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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0:35:09  浏览:93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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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4〕97号
关于印发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改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状况,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公发〔2004〕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决定于今年6月至10月,继续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一、专项治理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深化人员密集场所专项治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为指导,以未彻底根治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隐患及问题为重点,依法整治,强化执法,突出重点,标本兼治。
  将开展专项整治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起来,把深化整治的过程转变为依法规范单位消防管理行为、建立消防安全保障体系的过程;将专项整治与行业系统的日常性监督管理结合起来,健全完善消防工作监管体系和监管工作机制;将专项整治与加强单位的消防基层工作结合起来,建立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自我约束机制,牢固树立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将专项整治与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结合起来,通过制度创新、制度约束,着力解决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问题。
  通过深化人员密集场所专项整治,卓有成效的整改存在的火灾隐患,依法坚决取缔、关停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遵循科技强消的原则,应用计算机信息管理和网络技术,规范和提升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新政发〔2004〕26号),进一步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推动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
  二、加强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已于2003年6月23日成立了自治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新政办发〔2003〕90号),具体负责指导和督查各地、各部门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指派联络员组成,具体负责全区专项治理工作信息的上传下达和汇总上报工作。
  (二)各地、州、市应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经贸、教育、旅游、文化、卫生、民政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并组织、督促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按计划、分步骤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三)自治区经贸、建设、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和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应成立本行业、本部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所属单位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三、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除《实施意见》要求的专项治理范围外,还应将住宿与经营、储存、生产为一体“三合一”场所及久拖未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列为专项治理范围。
  (二)专项治理的重点除《实施意见》要求的专项治理重点外,本着整治和规范并重的原则,各地还要将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建立、健全各项消防管理制度,是否将消防安全工作有机的溶入生产、经营过程之中,是否建立、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纳入专项治理的重点。
  四、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专项治理工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召开动员会,落实各有关职能部门在专项治理中的责任和分工,定期召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会议,组织开展督查落实工作,研究、分析、解决专项治理存在的问题,对领导不力,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并通报批评。
  自治区文化厅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全区文化管理部门开展对公共娱乐场所隐患排查工作。督促文化市场、公共娱乐场所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管理标准〉的通知》(新文办函〔2003〕129号)要求开展自查,规范自身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解决文化系统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汇总工作进展情况,上报自治区专项治理办公室。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全区教育部门开展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幼儿园隐患排查工作。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教育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教发〔2003〕55号)要求开展自查,并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提高青少年儿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督促、解决教育系统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汇总工作进展情况,上报自治区专项治理办公室。
  自治区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全区旅游部门开展对星级、涉外宾馆的隐患排查工作。督促所属单位按照《关于认真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星级饭店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旅〔2003〕168号)开展自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督促、解决旅游系统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汇总工作进展情况,上报自治区专项治理办公室。
  自治区卫生厅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全区卫生部门开展对医院、疗养院的隐患排查工作。督促所属单位按照《卫生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医院、疗养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文办函〔2003〕38号)要求,认真开展自查,消除火灾隐患;督促、解决卫生系统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汇总工作进展情况,上报自治区专项治理办公室。
  自治区建设厅对未经消防审核、验收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要按照《消防法》的规定,一律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要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到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内容,督促、解决建设系统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汇总工作进展情况,上报自治区专项治理办公室。
  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全区所属电视台、广播电台、中转台及其他单位隐患排查工作。按照《关于认真贯彻印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新广局〔2003〕72号)要求,认真开展自查,消防火灾隐患;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一些典型的火灾案例、重大的火灾隐患和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剖析,必要时可采取新闻“曝光”的方式,督促隐患整改,及时汇总工作进展情况,上报自治区专项治理办公室。
  自治区民政厅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全区民政部门开展对养老院的隐患排查工作。督促所属单位按照《关于印发〈养老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民发〔2003〕157号)要求,认真开展自查,消除火灾隐患;督促、解决民政系统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汇总工作进展情况,上报自治区专项治理办公室。
  自治区经贸委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全区经贸部门开展对本系统隐患的排查工作。督促所属单位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商业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和〈自治区餐饮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经贸市场〔2003〕217号)要求,认真开展自查,消除火灾隐患;督促、解决经贸系统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汇总工作进展情况,上报自治区专项治理办公室。
