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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经营收入、经营支出、经营成果审计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05:23  浏览:87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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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经营收入、经营支出、经营成果审计试行办法

电力部


电力企业经营收入、经营支出、经营成果审计试行办法
1995年7月7日,电力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电力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营收入、经营支出、经营成果的审计监督,完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电力集团、省(区、市)电力公司及其所属的企业以产品销售为主的所有经营性收入,以产品生产、加工制造和营销业务为主的各项经营性支出,核算财务成果的全部经营业务应当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实行审计责任制,电力集团、省(区、市)电力公司、基层生产企业的各级审计机构对本级审计范围内的审计事项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上级审计主管部门可以授权下级审计机构对指定的被审计单位进行重点审计,也可以对所属企业直接进行审计。
第四条 实施审计的依据是国家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的财政法规;电力行业的行政法规和财会制度;企业适用的省级政府和实行计划单列的电力集团制定的有关财税物价政策以及会计核算办法等。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审计事项,是对企业经营业务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应遵循的执法原则是:
(一)政策性原则。以国家颁布的财经法规、电力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核算办法为审计依据,按政策进行审查和评价。
(二)客观性的原则。在审计过程中,要联系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充分考虑企业经济活动与市场经济环境之间的经济关系,做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事求是的处理问题。
(三)建设性原则。通过审计监督,督促企业增强遵纪守法意识,提高管理水平,既纠正问题,又促进管理。
第六条 执行本办法应遵循的审计操作规则是:
(一)按审计程序办事。
1、审计机构根据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通知被审计单位。
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通知书,做好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业务核算统计材料的准备,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审计人员根据审查会计资料,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对认为有关的审计事项作出审计工作记录。
根据审计工作记录,对问题的定性要通过审计组集体研究讨论,提出意见,报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构负责人确定。在此基础上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3、企业主管领导审定审计报告。审计机构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纪违规问题需要纠正处理,或视情节需给予收缴处罚的,作出审计决定。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4、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负责人提出申诉,在申诉处理之前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二)在实施审计期间,视需要对财会部门核算岗位之间会计业务处理程序,营业、销售等有关业务与财会部门核算工作衔接、传递进行调查了解。采用的方法主要有查询法、核对法、分析法。
(三)根据审计的需要,对与问题定性有关的审计事项,应当通过对有关部门、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作为定性的依据之一,做到数出有据,定性准确。
第七条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实施审计,视需要可实行延伸审计。进行延伸审计应由被审计单位出面协调并给予配合。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属全国电力生产企业。

第二章 经营收入的审计
第一节 电力销售收入的审计
第九条 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对电力销售实现的确认;
(二)对已实现的电力销售收入的总分类核算和明细分类核算;
(三)销售电量的计量与发售;
(四)售电电价的执行;
(五)电费收入的定期汇交。
第十条 审计的步骤与方法:
(一)电力销售明细分类核算的审计。
1、销售业务(营业)的审计:
(1)审查抄表卡片的原始记录以及倍率计算、线变损失计算、灯动比计算。
(2)审查电费明细卡登记的电量、动力设备容量,重点是应收电度电费、基本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计算。
(3)审查发售表、收费日志登记内容,重点是实际发售的电量和实收电费。
(4)审查银行存款(电费专户)日记帐,重点是电费收缴的及时、准确入帐,有无隐瞒、转移、挪用问题。
(5)审查电费分类明细帐以及各种电费报表,重点是应收、实收、欠收电费的营业核算,电费划交与财务部门据以进行财务处理的依据。
2、核算业务(财务)的审计:
(1)审查电力销售收入明细帐登记入帐的销售收入,重点与营业部门编制的应收电费报表进行核对。
(2)审查银行存款日记款,重点与营业部门划交电费通知单进行核对。
(3)对于营业普查中属于应补收或应退还的当年电费按规定作增减电力销售收入的财务处理进行审计。
(二)电力销售总分类核算的审计。
1、会计核算的合规性:
(1)帐簿设置与会计科目运用的正确、完整。
(2)会计报表的编制与帐簿的核对。
(3)会计凭证借、贷方分别反映的电力销售核算与科目对应关系。
2、帐务处理的真实性:
(1)审查“产品销售收入—电力”帐户核算的电费收入、电费汇交、结转销售利润的及时、准确、真实。
(2)审查“其他应付款”帐户核算的企业代收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费附加,以及组织议价燃料发电收取的燃料附加费或燃料差价的正确、合规。

