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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公布第二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1:28:23  浏览:98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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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公布第二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

农业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农业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公布第二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

农经发[2002]14号

2002-12-31
农业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农委(办)、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局)、外经贸厅(委、局)、国税局、地税局、供销合作社,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证监会各派出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精神,按照中发〔2000〕3号文件提出的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推荐的基础上,经专家组评审,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等235家企业为第二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附后)。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骨干力量,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带动农民增加收入、提高我国农业竞争力方面负有重要责任。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要按照党的十六大精神的要求,立足农村、面向农业、服务农民,改善企业经营管理,加强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注重产品质量,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不断提高我国农产品加工业水平和农业综合效益。要尊重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推动农村经济体制创新,进一步探索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有效联结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发展订单农业,搞好产销衔接和生产技术服务,自觉维护农民利益,不断增强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的能力,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扶持农业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采取切实措施,支持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发展。要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开拓市场、引导基地、加工增值、科技创新、标准化生产等方面的带动作用,形成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企业带动基地、基地连结农户的产业化运行机制。
按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运行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对于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附件:第二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



农业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第二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

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御香苑畜牧有限公司
北京锦绣大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华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大发正大有限公司
北京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八里桥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天津挂月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科润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康地万达(天津)有限公司
天津海河乳业有限公司
天津市金钟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河北裕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三河汇福粮油食品制作有限公司
河北华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唐山天申贸易企业(集团)公司
秦皇岛骊骅淀粉股份有限公司
秦皇岛正大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
邯郸市(馆陶)金凤禽蛋农贸批发市场
山西屯玉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恒康乳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粟海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忠民集团有限公司
太原六味斋实业有限公司
内蒙古金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蒙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盘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塞飞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鹿王羊绒(集团)公司
内蒙古呱呱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科尔沁牛业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副食集团公司
辽宁鲁冰花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省大连海洋渔业集团公司
辽宁亚洲红企业集团
辽宁富虹油品集团有限公司
营口大正(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吉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吉农高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华正农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苗苗豆乳(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天景食品有限公司
黄龙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吉林粮食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农垦九三制粉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北大荒米业有限公司
哈慈望奎绿色实业有限公司
大庆市银螺乳业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穆棱富邦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红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桦南白瓜籽集团公司
黑龙江省金秋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龙凤玉米开发有限公司
黑龙江华润酒精有限公司
牡丹江绿特食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上海高榕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海丰米业有限公司
上海曹安菜篮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农工商超市有限公司
南京老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宝宝集团公司
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玖久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富安茧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民康油脂有限公司
江苏晨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徐州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荷仙食品集团
无锡朝阳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金大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花神丝绸(集团)公司
浙江黄岩罐头食品厂
浙江天子果业有限公司
瑞安市华盛水产品加工厂
浙江华发出口茶厂
浙江省义乌农贸城
桐城市鸿润集团公司
安徽省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
安徽和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含山县华阳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丰大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福州超大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省圣农实业有限公司
福建远洋渔业集团公司
福建长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闽中蔬菜食品工业总厂
江西英雄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正邦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猕猴桃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省宁红集团公司
南昌深圳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好当家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新昌肉食有限责任公司
莱阳鲁花浓香花生油有限公司
山东金海缘股份有限公司
淄博得益乳业有限公司
山东大王农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泰安泰山亚细亚食品有限公司
烟台中粮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烟台山村果园绿色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肥城银宝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六合饲料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西王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龙云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北徐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淇县永达食业有限公司
河南邦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郑州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亚卫实业总公司
河南思念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商丘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
湖北天种畜牧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荆楚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省种子集团公司
湖北仝鑫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万宝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中商湖北麻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孝感市南大批发市场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喜阳食品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盛湘粮食购销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油中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益阳粒粒晶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长沙红星农副产品大市场
湖南亚华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恒兴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民昌果业有限公司
广东省丰收糖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从玉菜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市江丰实业有限公司
潮州市华海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肇庆康蓝中密板企业集团公司
广东康辉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翼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花卉博览园有限公司
广西凤糖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美通食品有限公司
桂林莱茵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贵港扬翔饲料有限公司
海南东方大慧淀粉制品有限公司
海南神农大丰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裕泰科技饲料有限公司
海南欣商贸易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万州鱼泉榨菜有限公司
重庆市天友乳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三峡牧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大正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三江羽绒有限公司
重庆市开县星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三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大业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迪康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井研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
四川华侨凤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绵阳市游仙茧丝绸有限公司
四川绿科高技术农业有限公司
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国基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隆生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领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家诚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贵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仙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贵阳三联乳业有限公司
大理州四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雪兰牛奶有限责任公司
潞西市宏天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龙城农产品经营股份有限公司
西藏高原之宝牦牛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海升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石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银桥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神果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恒兴果汁饮料有限公司
杨凌秦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兰州好为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省临洮县腾胜蔬菜土特产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银河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雪舟三绒集团
青海省绿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青海青稞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王葡萄酒业(集团)公司
宁夏香山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塞北雪面粉有限公司
新疆四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科纺棉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天山面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西域农业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纵横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北园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麦趣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天国际葡萄酒业有限公司
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韩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善岛食品有限公司
大连双兴商品城有限公司
大连三寰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万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大洋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康大外贸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九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润德粮油制品有限公司
宁波五洲星集团有限公司
徐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水产城象山渔贸发展有限公司
厦门银鹭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惠尔康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涌泉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光明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天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农牧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种子集团公司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中华棉花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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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维护幼儿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幼儿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并面向社会招生的公办和民办幼儿园,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收费项目)