  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严把新建、改建、扩建的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准入关,认真组织全区工商部门开展对市场的隐患排查工作。对消防安全条件达不到要求的人员密集场所,经公安消防部门告知后,工商部门应严格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370号令)的有关规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督促、解决市场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汇总工作进展情况,上报自治区专项治理办公室。
  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告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存在的火灾隐患,收集各地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和动态,编发消防信息和督查通报,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局应按专项治理的阶段部署,督促、检查各有关职能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对专项治理组织不力的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提请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予以通报;对久拖未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进行督办,并将有关情况报自治区专项治理办公室。
  五、专项治理的实施步骤
  专项治理按照组织部署和宣传动员阶段、自查整改和公示督办阶段、整治和规范阶段、检查验收和工作总结四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部署和宣传动员阶段(6月1日至6月10日)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召开本地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会议或专项治理动员大会,以签订责任书等形式,落实相关职能部门在此次专项治理中责任分工。自治区各有关厅局要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总体方案,制定本行业系统开展专项治理的方案,组织部署专项治理工作。
  (二)自查整改和公示督办阶段(6月10日至7月25日)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组织所属和监管单位排查火灾隐患,督促、指导单位开展自查,将普查单位的总数及存在隐患的单位名单和问题分类造册,明确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于7月25日前报本地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汇总上报材料后,应通过媒体公示存在隐患单位名单及其整改期限、措施。
  公安消防、安全监管、建设、商务、教育、文化、卫生、工商和旅游等部门根据公示的隐患单位名单,按照各自的责任归属,逐一监督落实。
  本阶段工作结束后,各州、市、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于7月25日前将前两个阶段的工作开展情况及专项治理统计表报自治区专项治理办公室。
  (三)整治和规范阶段(7月25日至10月10日)
  针对遗留的火灾隐患,各级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具体工作措施,采取果断措施,加大执法力度,认真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期间,教育、文化、卫生、工商和旅游等部门应督促单位制定、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确定专人死看死守,确保安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期间无法保证安全的,安监部门会同公安消防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及时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各地相关行业系统在整改火灾隐患的同时,应坚持整改和规范并重的原则,按照自治区相关厅局下发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或标准》,督促有关单位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完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用火用电管理,从源头上解决火灾隐患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问题。各相关部门在规范单位管理的过程中,应遵循科技强消防的原则,在较大规范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推广应用先进的消防技术和装备,应用计算机消防管理软件确保单位每日防火巡查和设施维护保养到位,各项档案管理规范。
  (四)检查验收和工作总结阶段(10月10日至10月30日)
  各州、市、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应对本地区所属县(市)区和有关行业系统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各项任务。自治区各有关厅局在专项治理过程中应不定期对所属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存在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公安消防、安全监管、文化、民政、工商、旅游、教育、卫生等部门,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专项治理中工作走过场、措施不落实等问题,将督促整改,并通报批评。
  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州、市、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及相关厅局应对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对遗漏的火灾隐患进行登记造册,抓好跟进整改。11月5日前将总结和专项治理统计表报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专项治理的要求
  (一)政府统一组织,部门各尽其责。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全区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将此项工作列入主要议事日程,针对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更有针对性的措施,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保证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今年的专项整治工作将列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范畴。
  (二)抓住机遇,积极推动消防事业的发展。各地公安机关特别是公安消防部门要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既要重视和解决专项治理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问题,更要在认真研究解决制约本地区消防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上谋思路、想对策。要对本地区落实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贯彻公安部第61号令、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规划制定、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装备建设以及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发展等问题进行认真调研,积极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主动建言献策,提请政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推动消防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以确保消防事业的发展与快速发展的经济形势相适应。
  (三)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推动61号令的深入贯彻。各单位要把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与深入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结合起来,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把消防安全管理纳入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切实提高防范火灾的能力。公安消防部门要一改以往监督工作中重硬件检查、轻软件管理的倾向,重点督促指导单位建立、完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切实提高其自防自救能力。
  (四)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消防安全的宣传力度,跟踪报道专项治理进展情况,营造良好的专项治理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教育进入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购物、住宿、餐饮和娱乐的群众,学习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逃生方法;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单位及时曝光,督促整改;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置一些有特色的宣传栏目,对典型火灾案例进行深层分析,介绍先进的消防安全管理经验,让社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预防火灾的紧迫感和主动性,自觉的加入到社会化消防工作的阵营中来。
  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和典型案件的处理情况,要随时上报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和自治区专项治理办公室。
  联系人:曹旭东
  联系电话:(0991)4688695
  传  真:(0991)4688696
  附件:1、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1
  2、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2
  3、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3
  4、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公发〔2004〕2号)
  
