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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落实上市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5:13:34  浏览:97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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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落实上市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落实上市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上市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根据《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0年修订稿)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认真学习年报准则、《关于上市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202号)和本所相关规则、文件,严格按照年报准则和本所规定的时间编制、报送和披露经公司董事会通过的2000年年度报告。
二、凡在2000年12月31日之前上市的公司,应于2001年4月30日前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及披露工作。其中,年度报告全文登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本所网站上(www.sse.com.cn),年报摘要刊登在指定报纸上。上市公司可以在自己的网站或网页上
披露年度报告,但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
在2001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如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2000年度业绩的,公司上市公告书在见报的同时应全文上网披露;如在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00年度业绩的,公司应于2001年4月30日前按要求披露2000年年度报告。
三、上市公司在2001年4月30日前确有困难,无法完成2000年年度报告的,公司应在2001年4月15日前向本所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在报刊上公布延期披露2000年年度报告的原因及最后期限。上市公司延迟至4月30日后公布年度报告,未向本所提交申请或经
申请未获批准的,本所将对其股票实施停牌,直到上市公司公布年度报告。
四、为避免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过于集中披露,根据均衡披露原则,本所每日最多安排25家上市公司公布年度报告。上市公司应按照本所确定的时间,安排2000年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并于已确定的日期披露年度报告。如确系特殊原因,公司需提前或推迟披露年度报告,则必须提前
五个工作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拟披露日期。本所将根据实际情况,经审核后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五、公司应在审计报告出具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并且在董事会依法履行年度报告审议程序后两个工作日内由专人向本所报送以下文件:
1、2000年年度报告正本及摘要(打印稿)各一份;
2、审计报告原件一份;
3、包括年报信息采集文件(report文件、pdf文件)和含完整财务报表在内的年度报告正文(word文件)等文件在内的磁盘一式两份;
4、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决议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中监事会报告的决议各一份;
5、2000年年度报告披露申请表、年报登记表、拟披露的公告及相关的公告披露申请表各一份;
6、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应另行准备足够数量的年度报告摘要文本及磁盘,以供指定报刊排版之用,刊登的年报摘要字号应不小于六号字。
六、上市公司应采用本所提供的相关年报编制软件,生成report文件和pdf文件存入磁盘报送本所。公司应保证信息采集系统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在报送电子文件之前,公司应进行查毒杀毒以确保磁盘不含计算机病毒。
七、上市公司应在公布年度报告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之前将第五条所述文件送达本所。在本所办理登记并获得书面确认后,公司方可自行与选定的指定报刊联系年度报告摘要刊登事宜。
八、公司董事会作出的200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应与公司年度报告一并刊登。
九、在上市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正式披露之前,如果其年度业绩已经提前泄漏,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公布公司2000年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净资产等。
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过程中,如发现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与已公布的财务数据出现重大差异(即差异在10%以上)时,公司应立即刊登公告解释差异内容及其原因。
十、如果预计2000年度将出现亏损,上市公司应在2000年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刊登预亏公告;如果预计出现连续三年亏损的,上市公司应在2000年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发布三次提示公告。
十一、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将刊登年度报告的境外报纸报送本所备案。
十二、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布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内容。



200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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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艺作品中描写的一些法律事件,既反映法官的裁量权,又表达作者对法官正确行使裁量权的愿望。裁量权虽形成于法官的内心,却是环境、生活经验、社会习俗及个人的性格、感情等的体现。裁量权不仅存在于实体处理中,也存在于法律程序中。

文艺对生活的反映是直接的、(多数的反映)是感性的,它会反映民众的情绪和人们内心的躁动;而法律是理性的,它重在规范人们的行为。文艺作品会把人们心中不够清晰、不够完整、不够自觉的思想、情绪和要求公之于众,成为引发和推动民众打破框框、实现新要求的工具;一旦民众新的要求成为现实潮流,法律就会自觉或被迫变革原有的框框或用新的框框把这个潮流纳入框里。文艺作品中反映的影响法律事件的因素,往往就是对法官产生影响的因素。