(3)审查会计凭证的编制,重点是电力销售收入的应收、实收电费的帐务处理。
第二节 热力销售收入的审计
第十一条 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确认热力销售实现的准确、真实;
(二)销售业务和会计核算的正确、合规;
(三)销售热量的计算与热费发售;
(四)热力销售价格的执行;
(五)热费收入的计缴与结转。
第十二条 审计的步骤与方法:
(一)销售业务的审计。
1、审查用户申请供热文书和批准文件,重点是用热范围、热力参数、供用热结算方式。
2、审查供用热合同,重点是热量、热价的确定。
3、审查抄见热量、少回水量的记录,以及热费发售票据。
(二)销售核算的审计。
1、对热力的销售的帐簿设置、会计科目运用的正确合规进行审计。
2、审查热力销售原始凭证,重点是核算热力销售的各种热量、回水损失的准确真实。
3、审查热费收入帐及有关会计凭证,重点是计算热费所执行的价格标准。
4、审查银行存款帐及有关帐户,重点是热费收入及时准确列帐或正确反映欠收热费的真实。
5、对超计划用热、供热补给水率超标的计算执行标准合规性进行审计。
第三节 修造产品销售收入的审计
第十三条 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按照会计核算规则,对于不同结算方式下产品销售收入的确定和实现进行审计;
(二)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分类核算、明细分类核算的正确、合规;
(三)产品销售品种、数量的准确、真实;
(四)产品销售价格执行标准;
(五)产品销售收入有无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四条 审计的步骤和方法:
(一)销售业务的审计。
1、审查产品库存台帐和出库单,重点是产品销售的品种、数量。
2、审查销售部门填发的销售发票,重点是票据的合法性,销售产品的品种、数量、单价的准确、真实。
3、审查产品包装、运输、托收的办理票据,重点是发出商品各项费用的计算内容。
(二)销售核算的审计。
1、对修造产品销售核算设置的帐簿、会计科目的运用进行审计。
2、对不同结算方式帐务处理的合规性进行审计:
(1)采用支票、汇兑、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结算的产品销售,在产品发出后即列作销售收入并正确编制记帐凭证;
(2)采用预收货款结算的产品销售,按合同发出商品后作为销售收入的帐务处理;
(3)采用商业汇票结算,在收到商业汇票后作为销售收入的帐务处理;
(4)采用分期收款结算,对于“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下核算的按合同每期销售实现所进行的帐务处理。
3、审查银行存款帐,重点是序时登记入帐的已收销货款的真实,并与银行对帐单核对。
4、审查销售收入明细帐、总帐、会计报表的一致性。
第四节 其他产品销售及其他收入的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其他产品销售和其他业务收入执行国家政策和行业法规的合法性、正确性。
1、其他产品售价、提供劳务的收费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
2、对外其他产品生产、工业性作业、有偿转让科技成果和工艺技术,是否依照法律规定事先签定合同并认真履行。
(二)审查其他产品销售和其他业务收入核算的正确、合规。
1、会计核算的帐簿和会计科目设置的完整、正确;
2、销售数量、提供劳务的计量的准确、真实;
3、销售收入的帐务处理真实性,重点是遵守财经纪律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的步骤和方法:
(一)其他产品销售的审计。
1、审查产品出库单、提供劳务的计量记录,重点是销售数量。
2、审查销货发票等有关原始凭证,重点是销售价格和收费标准。
3、审查“其他产品销售收入”帐户,重点是企业基建工程、在建工程、福利部门使用本企业的其他产品视同对外销售进行的核算。
4、审查其他产品销售收入总帐、明细帐、会计报表的一致性。
(二)其他业务收入的审计。
1、审查“材料销售发票”及库存材料台帐,重点是提货出库材料的数量和售价。
2、审查“其他业务收入”明细帐及相关的会计凭证,重点是材料销售收入的帐务处理和正确列帐。
3、审查固定资产及包装物出租的核算,重点是租期、租金及收入的正确、真实。
4、审查出售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核算,重点是计价、收费标准的执行及收入的真实。

