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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越权批地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4:26:24  浏览:85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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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越权批地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越权批地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部分地方政府越权批地情况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90〕8号)发出后,各地就贯彻这一通知先后进行了部署。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越权批地清理工作的通知》,重点明确,措施有力,现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认真做好越权批地清理工作,对增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人的法制观念,树立依法行政的意识,管好用好土地有着重要意义。从目前情况看,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对这项清理工作重视,行动快,措施有力。相当一部分地区已完成自查,正进行逐级检查验收。但也有少数地区行动迟缓
甚至至今尚未行动,有的在清理中对一些问题避重就轻。希望这些地区立即行动起来,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国务院8号文件的要求,认真搞好清理工作。

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越权批地清理工作的通知
(1990年3月28日)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国务院国发〔1990〕8号文《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部分地方政府越权批地情况的报告通知〉的通知》要求,今年上半年要在全国范围内对《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越权批地的情况进行一次清理,这对增强各级领导人的法制观念,树立依法行政意识,管好用好? 恋赜凶胖匾庖濉N巳险婀岢构裨和ㄖ瘢词蓖瓿稍饺ㄅ氐那謇砉ぷ鳎刈魅缦峦ㄖ? 一、各级政府要把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清理越权批地作为当前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充分认识清理和制止越权批地,对建立土地管理新秩序,确保《土地管理法》全面实施至关重要。各级政府都要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制订措施,尽快组织实施。按国务院要求,这
次清理工作的重点是:1987年1月1日实施《土地管理法》以来,政府发文越权批地;政府研究决定,主管领导签发,由部门发文越权批地;将一个项目的用地“化整为零”多次审批;政府领导默许,部门批准或擅自决定的违法用地。同时,也要对各类建设违法用地和干部、职工违法占地建
私房问题一并进行清理,于今年6月底基本结束。
这次清理工作任务重,时间紧,各级政府务必加强领导。市地、县(市、区)疑立越权批地清理领导小组,由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监察、计委、土管、司法等有关部门参加,组成具体工作班子,集中时间和力量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二、采取切实措施,扎扎实实地抓好越权批地清理工作。对这次越权批地和违法占地案件的清理工作,各级都要认真进行,重点在县(市、区)级,要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在县(市、区)级自查的基础,市地进行普查,省里组织抽查,逐级检查验收。县(市、区)政府要对用地批
件进行认真全面清理,对清理出来的问题,要依据政策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备齐各种原始批件和有关资料,接受上级的检查。省、市地要对按审批权限审批的建设用地认真组织自查。交通、水利、城建等部门要按国务院要求,有组织地进行自查。各地要将清理越权批地和违法占地情况
及处理意见,按照用地审批权限逐级报送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市、地要于6月中旬向省政府写出书面报告。
三、认真掌握政策,妥善处理有关问题。对清理出来的越权批地和违法占地案件,按《土地管理法》、省实施办法和《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凡是越权批地的文件一律无效。已竣工和符合规定的续建项目,其用地按审批程序和权限重新报批。其他越权批地在建
项目,一律暂停建设,由原批准用地的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后,按照规定逐级报批。确定停建的项目,尚未征用的土地仍为集体所有,退回原集体耕种,凡国家已经征用的土地,办理承种手续,暂由农已耕种,等国家建设需要时收回;已无法耕种的土地,可按调整投资结构的要求,调给符合
用地规定的建设单位使用。
对越权批地的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者,土地管理部门要依照《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书面建议并附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据,提请当事人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处理。处理时要掌握好政策界限,做到宽严适度,依法办事,以理服人,起到
处理一件,教育一片的作用。
四、要认真组织检查验收。清理越权批地和违法占地案件结束时,各级要认真组织检查验收,达不到验收标准的要进行复查。检查验收标准是:(一)按照清理范围全部进行了清理,所有越权批地的原始批件和有关资料齐全;(二)对越权批地的项目有处理意见,需补办手续的按审批权限
补办了手续;(三)对越权批地的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者提出了处理意见;(四)对清理工作写出了书面报告,并制定完善了审批用地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决定在省土地管理局设立越权批地清理工作办公室。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和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当地情况,抓紧研究部署,切实把这项工作搞好。



1999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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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容管理处罚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市容管理处罚规定

(1991年11月1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44号令)
全文

《天津市市容管理处罚规定》,已于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九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
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市容管理,建设优美、整洁、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
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和郊区、县的建制镇。


第三条 天津市市容卫生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市容卫生环境秩序的主管机关。对违
反市容环境管理制度的行为,除有关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外,市市容卫生管理委员会可
以责成城市建设管理监察队按本规定处罚。


第四条 对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包装物等杂物的,给予批评教育
、责其擦净痰迹或清除废弃物,并可处五元罚款。


第五条 对随地便溺,乱泼污水,乱倒垃圾、渣土、污物的,责其清除,并可按
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罚款。污染面积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平方米计算。


第六条 对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它公共设施上乱贴、乱写、乱画、乱挂
、乱刻的,责其停止违章行为、消除违章物品,并可按每处(张、件)处以十元罚款。


