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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确保生活饮用水安全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8:12:38  浏览:90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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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确保生活饮用水安全的决议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确保生活饮用水安全的决议


(2004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大环资委《关于2004年环保赣江行活动情况的报告》,并重点审议了关于加强我省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确保生活饮用水安全的问题。会议同意这个报告。

会议认为,多年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省重视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从总体上保障了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但应当清醒地看到,我省面临的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由于各种因素影响,工业、农业和生活污水的污染未得到及时有效的防治,以致有些地方的水质保证不了生产生活用水要求,饮水难的问题日益突出。有的地方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违法建设排污项目,破坏了水源地环境,影响了水源水质;有的水域重金属污染严重,因长期积累已导致地表水、地下水严重超标,威胁到当地群众的身体健康;有的水域多年达不到功能区标准,已影响到当地群众生活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当前,加快防治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确保生活饮用水安全已刻不容缓。为依法加强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作如下决议: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把保护生活饮用水水源、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作为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工作。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要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水”,并强调“要抓紧解决严重威胁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环境污染问题”。生活饮用水的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抓紧解决严重威胁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问题,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紧迫任务,是关系到科学发展观的落实,关系到实现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和各项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全省上下务必高度重视,把思想统一到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指示精神上来,坚持依法治国,把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作为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工作,不断增强水忧患意识和依法护水的责任感,增强法制观念,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确保生活饮用水水源安全,严防水质性缺水,保障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永续利用。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本辖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的责任,确保生活饮用水的安全。

各级人民政府是保护和改善本辖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的责任主体。要坚持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把本辖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作为考核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对水环境保护实行奖罚分明。要认真依法履职,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制订、实施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规划,划定河流、湖泊水功能区划,制订本辖区改善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的具体目标,采取有力措施,从体制上、政策上建立防治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的长效机制。要重点保护好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保证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分别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Ⅱ类和Ⅲ类标准。各级保护区必须有明确的地域界线,设置标识牌,切实加强管理。同时,要加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的监测、保护和管理,确保地下水水质符合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中的生活饮用水标准。沿河流域的市县人民政府,必须对河流交界断面的水质负责,保证交界断面的水质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必须增强法制观念,依法履行保护水环境的职责,坚决执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责任和措施真正到位。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在发展经济过程中,加强工业污染的防治,保障环境资源的安全,做到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不得以牺牲环境、破坏资源为代价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对发生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除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必须依法追究当地有关行政领导的责任。

三、严格依法行政,从防和治两个方面进行整改。

必须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为先的方针。按照法律规定,禁止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二级保护区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禁止在二级保护区内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有关执法部门必须严格依法行政,严肃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严肃查处任何破坏、污染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的违法行为。要坚决制止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产生新的污染,对在生活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不法排污、污染严重的污染源,该取缔的必须依法取缔,该搬迁的必须依法搬迁,该治理的必须依法治理。对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该批准建设而已批准的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要坚决予以撤销。要加强水环境现场监督管理,采取严格措施,开展经常性的水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从2005年起,用二至三年时间开展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污染专项治理工作,对现有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依法保护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问题要立即整改,限期解决。各级人民政府及环保、水利、建设、卫生、国土、工商、交通、公安等有关执法部门必须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努力提高统一法规、统一规划、统一监督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加强沟通配合,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和生活饮用水环境信息通报制度,信息共享,共同做好依法保护生活饮用水水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问责制,对有关执法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要依法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快城市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提高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综合防治能力。

按照有关规定,到2005年底,南昌市的污水集中处理率应当达到60%以上,2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应当达到30%以上,有条件的县级市和县城也应当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增强治污能力,改善环境质量。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加快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要注重配套管网的建设,保证主体工程建成即可投入使用。已经建成的设施要加强日常管理,保证运行经费,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各级人民政府要转变职能,改革水环境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推动水环境治理的市场化和产业化的发展。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抓紧开征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

五、加强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突发事件的监控,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理能力。

要高度重视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突发事件的处理,编制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处理能力建设。当出现生活饮用水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环境保护部门必须立即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避免和减少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有关执法部门要加强水质状况监测,及时掌握水质变化情况,提高预警能力。要严格按照国家监测规范,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监测断面规范布点,设置监测点位标识牌,不得违规改变。要加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点选址的科学论证,加快城市供水管网的建设和更新改造的步伐,加强城市供水管网的管理,防止二次污染。要加强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对蓄意污染生活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卫生管理,广泛深入地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快改水改厕步伐,保证城乡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

六、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切实增强立法和监督实效。

要加快完善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保护生活饮用水水源提供针对性和操作性更强、符合地方实际的执法依据。要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各级人大要加大执法力度,多层次、多形式地检查依法保护生活饮用水水源情况,对发现的违法问题要抓住不放,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快整改。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组织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务,通过视察和调研,深入基层,联系群众,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对依法保护生活饮用水水源工作进行监督。要继续深入持久地开展环保赣江行活动,这是集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于一体的有效形式,对推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能发挥重要作用。今后环保赣江行活动要突出水资源保护,以保护生活饮用水水源为重点,围绕防治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确保群众饮水安全和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永续利用,经常深入开展明查暗访,求真务实,切实增强监督实效。

七、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不断增强社会各界依法护水的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