第三章 经营支出的审计
第一节 电力生产成本的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成本开支的范围和标准的合规性,不应由成本费用列支的有无乱挤乱列,造成成本不实的问题。
1、成本开支范围的正确、合规;
2、各成本项目列支标准的准确、合规。
(二)审查成本核算按照制造成本法的规则进行核算的准确、真实。
1、计入成本的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制造费用),与不计入成本的期间费用的界限划分;
2、按照成本计算对象,划分各种产品的费用界限,对生产费用进行归集和分配的核算;
3、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划分各个月份、年度的成本和费用界限;
4、实行一厂两制、多种经营,在成本核算上划分所有制界限。
(三)审查总分类核算与明细分类核算。
1、会计科目设置与帐务处理;
2、“生产费用”明细帐是否分别按产品和成本项目完整、正确设置,与总帐核对的一致性。
第十八条 审计的步骤和方法:
(一)材料费列支与分配的审计。
1、查阅经过稽核签收的“材料领料单”和生产车间(分场、工区、供电局)编制的“材料耗用分配表”,重点审查:
(1)有无违反规定将技改、业扩、小型基建等工程领用的材料计入生产费用;
(2)有无将生活福利设施的维护用料计入生产费用;
(3)有无将零星购置的属于固定资产管理的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管理用品作为直耗材料计入生产费用;
(4)耗用材料的数量、单价、金额的计算。
2、查阅材料帐及各月有关会计凭证,重点审查:
(1)材料成本的计价采用计划价格的,应由产品成本负担的差异额计算的正确性;
(2)已领未用的材料办理退料或假退的帐务处理。
(二)职工工资核算的审计。
1、查阅“应付工资”明细帐和工资费用分配凭证,重点审查:
(1)按部门进行分配的工资计入有关科目,有无违反规定挤列生产费用;
(2)按车间工时记录计算分配的技改工程、贴费工程等用工的工资分配列入“在建工程”、“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核算;
(3)按产权所有计算分配的管理人员工资,按确定的合理比例在网内机组、合资机组、华能公司机组,以及联营企业间的分配核算;
(4)按产品分配的工资核算。
2、审查工资核算的帐务处理,借贷方核算内容、金额的正确、真实。
(三)折旧核算的审计。
1、查阅“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及固定资产帐簿,重点审查:
(1)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
(2)计提折旧的依据;
(3)计提折旧的计算。
2、计入产品成本的折旧费核算的帐务处理。
(四)修理费核算的审计。
1、查阅“生产费用——修理费”明细帐及材料分配、工资分配等有关的会计凭证,审查一般性修理发生的费用支出直接计入生产成本的核算。
2、查阅“在建工程——修理工程”明细帐,并与“预提费用”、“生产费用”明细帐核对,重点审查:
(1)预提数额;
(2)在建工程支出;
(3)完工结转。
(五)计入产品成本的其他费用核算的审计。
1、查阅费用明细帐及有关会计凭证、原始凭证,审查:
(1)费用项目列支的范围;
(2)费用开支的执行标准;
(3)计缴的税金种类、适用税率及应交税金的计算。
2、审查有关应冲减生产费用的收入按规定进行的帐务处理。
(六)固定费用分摊的审计。
1、查阅生产费用明细帐及有关的会计凭证,审查生产电、热两种产品或多种修造产品应按产品分摊固定费用的项目,有无违规不摊或少摊的问题。
2、通过分配凭证的审查,重点审查固定费用分摊采用的方法和计算根据,有无错算错摊造成产品成本不实的问题。
3、固定费用分摊的帐务处理、核算内容的正确、真实。
第十九条 其他业务支出的审计:
查阅“其他业务支出”明细帐和会计凭证,重点审查材料销售、固定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无形资产转让,以及运输等非工业性作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耗用的材料、工资、修理费、费用,通过分摊计入各该项目的测算比例和帐务处理的正确合规。
第二节 财务费用的审计
第二十条 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费用核算的正确、完整,列支内容的真实;
