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职安局关于印发各产业部门企业升级中安全考核指标的通知
劳动部职安局
劳动部职安局关于印发各产业部门企业升级中安全考核指标的通知
劳动部职安局
19890512
劳安局字(1988)40号
为了做好企业升级中安全指标的考评工作,现将经我部批复和认可的各产业部门企业升级中安全考评指标发给你们,请你们在审核企业升级安全指标时,认真掌握执行。批复中与劳安字〔1989〕5号文有矛盾的,按劳安字〔1989〕5号文执行。凡未经劳动部审核同意的,按全企管〔1988〕1号文的规定执行。
【章名】 附:各主要产业部企业升级中安全生产指标
一、冶金工业部
1.钢铁生产企业(包括普钢、特钢、轧钢、施工、金属制品、铁合金、炭素、机修、耐火材料和独立选矿等)
千人死亡率≤0.09
千人重伤率≤0.3
2.独立矿山,黄金生产企业
千人死亡率 千人重伤率
露天≤0.12 ≤0.35
井下≤0.2 ≤0.4
3.有矿联合企业
这类企业的矿山部分按独立矿山企业的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考核。其它部分按钢铁生产企业的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考核。
计算公式为:
露天矿职工人数×0.12+
井下矿职工人数×0.2+
有矿联合 钢铁生产职工人数×0.09
企业年千=-------------
人死亡率 有矿联合企业职工总数
×100‰
有矿联合企业千人重伤率的计算公式,与千人死亡率类同。
4.对考核年度内死亡指标不足一人的企业(即:职工人数小于一万大于等于五千人企业)在考核年度内有一人死亡的,可回推一年进行累计计算。五千人以下的企业,可回推两年进行累计计算,凡是累计计算指标超过行业指标的不准升级。
二、化学工业部
1.化工生产企业(包括基建施工单位)。在考核年度和申报期间千人死亡率超过千分之零点一或千人重伤率超过千分之零点三的,原则上不能升级。但千人死亡率虽然超过千分之零点一而死亡人数不超过二人(含二人)的企业,向前推算至上一次死亡事故止,累计平均千人死亡率低于千分之零点一的,可以升级。即一个1000名职工的企业若考核年度发生死亡一人的事故,需向前推九年以上一直未发生死亡的事故,才具有升级的资格。
2.化学矿山企业,按百万吨(实物量)死亡率超过二点七(人)或重伤率超过四(人)的不能升级。
3.化工机械制造企业,在升级考核年度和申报期间发生死亡事故或千人重伤率超过千分之零点三的,不能升级。
4.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护监察机构核实确定,出具证明,可不影响升级。
(1)伤亡事故不是发生在生产工作岗位,确属偶然,并非管理不善;
(2)甲方企业暂时性派人到乙方企业帮助工作,发生死亡事故,责任不属于甲方,应由乙方负责的;
5.企业升级考核年度和申报期间发生无伤亡人员的重大经济损失事故,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或发生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十万元以下的无伤亡人员的较大经济损失事故二次以上(含二次)的,不能升级。
6.已进入国家级的企业,发生上述事故达不到安全生产指标要求的,由审批单位提出警告,限期整改;一年内仍达不到安全指标的,撤销其国家级企业的称号。发生特大事故的,立即撤销其国家级企业的称号。
如发现企业在申报时隐瞒事故,立即取消申报资格,已命名的则立即撤销其国家级企业的称号。
7.所有化工企业在考核期和申报期发生一次死亡三人(含三人)事故的,取消申报资格;超过三万人以上的联合企业在考核期累计死亡三人(不含三人)以上的,不能升级。
三、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原则上是属于生产作业环境危险小的单位,执行全企管(1988)1号文关于企业升级中考评安全问题的暂行规定中第二三四条款。但下述两种况作为特殊处理:
1.五千人以上的企业或联合企业,死亡率不大于千分之零点一五;
2.大中型非金属矿地下开采的企业,死亡人数不得超过一人。超过上述两种情况的单位,企业管理不能进等级,也不能评为国家级文明生产等级单位。
四、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
1.能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机关颁发的各项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指示。
2.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付诸实施。厂长在任期目标中要有明确的安全措施。凡受聘中层以上干部及工段长、班组长从受聘日起,三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考核合格率达100%。
3.事故隐患整改率达到95%以上。暂时整改不了的必须有临时性的防范措施和计划并予实施,计划期内必须完成。
4.企业升级考核年度内和申报期间,凡发生重大事故或多人事故(含一次事故死亡一人伤多人,或无死亡伤多人)一次,不能升级。无上述事故发生考核年千人死亡率;年千人重伤率;年千人负伤率。
(1)船厂:年千人死亡率0.09‰以下
年千人重伤率0.4‰以下
年千人负伤率7‰
(2)造机、武备、蓄电池厂:无死亡
年千人重伤率0.4‰以下
年千人负伤亡率5‰以下
(3)仪表厂:无死亡
年千人重伤率0.3‰以下
年千人负伤率3‰以下
5.企业升级考核年度和申报期间发生无人员伤亡的重大经济损失事故: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或发生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十万以下的事故二次的不能升级。
6.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查属实不影响升级或考核:
(1)遇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伤亡事故或经济损失;
(2)坏人破坏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伤亡。
五、航空工业部
1.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部和地方政府颁发的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制度。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健全,并不断充实、完善。做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均有章可循,并严格执行。
2.积极开展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凡操作工人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培训率达到100%,并作到持证上岗。各级领导干部(中层以上)的培训率达到100%。
3.改善劳动条件。努力开展尘、毒作业及各种有害作业的治理工作,合格率达到80%。
4.有计划地消除事故隐患。凡重大隐患均要做到有计划、有技术方案、经费落实,如期实现。在实现之前,有可靠的临时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5.企业在升级考核申报期间,在生产工作岗位,凡由于管理不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造成的责任事故,年死亡率低于0.05‰,年重伤率,万人以上的企业低于0.25‰,五千人至万人的企业低于0.4‰,五千人以下的企业低于0.6‰。