保护生活饮用水水源是社会各界的共同责任,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一切单位,都有保护生活饮用水环境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全社会广大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生活饮用水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损害生活饮用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企业经营者应当守法经营,切实履行防治水污染的法定义务,严格实行谁污染谁治理。要组织开展保护生活饮用水环境的志愿者活动。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大依法护水、创建节水型社会的宣传教育力度,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广泛深入持久的宣传教育,宣传和表彰依法护水的先进典型,形成保护生活饮用水环境光荣,污染、破坏生活饮用水环境可耻的社会氛围,增强人民群众依法护水的自觉性,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文明的发展道路。

八、建立和实施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状况公告制度。

为让人民群众依法真正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从2005年开始,省环境保护局要将全省11个设区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环境质量状况和跨市河流交界断面水质状况按月在人大网站、政府网站、江西日报和江西卫视节目上公布,各设区市也要定期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本辖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环境质量状况,接受社会监督。

九、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决议,制订加强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确保生活饮用水安全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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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专题★:
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合理措施(上)
第一部分 保密协议

律师忠告: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勿临渴掘井,宜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戚谦

■戚谦律师•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专题系列一:
商业秘密立法、构成要件、侵权认定及法律责任
戚谦 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13837159892

英国Ibas调查公司近日发布的一项调查报告披露,有三分之二的英国白领在离职的最后一天会将公司内的一些重要文件偷偷带走,包括电子邮件地址、公司的销售计划、公司推介计划和客户数据资料等。
企业在录用一些关键岗位的人员时应签订商业秘密保护条款或协议,而商业秘密保护的措施可以选择脱密措施或竞业限制。《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因此,用人单位为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可以通过合同或协议的方式约定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的措施和事项。
现代意义上的商业秘密,通常译为trade secrets或者business secrets,包括技术上的或经营上的秘密信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六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首次将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国际化,其第七节规定“未披露的信息的保护”,即是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其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规定为三个,即秘密性、具有商业价值以及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五款的规定,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标投标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本单位所拥有的技术秘密,是由单位研制开发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能给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且本单位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数据、计算机程序等等。技术信息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

一、商业秘密的现有立法及相关规定
有关商业秘密,我国法律当中大部分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具体案件的处理依赖更多的还是一些司法解释或行政规章。
1、《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
2、《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
3、《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10月1日)
4、《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4月2日)
5、《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1月23 日起实施,1998年12月3日修改。)
6、《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10月1日)
7、《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家科委,1997年7月2日)
8、《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6月12日)
9、《刑法》(1997年10月1日)
10、《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1999 年7月7日)
11、《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
12、《关于延长和修改两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的协议》(中美,1991年4月12日签 订)
13、《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中美,1992年1月17日签订)
1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2001年11月10日签订)
1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17、《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7年4月5日起施行)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具有的三个构成要件,即秘密性、实用性、保密性:
1、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即“不为公众所知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
   (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五)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六)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提示:上述第(六)项是一个兜底条款,也是认定有关信息是否具有“非公知性”的基本原则,依据这个原则,我们应清楚,所谓的“非公知性”并非要求绝对的从其他途径无法获得,而只是从其他途径获得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存在一定困难即可。而对于那些已为社会公知公用的普通技术和经营方法,则不在商业秘密之例。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指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
如果一项技术无任何与众不同之处,不会让使用者拥任何竞争优势,它便没有竞争价值。 商业秘密须具有现实的使用价值,是确定的、完整的、具体的、可应用的方案,而不应仅是原理性的或抽象的。如果产品的设计仅停留在构思、草图阶段,而未形成一个完整的、可实施的设计方案,是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予以法律保护的。

国务院关于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 〔2011〕 53 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呈报〈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的请示》(黑政发〔2005〕1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哈尔滨是黑龙江省省会,我国东北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国家重要的制造业基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总体规划》实施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要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功能,逐步把哈尔滨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三、重视城乡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7086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加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整治改造,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为周边农村服务。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优化村镇布局,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四、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主城区城市人口控制在46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458平方公里以内。根据哈尔滨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要贯彻城乡规划法关于“先规划、后建设”的要求,禁止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五、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要加快公路、铁路、港口和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与周边地区交通运输条件。加强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系统。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供水水源、给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划定基础设施黄线保护范围,保障建设实施。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和公共安全,加强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震和防地质灾害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城市发展要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集约化道路,坚持节流、开源、保护并重的原则,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依靠科技进步,积极开发新能源,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按照节能减排目标,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工作措施,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的发展,强化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做好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要划定城市水系的蓝线保护范围,加强水资源保护,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和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城市。要加强对太阳岛等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制定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
七、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创建宜居环境。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城市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区位布局和相关资金投入。根据城市的实际需要与可能,稳步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提高城市居住和生活质量。
八、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要统筹协调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按照整体保护的原则,切实保护好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要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紫线管理要求,重点保护好中央大街、花园街等历史文化街区,索菲亚教堂、石公祠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加强绿化工作,划定城市绿地系统的绿线保护范围。要加强对松花江沿岸建筑高度、体量和样式的控制和引导,保护好自然水体、生态岸线和景观风貌,突出北国江城和国际冰雪文化名城的城市特色。
九、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哈尔滨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不得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哈尔滨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哈尔滨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