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4:

  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
  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公发〔20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公安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
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4年4月16日)

今年2月以来,火灾形势骤然严峻。2月15日,吉林省和浙江省各发生一起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共造成94人死亡,70余人受伤。这两起火灾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也给当地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影响。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各界也广泛关注。严峻的火灾形势,突出反映了一些地方未能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消防安全的关系,对消防安全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一些人员密集场所和单位,无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漠视消防安全,冒险经营,违章作业,火灾隐患尤其是重大火灾隐患长期得不到有效、彻底整改,以致养患成灾。为了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的要求,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今年5月至10月,继续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坚决消除火灾隐患,改善防火条件,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
  一、加强领导,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作为解决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要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公安消防、安全监管、建设、商务、教育、文化、卫生、工商和旅游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务求实效。首先,要认真排查和梳理本地区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其次,要针对排查出的问题,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订专项治理的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和责任人,明确火灾隐患整改措施和期限,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积极消除本地区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和各类消防队伍的建设,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认真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二、突出治理重点,强化安全保障措施
  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范围为:容纳5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容纳50人以上住宿、就餐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治理的重点是:
(一)在禁止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场所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有故障或损坏,影响正常使用的;
(三)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和宽度及应急照明装置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以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车间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劳动密集型企业的集体宿舍和医院病房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的;商场、市场及其他场所内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广告、货架或其他物品遮挡、覆盖的;
  (五)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
  (六)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
  (七)按照规定应设而未设火灾应急广播系统,或所设系统不能保证在火灾发生时该场所各个位置都能听到应急疏散广播的;
  (八)在建筑物周围违法乱搭乱建棚、房等违章建筑,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九)在建筑物周围有影响消防车通行或正常工作障碍物的;
  (十)在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的常闭防火门上,应当设有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标识,内推闩式疏散门上应当设有操作方法的提示标识。
  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针对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的其他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消防安全保障措施,纳入专项治理内容。
  三、严格执法,坚决消除火灾隐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向社会公告这次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整改的时限规定,并组织召开本地区各治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会议,对各单位在这次专项治理中的自查整改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在单位自查整改的基础上,要组织公安消防、安全监管、建设、商务、教育、文化、卫生、工商和旅游等部门成立专门的检查组,按照治理要求,逐一梳理和督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营业性场所,要依法责令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并在整改期间采取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存在火灾隐患逾期不改的,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及时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和医院等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有关主管部门要组织人员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当地人民政府;对短时间内难以整改的,当地人民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四、各单位要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并落实责任制
  各单位要把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与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密切结合起来,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管理,切实提高防范火灾的能力。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重点指导和督促人员密集场所有关单位落实防火巡查制度,制定、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切实提高单位的自防自救能力。
  五、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消防安全的宣传力度,跟踪报道专项治理进展情况,营造良好的专项治理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教育进入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购物、住宿、餐饮和娱乐的群众,学习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逃生方法;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单位及时曝光,督促整改;要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广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哪些是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哪些是严禁的行为、哪些是应尽的消防安全义务,做到遵纪守法,共同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此项工作作为保障人民群众公共安全利益的一件实事来办,切实抓紧、抓好,并形成制度。
  人员密集场所专项治理期间和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包括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写出专题报告,于2004年7月底将阶段性工作情况和11月15日前将全面工作情况报公安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专项治理结束后,公安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各地区开展专项治理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将各地区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报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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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案情及法院处理结果

