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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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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中国 哈萨克斯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实现司法领域的合作,在尊重主权和互惠的基础上,决定相互提供民事和刑事方面的司法协助。为此目的,双方议定以下各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司法保护
  一、缔约一方的国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在人身和财产权利方面享有与缔约另一方国民同等的司法保护,有权在与缔约另一方国民同等的条件下,诉诸缔约另一方的法院检察机关和其他主管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机关,有权在这些机关提出请求或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亦适用于在缔约任何一方境内根据该国法律成立的法人。
  三、本条约所指的“民事案件”,亦包括婚姻家庭和劳动案件。
  四、本条约也适用于商事和经济案件,但第三章的规定除外

  第二条 司法协助的联系途径
  一、除本条约另有规定外,缔约双方的法院和其他主管机关相互请求和提供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应通过双方各自的中央机关进行联系。
  二、第一款中的中央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方面系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和总检察院。

  第三条 司法协助的范围
  司法协助包括:
  (1)代为执行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和本条约规定的其他民事与刑事诉讼行为;
  (2)承认和执行法院民事裁决;
  (3)本条约规定的其他协助。

  第四条 司法协助请求书
  一、请求司法协助应以请求书的形式提出,请求书中应写明:
  1.请求机关的名称;
  2.被请求机关的名称;
  3.请求司法协助案件的名称;
  4.请求书中所涉及的与诉讼有关的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地点、国籍、职业和住所地或居所地;对于法人来说,则应提供其名称和所在地;
  5.他们的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
  6.请求书如涉及刑事案件,还需注明犯罪事实、罪名和所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上述请求书和其他文件应由缔约一方的请求机关正式盖章。

  第五条 请求的执行
  一、如果按照被请求的缔约一方法律,缔约另一方请求执行的事项不属于被请求的缔约一方法院和其他主管机关的职权范围,可以说明理由,予以退回。
  二、如果缔约一方的被请求机关无权执行请求,应将该项请求移送有权执行的主管机关,并通知缔约另一方的请求机关。
  三、被请求机关如果无法按照请求书中所示的地址执行请求,应采取适当措施以确定地址,或要求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提供补充情况。
  四、如因无法确定地址或其他原因不能执行请求,被请求的缔约一方应通知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说明妨碍执行的原因,并退回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的全部文件。

  第六条 通知执行结果
  一、被请求的机关应将执行请求的结果按照本条约第二条规定的途径书面通知提出请求的机关,并附证明请求已执行的文件。
  二、送达回证应有收件日期和收件人的签名,并应由执行送达机关正式盖章和执行送达签名。如收件人拒收,还应注明拒收的理由。

  第七条 语文
  缔约双方在进行司法协助时,所有的文件均应使用本国文字,并附有准确无误的对方的文字或英文或俄文译文。

  第八条 外交或领事代表机关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
  根据主管机关的请求,缔约一方派驻在缔约另一方的外交或领事代表机关可以向其本国国民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并进行询问,但不得使用强制措施,并不得违反驻在国的法律。

  第九条 证人、被害人和鉴定人的保护
  一、由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通过被请求的缔约一方通知前来的证人、被害人和鉴定人,不论其国籍如何,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不得因其入境前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因其证言、鉴定或其他涉及诉讼内容的行为而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其刑事责任,或以任何形式剥夺其人身自由。
  二、如果证人、被害人或鉴定人在接到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关于其不必继续停留的通知十五日后仍不出境,则丧失第一款给予的保护,但由于本人不能控制的原因而未能及时离境者除外。
  三、第一款所述的通知应通过第二条规定的途径转递。通知中不得以采取强制措施相威胁。

  第十条 司法协助的费用
  一、缔约双方应相互免费提供司法协助,但鉴定人的鉴定费除外。
  二、被通知到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境内的证人、被害人或鉴定人的旅费和食宿费,由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承担。上述被通知人有权取得的各项费用,应在通知中注明。应上述被通知人的要求,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的主管机关应当预付上述费用。

  第十一条 司法协助的拒绝
  如果被请求的缔约一方认为提供某项司法协助有损于本国的主权、安全、公共秩序或违反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可以拒绝提供该项司法协助,并将拒绝的理由通知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

  第十二条 司法协助适用的法律
  一、被请求机关提供司法协助,适用本国法律。
  二、被请求机关提供司法协助,亦可应请求适用缔约另一方的诉讼程序规范,但以不违背被请求的缔约一方法律的基本原则为限。

