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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墨西哥文化交流混合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纪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2:32:43  浏览:90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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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墨西哥文化交流混合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纪要

中国 墨西哥


中国、墨西哥文化交流混合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纪要


(签订日期1986年10月3日 生效日期1986年10月3日)
  根据一九七八年十月二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墨西哥合众国政府所签订的文化交流协议第八款的规定,两国文化交流混合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一九八六年九月三十日至十月三日在墨西哥城举行。
  中国代表团团长是文化部副部长宋木文先生。
  墨西哥代表团团长是外交部国际合作总司司长豪尔赫·阿尔贝托·洛索亚大使。
  双方代表团成员名单见附件一。
  混合委员会第三次工作会议议程如下:
  议程
  1.开幕式 双方代表团团长讲话
  2.评价一九八四—一九八六年期间文化交流计划执行情况并换文
  3.制定文化协定一九八六—一九八九年执行计划
  豪尔赫·阿尔贝托·洛索亚大使向中国代表团团长和尊敬的代表团成员表示欢迎,然后指出:我们生活在结构发生前所未有的巨大质变的时代,这种变化深刻地改变着世界舞台,并急迫地提出了社会和睦相处的模式。他强调说:当我们社会被迫面临着毁灭性的殖民主义时候,捍卫本国文化本质的斗争则具有巨大的意义。历史记载这种不仅为了维护政治独立,同时也是为了维护明智的生活观念的重要性,到二十世纪末,捍卫文化本质又具有了世界意义。洛索亚大使指出: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保护本国文化理所当然地成为政治斗争的第一线。而在这场斗争中,墨西哥和中国通过加强其双边关系和继续多边范围的工作,必将起表帅作用。
  最后,他强调指出:墨中教育和文化交流正在树立一个相互尊重,坦率和不需要中间人物进行对话的典范。
  文化部副部长宋木文先生在讲话中对墨西哥有关机构的代表所给予的盛情款待表示感谢,并对两国间的文化合作成果表示满意。他说,中墨两国现存的良好关系和悠久文化传统为两国之间的文化交流和合作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自一九七八年中墨两国签订文化协定以来,两国的文化交流得到了发展。这些交流有利于两国文化艺术的发展,加深了两国人民的友谊和互相理解,并且在其他领域也发生了积极的影响。他强调指出,对外文化交流是中国对外开放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国正在采取各项政策和措施使中国文化艺术事业得到长期稳定的发展,这也有利于对外文化交流工作。他表示希望中墨两国在文化方面的合作将有一个新的发展。
  会谈结果,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墨西哥合众国一九八六—一九八九年文化交流计划,正文见附件二。此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双方代表团商定,中墨文化交流混合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一九八九年在北京举行,由各自有关机构官员代表出席,日期通过外交途径确定。
  本纪要包括两个附件,均为纪要的组成部分。本纪要于一九八六年十月三日在墨西哥城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一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墨西哥合众国政府代表
    文化部副部长         外交部国际合作总司司长
      宋木文          豪尔赫·阿尔贝托·洛索亚
     (签字)              (签字)

 附件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文化
         协定一九八六年至一九八九年执行计划

 一、教育和学术交流
  1.双方交换本国国家教育制度方面的情报和文件,为专家、官员和教师代表团的访问提供方便。
  为此,公共教育部将于一九八六年十月三日至八日接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的一个官员代表团。
  在此方面,墨西哥公共教育部中等教育副部有兴趣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派遣学校果园生产和各级教育中的健康教育方面的墨西哥专家。
  2.双方为两国大学和高等教研中心之间开展学术交流,教师与研究人员进修,讲学和共同进行研究工作提供方便。
  墨方表示,墨西哥学院有兴趣继续保持与中国有关单位的现有关系;墨西哥首都自治大学有兴趣同中国有关大学商定农业经济方面的合作计划。
  3.双方为建立新的联系和合作关系,对应邀出席国际性聚会、学术讨论会和大会的教师、专家在东道国有关单位举行报告会提供方便。对此,墨西哥外交部玛蒂亚斯·罗梅洛外交学院表示感兴趣。

 二、语言和文化
  4.墨方通过其公共教育部和墨西哥国立自治大学建议中方鼓励西班牙语的传播和教学,以及开设有关墨西哥历史和文化课。
  中方表示有兴趣考虑墨方的建议。
  5.中方通过提供访问教师和教材支持墨西哥学院和墨西哥国立自治大学等高等教育机构发展有关中国语言和文化的教学;同时研究支持在中国出版墨西哥研究人员所写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作品的可能性。

 三、奖学金
  6.双方通过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墨西哥公共教育部和墨西哥外交部在充分提前的期限内确定每年可提供的奖学金名额和条件,使对方的留学人员能在大学和高等教研中心的研究生班、专修班学习或进行研究工作。

