“收款人全称”栏填写收款国库名称,“汇款人全称”栏填写汇款人名称,“汇款用途”栏内注明“××(纳税人)缴纳××(税务机关)税款”的字样。

对采用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通知纳税人将税款汇至指定银行办理结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后应将税款划入国库“待缴库税款”专户(注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名称)。指定银行由国库商税务机关确定。

使用票据方式缴纳税款并直接送交税务机关的,税务机关应于当日最迟不得超过次日将纳税票据提交国库。

国库不直接收取纳税人送交的票据。

第七条 对通过“待缴库税款”专户收纳的款项,国库按不同的资金结算方式分别处理。

(一)对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直接汇划税款到“待缴库税款”专户的款项,国库会计分录为:

借:大额支付往来或同城票据交换等

贷:国库待结算款项-待缴库税款专户等

(二)对税务机关或纳税人采用支票缴纳税款的,国库收到支票(含解讫通知)和进账单后,按如下程序处理:

1.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审核相关内容;

2.按照当地同城票据交换管理规定向付款行或代理付款行提出票据进行交换。会计分录为:

借:同城票据交换

贷:国库待结算款项-同城票据交换暂收等

3.如约时或隔场退票、票据不能解付,作上面分录的相反分录,并将退回的票据退税务机关或持票人;如约时或隔场无退票,作收账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国库待结算款项-同城票据交换暂收等

贷:国库待结算款项-待缴库税款专户等

以上处理方法与当地同城票据交换管理规定不符的,从其规定。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支票托收业务的,按照小额支付系统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对税务机关或纳税人采用本票、银行汇票缴纳税款的,国库按照《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审核和处理。

第八条 国库收到待缴库税款后,最迟不得超过次日向税务机关发送加盖国库业务转讫章的收账回单。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在收到收账回单的当日或次日,根据纳税申报表、税务处理决定书等税收应征凭证,分税种、分纳税人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将税款解缴入库。缴款书中,缴款单位(人)代码和全称为纳税人的代码和全称,开户银行为对应开立“待缴库税款”专户的同级国库,账号为“待缴库税款”专户账号。缴款书应加盖“征税专用章”,缴款单位(人)及经办人无需盖章。

第十条 国库对收到的缴款书进行审验确定无误后,在缴款书回执联上加盖业务转讫印章,在收据联上加盖国库业务专用章,连同报查联转税务机关,其余联次作记账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国库待结算款项-待缴库税款专户(××税务局)等

贷:待报解××预算收入等

税务机关将回执联、报查联作税收会计凭证,将收据联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建立待缴库税款备查账(见附表1)、票据登记簿(见附表2)。

待缴库税款备查账以国库的收账回单为收入凭证,以缴款书的报查联为付出凭证,序时、逐笔反映待缴库税款的收入、支出和结存情况。税务机关应定期与国库对账。

税务机关应序时、逐笔登记票据登记簿,全程反映票据的收到、处理等情况。对资金未能及时到账的票据,税务机关应及时查明原因,分别处理。

第十二条 月度终了,国库按税务机关编制对账单(见附表3)并附分户账,与税务机关进行账务核对;税务机关收到对账单后,于3日内向国库返回对账回单,发现差异,应及时查明原因,作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待缴库税款”专户年末余额为零。在年终5日前,“待缴库税款”专户仍有账面余额的,国库应打印专户分户账提交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于收到专户分户账的当日,最迟不得超过次日按账面余额开具缴款书,办理缴库手续。对于年终5日内收到的款项,国库、税务机关应及时联系,在年终日结账前扫数缴库。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待缴库税款缴库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为纳税人转移资金;

(二)擅自改变税款预算级次和预算科目;

(三)延压、截留、转移、挪用税款;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人民银行国库、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代理国库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待缴库税款业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延压、截留、转移、挪用税款;

(二)明知税务机关有违反规定行为,而为其提供方便;

(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分别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行员管理暂行办法》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并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涉及的业务处理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办理待缴库税款的业务处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银行分支行、税务机关,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补充办法,并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1.税务机关待缴库税款备查账

2.税务机关票据登记簿

3.国家金库对账单和对账回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