第七条 对未经批准或末按批准的位置、规格、色调等设置户外经营性招牌的,
责其改正;对不改正者,除没收违章物品外,并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的位置、规格、色调等设置户外广告的,责其改
正;对不改正者,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并予以强行拆除。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九条 对未经批准在道路、桥梁和广场、车站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的,应进行
批评教育,责其改正,对屡教不改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
和用具。


第十条 对未经批准在道路上及沿街两侧乱堆乱放物料杂物的,责其限期清除,
对逾期不清除的,除强行清除或没收违章物料杂物外,对乱放物料杂物的个人可处五
十元以下罚款,对乱放物料杂物的单位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对在现状道路上乱盖棚亭、房屋等违章设施的,责其限期拆除,对逾
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并由违章者支付拆除所需费用或以料抵工。


第十二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拆改整修后的街道两侧建筑物、围墙、或改变建筑物
、围墙的外檐结构造型、装饰,色调,以及损坏装饰、私开门脸的,责其停止违章行
为、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并视情节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对在禁止停放车辆的道路上随意停放车辆的,责其改正,对不改正者
,处五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对拒绝、阻碍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
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在查处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
烟头、包装物等杂物以及随地便溺、乱泼污水、乱倒垃圾、渣土、污物的违章行为时
,按照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处罚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市容卫生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8月22日至8月26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从本案,我们不难注意到我国司法公开的力度和质量,凸显我国司法的巨大发展和进步,案件审理过程通过微博等新兴科技讯息手段及时保障司法公开,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一致称赞。

司法公开是现代法治社会普遍遵循的一项司法原则,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确认的基本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之一,在于全面推进司法公开。司法公开作为一项法治原则,是践行司法为民、实现司法民主的关键。司法公开的价值在宏观上表现为保障司法的公正与高效。在实践中,司法公开在内容与形式上不断拓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制度上和其他方面的缺陷和不足。

第一、我国司法公开在立法上和制度上存在缺陷。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这是宪法对司法公开的要求,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在宪法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法规又进一步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为了更进一步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制度, 200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推动了司法公开工作。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规定了从立案、庭审、执行到听证、文书、审务的全面公开,从而使人民法院的司法公开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但是,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公开制度还存在着某种缺陷和问题,比如立法进程明显缓慢,司法公开的监督机制不健全等,这些都制约了司法公开制度的发展。

第二、司法公开的形式大于内容。目前部分法院在做庭审网络直播,要么图文直播,要么视频直播,感觉很热闹。但仔细一看,形式意义远大于实质内容,多是简单案件,新案难案少;当庭宣判少;往往一播了事,后续报道少。在司法实践当中,如开庭走过场、不尊重当事人陈述和辩论的权利、证据不经质证就作为裁判依据、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交待不清、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予回应的现象依旧存在。

进入新时期,司法公开也不再是单纯的庭审公开,它不仅贯穿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包括立案公开、庭前准备活动公开、开庭审理公开、判决公开、执行公开等,而且包含了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司法公开对于促进司法进步具有重大作用,我们应将采取哪些措施来不断完善司法公开制度呢?

第一、提高对司法公开的思想认知。一定意义上,我们从来不缺制度,缺的是真正落实制度的人。司法公开对当事人、对广大群众而言是一项基本权利,做为国家司法机关的法院要充分尊重这种权利,要放下权力本位的思考模式,司法公开原则也得到我国的宪法、法院组织法以及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确认的,司法公开制度已成为人民法院各项审判工作必须严格遵循的基本宪法原则和基本诉讼制度。实行司法公开,是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司法公开作为一项法治原则,是人民法院践行人民性的要求、是维护人民权益的关键,是取信于民的基本方法之一。做为法院,尤其是每个法官要从观念上彻底摈弃职权主义思想,要以人为本,提升自身素质,通过培训、观摩、互相交流借鉴、院领导带头开示范庭等方式,提高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裁判文书制作能力,提升法官落实司法公开的意识与能力。

第二、建立健全司法公开制度,不断夯实司法公开保障基础。面对当前部分法院“司法公开”的随意性,应该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切实解决在“司法公开”内容上存在的“文字公开而操作不公开、形式公开而内容不公开、表面公开而实质未公开、对内公开而对外不公开”现象,通过制度的制定解决好司法公开范围不清,“审判秘密”界限不明的问题。针对有的法院把司法公开当作临时性、应急性的工作,忽视了“司法公开”的长效性建设,还要制定司法公开实施过程、结果的统一细致的监督规范和责任追究制度,促进法院人员开展司法公开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要制定具体的分工细则,分解任务,明确职责,专人负责公开场地和信息化平台更新、拓展、维护,层层把关、层层审批、层层核准,保证公开的全面性、彻底性、正确性。

  第三、不断推进司法公开机制创新。法院在开展司法公开,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迫切需要提高司法亲民性,主动宣传自己,让社会了解法院在做什么。而且,目前的“司法公开”形式过分侧重于法院信息的单向传输、正面引导,信息交流的双向性、互动性、生动性不够,影响了“司法公开”的实效性。法院还应该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树立人民法院良好的社会形象,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让广大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温暖和司法的威严,促进我国司法事业向更高水平发展。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