(二)财务费用开支范围与成本项目的其他费用的界限划分;
第二十一条 审计的步骤和方法:
(一)查阅“财务费用”明细帐,审查各项财务费用发生的数额以及核算的内容。
(二)查阅“短期、长期借款”明细帐,审查借款用途和利息支出。
(三)查阅调剂外汇手续费支出凭证,审查支出的合规性。
(四)查阅“外币银行存款”明细帐及外币汇兑有关凭证,审查汇兑损失或汇兑收益的核算。
(五)查阅金融机构手续费支出凭证,审查手续费支出的真实、准确。
(六)查阅会计报表,审查财务费用支出帐表的一致性。
第三节 发电燃料成本及水费的审计
第二十二条 燃料成本核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燃料成本的核算范围,有无任意扩大范围造成电、热产品燃料成本不实的问题;
(二)审查计入成本的燃料费的价格计算;
(三)审查生产电、热用燃料与其他生产、非生产用燃料的界限划分;
(四)审查燃料消耗量计算的真实、准确,发电、供热标准煤耗计算方法的合规。
第二十三条 燃料成本审计的步骤和方法:
(一)燃料管理业务的核算审计。
1、查阅“燃料月报”的统计记录,重点审查燃料支出各项目及其耗用量,并与财务部门燃料明细帐进出数量核对。
2、查阅“燃料收发、结存月报”及其附件,重点审查天然煤(油)价格的计算。
(二)燃料会计核算的审计。
1、查阅“生产费用—燃料”明细帐,重点审查:
(1)电力、热力耗用燃料的核算通过各该明细科目核算的正确合规;
(2)修理、技改等工程耗用燃料是否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3)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耗用燃料是否通过基建投资核算;
(4)辅助生产车间、设备耗用燃料是否通过“生产费用—材料”科目核算。
2、查阅燃料费用分配凭证,重点审查发电、供热燃料费用的分摊、供热厂用电燃料费的分摊及其计算根据。
第二十四条 水费核算的审计,重点是审查外购水费、水资源费的核算内容的合规性,水费核算帐务处理的正确、真实。审计的方法是通过查阅“生产费用—水费”明细帐及相应的会计凭证,并与水费发生时的结算单核对,审查耗用的水量和计价,计入电力、热力产品成本的水费按电
、热耗用标准煤量比例分摊的正确、真实。
第四节 售电成本的审计
第二十五条 购入电力费核算的审计:
(一)查阅按购电单位分户设置的购入电力费明细帐、应付帐款帐户,以及付费原始凭证,重点审查购入电力费列支的范围。
(二)与各类电量的记录核对,重点审查购电量,不同价种电量之间的划分。
(三)查核有关购电电价的审批文件、合同或协议,重点审查购电价格。
(四)审查生产费用明细帐及有关会计凭证,重点是购入电力费的会计核算以及归集的购电电费的准确、真实。
第二十六条 售电成本核算的审计:
(一)查阅电力公司直属试验所、调度局(所)等为电网生产服务部门的生产费用帐和会计报表,重点审查归集的生产费用。
(二)查阅电力公司本部设帐核算及归集的生产费用。
(三)审查电力公司汇总核算售电成本的报表,重点是审查发电厂结转的发电成本、电业局结转的供电成本、电力公司结转的本部成本,最终归集售电成本的准确、真实。
第五节 修造产品成本的审计
第二十七条 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生产费用、辅助生产费用、制造费用归集与分配的核算;
(二)外购动力的核算内容、方法;
(三)产成品和在产品成本的划分和计算;
(四)修造产品成本核算科目设置及帐务处理的正确、合规。
第二十八条 审计的步骤和方法:
(一)查阅“生产成本”明细帐及各种生产费用明细核算的帐簿、会计凭证,审查材料、工资等成本项目分别按产品,按基本生产、辅助生产部门归集与分配的核算。
(二)外购动力费核算的审计。
1、查阅“生产成本”明细帐及“制造费用”、“管理费用”明细帐并与外购动力分配凭证核对,审查外购动力(电力、热力等)直接用于产品生产和其他用途的归集与分配的核算。
2、查阅用电、用汽计量记录并与动力分配凭证核对,审查核算的耗用量与统计计算的耗用量口径的一致性。
3、审查外购动力费的计价及其根据的合法性。
(三)查阅“辅助生产成本”明细帐及相关的会计凭证、原始记录、审查为基本生产服务进行产品生产和劳务供应所发生的生产费用归集与分配的核算。
(四)查阅制造费用科目及其明细核算帐簿,并与生产成本帐、有关的会计凭证核对,审计制造费用根据发生地点和用途归集,并按车间、部门进行明细核算,在生产多种产品时所采用的分配方法,帐务处理的合规、真实。
(五)审查完工产品成本核算,重点是审查生产费用在完工产品与在产品之间的分配所采用的方法,包括计算的基数、分配率、完工产品产量的正确、真实,在产品约当产量按完工程度进行计算的合规。