  原告覃某2009年7月20日向被告某经营部(案件被告之一)购买山东省淮坊某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售价每包为人民币143元的硫酸钾型复合肥料20包,其中18包用于给果园的1800株砂糖桔果树施肥。同年8月下旬,覃某发现其果树出现叶黄、烂根、掉果等不良现象,将此情况投诉于岑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该局将被告某经营部所出售的山东省淮坊某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硫酸钾型复合肥料抽样送检,经广东省云浮市质量计量监督检验所检验,送检肥料的有效磷(P2O5)含量、钾(K2O)、总养份(N+ P2O5+K2O)不符合GB15063-2001的标准及明示要求,为不合格产品。岑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对被告某经营部进行了行政处罚。据此,原告覃某要求被告某经营部给予经济补偿,但经双方协商未果。2009年11月6日,覃某向岑溪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求被告某经营部及其挂靠单位岑溪市某水果服务中心(案件被告之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262860元。在审理中,根据原告覃某的申请,岑溪市法院依法委托梧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对上述原告果园受损的砂糖桔果树2009年收果期的果实产量损失进行价格鉴定,该价格鉴定单位于2009年12月16日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意见认为,这批砂糖桔树龄分别为7年、8年,树冠直径为2米、2.5米,大部分种山坡地,一部分种山沟洼地,平均每株产量为65公斤。而两被告对该梧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书认为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为由,申请岑溪市法院委托有关鉴定机构重新鉴定。经该院依法委托,梧州市农业局派出四名该局在编的高级农艺师组成专家组对上述原告的果园进行现场勘查,2010年3月10日,该局专家组出具的鉴定书认为,根据广东省云浮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的检验报告,该肥料的N、P、K总养分为20.1虽然不合格,但若按正常的施肥量和施用方法是肯定不会导致砂糖桔树烂根、黄叶和落果的。也就是说,仅从检验报告中的N、P、K含量与砂糖桔树出现的落果、黄叶、料根和产量减少等现象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该局专家组建议对因施用不合格肥料造成的责任可按损失产量的15-25%计算。

  岑溪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覃某的砂糖桔果树受损减产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实存在,对此事实应予以确认。但是,根据梧州市农业局专家组所作出的鉴定书,被告某经营部出售给原告覃某施用的化肥的N、P、K总养分虽然不合格,但若按正常施肥量和施用方法是肯定不会导致砂糖桔果树出现烂根、黄叶和落果,也就是说被告某经营部所出售给原告的化肥与原告砂糖桔果树出现的落果、黄叶、烂根和产量减少等现象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梧州市农业局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对原告的果树因施用不合格肥料造成的责任,可按其损失产量的15-25%计算,该院认为据此意见采纳中等标准按20%计算为妥,并由被告承担此责任。原告总损失经计算为169650元,对此损失169650元,由被告某经营部承担20%即33930元,被告岑溪市某水果服务中心是被告某经营部的挂靠单位,对被告某经营部承担赔偿给原告之款承担连带给付的责任。