  第十三条 交换法律情报
  缔约双方应根据请求,相互通报各自国家现行的或者过去实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的情报。

            第二章 民事司法协助

  第十四条 协助范围
  缔约双方应根据请求相互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询问当事人、证人和鉴定人,进行鉴定和勘验,承认与执行法院裁决,包括采取措施向义务承担人追索扶养费,以及完成其他有关的诉讼行为。

  第十五条 诉讼费用的支付
  一、缔约一方的国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应在与该缔约另一方国民同等的条件下和范围内支付诉讼费用。
  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亦适用于在缔约任何一方境内根据该国法律成立的法人。

  第十六条 诉讼费用的减免
  一、缔约一方的国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可在与缔约另一方国民同等的条件下和范围内减免诉讼费用。
  二、缔约一方的国民申请减免诉讼费用,应由其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的主管机关出具说明其身份、家庭及财产状况的说明书。如果该申请人在缔约双方境内均无住所或居所,亦可由其本国的外交或领事代表机关确认或出具上述证明书。
  三、法庭根据请求做出减免诉讼费用决定时,可要求出具证明书的机关做补充说明。

  第十七条 应予承认与执行的裁决
  一、缔约双方应依本条约规定的条件,在各自境内承认与执行本条约生效后在缔约另一方境内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裁决,其中包括只须承认不须执行的法院裁决。
  二、本条约所指的“法院裁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裁定、决定和调解书及刑事案件中有关损害赔偿的裁决。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方面系指法院(法官)和仲裁法院(法官)作出的民事判决、裁定、决定和调解书及刑事案件中有关损害赔偿的判决。

  第十八条 承认与执行法院裁决的请求
  一、承认与执行法院裁决的请求由申请人向作出该项裁决的缔约一方法院提出,该法院按照本条约第二条规定的途径转交给缔约另一方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裁决的当事人亦可直接向该缔约另一方法院提出申请。
  二、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裁决的请求书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经法院证明无误的裁决副本;如果副本中没有明确指出裁决已经生效和可以执行,还应附有法院为此出具的文件;
  (二)法院出具的有关在请求缔约一方境内执行裁决情况的文件;
  (三)证明未出庭的当事一方已经合法传唤,或在当事一方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时已得到适当代理的证明;
  (四)本条所述请求书和所附文件的经证明无误的译本。

  第十九条 承认与执行法院裁决的程序
  一、法院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由被请求的缔约一方法院依照本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被请求法院只能审查该裁决是否符合本条约的规定。
  三、被请求法院对于请求承认与执行的裁决,必要时可以要求作出裁决的法院提供补充材料。

  第二十条 承认与执行的法律效力
  缔约一方法院的裁决一经缔约另一方法院承认或执行,即与承认或执行该项裁决的缔约另一方法院作出的裁决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条 拒绝承认与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裁决,不予承认与执行:
  (一)根据作出裁决的缔约一方的法律,该裁决尚未生效或不具有执行力;
  (二)根据被请求承认与执行裁决的缔约一方的法律,被请求的缔约一方法院对该案件有专属管辖权;
  (三)根据作出裁决的缔约一方法律,未出庭的当事一方未经合法传唤,或在当事一方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时未得到适当代理;
  (四)被请求承认与执行裁决的缔约一方的法院对于相同当事人之间就同一标的的案件已经作出了生效裁决,或正在进行审理,或已承认了在第三国对该案件所作的生效裁决;
  (五)承认与执行裁决有损于被请求的缔约一方的主权、安全和公共秩序。

            第三章 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十二条 协助的范围
  缔约双方应根据请求,在刑事方面相互代为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嫌疑人和被指控犯罪的人,进行搜查、鉴定、勘验、检查以及其他与调查取证有关的诉讼行为;移交物证、书证以及赃款赃物;送达刑事诉讼文书,并通报刑事诉讼结果。

  第二十三条 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
  一、本条约第四条至第六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亦适用于刑事方面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
  二、提出上述请求时,还应在请求书中写明犯罪事实、罪名和所适用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四条 赃款赃物的移交
  一、缔约一方应根据缔约另一方的请求,将在其境内发现的、罪犯在缔约另一方境内犯罪时获得的赃款赃物,移交给缔约另一方。但此项移交不得侵害缔约一方或与这些财物有关的第三者的权利。
  二、如果上述赃款赃物对被请求的缔约一方境内其他未决刑事案件的审查是必不可少的,被请求的缔约一方可暂缓移交。