第四章 经营成果的审计
第一节 产品销售利润核算的审计
第二十九条 产品销售利润包括电力销售利润、热力销售利润、修造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产品销售利润。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结转的准确、真实;
(二)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计缴、结转的正确、合规;
(三)修造产品销售费用核算和期末结转的正确、合规;
(四)企业与主管局(电力公司)之间产品销售利润结转的真实、完整。
第三十条 产品销售收入、销售成本结转的审计步骤与方法:
(一)查阅“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和“本年利润”帐簿,审查电力、热力、修造产品、其他产品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本期累计发生额结转的正确、真实。
(二)查阅会计报表,审查“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本年利润”帐表的一致性,重点是有无虚报、少报和利用报表调整利润问题。
第三十一条 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核算和结转的审计步骤与方法:
(一)查阅“应交税金”明细帐,审查电力、热力、修造产品、其他产品销售计缴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运用的税率,纳税依据的合法性,帐务处理的合规性。
(二)查阅“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明细核算帐证,重点审计:
1、按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的销项税;
2、当期进项税核算的完整、准确;
3、抵扣进项税之后应交增值税计算的正确、合规,应扣除的项目、金额的真实性
(三)查阅“应交城乡维护建设税”、“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下核算的帐证,重点审计计税基数和运用税率的正确、合规,期末结转“本年利润”的完整、真实。
(四)查阅会计报表,审查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帐表的一致性。
第三十二条 修造产品销售费用核算和结转的审计,是通过查阅按产品设置的“产品销售费用”明细帐,以及按费用项目进行核算的有关帐簿,重点审查:
(一)企业发生的各项销售费用与成本费用的界限划分。
(二)直接按产品归集的费用的真实,不同产品间共同发生的费用分摊比例的正确。
(三)“产品销售费用”核算的帐务处理,期末结转利润的正确、真实。
第三十三条 审查企业与主管局结转产品销售利润的帐务处理,通过核对会计报表重点检查结转利润或弥补亏损的真实性。
第二节 其他销售利润核算的审计
第三十四条 审计步骤与方法:
(一)查阅“其他业务收入”结转其他销售利润的帐务处理的合规性,帐表的一致性。
(二)查阅“其他业务支出”结转其他销售利润的帐务处理的正确性,帐表的一致性。
(三)查阅“应交税金”明细帐,重点审查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计缴营业税及附加的计税基数、税率运用、减免税的项目和幅度、税金结转的正确、真实。
第三节 财务费用和管理费用结转的审计
第三十五条 财务费用结转的审计步骤与方法:
(一)查阅“财务费用”、“本年利润”帐簿和会计报表,重点审查发、供电企业、修造企业“财务费用”余额结转“本年利润”的帐务处理,结转数额的准确、真实。
(二)主管局汇总电热产品、修造产品的财务费用的全面、完整。
第三十六条 管理费用结转的审计步骤与方法:
(一)查阅修造企业按费用项目设置的“管理费用”明细帐,审查管理费用核算的费用项目有无与成本列支的其他费用混淆,管理费用的执行标准和开支范围的合规性。
(二)查阅“管理费用”明细帐及核算的对应科目各有关帐户,审查各项费用发生时的帐务处理,数额的真实。
(三)查阅“本年利润”和“管理费用”帐簿,并与会计报表核对,审查各月归集的管理费用结转本年利润的准确、真实。
第四节 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核算与结转的审计
第三十七条 投资净收益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收益核算重点审查期末投资净收益结转“本年利润”的正确、合规。
(二)各项投资收益的真实,有无转移、挪用等违纪行为。
(三)各项投资损失的真实,有无虚列投资损失问题。
第三十八条 投资净收益审计的步骤与方法:
(一)查阅“投资收益”明细帐,审查投资收益、投资损失核算的内容正确性,数额的真实性,与总帐、会计报表核对的一致性。
(二)查阅股票投资明细帐,审查长、短期股票投资取得股利时作增加投资收益的帐务处理,并且相应增加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
(三)查阅“投资收益”股票投资明细帐,审查转让出售股票执行的牌价,转让所得的计算,帐面实际成本与出售股票取得款项按正、负差额作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处理的正确性。
(四)查阅“债券投资”明细帐,重点审查:
1、短期债券到期收回本息,应按债券购入的实际成本和取得的利息分别作“短期投资”和“投资收益”的帐务处理,并相应增加银行存款。
2、债券到期前中途转让,应按实际取得的款项与债券实际成本的正、负差额,作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处理。
3、按面值购入的长期债券按每期结帐时债券应计的当期利息作投资收益处理。
4、按溢价购入的长期债券,按每期结帐时债券应计的当期利息扣除当期应分摊的溢价金额的差额,作投资收益处理。
5、折价购入债券,按债券应计的当期利息与当期应分摊的折价金额之和,作投资收益处理。
(五)查阅“其他投资”明细帐,审查企业收到其他单位分来的利润的核算。
(六)查阅“本年利润”投资收益明细帐,并与总帐、会计报表核对,审查结转本年利润的投资净收益的准确、真实,企业结转主管局投资净收益的正确。
第三十九条 营业外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核算内容,有无任意扩大范围,混淆营业收入、成本费用支出的界限等违纪问题。
(二)营业外收支核算的合规性,期末结转本年利润的帐务处理的真实性。
第四十条 营业外收支审计的步骤与方法:
(一)查阅“营业外收入”明细帐,并核对会计凭证,重点审查:
1、营业外收入项目的真实、合法,固定资产盘盈和出售净收益、罚款收入、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教育费附加返还款、营业普查中查出的应追缴以前年度电费、热费收入等列帐的真实性;
2、审查有无将营业外收入长期挂帐不作处理或转移挪作他用。
3、营业外收入期末累计发生额结转本年利润帐务处理的正确、真实,总帐与明细帐、总帐与会计报表的一致性。
(二)查阅“营业外支出”明细帐,并核对会计凭证,重点审查:
1、营业外支出项目的正确、合规,有无任意调整项目,扩大支出范围的问题。
2、各项支出的真实,有无混淆成本费用支出、在建工程支出、基建支出、福利支出界限的问题。
3、营业外支出期末余额结转本年利润的正确、真实,总帐、明细帐、会计报表的一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审计职责,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财政法规和电力行政法规的行为(诸如滥收费、乱罚款、乱加价等),有权立即制止和纠正。对于审计过程中查出违法行为的事项,属于审计范畴的另案专项审计处理;属于党的纪律检查或行政监察范畴的,移送有关部门立案查处;属于司法范畴的,经单位领导研究批准,移交检察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不能正确履行职权,应当承担审计法规所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企业所办多种经营的经济组织,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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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昌州政发[2008]58号