真正的裁量权存在于法官的内心,聪明的法官尽可能把内心的活动外化为法言法语

裁量权的发端、定义和运用虽然众说纷纭,但它在司法过程中的存在是毋庸置疑的。

《三国演义》中,关羽和马谡都立下军令状,关羽本应在华容道上截杀曹操,却因私情故意放走曹操;马谡因刚愎自用(实际上是主观判断失误)失了街亭。若论违反军令状,两人均该判死刑;若论情节后果,马谡是过失犯罪,关羽是故意犯罪;马谡造成的后果是一个战役的失败,关羽造成的后果可能是历史结局的变更。如果要原谅的话,当然要原谅马谡而不是关羽!但实际结果却是马谡被杀了,关羽没有受处罚。“法官”诸葛亮拿到桌面上的理由非常简单:马谡按军令状该斩,而关羽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是“曹操命不该绝”。

诸葛亮为什么这么做呢?我们不妨代他想一下:关羽是刘备的铁哥儿们,又是他当时身边屈指可数的猛将,杀关羽既得罪刘备、张飞,他自己也将无将可用,最严重的后果是连自己也可能被赶走;而马谡一介书生,又无背景,且刘备曾特别嘱咐“不可大用”;有无马谡无关紧要,但该次“北伐”失败,上下难免有怨气,必须对大家有个交代,同时也为数十万大军杀一儆百,所以马谡必须得死。

这想法有公有私,虽然基本上是为公的,不是徇私枉法,但也存在“不好讲”或“讲不好”的问题,只是诸葛亮在行使裁量权时心里打的小算盘,这个小算盘是诸葛亮做决断时的真实意思,但却很难拿到桌面上来说的。这就是裁量权的微妙之处:它明明是存在的,却不敢说、不能说、说不清楚!

电视剧《亮剑》中,李云龙不遵守总部的突围路线,自己选择路线也取得了胜利。尽管他取得胜利有功,也可以用“功是功、过是过”为由严厉处罚,但总部领导只是让他短暂下岗,固然是因为总部领导喜欢这员爱将,更重要的是李云龙不是无理蛮干,而是根据战场实际情况作出的正确选择,并且确实取得了胜利!如果机械地对李云龙执行战场纪律,观众是不会答应的。

有人认为,裁量的真实理由往往仅存在于法官的内心,而摆到桌面上的往往已不是法官真实的意思。要求法官在裁量时必须说明理由,只能是常常玩“罪无可赦,情有可原”和“情有可原,罪无可赦”的游戏了。这值得商榷。裁量真的是“羚羊挂角,无迹可求”或“此中有真意,得意已妄言”吗?实际上没那么玄乎。

从上面两个例子中我们看到,裁量的因素无非是大局、环境、各种关系、社会习俗及个人的性格、好恶等方面的平衡,聪明的法官就是尽量把内心这些“不好说”的、虚的东西转化成动机、情节、利害、后果等可以说的法言法语,并选择恰当的角度、方式,把“说不好”的东西说好。这样的判决书既是讲理的,也是生动的。

裁量权不仅存在于实体处理方面,也大量存在于法律程序方面

牛,是农村百姓的大财产,所以涉牛的案件比较常见。文艺作品中反映“审牛”的也较多,如电视剧《法官老张轶事》就专门有“审牛记”的内容;海岩、金凌云的小说《独家披露》也详细写了一起审牛案件。现实中,“审牛”案件也时常出现,这些案件中法官都不约而同地提到了采用DNA鉴定的方法,判定争议牛的归属,当然也不约而同地讲到了鉴定费大大高于牛本身的价值。

在这类案中,法官按程序、按举证责任办事,用最科学的方法取得最正确的结论,可以说无懈可击。但法官均竭力避免启动鉴定程序,原因就是鉴定费用太高,而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太差。所以,他们尽量采用艰苦的调查方法。两种审理方法,前者轻松、保险,但加大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还可能造成当事人之间的积怨;后者对法官的辨别能力要求高,法官的工作量大,还可能有风险,但对当事人的经济有帮助,对修复乡邻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好处多多。选择哪一种审理方法,法官有裁量权,他的选择也反映了他的司法理念和认知水平。