 四、艺术交流
  7.双方鼓励两国有关机构通过签署协议,组织戏剧、音乐和舞蹈艺术团的演出。
  8.墨方邀请中方参加每年在墨举办的塞万提斯等国际艺术节和国际比赛。
  9.双方鼓励作家、音乐家、舞蹈家、戏剧家、摄影家,以及各种艺术方面的专家、学者到对方国家进行访问,举办讲座、讲学或进行演出。
  在专家交流方面,墨方对编织、竹器、漆器和中国传统武术等领域表示有特殊的兴趣。
  10.在本执行计划有效期间,双方鼓励每年至少互换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文化艺术展览,并尽可能多举办工艺美术、图片和摄影展览。
  为此,中国邮票展览将于一九八七年上半年在墨西哥展出,作为对墨西哥一九八六年在中国举办的墨西哥邮票展的回访。
  11.双方交换在本国举办的国内外重要画展的图录,以及关于主要参展美术家的研究专著。
  12.双方交流戏剧活动动态和戏剧作品,并交换在各自国内上演的国内外重要剧目的节目单。
  13.双方交换乐谱,以促进了解、研究和充实各自乐队和演奏家的演出曲目。
  14.双方交换有关本国作家和文学作品的情况介绍和评论文章。
  15.双方邀请对方参加文学家大会或聚会,以便作家或文学教师介绍本国文学创作的情况。
  墨西哥作家总协会和中国作家协会互派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
  16.双方鼓励互派出版代表团,研究合作出版的可能性。
  17.双方交换有关文化遗产方面的文件和图片。

 五、视听材料、广播、电视和电影
  18.双方交换有关教育、艺术和科学方面的广播、电视文化节目。
  为此,墨西哥公共教育部通过全国艺术学会、出版宣传总司,内政部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总司,向中国提交可提供的广播电视节目目录,并要求中方提交可提供的相应材料。
  19.双方建议交换广播材料,供庆祝九月十六日的墨西哥国庆节和十月一日的中国国庆节使用,并播放介绍对方国家情况的节目。
  20.中方有兴趣与墨方互派一个广播、电视代表团或一个记者组到对方国家访问和采访。
  墨方注意到中方的兴趣。
  21.双方在对方国家举办包括本国新拍摄的影片电影周,以及专题电影周,或某一时期的电影回顾展,并研究互派电影工作者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的可能性。

 六、情报、出版物和图书的交流及档案馆和图书馆方面的合作
  22.墨方重申,希望中国参加每年十一月由墨西哥公共教育部组办的国际青少年书展和三月由墨西哥国立自治大学组办的国际书展。
  墨方向中方提出参加书展的条件。
  23.双方交换有关图书馆学的情报资料,并研究互派有关专家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的可能性。
  24.双方根据图书交换制度或对等原则,交换由官方机构和高等教研中心出版的图书和期刊。
  墨方向中方提交可供交换的图书和期刊的书单,中方向墨方提供相应的书单。
  25.双方继续在国家档案资料方面的合作,并表示特别有兴趣在文件资料的保存和修复方面进行合作。
  为此,墨西哥全国总档案馆向中方提交其出版物的书单。
  26.双方为互派档案学专家到对方国家进行专业访问和短期考察提供便利。
  根据本国现行法律规定,双方为对方人员查阅、抄录或复制历史文献提供便利。
  27.墨方通过外交部档案,图书和出版总司,建议与中国机构交换各自感兴趣的情报、历史、地理、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出版物,以丰富各自图书馆的馆藏。为此,墨西哥外交部向中方提供墨西哥外交史档案馆藏书书目和两部关于墨西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关系的著作。

 七、体育
  28.双方鼓励两国有关体育组织之间发展关系,交换计划、文件和研究成果,以便确定各自感兴趣的领域,了解培养体育教师的制度,并研究专家和运动员交流的可能性。
  墨西哥公共教育部表示对中学体育教师的培养有特殊的兴趣。

 八、其他
  29.墨方通过全国青年活动资金委员会和其他青年机构建议同中国青年组织交换情况资料,并互邀参加在两国组织的青年国际活动。
  30.凡与本计划合作项目有关的建议,各国负责实施的机构或组织,财务条件、人力、有关人员简历,工作计划,所需资料或目录,日期、期限,其它细节,以及本计划在有效期间出现的问题等,均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31.双方轮流在两国首都由各自大使馆和对方有关机构定期检查和评价本计划的执行情况。
  32.本计划不排除在教育和文化领域内进行其他合作项目,这些项目应通过外交途径具体商定。

 九、财务条件
  33.关于执行本计划内合作项目的必要人员及物资,派出方面负担其国际往返旅运费,接待方面负担其当地旅运费及食宿费用。这些条件及执行每个项目所需的任何其他费用,均应通过外交途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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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人员制服供应办法

