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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禁毒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3:02:09  浏览:87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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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禁毒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禁毒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禁毒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禁毒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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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

2008年2月14日 财会[20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现予印发。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

抄送:卫生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附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新农合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新农合基金。
本制度所称新农合基金,是指各统筹地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通过参加新农合的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个人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筹集的,用于对参合农民医药费用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新农合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新农合基金独立于经办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 新农合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季度、月份的起讫日期亦采用公历日期。
第五条 新农合基金的会计核算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第六条 新农合基金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 新农合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新农合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新农合基金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等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新农合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三)新农合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八条 新农合基金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内部会计监督与控制以及相关会计基础工作等,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内部控制规范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
第九条 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第十一条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对新农合基金进行会计核算。
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核算和管理工作需要对明细科目的设置作必要的补充。
第十二条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顺序号 编号 名称
一、资产类
1 1001 现金
2 1002 财政专户存款
3 1003 收入户存款
4 1004 支出户存款
5 1101 暂付款
6 1201 缴存省级风险基金
二、负债类
7 2001 暂收款
三、净资产类
8 3001 统筹基金
9 3002 家庭账户基金
四、收入类
10 4001 农民个人缴费收入
11 4002 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
12 4003 集体扶持收入
13 4004 政府资助收入
14 4005 利息收入
15 4006 其他收入
五、支出类
16 5001 统筹基金支出
17 5002 家庭账户基金支出
第十三条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001 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新农合基金的库存现金。
二、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
三、现金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收到现金形式的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收入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借记“财政专户存款”、“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从银行提取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支出现金,借记“统筹基金支出”、“家庭账户基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进行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新农合基金的库存现金。

1002 财政专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新农合基金存入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财政专户的款项。
二、财政专户存款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将现金存入财政专户,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
(二)设置收入户的地区,按规定将收入户的资金划入财政专户,借记本科目,贷记 “收入户存款”科目。
(三)收到直接缴入财政专户的基金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农民个人缴费收入”、“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集体扶持收入”、“政府资助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
(四)收到财政专户存款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五)由财政专户向支出户拨入资金,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将支出户的存款利息按规定转入财政专户,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六)实行财政专户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地区,发生支出时,借记“统筹基金支出”、“家庭账户基金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风险基金按规定由省级统一管理的,由经办机构本级财政专户缴入省级财政专户时,借记“缴存省级风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风险基金由省级财政专户拨回经办机构本级财政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缴存省级风险基金”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财政部门转来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和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财政部门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财政专户存款账面结余与财政部门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财政专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财政专户存款结余。

1003 收入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新农合基金按规定存入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收入户的款项。
基金收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的,不设置本科目,通过“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核算。
二、收入户主要用于暂存尚未缴入财政专户的各项基金收入,应按期汇缴财政专户。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
三、收入户存款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设置收入户的地区,收取农民个人缴费、接收集体经济组织扶持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农民个人缴费收入”、“集体扶持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
(二)收到收入户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按规定将收入户的资金划入财政专户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收入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收入户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收入户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收入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五、收入户存款月末余额必须按规定全部划入财政专户。划转后,本科目月末无余额。

1004 支出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新农合基金按规定存入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支出户的款项。
全部补偿支出实行财政专户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地区,可不设置本科目。
二、支出户主要用于接收财政专户拨入款项、支付基金支出款项、暂存该账户利息收入及将该账户利息收入缴入财政专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款项与该账户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三、支出户存款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二)收到支出户的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划拨支出户的利息到财政专户,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支付基金支出时,借记“统筹基金支出”、“家庭账户基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支出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支出户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支出户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支出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支出户存款结余。

1101 暂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新农合基金收支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暂付款项,如经办机构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预付款。
二、暂付款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经办机构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预付的医药费,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二)经办机构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结算医药费款项时,根据予以补偿的医药费支出数额,借记“统筹基金支出”、“家庭账户基金支出”科目,按已预付的医药费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医药费实际支出数额与已预付医药费金额的差额,贷记“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
(三)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退回经办机构多付的预付医药费,按资金的原渠道,借记“财政专户存款”、“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暂付款种类和对方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结清的暂付款。

1201 缴存省级风险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风险基金实行省级统一管理的统筹地区,新农合基金缴存省级财政专户的风险基金。
二、缴存省级风险基金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风险基金按规定由省级统一管理的,由经办机构本级财政专户缴入省级财政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二)风险基金由省级财政专户拨回经办机构本级财政专户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缴存省级统一管理的风险基金余额。

2001 暂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新农合基金收支活动中形成的暂收款。
二、经办机构在本年度收到的参合农民缴纳的以后年度个人缴费以及收到的其他属于以后年度的基金收入,通过本科目核算,在本科目下相应设置“预收基金收入”明细科目及相关明细账。
三、暂收款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收到属于以后年度的基金收入时,借记“现金”、“财政专户存款”、“收入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预收基金收入)。以后年度,将归属于该年度的各预收基金收入转入相关收入科目,借记本科目(预收基金收入),贷记相关收入科目。
(二)收到其他暂收款项时,借记“现金”、“财政专户存款”、“收入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偿付或退回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财政专户存款”、“支出户存款”等科目。
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付的暂收款,经财政部门批准后,计入其他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暂收款的种类和对方单位设置明细账。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偿付的暂收款。