  第二十五条 刑事司法协助的拒绝
  除本条约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况下,被请求的缔约一方还可根据下列理由之一拒绝提供司法协助:
  (一)按照被请求的缔约一方法律,该项请求涉及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二)该项请求涉及的嫌疑犯或被指控犯罪的人是被请求的缔约一方国民,且不在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境内。

  第二十六条 刑事诉讼情况的通知
  缔约双方应相互提供对缔约另一方国民进行刑事诉讼的情况,必要时还应提供各自法院对缔约另一方国民所作的判决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关于以往犯罪的情报
  如在缔约一方境内曾被判刑的人在缔约另一方境内被追究刑事责任,则该缔约一方应根据缔约另一方的请求免费提供该人以前被判刑的情况。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文件的效力
  缔约一方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制作或证明的文书,只要经过有关主管机关正式盖章即为有效,就可在缔约另一方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使用,无需认证。

  第二十九条 户籍文件及其他文件的送交
  为了实施本条约,缔约一方主管机关可根据缔约另一方通过外交途径提出的请求,将缔约另一方提起诉讼所需的涉及缔约另一方国民的户籍登记摘录、关于其文化程度、工龄的证明及其他有关个人权利和财产状况的文件,免费提供给缔约另一方,并附英文或俄文译文。

  第三十条 物品的出境和金钱的汇出
  本条约的规定及其执行不得妨碍缔约双方各自执行其有关物品出境或金钱汇出的法律和规定。

  第三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有关解释和执行本条约所产生的争议,均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五章 最后条款

  第三十二条 条约的生效
  缔约双方应按照各自国家的法律程序履行使本条约生效的法律手续,并通过外交途径相互书面通知。本条约自最后一方通知之日起第三十日开始生效。

  第三十三条 条约的修改或补充
  缔约双方对本条约的修改或补充均应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协商,并按照各自国家的法律规定履行法律手续。

  第三十四条 条约的终止
  本条约自缔约任何一方通过外交途径书面提出终止之日起六个月后失效。否则,本条约无限期有效。
  本条约于一九九三年一月十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哈萨克文写成,并附俄文译文,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代表
     蔡 诚                     叶尔让诺夫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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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明政办〔2005〕91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以确保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保护目标的如期实现。