凡属于下述情况之一者,经核实可以不影响升级。
(1)甲方企业暂时性派人到乙方企业帮助工作,发生死亡事故,责任不属于甲方,应由乙方负责的。
(2)与地方或外单位联营等新经济形式派出的,经济上与本单位独立的企业职工发生的工伤事故。
6.企业在考核申报期间,如果在批生产线上,由于管理不善或违章行为发生无伤亡人员的重大经济损失,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的,不能升级。
7.已进入国家级的企业,达不到上述指标要求的,限期一年内整顿达标,一年内仍达不到指标的,撤销其国家级企业的称号。发生特大事故的立即撤销其国家级企业的称号。
六、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公司
企业升级考核说明:
1.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重大伤亡事故当年不得上等级;
2.表中指标不包括交通事故和非因工死亡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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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 业 类 型 | 特级 一级 二级
--------------|---------------|-----------------
| 联合企业、矿山企业 |0.08 0.15 0.20
死亡率(‰) | 基建、露天矿山 |0.05 0.10 0.10
| 重冶、轻冶 |0.03 0.05 0.03
| 加工、机械、地质、勘察、稀有|0.02 0.04 0.06
--------------|---------------|----------------
| 联合企业、矿山企业 |0.20 0.50 0.65
重伤率(‰) | 基建、露天矿山 |0.15 0.35 0.50
| 重冶、轻冶 |0.12 0.25 0.35
| 加工、机械、地质、勘察、稀有|0.10 0.25 0.30
--------------|---------------|----------------
| 联合企业、大型矿山、井巷工程|85 80 75
粉尘合格率(%) | 基建、大型露天矿、中小矿山 |80 75 70
| 重冶、轻冶 |70 65 60
| 加工、机械、地质、勘察、稀有|85 80 75
--------------|---------------|----------------
| 加工、稀有、矿山、机械、 |93 85 70
污染物综合排放达标率(%) | 重冶、轻冶、联合企业 |90 80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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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死亡率、重伤率均指年累计指标;
4.职工因工死亡率和岗位粉尘合格率为主考指标;
5.长期安全生产好的企业偶然发生一次非重大责任事故和基础薄弱,但领导重视,伤亡事故下降幅度较大,可适当放宽,但须报总公司安环部批准。
七、中国包装总公司
1.企业在升级考核年度和申报期间发生死亡事故致死亡一人以上(含一人),或重伤事故三人以上(含三人),原则上不能升级。但死亡一人,并且符合下述情况之一者,经当地劳动保护监察机构核实批准后,可以不影响升级。
(1)伤亡事故不是发生在生产工作岗位,确属偶然,并非管理不善;
(2)企业暂时性派人到外单位帮助工作,发生死亡事故,责任不属于企业,应由外单位负责的。
2.企业升级考核年度和申报期间发生无伤亡人员的重大经济损失事故,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或发生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十万元以下的无伤亡人员的较大经济损失事故二次以上(含二次)的,不能升级。
3.已进入国家级的企业,发生上述事故,达不到安全生产指标要求的,总公司将通报批评,限期整改,一年内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指标的撤销其国家级企业的称号。
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重大伤亡事故及发生特大事故的,立即撤销其国家级企业的称号。
4.各企业升级的安全工作必须按以上规定进行认真考评,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违反者,取消其升级资格。
八、水利电力部
1.在考核年度和申报期间内,未发生由于本企业责任而造成的结构倒塌、设备损坏等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未发生由于本企业责任而造成的火灾、爆炸等一次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经济损失事故;或两次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及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较大经济损失事故。
2.在考核年度和申报期间内,属本企业责任而发生的因工死亡率和因工重伤率应符合下列考核指标的规定:
因工千人死亡率不超过0.2;
因工千人重伤率不超过0.5。
以上两项指标,如果在考核年度内超过上述规定,可连续上推两年(包括考核年度在内三年)进行综合平均考核,如不超过指标规定,可以定为符合标准要求。
九、铁 道 部
铁道部企业升级人身安全考评指标。
十、中国民用航空局
1.民航运输企业申报国家二级企业,其飞行安全指标为:(1)每万运输飞行小时机毁或机毁人亡事故(即现行的二等、一等飞行事故)发生率为0.025;(2)每亿客公里旅客死亡人数为0.08;(3)每万通用航空飞行小时机毁人亡事故(即现行一等飞行事故)发生率为0.09。凡超过上述指标者,不得申报国家二级企业。考核时,拟连同考核年度前10年的安全情况进行综合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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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 家 二 级 企 业 |国家一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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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杜绝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重大职工伤亡事故; |
|2.杜绝一次死亡、重伤五人以上(含五人)的职工多人伤亡事 | (暂缺)
铁路局、铁路分局 | 故; |
|3.年度职工千人死亡率控制在0.06以下,职工千人重伤率控制|
| 在0.12以下。 |
---------|------------------------------|------
|1.杜绝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重大职工伤亡事故; |
|2.杜绝一次死亡、重伤五人以上(含五人)的职工多人伤亡事 | (暂缺)
铁路工程局、工程处| 故; |
|3.年度职工千人死亡率控制在0.17以下,职工千人重伤率控制|
| 在0.6以下。 |
---------|------------------------------|------