  幼儿园可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

  保育教育费是指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保育教育费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

  代办服务性收费是指为保证幼儿保育教育正常开展,由幼儿园或其他单位提供必备服务,并由幼儿园收取或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除保育教育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外,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章公办幼儿园收费

  第四条(定价形式)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定价原则)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根据幼儿园评定等级,适当拉开收费差距。

  公办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按照“确有必要、自愿、非营利”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收费标准,由市教委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意见,经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由这三个部门共同报市政府批准。

  公办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市教委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审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区(县)教育局会同同级物价局、财政局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在全市收费项目和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七条(成本分担机制)

  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社会、家庭保育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各级政府要将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步增加投入,逐步提高政府投入占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比重。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在编教师、保育员、后勤人员等教职工的工资、津贴、奖金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

  (二)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

  (三)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必需用品费用;

  (四)其他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八条(经费保障机制)

  建立公办幼儿园经费保障机制,逐步提高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要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合理比例,未来3年要有明显提高,满足幼儿园发展需要。

  各区县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市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落实相关经费,规范学前教育经费使用和管理。

  非本市教育部门举办的公办幼儿园经费保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民办幼儿园收费

  第九条(定价形式)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条(定价原则)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根据办园成本、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质量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

  民办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按照“确有必要、自愿、非营利”的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由幼儿园制订,在报区(县)教育局、物价局备案,签署《对社会履行备案收费内容承诺书》,列入招生简章,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民办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由市教委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审定。各民办幼儿园在全市收费项目范围内自主选择,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自定,在报区(县)教育局、物价局备案,签署《对社会履行备案收费内容承诺书》,列入招生简章,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第十二条(成本补偿机制)

  民办幼儿园实行保育教育成本补偿机制,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在编教师、保育员、后勤人员等教职工的工资、津贴、奖金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

  (二)固定资产折旧;

  (三)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

  (四)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用品费用;

  (五)其他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幼儿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确定合理回报比例,并取得合理回报。

  第十三条(收费备案)

  民办幼儿园原则上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收费备案。收费备案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教育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民政部门批准的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批准的税务登记证;

  (二)办园成本测算报告、代办服务项目的成本测算;