  原告、被告均不服以上判决而上诉,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消费者,对其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保护,被告赖信经营部作为不合格化肥的销售方,不存在其免责的情形,该案致损因素唯一有证据证实的是“肥料质量不合格”,应认定原告果园的减产与被告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化肥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某经营部负20%的赔偿责任不妥,被告某经营部应全额赔偿2009年度原告砂糖桔果树损失人民币169650元。二审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和解,案结事了。

  二、本案处理中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砂糖桔作为岑溪市筋竹镇特色农业支柱产业,此案的处理,有力维护了果农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了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教育并增强群众的防范意识和维权意识,促进筋竹镇特色农业的健康发展,当地党委政府对案件的处理很满意。

  本案原告坚持认为购到被告的属于伪劣化肥而数次要求有关部门予以检验鉴定,但被告某经营部作为销售商,认为化肥不是自己生产而是通过正常渠道进货的,自己没有过错,原告若要索赔也应向厂商提出,而不是向其提出。岑溪法院办案法官从受案到案件的执行和解,都不懈关注跟踪。为了准确地了解案情,办案法官多次勘踏现场和到有关部门查阅涉案材料,亲自到村屯,通过电话或约双方到场调解等方式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尽可能进行调解。虽然,在审件审理阶段双方没有协商解决纷争,但经过不懈努力,被告在执行阶段转变了态度,这成为案结事了的关键。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的审理中,只要依法据理讲清出售方应尽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从矛盾的主要方面入手解决纷争,是能够有效协调商民关系,促进当地社会和谐和经济的发展的。

  三、近年来消费者维权案件的主要特点

  1、消费者有较强的维权意识。维权主体熟知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一旦自己遇到侵权行为,便进而要求双倍赔偿,及时维权。如罗某以住处噪声严重了其休息而诉求岑溪市某宾馆双倍返还当晚住宿费 250元。

  2、消费者维权案件呈现多样化趋势。一是商品范围的多样化,从家用电器、劣质食品等逐步扩及到品牌服装、化肥、农药等,如覃某、雷某就购买使用岑溪市某水果技术服务部出售的化肥,因果树出现叶黄、脱果和烂根现象而诉求该服务部赔偿。其次是维权的角度多样化,如服装质地成份有虚假、中英文标识有出入、食品安全准入证编号不符、保健品作了不当的药效宣传、冒用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对商品进行了过分夸张的广告宣传等,都是消费者主张权益的范畴。再次是维权对象的多样化。消费者维权所针对的对象,不仅仅局限于商品范畴,更逐步扩展到了服务领域。对住宿和餐饮服务、电信服务、婚庆服务、美容服务、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出现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也成为维权的对象。

  3、消费者维权案件呈现公益化趋势。对于名人代言、商家返券促销、不找零钱等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也成为消费者提起诉讼的对象,虽然个别案件有强词夺理之嫌,但客观上对规范商家、厂家行为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从维权行为的表面现象看,个人性质慢慢淡化,从维权行为的效果上看,公益性的色彩更加浓厚。

  四、审理消费者维权案件存在的难点和热点问题

  1、专业打假人的法律地位。自王海举起打假大旗以来,全国各地出现了不少类似的维权组织和专业打假人。对于专业打假人的法律地位,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争论。有的意见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法律保护。但对于专业打假人来说,其并非出于生活消费的目的,有的甚至也并非以维权为目的,而是希望借此为个人谋取不当利益,因此对于这些专业打假人不属于消法的保护范围。但此种观点的最大问题在于,首先是对此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也难以认定是否出于“生活消费”的目的,对于专业打假人作为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案件更是难以定位;其次是当事人主要通过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然后原告提出撤诉的形式解决,法院也很难介入和规范。加之专业打假人的行为在客观上对规范市场起到了积极作用,因此目前除个别法院有过驳回的判例外,大多数仍然将专业打假人作为消费者予以保护。