还有,是否同意进行精神病鉴定、是否同意某个证人出庭作证、是否同意当事人的调查申请等等,都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实体处理,虽然法律法规和法院内部的操作规程已尽量作出规定,但法官仍有大量的裁量空间,这就需要法官具有公平正义的理念和能力,这个能力不仅表现在对证据的取舍上,也表现在对司法成本和社会效果是否合情合理的把握上。

公正是裁量权的终极目标,也是裁量权适当与否的最高标准

《追鱼》是一个越剧名篇,讲的是相府千金金牡丹从小与张珍订有婚约,后因张珍家道中落,只身投靠金家,并欲与金牡丹成婚。金家嫌贫爱富,意欲悔婚,故要求张珍在相府碧波潭畔的草庐读书,若不能考取功名,就以“金家三代不招白衣婿”为名解除婚约。

碧波潭千年鲤鱼精为张珍身世所感,化作金牡丹与张珍约会,两人情投意合。后真假牡丹相见,乱作一团。金牡丹之父金宠无法识别真假牡丹,请开封府包公察断;鲤鱼精亦请乌龟等水族精灵化作包公一行到相府。于是,相府内真假牡丹和真假包公齐聚一堂。

包公故意拷打张珍为试探,真牡丹冷漠无情,幸灾乐祸,假牡丹心如刀绞,泪如雨下。于是包公判定:哭的是假,不哭的是真。但假包公判定:哭的是真,不哭的是假,摆出的理由是:“有情便是真,无情便是假!”

包公虽对牡丹真假已明知,但因金家势利悔婚,他不愿助纣为虐,遂拒绝裁判离去。

在《追鱼》这个案件中,包公既然已经受理并审理了案件,却拒绝作出裁判,查明了真相却不惩罚“扰乱公民家庭安宁和社会秩序”的水族精灵,这既违反了法官不得拒绝裁判的原则,也违背了法官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法要求,超出了法官裁量权的范畴。

但包公的行为不但没有被大众指责,反而被称赞——也就是说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这说明,包公在这里虽然违反了一般法律原则,却维护了公正这一法律的核心原则!从来没有一部法律会授权法官在法律框架之外进行“自由裁量”,但丰富的社会生活逼得法官(法院)根据法律精神裁量一些案件,这才是裁量的最高境界,法官应把公正的终极目标摆在法律适用的首位。

裁量权必须受到约束,不受约束的裁量不是法律的福星,而是法律的灾难

现实生活千变万化,法官的应对亦千变万化。裁量权存在于法官从程序到实体、从定罪到量刑的整个审理过程中,使冰冷呆板的法律变成富有精神内涵的鲜活具象。这就是计算机不能代替法官的原因。裁量权如此重要,就必须给它戴上“笼头”,不受约束的裁量权不是法律的福星,而是法律的灾难。

《三国演义》里写了曹操杀杨修的案例:杨修从曹操发布的口令里判断曹操要撤军,就叫随行人员收拾行李,被“司令官”夏侯??⑾郑?谙暮??淖肺氏拢?钚藿擦俗约旱牟虏猓??⒚挥薪ㄒ橄暮??萌??沾税炖怼F??檬碌南暮??铝钊??帐靶欣钭急赋吠耍?愕梅蟹醒镅铮?蚨???瞬懿佟2懿倭⒓匆浴叭怕揖?摹蔽?缮绷搜钚蕖?br>
杨修只不过是一个参谋、干事之类的非军事人员,他没有部队,只有寥寥几个勤务人员,他这几个人收拾行李是谈不上扰乱军心的;夏侯??蔷?轮鞴伲?彩茄钚薜牧斓迹??胁慷幼急赋吠说谷肥等怕伊司?模?⑶以斐闪搜现赜跋臁U饫铮?钚匏淙皇钦厥抡撸??皇侵饕?鹑稳耍?蟛涣送铣鋈ゴ蛞欢倬?骶涂梢粤耍?恢劣诹⒓凑妒住U嬲??褐饕?鹑蔚氖窍暮???懿俣源艘裁靼祝?魇埔惨??暮??妒祝??婕唇枳拧爸诮?婷狻钡奶ń撞挥枳肪浚??桓龃Ψ侄济挥懈??br>