  (三)幼儿园教职员工人数、核定与实际在园幼儿人数等;

  (四)近3年(不足3年按实际办园年数)的收入与支出情况;

  (五)财务决算报表,包括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保育和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六)区(县)教育、物价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备案后两年内不得变动。

  由区(县)教育、物价部门制定本区(县)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章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收费管理)

  各级各类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代办服务性收费调整自新学年起执行。

  保育教育费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预收。幼儿在园天数按照法定工作日计。实际在园天数累计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按照半月收取;达到或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按照一个月收取。

  代办服务性收费必须由幼儿园书面征求家长同意后收取。其中餐费、点心费、延时服务费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预收;其他代办服务性收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按实结算。

  第十五条(资助与减免)

  各级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保障措施,建立贫困家庭幼儿入园保障机制,确保贫困家庭幼儿享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各公办幼儿园要对在园贫困家庭幼儿实施收费减免,保障幼儿接受正常的保育教育服务。鼓励民办幼儿园对贫困家庭幼儿减免收费。

  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助,按照国家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全部用于幼儿园保育教育,并向捐助人报告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收费公示)

  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各级各类幼儿园要按照规定,在招生简章和园内醒目位置公示本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主体、收费对象、投诉电话等与收费相关的信息,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收费许可证管理)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公办幼儿园应到区(县)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参加收费年度审验。

  第十八条(票据与经费管理)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是教育收费的组成部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及时全额上缴同级国库,支出由财政部门通过的部门预算核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代办服务性收费根据规定管理和使用。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幼托教育专用收据,公办幼儿园收支情况应每年向办学所在区(县)教育、价格、财政部门报告。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应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税务发票。民办幼儿园收支情况应每年向办学所在区(县)教育、价格部门报告,并接受监督。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价格监督检查)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督检查。

  幼儿园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实施行政处罚:

  (一)公办幼儿园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

  (二)公办幼儿园超出政府定价范围或幅度收费;

  (三)民办幼儿园不按照规定进行收费备案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按照备案或公示标准收费,不履行承诺;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提高收费标准;

  (五)各级各类幼儿园以开办各种类型的班,如早教班、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任何费用;以转制、公办民助、中外合作、夜间管理等名义变相提高收费;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支教费等费用;

  (六)不按照规定公示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七)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教育监督检查)

  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办园行为的监督检查。

  幼儿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教育部门按照《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办学管理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一)擅自开办早教班和中外合作班等;

  (二)违反规定举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等;

  (三)违反规定增加幼儿园评定级别并实施收费;

  (四)不按照规定将收费列入招生简章;

  (五)各级各类幼儿园不按照规定执行代办服务性收费规定;

  (六)教育部门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财政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办幼儿园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

  幼儿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公办幼儿园擅自设立、变动收费项目;

  (二)公办幼儿园截留、挤占或挪用保育教育费收费;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票据;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林场危旧房(棚户区) 改造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林场危旧房(棚户区) 改造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0〕96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农垦局,市直有关部门: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是国家重点扶持项目, 是国家惠民政策的具体体现, 市委政府高度重视该项工作, 为确保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的顺利实施, 现将《巴彦淖尔市国有林场危旧房(棚户 区) 改造工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十月 十八日

  

  巴彦淖尔市国有林场危旧房(棚户区) 改造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改善国有林场职工的住房条件, 全面加快巴彦淖尔市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步伐, 强化项目 管理, 规范建设程序, 提高建设质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国有林区危旧房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及国家和自 治区有关政策文件规定, 制定《巴彦淖尔市国有林场危旧房( 棚户 区) 改造工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条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实施办法》组织各辖区内国有林场实施危旧房改造工程。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巴彦淖尔市发展改革委、市林业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制订的《巴彦淖尔市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建设方案》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已经批复或下达任务的危旧房( 棚户区) 改造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国有林场危旧房( 棚户区) 改造项目。