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闽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改善流域水质,促进流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05]93号),结合闽江流域三明辖区实际情况,特制定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基本情况
闽江是福建的母亲河。沙溪、金溪、尤溪系闽江三大支流,是三明辖区三大水系。沙溪为三明市第一大溪,流域分布着宁化、清流、明溪、永安、三元、梅列、沙县等7个县(市、区),流域人口145.43万人,占全市人口的53.4%,流域面积11790.0平方公里,占全市土地面积的51.2%。沙溪三明段平均年径流量94.0亿立方米,平均流量308立方米/秒。金溪发源于宁化安远乡,另一支流源于明溪,干流经建宁、泰宁、将乐至南平顺昌注入富屯溪。尤溪是闽江中下游的一级支流,发源于大田县南部和永安清水乡,流经尤溪县,于尤溪口镇注入闽江。三大水系是三明市重要的水资源,为流域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各地政府高度重视辖区水资源保护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沙溪、东牙溪饮用水源保护的决议》,认真组织实施“一控双达标”、“辖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和“蓝天碧水”治理工程 ,加强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金溪、尤溪水质较好,均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标准,沙溪水质污染恶化的趋势得到控制,沙溪水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但从2001年以来,沙溪水污染出现反弹,各断面水质污染呈沿程逐渐加重趋势,特别是沙溪下游的三明市区至沙县河段污染严重。2004年沙溪10个监测断面水质达标率为68.3%,其中市区内的沙8(翁墩渡口)、沙9(斑竹溪渡口)2个断面达标率分别为66.7%和50.0%,沙县境内的沙10(沙县渡头)、沙11(沙县高砂)2个断面达标率为16.7%。各断面主要超标项目为粪大肠菌群、氨氮、溶解氧,表现为有机污染突出,沙溪水质正面临着富营养化问题,沙溪梅列、沙县段成为闽江流域的重污染河段。从污染因子分析表明,沙溪水质污染加重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沙溪流经永安、三元、梅列、沙县4个县(市、区)人口较集中、经济相对较发达,工农业生产和生活污水排放量大。二是部分重点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设施超负荷运行,生产废水难以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工业企业废水达标治理任务仍较艰巨。三是畜禽养殖业污染日趋突出,污染防治工作严重滞后。我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主要分布在沙溪流域的永安、明溪、三元、梅列、沙县等地,畜禽存栏量约占全市的80%以上。由于未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约80%的养殖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或间接地排入沙溪,成为流域水质中粪大肠菌群、氨氮两项指标超标的主要原因。四是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低。沙溪流域目前建成并投入运行的仅有列东、列西和永安生活污水处理厂。由于截污管网建设问题,三明市区生活污水处理率低,且处理后的外排废水仍有氨氮、化学需氧量、总磷和总氮等4项指标超标,处理达标率仅31.7%;永安市也有部分生活污水未接入截污管网,市区生活污水处理达标率仅40%。五是沙溪流域梯级电站的陆续建成,造成河流流速减缓、水体纳污和自净能力下降,造成污染较加重。六是前两年干旱少雨,致使沙溪水量减少,造成水葫芦疯长蔓延,也是沙溪水质污染加重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指导思想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针对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资源保护存在的问题和水污染加重的原因,把工作重点放在沙溪流域,以沙溪流域中污染较重的永安、三元、梅列、沙县为重点治理区域,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加大投入,实施以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生活污染治理、工业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为重点的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着力改善流域水质,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水安全,促进流域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整治目标
(一)总体目标:经过2-3年努力,到2007年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有比较明显改善,重点污染河段水质达标率明显提高;经过5年努力,使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质量基本达到功能分区的环境质量标准,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趋势得到有效控制。
(二)2005年主要目标:沙溪省控监测断面水质功能区达标率达75%以上,金溪、尤溪省控监测断面水质功能区达标率达100%,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基本达到功能要求。基本完成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加快生活污染治理设施产业化进程,三明市区生活污水处理率达50%以上,永安市区生活污水处理率达45%以上;工业企业基本做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清洁生产工作明显推进;开展梯级电站项目清查,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得到加强;综合治理水土流失和矿山生态环境,基本完成“青山挂白”治理任务。
四、整治任务
(一)编制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
市环保局要针对流域实际情况,根据生态市建设和“十一五” 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保护要求,编制完成《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保护规划》,确定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保护目标、主要任务和重点项目,用于指导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整治工作。
(二)全面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
1.编制完成养殖业发展和污染治理规划。在2005年12月底前完成《养殖业发展和污染治理规划》编制工作,并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引导养殖业走持续发展道路。
2.基本完成禁建区禁养区养殖业污染治理。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禁建区内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禁建区内原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污染,必须于2005年11月底前治理达标;禁养区内已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在2005年11月底前搬迁或关闭;禁养区内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场),必须立即搬迁或关闭;位于禁建区外超标排放的养殖场,要限期治理。要加强对搬迁养殖场的跟踪管理,养殖场必须搬迁到养殖业规划区,并配套治理设施,防止出现二次污染。我市以沙县、梅列、三元和永安等为重点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3.实施生态立体种养。将循环经济理念引入养殖污染治理,按照减量化、再使用、再循环原则,结合实际,大力推广“猪-沼-果(电、菜、鱼、菌等)”等生态立体养殖模式,实现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4.加强农村散养户沼气化建设。按照村镇规划要求,组织家庭散养户的畜禽养殖舍(点)推广“一池三改”(沼气池、改圈、改厕、改厨),鼓励种养结合,实行相对集中饲养、污染集中处理。
5.扶持畜禽粪便资源化企业发展。要引导和鼓励畜禽粪便综合加工利用企业发展,对农村利用沼气等生物质能发电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自备柴油机发电同等电价补贴的待遇。
(三)切实提高生活污染治理水平
1.加快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要认真落实省政府有关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的政策,加快推进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2005年要着手实施9项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实施9项垃圾处理工程。