|1.杜绝职工死亡事故; |
铁路工厂 |2.年度职工千人重伤率控制在0.2以下。 | (暂缺)
-----------------------------------------------
2.在申报国家二级企业的考核年度和申报期间,凡发生责任性运输飞行等级事故(含一二三等事故),通用航空二等含以上事故、劫机和破坏事件,以及因管理不善发生在生产工作岗位上的千人死亡率超过0.1‰,或五万元(含5万元)以上无人员死亡的重大地面事故二次以上,十万元(含10万元)以上无人员死亡的重大地面事故一次以上。不得升级。
4.凡已进入国家级的企业发生上述事故,达不到安全生产指标要求的,由民航局提出警告,限期整改。一年内仍达不到安全指标的,撤销其国家级企业的称号。发生运输飞行机毁或机毁人亡的重大事故,立即撤销其国家级企业的称号。
十一、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1.因工年千名职工死亡率为0.07‰。
2.因工年千名职工重伤率为0.2‰。
3.一次性直接经济损失不得超过十五万元。
上述三个条件,企业有一项达不到者,即取消申报资格。
十二、林 业 部
1.林业国营木材采伐运输企业安全考评指标为职工千人死亡率,四川、陕西两省为0.3‰;其它省、自治区均为0.15‰。
2.林业国营木材加工、林产化工、机械制造、基本建设企业,按照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等部门联合发出的全企管(1988)1号《关于企业升级中考评安全问题的暂行规定》中有关规定进行考评。
3.千人死亡率超过规定的企业不能升级。企业职工因工死亡控制人数取整数计算。国营木材采运企业上年度无死亡事故的,千人死亡率可与上年度累计合并计算。
4.任何企业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重大伤亡事故,即不能升级。
十三、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
企业升级中安全考评的综合指标拟定为千人死亡率为0.06‰;千人重伤率为0.35‰。
十四、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1.油田、勘探企业(从事石油钻探与开采的企业,即各石油管理局、勘探局)
千人死亡率≤0.013
千人重伤率≤0.35
2.物探、管道和运输辅助企业(包括: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局、石油管道局、石油运输公司)
千人死亡率≤0.09
千人重伤率≤0.25
3.基建施工、机械厂等企业(包括一六七八工程公司,石油机械制造,加工厂)
(一)6000人至2000人的企业
企业在升级考核年度和申报期间发生死亡事故,致死亡一人以上(含一人)或重伤事故三人以上(含三人),原则上不能升级。但死亡一人,并且符合下述情况之一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护监察机构核实确定,出具证明,可以不影响升级;
(1)伤亡事故不是发生在生产工作岗位,确属偶然,并非管理不善;
(2)甲方企业暂时性派到乙方企业帮助工作,发生死亡事故,责任不属于甲方,应由乙方负责的。
(二)2000人以下的企业
(1)企业在升级考核年度和申报期间,不得发生死亡事故和上述1、2两条之情况。
(2)企业在升级考核年度和申报期间重伤事故不得超过两人(含二人)。
4.关于上述安全考核指标的说明
(一)企业在统计计算千人死亡、重伤率时,只取两位小数。小数点后面的第三位数,按照四舍五入的计算方法进行处理。如某企业的千人死亡率0.145则该企业的千人死亡率应将0.005收上为0.15,如果0.144,则舍去0.004,为0.14。
(二)在物探管道、运输企业中,当企业人数不足一万,按千人死亡率考核指标计算死亡不足一人、重伤不足三人时千人死亡率和千人重伤率的计算,可以将前两年的千人死亡率和千人重伤率与本年相加,取其平均值,并结合该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如果安全管理好,指标又未超过,则可准予升级。
(三)企业实际千人死亡率在考核指标的60%以下,而千人重伤率未超过考核指标的40%,且该企业的安全管理比较好,亦可升级。
十五、交 通 部
1.总则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53号《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的精神和全国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原国家经济委员会和劳动人事部〔1988〕1号《关于企业升级中考评安全问题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交通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交通行业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单位)。
(三)本规定所考核的企业、单位的职工伤亡事故,必须符合国家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劳动部对《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问题解答、说明,以及劳动部劳字〔1988〕87号《职工伤亡事故统计问题解答》的要求。原始资料必须完整准确。
(四)交通行业企业升级中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指标是国家级企业的主要考评指标,具有否决权。
2.考核指标
(一)行业分类和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累计考核指标(见附表)。
(二)符合规定考核指标的企业、单位。在升级考核年度和申报期间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重大伤亡事故,该企业不得升级。
(三)属于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累计考核指标附表序号所列1——10的行业中的企业,其六千人以下(含六千人)两千人以上(不含两千人)的企业、单位,在升级考核年度和申报期间,发生死亡一人(指死亡超指标,重伤符合指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护监察机构核定,出具证明,可不影响该企业升级。
①该企业、单位在此次事故前已连续三年无职工伤亡事故;
②非生产岗位发生的死亡事故;
③非本企业、单位的责任造成的死亡事故。
(四)两千人以下(含两千人)的企业、单位,在升级考核年度和申报期间无死亡事故,但重伤一人(指重伤超指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护监察机构核定出具证明,可不影响升级:
①该企业单位在此次重伤事故前已连续三年无重伤事故;
②非生产岗位发生的重伤事故;
③非本企业责任造成的重伤事故。
(五)经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发现的不安全隐患,并指令限期整改而又没有如期整改的企业单位,根据其对不安全隐患的预整改程度,评定其升级与否:
①在计划整改之中,并且已有实施方案,给予宽限整改期,允许企业、单位升级;
②虽有整改计划,但无实施方案,可延缓企业、单位升级期;
③无整改计划的企业、单位,不得升级。
(六)未发生伤亡人员的重大经济损失事故,按交通部有关规定执行。
(七)已进入国家级的企业,发生工伤事故,达不到安全生产指标要求的,由审批单位提出警告,限期整改。一年内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指标的,撤销其国家级企业的称号。发生特大事故的,立即撤销国家级企业的称号。