  2、认定经营者虚假宣传的尺度较难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但对于实践中常常出现的不实宣传、夸大宣传以及错误表述是否能够认定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尺度较难掌握。在面对诸如“脑白金里有金砖”的宣传、保健品宣传功效未实现、有关产品批号错误、标产地与原产地不符、外包装与内标签表述不一致、将在某类产品中获得的称号用于其他类产品的宣传等问题上,认定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往往直接影响到案件当事人双方的实体权利义务。但在这样一个重要环节上,却难以形成一个共同的审查、判断标准,对于何种情况才足以达到“引人误解”的程度,绝大程度上只能依靠审判法官的自由裁量。

  五、审理此类案件的经验和做法

  1、准确把握案件特点,打好纠纷处理基础。消费者权益受损案件,尽管损害事实和后果各不相同,但主要涉及生产商、销售商生产、销售产品及经营者提供服务而产生的两类纠纷。正确分析案件特点,形成依法、妥善、快速审理案件的思路。

  2、损害结果与产品、服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成为争议焦点。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案件,原、被告对案件通过证据匡定的法律事实一般均没有异议,而争议都集中在因果关系的确定上。按照民法原理,经营者要承担民事责任,产品、服务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一个重要的构成要件。因此,审理中,涉及产品责任的,原、被告大多要求对产品质量进行鉴定,以此证明产品有无瑕疵,进而说明损害结果是否为购买者使用不当所致;涉及服务的,被告则以消费者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作抗辩,说明损害结果与其无关。如我院审结的一起房客洗澡命丧卫生间的案件,经营者就以受害人存在过错为由,证明受害人之死与其没有关系。

  3、抓住重点环节,妥善处理纠纷。一是案件处理要耐心。一般而言,消费者往往是因心中之气,而将商家诉至法庭。这客观上要求法官耐心倾听消费者的陈述和商家的辩解,让双方先“出口气”,化解双方的心理积怨。二是正确行使法律释明权。为当事人详细分析案情,帮助双方权衡利益得失,依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使双方都能知晓将“斗气”官司打到底的价值,从而理性对待纷争,促成双方和解。

  (作者单位:广西岑溪市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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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与劳动法竞业禁止原则之比较

作者:宋飞


公司法竞业禁止原则是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经理)不得在公司外为自己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存在竞争的行业活动。
劳动法竞业禁止原则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中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一般不超过3年),不能到与原用人单位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经业务。做这种约定的同时,用人单位应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否则,该约定无效。
两者都对个人利益加以限制,其区别主要表现在:
1.法律是否明确规定不同。竞业禁止原则在公司法中是有明确规定的;而劳动法则无明确约定,实践中往往通过劳动合同的可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内部规定来明确。
2.主体不同。公司法中竞业禁止原则限定于公司董事、经理;而劳动法则往往限定普通劳动者,比如从事程序研发的设计人员。
3.惩戒方式和功效不同。违反公司法关于竞业禁止规定的,公司可得行使归入权,将从事竞业行为所得收益收归公司所有;违反劳动法关于竞业禁止规定的,一般通过违约金、赔偿金来补偿公司损失,而且如果单位不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补偿,该合同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4.理论确立的规范依据不同。公司法竞业禁止原则是基于公司法61条,劳动法竞业禁止原则是基于劳动法22条和102条。

参考文献:
1.《商法.经济法》王卫国 刘凯湘主编(2001年全国律师考试制定用书6) 法律出版社2001年3月版
2.《劳动法学》(修订本) 郭捷 刘俊 杨森编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修订第1版

作者简介:宋飞,1980年12月11日生, 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现在湖北黄冈市黄州区政府法制办工作.曾在法律图书馆网发表论文《人治与法治的较量-兼论德治》、《从一案看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废》、《试论国有资产流失与法律规制》、《周??与》、《盖尤斯与》、《制定法、成文法概念比较研究》、《试论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问题与对策》、《对12起处罚决定被撤销的复议案的法理分析》;译作《中国传统哲学与争端解决》、《美国诉微软案》、《屠宰场案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