2.切实加强水环境功能区环境管理,保障饮用水源安全。严格执行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禁止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水和从事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各县(市、区)应重点整治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周边污染。2005年底前由所在地政府拆除现有污染水源的设施,针对当前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市、县两级部门的联动,积极拓展环保部门与相关部门的联合执法,形成环境违法行为的联合查处机制,结合市人大视察和环保世纪行活动,开展对水源保护区监督检查工作。
3.加强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市建设局要指导新建的污水处理厂采取除磷、脱氮工艺,落实消毒措施,已建的要完善工艺,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市环保局要督促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依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三明市区和永安市区应进行污水管网的改造和建设,提高生活污水截流率,并加强三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4.切实加强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医疗废水经消毒处理后达标排放;建成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地方,医疗废水经处理达标后接入城市污水管网,进入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三明市医疗废物处理中心即将建成并投入使用,要完善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各个环节的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医疗废物安全处置,防止流失和混入生活垃圾处理。
5.加快乡镇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市建设局要牵头会同市发计委、环保局等部门在2005年底前完成《闽江流域三明辖区乡镇垃圾整治规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同时指导解决乡镇垃圾处理场无法正常运行的问题。要在2005年底前组织完成对沿河堆放的垃圾的清理,严禁随意倾倒、堆放。尤溪西滨镇、沙县夏茂镇等省重点中心镇要建成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垃圾日产日清。
6.实施环境整治工程。2005年底前,创建2个以上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完成泰宁县大龙乡陈坑环境综合整治;积极创建绿色社区,组织实施梅列区碧溪河和明溪渔塘溪环境整治。
(四)巩固和扩大工业污染治理成果
1.加强重点工业污染源治理和搬迁。加强重点工业废水监督性监测,加大重点污染企业废水治理力度,对不达标的企业限期治理达标。设立专项基金重点扶持纳入整治计划的重点整治企业和项目,加快工业废水全面达标进程。按产业有序聚集、污染集中控制的原则,对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的企业实施有计划的搬迁。加强工业区、工业集中区的全面环境监管,对不达标企业立即实施污染整治,对污染严重、限期治理仍达标无望的企业应由当地政府责令其停产或关闭。
2.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大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对污染物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定期公布其排污状况。2005年对福建雪津啤酒(三明)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开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3.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2005年底前,要完成流域内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对未领取许可证的,要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补办的,依法予以处罚。
4.加强重点污染源监管。市环保局要督促列入省、市重点污染企业名单(2005年修订)的企业, 分期分批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测仪器,与省、市自动监测监控分中心联网,充分发挥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作用。有条件的县(市)也要抓紧建设自动监测监控分中心,提高环境监督管理水平。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
1.严格水电开发项目市场准入。市水利局要牵头并督促各县(市、区)开展流域综合规划编制或编修工作,并加强规划实施的跟踪检查。规划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水电项目开发必须符合流域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水资源认证,禁止无规划地盲目开发。组织开展辖区水电开发项目清查,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未经审批的项目要依法严肃处理。各水电站要落实必要的最小下泄流量,满足下游生态用水的需要。
2.加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要根据生态功能区划要求,在饮用水源区、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重点水土保持区、江河洪水调蓄区、防风固沙区、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重要湿地以及重要渔业水域等区域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
3.切实加强水环境功能区管理。严格执行《福建省水(环境)功能区划》和当地《水环境功能区划》规定,开发利用活动必须符合功能区要求,保护区内禁止进行不利于功能保护的活动。市水利局要基本完成水(环境)功能区确界立碑工作。
4.落实水葫芦常年保洁责任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在去年专项整治的基础上,按照“立足于防、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要求,建立常年保洁队伍,配备专门打捞船只和专门人员,形成专人专管的长效管理机制,保持责任区水面洁净。
5.治理“青山挂白”和水土流失。2005年底前,基本完成“青山挂白”治理任务;实施宁化西部、清流县罗口溪流域和建宁县水土流失治理。
6、大力开展生态示范区和有机食品基地建设。新建3个市级生态示范区,2个以上省级有机食品基地。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资金,确保各项重点任务顺利实施
1.督促企业落实治理资金。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明确主要由污染单位业主筹措治理资金,实施治理项目。
2.设立流域整治专项资金。省财政已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闽江流域专项治理,三明市财政也将设立流域专项资金,沿河各县(区)政府也应安排专项资金,专款用于流域整治,市直有关部门要调整支出结构,安排相应资金,支持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市直有关部门安排资金的管理办法不变,安排的整治项目及金额需征求并报备市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避免对同一整治项目重复安排资金。市直有关部门每年年底要将当年安排的整治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投入情况,报市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3.明确专项资金投入方向。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要扶持重点项目实施,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效益。要保障环境监测和自动监控系统所需费用,并对实现资源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施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以及环保宣传教育等项目予以重点扶持。