3.附则
(一)企业、单位升级考评工作,须有行业人事劳动部门和地方劳动部门参加。
(二)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过去沿用的安全生产指标同时废止。
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累计考核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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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二级企业 |
序号|行 业 分 类|-----------| 备 注
| |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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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远洋运输 | 0.10| 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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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沿海运输 | 0.12| 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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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沿海港口 | 0.14| 0.60|沿海港口职工人数中包括农民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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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内河运输 | 0.20| 0.40|换工时,两项指标均乘以1.2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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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内河港口 | 0.14| 0.55| 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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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航务工程 | 0.10| 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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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航道工程 | 0.10| 0.40|
---|-------|-----|-----|---------------
8 | 公路工程 | 0.20| 0.45| 包括公路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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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汽车运输 | 0.17| 0.45|
---|-------|-----|-----|---------------
10| 救助打捞 | 0.20| 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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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汽车装卸搬运| 0.06| 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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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船舶制造修理| 0.08| 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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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港机制造 | 0.07| 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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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筑机制造 | 0.08| 0.40| 包括航标及汽车保修机械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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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燃料供应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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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物资供应 | 0 | 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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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外轮代理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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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其他企业 | 0.07| 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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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农 业 部
水产行业捕捞企业升级安全考评指标:
万吨鱼死亡率指标为0.4;
万吨鱼重伤率指标为1;
十七、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军需生产管理部