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
《昌吉回族自治州河道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州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河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兴利除害,充分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河道采砂收费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昌吉州境内所有河道管理。
  第三条 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行政区域责任制。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州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州河道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按水系、流域、跨县市的河流及县市之间的边界河道,由州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河流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州、县市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州、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机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河道主管机关作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河道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五条 城市建设与城市防洪、河道整治,应统筹规划、同步实施。

第二章 河道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州、县市河道主管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应建立健全河道管理专门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对其境内或所辖区域内河道实行全面管理。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河道统一规划,承担各行政区域内河道的清障、防护工程的加固维修、防洪抢险等任务。
  第七条 州、县市河道管理机构应确保河道、堤防工程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区、州有关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对河道、堤防和护岸工程进行检查,纠正违章行为;
  (三)负责及时掌握汛期的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保证河道防洪安全;
  (四)负责管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砂、土资源,按照负责河道采砂许可管理规定向开采单位或个人征收管理费;
  (五)负责河道防护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
  (六)负责总结推广河道管理经验,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八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
  第九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穿堤、穿河、跨河、临河的建筑物及设施,须按规定的防洪标准设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将施工计划上报河道主管机关。工程竣工后,河道主管机关应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工程运行中,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确保防洪安全。
  第十条 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已建的河道沿河工程,应向河道主管机关申报登记,由河道管理机构按河道堤防安全标准进行检查,不合格者要在限期内改建或拆除。
  第十一条 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部门统一规划,组织营造。单位和集体营造的护堤、护岸林木,实行谁造谁管谁有,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