(二)明确责任,建立健全流域水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1.加强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市畜牧水产局、市水利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12个县(市、区)长和市发计委、经贸委、环保局、农业局、畜牧水产局、水利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科技局、财政局、监察局、卫生局、国投公司等单位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检查、督促辖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2.明确整治工作职责分工。建立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整治和保护闽江流域水环境工作责任制,流域各县(市、区)政府要对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负责,负责行政区域内的流域综合整治任务的落实和治理项目的实施,保证出县(市、区)界的流域断面水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并与县(市、区)长环保目标责任制结合起来。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环保工作统一监督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及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明政文[2002]96号)要求,各负其责,全力配合,在技术、服务和协调监督方面提供有力的保障。市环保局履行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编制《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和整治计划,开展项目检查,进行情况通报,加强环境监测;市畜牧水产局负责编制养殖业发展和污染治理规划,牵头组织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并负责对网箱养殖污染治理进行监督管理;市农业局负责控制和削减农药、化肥等农业面源污染,农村沼气工程建设;市发计委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和乡镇垃圾处理场项目的策划申报工作,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市建设局负责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无害化处理场、乡镇垃圾处理场建设,负责督促乡镇垃圾清理;市经贸委负责落实“退二进三”和实施清洁生产工程;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开展防洪工程建设和水土流失治理工作,清理水葫芦、小水电;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矿点整顿和“青山挂白”治理;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实施生态林保护和建设工作;市卫生局负责对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协调和督促流域的无害化户厕改造;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有关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整治的科技攻关;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整治经费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建立健全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通报、水质信息统一发布和定期分析制度。市直有关部门要在每年7月5日、1月5日前,分别报送半年、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总结,由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通报。环保、水利、水文等涉水部门的监测数据,统一由环保部门整合后,定期在媒体上发布。环保部门要组织开展流域水质同步监测、污染物通量监测,定期公布流域水环境质量。要建立健全整治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和环境质量定期分析制度。
4.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加强流域整治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工作。环保部门要依照统一法规、统一规划负责对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管,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查处违法排污行为专项整治,认真履行本部门环境保护职责,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各地政府要支持环保执法工作,制定的相关政策要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环保正常执法活动。要落实环保行政责任追究制,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政策造成重大决策失误,或干扰执法、执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市监察局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市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将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检查,并予以通报。
5.建立健全环境污染报告制度和环保社会监督制度,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各地政府要建立信息沟通和污染事故报告制度,对流域内发生的污染事故,有关单位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处理处置。鼓励公众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监督,进一步完善环保社会监督员制度,对各种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各新闻媒体和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科普知识宣传,努力提高广大市民的环境意识,同时大力开展环境警示教育,对破坏水环境、危害水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曝光。要利用各种宣传平台开展保护沙溪河的宣传活动,在沿河设置标语口号、保护沙溪河的标识性警示牌,做好日常性、直观性的宣传,增强人们对沙溪河的保护意识。
五、2005年整治工作时间安排
(一)制定方案阶段(2005年7月)
成立工作机构,制定《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各责任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对《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进行细化分解,把整治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
(二)集中整治阶段(2005年8月-2005年9月)
召开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部署整治工作任务,全面开展沙溪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在此期间,各责任单位每个月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汇总,填报《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报表》(附件4),于每个月底报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治办于2005年9月组织开展一次督查活动。
(三)督查和巩固提高阶段(2005年10月-11月)
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联合组成督查组,对各责任单位、承办单位和沙溪流域各县(市、区)整治任务落实情况、整治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各单位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建立沙溪水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的长效工作机制,巩固和提高专项整治成果。
(四)总结阶段(2005年12月)
各责任单位对开展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情况及取得的成果进行总结,并报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汇总。

附件一:2005年度闽江流域三明段水环境综合整治(省级重点、市级重点、预备)项目表(三张表);
http://www.sm.gov.cn/wjfb/sfile/200591595335mzb91fj1.xls
附件二: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报表。
http://www.sm.gov.cn/wjfb/sfile/200591595335mzb91fj2.doc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职工自动离职后查出患有二三期矽肺病待遇问题的复函

国家劳动总局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职工自动离职后查出患有二三期矽肺病待遇问题的复函
国家劳动总局


复函
山东省劳动局:
你局(80)鲁劳薪便字2号函悉。现对所询问题,答复如下:
原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职工,自动离职后未再从事过矽尘作业,现查出患有二三期矽肺病或一期矽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病的,可由原单位改按退休处理,退休费为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休的,其退休费低于这一标准的,自本复函下发之月起,改按这一标准
发给,改变退休费标准前的差额部分一律不予补发。



1980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