工商总局关于积极应对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总局关于积极应对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的意见

工商直字〔2009〕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周伯华局长近期关于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以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为契机,进一步推动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的深入开展,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现就积极应对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研判和深刻认识打击传销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为打击传销工作提供了明确的刑事法律依据,从法律上加大了对传销组织者和领导者刑事处罚力度,有利于推动打击传销工作的深入开展。同时,对威慑不法分子,规范直销行为,宣传教育群众,瓦解传销组织,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周伯华局长专门做出重要指示,明确要求,在新的一年里,要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监管规范直销,积极联手公安、司法等部门,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最近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对严打组织传销犯罪的规定,依法打击组织领导实施传销的犯罪分子,进一步建立健全“打、防、控、管”长效监管机制,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的贡献。
  2008年以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和总局统一部署,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与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大力开展执法协作,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遏制了传销活动的扩散蔓延。但是,打击传销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传销行为和传销方式不断演变,从传“产品”向“资本运作”等名目转变;从骗取入门费向“高额加盟”转变;利用互联网传销现象日趋严重,隐蔽性和欺骗性更强,因传销引发的社会问题时有发生。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农民工大量返乡,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增大,防止传销借机反弹、规范直销有序发展的工作任务更加艰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做到“四个统一”、加强“四化建设”、推进“四个转变”、实现“四高目标”的要求,认真学习领会周伯华局长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把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硬任务,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做好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认识更加到位,态度更加坚决,行动更加有力。要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出发,按照“发现要早、打击要准、处置得当、防止蔓延”的要求,正确分析研判当前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面对新挑战,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化压力为动力,积极应对,着力更新思想观念,创新体制机制,增强工作主动性,切实提高监管执法水平和效能,严厉打击传销,严格规范直销,努力创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围绕刑法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和两个“条例”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更加重视和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切实把宣传教育作为从源头上防范和抵制传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资源,多形式、多渠道、多角度地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活动,努力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把握舆论主导权。
  (一)突出宣传重点。以刑法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和《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为重点内容,配合构建长效监管机制、联合执法行动、创建无传销社区(村)等工作的开展,深入宣传法律法规知识,揭露传销的违法犯罪本质、惯用手段和严重危害,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远离传销。
  (二)拓宽宣传方式。各地要按照总局直销监督管理局《2009年打击传销宣传工作要点》的有关要求,抓紧制定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组织开展集中普法宣传活动。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体,开辟专栏,发布警示提示,曝光典型案例;通过网站、电视、广播,采取专家连线访谈、宣传短片、公益广告、发布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现场咨询、知识竞赛、有奖征文、志愿者签名、专家讲座、张贴发放宣传材料等活动,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广大群众识别和抵制传销的能力和意识。采取召开座谈会、约见等形式,向直销企业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引导直销企业守法经营、规范经营。
  (三)注重宣传实效。要结合实际,针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环节采取重点防控,使打击传销宣传工作进社区、进乡村、进校园、进工厂、进市场,提高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渗透力。要认真研究参与传销人员的心理特点、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原因,把握宣传教育工作规律,切实提高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深入开展打击传销集中整治行动,始终保持对传销活动的高压态势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协同配合,采取坚决有力措施,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坚决遏制传销扩散蔓延的势头。
  (一)组织开展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在加强日常监管、持续不断打击传销活动的基础上,总局将结合“国庆60周年”维稳工作,适时联合公安部组织开展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严密防范、严厉打击传销行为,摧毁传销组织网络,防止发生因传销引发的社会问题,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社会和谐稳定,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严厉查处传销大要案件。按照“组织领导传销罪”有关规定,运用刑事法律武器,依法严厉打击组织领导实施传销的违法犯罪分子。严厉查处一批涉及地区广、参与人员多、社会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大要案件,严厉打击以“资本运作”、“特许经营”、“连锁销售”、“直销”等名义从事传销的行为,坚决查处以成立合法公司为掩护的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查处为传销提供出租房屋、货源、场地等便利条件的行为。