卫生部 财政部


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人员制服供应办法

1985年9月15日,卫生部、财政部

一、凡在国家对外开放的海港、空港、车站和国境陆路关口执行卫生检疫任务的工作人员,应穿着卫生检疫制服,佩戴帽徽和胸章。
二、帽徽:为国境卫生检疫徽。帽徽中间有铁锚、螺旋桨、车轮为图案,上方有五颗红星,一颗大,四颗小,下方有天安门,两旁有麦穗。帽徽基底为朱红色,图案为金黄色。帽徽用铜质制做。男帽徽宽50mm、长60mm;女帽徽宽45mm、长55mm。
三、胸章:盾型,上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图案,中间有中文“中国卫生检疫”和英语“QUAR—ANTINE”下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英语缩写“P.R.C”。胸章为铜质,图案除国旗外,基底为墨综色,图案字为金黄色。胸章背后有皮革相依,上方有活夹。
四、钮扣:为金黄色铜质,中间有铁锚、螺旋桨、车轮图案。大衣扣为32mm、袖扣为20mm,西式制服扣为24mm、袖扣为16mm,短袖和长袖用扣均为16mm。
五、领带:黑色、两边平头。
六、帽子:夏帽为大沿帽,男女同。冬帽为咖啡色栽绒平顶黑色皮帽,男女同。
七、手套:黑色人造革手套。
八、鞋:1.皮凉鞋:男为包头式,女为系带半高跟式;
2.单皮鞋:男为三结头式,女为半高跟船式;
3.棉皮鞋:男为高腰三结头式,女为半高跟高腰式。
九、制服式样及用料:
1.冬装:深蓝色毛涤华达呢料(毛涤比例7∶3),双排扣西式套服。
2.夏服:深蓝色毛涤凡尔丁料(毛涤比例7∶3),双排扣西式套服。
3.大衣:深蓝色中等海军呢料,双排扣西式大衣,女有腰系带。
4.短袖衫:白色毛涤确良(毛涤比例5∶5),高领、袖口加边,双肩加带。
5.长袖衫:白色棉涤确良,高领。
十、服装供应办法:
1.冬服:第一年2套,热、温、寒区分别为5、4、3年换发1套,每换装二次加裤子1条。
2.夏服:第一年2套(女同志第一次加发裙子1条),热、温、寒区分别为3、4、5年换发一套,每换装一次加发裤子1条(女同志裙、裤只选一种)。
3.大衣:只限经常在室外执行任务的人员制做1件。寒区加活动的长毛绒里子,温区视需要可加活动长毛绒里子。热、温、寒区换装年限分别为15、10、8年。
4.短袖衫:第一年2件,热、温、寒区分别为2、3、4年换发1件。
5.长袖衫:第一年2件,以后每年1件。
6.帽子:大沿帽每人1顶,帽罩每年蓝、白色各1个,帽架不坏不换。
冬帽:热区不发,寒、温区每人1顶,分别为3、4年换发1顶。
7.皮鞋:单皮鞋,热、温、寒区分别为2、3年换发一次。凉皮鞋,寒区不发,热、温区分别为2、3年换发一次。棉皮鞋,热区不发,温、寒区分别为5、3年换发一次。
8.领带:第一年2条,以后每年1条。
9.帽徽:由卫年部统一制做,每顶帽1枚,以后,以旧换新。
10.胸章:由卫生部统一制做,每人1枚。
11.手套:寒区人造革棉手套1付,温区单人造革棉手套1付。随冬装换发。
12.雨衣、雨鞋:仅限经常在室外现场执行任务的人员发1件(双),热、温、寒区换发年限为5、6、7年。
13.制服用料、大沿帽由卫生部统一组织供应。
十一、工作变动时的着装处理办法:
1.调离(脱离)卫生检疫工作人员,收回所有标志。对分配卫生检疫机关工作一年以内,要求调离卫生检疫机关的,收回全部制服装备,酌退所扣款项。
2.借调外单位工作(含长期出国人员),脱产学习或病、事假半年以上者,暂不做服装。
3.离、退休人员,一律不制做服装。
十二、对不经常到现场执行任务的检疫所、站干部,为便于随时去现场工作,可按服装供应办法制装,换装期延长半倍。
十三、其它着装:
卫生检疫机关的汽车司机、船员、门卫人员,为有利于对外观瞻,便于执行职务,发给冬服(船员为深蓝色呢料,司机、门卫为深蓝色厚化纤料)、夏服(船员、司机、门卫都为深蓝色薄化纤料)各两套;短袖衫两件,长袖衫两件,棉大衣(深蓝色厚化纤料)1件,冬帽、便帽各1顶。制服式样与干部同,不发大沿帽。穿着年限与干部同。每年发解放鞋1双。
十四、收费标准:
所有着装人员一律按下列标准收费(标志除外):六类工资类区的,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122元(即原行政17级套改工资数)以上自负全部工料的20%;不足122元的自负10%。
其他工资类区的,亦按此套改工资的原则,确定自负比例的工资限额。
附:气候区域划分如下:
热区:广东、广西、福建、云南。
寒区:黑龙江、吉林、内蒙、新疆、西藏。
温区:其余地区。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8号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8号



根据《海峡两岸货币清算合作备忘录》相关内容,经过评审,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授权中国银行台北分行担任台湾人民币业务清算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