第四章 河道保护与清障

  第十二条 有堤防河道管理范围为堤防及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含可耕地、草场、林地)、整治工程、行(滞)洪区,以及按规定的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按设计洪水位线间的区域确定。
  第十三条 严禁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洪水位桩等水工建筑物和防汛、水文监测、测量、照明等设施。
  第十四条 河流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未经县市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拆毁。
  第十五条 向河道排放污水、废液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标准,在向环保部门申报之前,应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第十六条 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和行洪通道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在河道内修建围墙、围滩、房屋及道路等阻水、挑流工程,弃置矿渣、煤灰、泥土、垃圾;
  (二)擅自在堤防、护堤地范围内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立窑、埋葬、挖塘、取土、采砂石、爆破、开展集市贸易;
  (三)在堤防安全保护区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石、取土等危及堤防安全活动;
  (四)在堤身铲草皮,挖堤筑路,傍堤蓄水;
  (五)在堤身防渗铺盖、压渗平台上植树;
  (六)在堤身、岸坡及临河十米宽的滩地上耕种;
  (七)在河道防护林以外的河滩地、行洪通道内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立窑、埋葬、挖塘、开展集市贸易和栽植高杆作物。
  第十七条 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爆破、钻探、挖筑鱼塘、考古挖掘和在河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堆放物料。
  第十八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障”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责令设障者限期清除,逾期不清的,由河道主管机关组织强行清除,清障全部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五章 河道采砂

  第十九条 河道采砂包括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采石、取土和淘金(包括其他金属及非金属)。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砂、石、土料属国家所有,由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条 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体整治规划。凡在河道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出河道采砂申请,说明采砂范围和方式,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河道采砂实行禁采区和禁采期管理。
河道主管机关可以依据采砂规划和工程现状划定管辖区内的禁采区。河道主管机关可以依据采砂规划和工程、河势状况随时划定管辖区内的禁采期。 划定禁采区和禁采期后,由河道主管或防汛指挥部进行公布。

第六章 防汛与抗洪

  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抗洪、抢险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防汛工作应当贯彻集中领导、统一指挥与行政区域责任制相结合的原则,所有驻地单位都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听从指挥。
  第二十四条 在汛情紧急的情况下,对一切影响泄洪的建筑物及各类设施,州防汛指挥部有权作出紧急处理决定;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所需的物资、设备和人员,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第七章 经 费

  第二十五条 河道堤防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州、县市财政负担,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 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排涝工程,其修建、维护、加固、岁修费用,按“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由受益范围内的单位承担。专为保护某一企业修建的防洪、排涝工程,由该企业投资。
  第二十七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采砂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河道主管单位足额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河道采砂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在河道内从事挖砂、取土、采石的每立方0.30元;淘金(包括淘取其他金属和非金属)按淘金量收购价的1%执行。
  第二十八条 凡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修复或清淤,一切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二十九条 州县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者挪用。
  第三十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组织堤防保护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义务出工,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维修和加固。

第八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河道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河流流域管理机构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者负责赔偿;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河道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河南省《筵席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筵席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省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范围内设立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均为筵席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并应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缴纳筵席税。
第三条 筵席税按次从价计征,税率为15%。征税起点为人民币三百五十元。凡一次筵席支付金额(包括菜肴、酒、饭、面、点、饮料、水果、香烟等价款金额。酒、烟、饮料、水果自备或另行购买的,按菜肴、饭、面、点价款的25%作为酒、烟、饮料、水果价款合并计算下,同达到或? 魉捌鸬愕模词导驶蚬娑ǖ闹Ц督鸲罴扑阏魇阵巯啊? 第四条 下列筵席免征筵席税:
1、台胞、港澳同胞、侨胞和外籍人员举办的筵席;
2、政府接待外宾举办的筵席;
3、省政府特案批准免税的筵席。
第五条 承办筵席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经营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代征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代征人),应当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代征代缴义务。
第六条 承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承办筵席登记簿,如实登记举办筵席的单位(个人)名称(姓名)、时间、桌数、标准、支付金额。代征筵席税款不得弄虚作假、少报瞒报,逃避税收。
第七条 代征人代征的税款应当依照市、县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按期结算缴款,不得拖延。
第八条 对依照规定履行代征代缴义务的代征人,税务机关应在代征税款5%的幅度内付给代征手续费。
第九条 征收的筵席税税款作为市、县财政的固定收入。
第十条 筵席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纳税人、代征人应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隐瞒和拒绝。
第十一条 纳税人、代征人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河南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对违反《条例》和《细则》的行为,任何人都可以检举揭发,一经查实,按规定奖励揭发人,并为其保密。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河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和本《细则》自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198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