  (三)妥善预防处置传销引发的社会问题。要建立快速有效的预警机制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加强对有关信息的分析研判,摸清底数,掌握情况,及早发现,积极预防,深入排查和化解矛盾,努力把引发社会问题的苗头和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要做好传销受害人员的解救和参与传销人员的疏导、教育、遣返等善后处置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积极构建“打、防、控、管”长效机制,切实提高打击传销工作效能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结合刑法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以打击传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工作为抓手,积极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建立健全打击传销领导工作机制、法律保障机制、协作执法机制、群防群控监管机制和现代技术监控机制,进一步提高打击传销工作能力和水平。
  (一)继续推进打击传销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不断完善打击传销综治考评工作。总局将与中央综治办、公安部联合加强对各地综治考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测评,进一步推进完善地方党委、政府牵头的领导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度。
  (二)进一步完善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系统,建立健全现代技术监控机制。加快修改完善信息系统,统一数据标准,做好运行推广工作,实现在全国工商系统的信息共享。加强对传销案件和传销人员的汇总分析,促进传销人员流入地与流出地的信息沟通,发掘案件线索,提高打击力度和精度。
  (三)坚持预防为主,加强防范,继续大力推进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活动。总局将适时组织召开创建无传销社区(村)经验交流会,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发挥两委、两所等基层组织和综治网络的作用,促进对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实现群防群控,齐抓共管,防止和遏制传销向农村、校园和西部地区渗透蔓延。
  五、进一步加大直销监管工作力度,确保直销市场健康有序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分析情况,研究对策,把握监管工作主动权,进一步加强直销监管,切实规范直销市场秩序,确保直销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一)配合做好直销企业审批工作,严把市场准入关。总局将继续加强与商务部的沟通协调,及时研究分析直销市场状况,严把市场准入关。在扩大直销地域和直销经营许可征求意见办理工作中,各地要将掌握的情况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总局,配合做好直销审批工作。
  (二)加强直销市场日常监管。建立直销监管档案和直销行政处罚案件报送制度,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组织直销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健全制度,加强管理,严格自律。进一步建立健全“政策引导、行政指导、教育督导”的监督机制,通过召开座谈会、日常走访、约见企业负责人等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出现问题苗头的直销企业,及时进行提醒、告诫。
  (三)坚决查处直销企业违规经营行为。把握直销经营重点环节,依法查处直销企业在招募、培训和计酬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直销企业擅自扩大地域、超产品核定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直销企业从事传销违法活动,维护直销市场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升执法水平,确保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准确把握当前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出工作成效。一把手要认真研究、亲自部署,重大行动靠前指挥,履行好第一责任。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加强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精心组织,认真实施。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任务分解,责任到人,严格责任追究制度。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认真研究解决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更加重视基层建设,充实执法力量,为打击传销工作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和经费保障。
  (二)强化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牢固树立一盘棋的观念,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打击传销领导协调机制的作用,整合各部门的职能优势,形成打击合力。要加强部门间和地区间的协作配合,进一步完善联合执法、区域协作执法机制,与公安机关在情况通报、日常清查、案件查处、整治行动等方面密切配合,积极探索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与工业信息、金融部门在网络监控、资金控制、账户查询等方面开展协作;与教育部门继续深入开展防止传销进校园工作;与商务部门在直销审批和监管方面加强沟通与协作,完善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协调一致的执法协作机制。
  (三)抓好队伍建设,提升执法水平。总局将进一步加大对各省(区、市)工商局领导干部和监管执法队伍的培训力度,把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和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内容列入总局行政学院领导干部培训课程;并联合公安部适时举办执法培训班,组织工商、公安执法人员学习法律知识,交流工作经验,加强执法协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强执法培训,规范执法行为,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严格依法行政。要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正确处理打击违法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坚持打击与防范相结合、处罚与教育并重的原则,严厉惩治传销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分子;对多次参加传销活动,屡教不改的,依法予以处罚;对一般参加人员,要进行教育告诫,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要加强执法队伍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严肃纪律,坚决纠正和防止案件查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坚决杜绝“只罚不纠”、“以罚代处”等问题,切实做到依法办案,公正执法。
                         工商总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