  第四条界定范围

  改造范围是指我市在国家林业局 备案的所有国有林场所属危旧房,主要包括:

  1、泥草房、板加泥、干打垒、土坯房等简易房屋。

  2、符合《危旧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 C、D 等级的危房。

  3、建房年限超过 30 年的房屋。

  4、基本功能不健全需要改造的房屋。

  职工范围是指国有林场职工(2009 年林场在册职工、离退休职工及职工遗属)。

  第五条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应当与国有林场改革和生产 力布局调整相结合, 一切从实际出发, 在充分尊重职工意愿的基础上, 采取原址重建、异地新建、翻修加固等改造形式,宜平则平、宜楼则楼, 并将异地新建与新农村建设整合和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相结合,先易后难、先急后缓,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第六条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要以利于生产, 方便生活为准则, 鼓励职工在林场翻新改造原有住房。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倾斜, 对于危房户、特困户、无房户职工的住房问题, 旗县区政府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帮扶措施, 切实解决好林场弱势职工的住房问题。

  第七条危旧房改造项目涉及群众切身利益, 凡列入改造范围的, 必须实行公示制度, 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八条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是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的

  第一责任人, 对本地区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负总责, 各旗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是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的具体责任人, 负责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为切实加强该项工程的组织领导,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都应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的, 由发展改革局、林业局、住房城乡 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等相关单位组成的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领导小组, 落实本地区危旧房改造的配套资金和优惠政策, 及时研究和解决改造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相关事宜。

  第九条实施危旧房改造的国有林场是项目 建设单位, 各旗县区林业局要对项目 建设单位的实施方案、作业设计、资金使用进行审核、审查、监督; 实施项目 建设的国有林场具体负责危旧房改造项目的实施, 补贴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管理。



  第三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条发展改革委是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的审批单位, 要会同林业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 依据年度计划和年度建设方案,及时分解落实自 治区下达的计划指标,并按照《关于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审批等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农字[2010]1940 号) 对本地区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 初步设计进行审批, 同时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林业厅备案。

  第十一条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任务尽快组织实施, 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更改计划内容、变更项目建设方案, 若确需调整的, 应按照规定履行变更程序。本旗县区内改造建设任务可以互相调剂,但不得突破已批复下达的方案数。

  第十二条市林业局要定期或不定期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 会、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等部门, 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确保项目 建设质量和建设资金安全。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资金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自 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办法规定,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设立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建设资金专户, 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滞留不用和浪费建设资金; 严禁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违规抵扣建设资金。

  

  第五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要高起点设计、高标准实施,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把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所需配套的水、暖、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专项规划,确保危旧房改造功能配套、设施齐全。

  第十五条 凡列入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范畴的林场职工, 可以在本旗县区内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也可以在 全市范围内建设商品房; 原址重建和翻修加固要由职工提出申请, 国有林场聘请设计人员现场勘验, 制定作业设计,组织实施。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实行旬报制度, 各项目建设单位要明确专人按旬报送项目 进度、资金筹措与使用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等,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建设完成后,经验收h合格,持验收合格证到指定专户报帐。

  第十八条对在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中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截留、挤占、挪用、克扣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章 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享有与城市棚户区改造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新农村建设整合等相同的中央和地方的其它优惠政策(林计发[2009]135 号、内林计发[2009]204 号)。

  第二十条为保证工程进度,国有林场在落实危旧房改造中涉及的相关手续, 在符合城镇统一建设规划前提下, 城建、土地、执法、税务等相关部门应积极协调、密切配合, 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确保工程按期施工、如期完工。

  第二十一条凡列入城市改造范围的国有林场职工住房,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在国家确定的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实施期限内及时协调开发单位, 提前与林场职工签订拆迁协议, 优先供房或优先纳入城市保障供房, 确保林场职工享受到国家优惠政策。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由市发改委、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 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