鉴于全军企业工厂,难以制订统一的标准。我们意见,凡升国家级企业的军队工厂均按国家各部、委制订的同行业安全指标考评。各部委安全指标未包括的部分行业工厂即按全企管〔1988〕1号文件中的其它条款规定进行考核。十八、轻 工 部
按全企管〔1988〕1号文中的条款进行考核。十九、中国烟草总公司
根据烟草行业的情况,总公司不另制订安全考评指标,企业升级中安全工作按照全企管〔1988〕1号文中对生产工作环境危险程度小的行业统一规定进行考评。
二十、商 业 部
按全企管〔1988〕1号文的规定进行考核。
二十一、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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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公安部等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二〔2008〕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农机(厅)局:
今年以来,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交通事故时有发生。1至5月份,全国发生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交通事故5409起,死亡1877人,伤5732人。其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2起,死亡42人。特别是5月15日贵州省贵定县窑上乡一村民驾驶拖拉机,搭载42人,从茶山村谷几关寨前往报管乡,当行至贵定县境内乡道破长河大桥时,车辆撞坏桥面左侧护栏,坠入垂高为13.5米的破长河,造成29人死亡,4人重伤。这些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充分暴露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违法行为依然突出;一些地方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对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执法监督不严;农村部分群众安全意识比较薄弱,冒险搭乘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农民出行难问题突出,农村道路通行条件差。对此,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有关部门就治理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工作做出部署。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治理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监管,切实落实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安全监管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强化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安全监管,把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的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特别是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研究制定治理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的具体措施,严格落实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构建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公安、农机、交通、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治理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等违法载人工作的合力。农机部门要认真做好拖拉机登记和年度检验,驾驶证申领、换发、审验,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强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健全完善农村道路安全防控网络,严厉查处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和无证驾驶、无牌无证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县乡道路要完善防护设施和提示标牌,加强日常维护和管理。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工作,积极主动会同公安、农机等部门认真做好治理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的各项工作。
二、开展对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的清理整顿工作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精神,进一步加大治理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工作的力度,针对薄弱环节,采取针对性措施,务求取得实效。
一是公安部门要组织开展对无牌无证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的专项整治,对于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农机、公安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核发牌证,纳入日常管理;对于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并严禁上道路行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依法予以扣留;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要依法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
二是农机、公安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对辖区内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的技术状况进行检验。对于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要严禁继续上道路行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强制报废。
三是农机、交通等部门要对辖区内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的驾驶人培训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和清理。取缔违规培训机构,杜绝违规办班现象。
四是公安部门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奥运道路交通安全攻坚战,全力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行动,集中警力,依法严查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载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依靠乡镇党委、政府,发动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加强对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驾驶人的教育管理,制止农村群众搭乘上述车辆赶集出行。
五是交通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大农村建设投资力度,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农村公路的技术和安全状况;要结合隐患治理年活动,对新建农村公路要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对在用农村公路要抓紧开展安保工程试点,及时排查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逐步予以整治。
六是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定期向公安部门提供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以及拖拉机驾驶证发放的资料、数据。公安部门要将拖拉机驾驶人违法情况、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及时向农机部门通报。
三、加强农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农民的交通安全意识
一是各地要按照中宣部、公安部、教育部、司法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部署,深入实施“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活动。要运用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在农村大力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努力增强广大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使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无证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超载和违法载人等严重违法行为明显减少,使农民群众自觉抵制乘坐违法载人运输车辆,农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得到明显遏制。
二是农机和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开展“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平安农机示范乡(镇)”、“平安农机示范村”、“平安农机示范户”的示范作用,开展“平安农机”宣传教育活动,采取给农机手送创建“平安农机”倡议信,为群众放映“平安农机”教育警示片,向村屯送“平安农机”安全宣传挂图,给农机户送“平安农机”知识手册,在村及中小学校上“平安农机”知识课等形式,广泛普及拖拉机安全知识。
三是各地要把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活动内容,纳入即将开展的“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中,针对农村的特点,采取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对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车主、驾驶人和农村群众的安全教育。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农户、进学校、进家庭活动,以案说法,努力提高广大农村群众特别是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
四、加强政策研究和指导,从源头上解决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问题
各地安全监管、公安、交通、农机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强对农村地区农民群众出行问题的调研,并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制定出台相关政策,从法制、体制、机制、投入等方面,研究解决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问题的治本措施。要认真总结和借鉴一些地方成功经验和做法,通过采取政策引导、市场运作、企业经营、政府监管、税费减免等措施,吸引社会投资,整合社会力量,大力扶持和发展农村公共交通。要针对农村道路交通发展的新形势,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切实研究解决公路安全隐患和县乡道路交通管理力量不足等问题,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便捷、安全、舒适的出行环境,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农村地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五、严格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导致的群死群伤交通事故,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重点要查清:一是查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登记和年度检验情况;二是查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的安全技术检验情况;三是查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驾驶人员驾驶证申领、换发、审验和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四是查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安全监管责任制的建立与落实情况。对事故负有领导、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要用事故教训推动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安全监管工作,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完善有关法规标准和管理办法,采取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并督促各项整改措施切实落到实处,防范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