3001 统筹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新农合统筹基金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支出后的滚存结余。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一般统筹基金”、“风险基金”两个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统筹基金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期末(含月末,下同),按照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的要求,将各收入科目贷方余额中归属于统筹基金的金额转入本科目,借记相关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一般统筹基金)。将“统筹基金支出”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一般统筹基金),贷记“统筹基金支出”科目。
(二)按规定提取风险基金的,借记本科目(一般统筹基金),贷记本科目(风险基金)。
(三)当期因弥补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临时周转困难等动用了风险基金的,借记本科目(风险基金),贷记本科目(一般统筹基金)。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历年积存的新农合统筹基金结余。

3002 家庭账户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新农合家庭账户基金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支出后的滚存结余。
不设家庭账户的统筹地区,不设置本科目。
二、经办机构根据统筹地区实际情况,可按乡(镇)、每户参合农民家庭等设置明细账。
三、家庭账户基金的核算内容如下:
期末,按照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的要求,将各收入科目贷方余额中归属于家庭账户基金的金额转入本科目,借记相关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家庭账户基金支出”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家庭账户基金支出”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历年积存的新农合家庭账户基金结余。

4001 农民个人缴费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参合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的款项。
经办机构在本年度收到的参合农民缴纳的以后年度个人缴费,在“暂收款(预收基金收入)”科目核算,以后年度再转入本科目。
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集体扶持收入、政府资助收入等比照上述原则处理。
二、农民个人缴费收入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收到参合农民本年度个人缴费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收入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在本年度收到的参合农民缴纳的以后年度个人缴费,借记“财政专户存款”、“收入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暂收款(预收基金收入)”科目。以后年度,将归属于该年度的农民个人缴费转入本科目,借记“暂收款(预收基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将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相关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统筹基金(一般统筹基金)”、“家庭账户基金”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结转后无余额。

4002 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代资助对象缴纳的款项。
二、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收到本年度农村医疗救助资助资金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相关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统筹基金(一般统筹基金)”、“家庭账户基金”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结转后无余额。

4003 集体扶持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乡(镇)、村等集体经济组织扶持新农合的款项。
二、集体扶持收入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收到本年度集体经济组织扶持资金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相关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统筹基金(一般统筹基金)”、“家庭账户基金”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结转后无余额。

4004 政府资助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各级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和参合农民人数资助新农合的款项等政府拨付的新农合补助资金。
二、经办机构根据统筹地区实际情况,可在本科目下设置“中央财政资助收入”、“省级财政资助收入”、“地(市)级财政资助收入”、“县级财政资助收入”等明细科目。
三、政府资助收入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收到本年度政府补助资金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相关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统筹基金(一般统筹基金)”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结转后无余额。

4005 利息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新农合基金持有的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利息收入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收到本年度财政专户利息收入时,直接计入财政专户,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收到本年度支出户利息收入时,计入支出户存款,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将支出户利息收入转入财政专户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三)收到本年度收入户利息收入时,计入收入户存款,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将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相关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统筹基金(一般统筹基金)”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结转后无余额。

4006 其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新农合基金的捐赠收入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
二、其他收入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收到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收入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相关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统筹基金(一般统筹基金)”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结转后无余额。

5001 统筹基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应由统筹基金开支的对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支出。
二、经办机构根据统筹地区实际情况,可在本科目下设置“住院支出”、“门诊支出”、“其他支出”等明细科目。
三、统筹基金支出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经办机构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结算医药费款项时,根据予以补偿的医药费支出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支出户存款”科目;经办机构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预付医药费的,借记本科目,贷记“暂付款”科目。
(二)采用其他结算方式支付的医药费补偿支出,根据经审核的医药费报销凭证,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等科目。
(三)期末,将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统筹基金。借记“统筹基金(一般统筹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002 家庭账户基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设置家庭账户基金的地区用于参合农民门诊医药费用、住院自负费用和健康体检费用等支出。
不设家庭账户基金的统筹地区,不设置本科目。
二、经办机构根据统筹地区实际情况,按每户参合农民家庭设置明细账。
三、家庭账户基金支出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经办机构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结算医药费款项时,根据应由家庭账户开支的医药费支出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支出户存款”科目;经办机构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预付医药费的,借记本科目,贷记“暂付款”科目。
(二)采用其他结算方式支付的医药费补偿支出,根据经审核的医药费报销凭证,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等科目。
(三)期末,将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家庭账户基金,借记“家庭账户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三章 财务报表及编制说明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编制新农合基金财务报表。
第十五条 新农合基金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净资产变动表及附注。
资产负债表、收支表、净资产变动表按照本制度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编报。
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收支表和净资产变动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包括收入明细表、支出明细表等相关附表。附注可由经办机构根据统筹地区具体要求自行编制。
第十六条 新农合基金财务报表应当至少按照月份、年度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编报及时。月度财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8日内报出;年度财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报出。
第十七条 财务报表格式




第十八条 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月末、年末等会计期间终了时新农合基金全部资产、负债及净资产的构成情况。
(二)本表“年初数”栏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本表“期末数”所列数字填列。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现金”项目,反映库存现金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现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财政专户存款”项目,反映财政专户存款的余额。本项目应根据“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3.“支出户存款”项目,反映支出户存款的余额。本项目应根据“支出户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4.“暂付款”项目,反映尚未结清的暂付款项。本项目应根据“暂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5.“缴存省级风险基金”项目,反映缴存省级统一管理的风险基金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缴存省级风险基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6.“暂收款”项目,反映尚未结转的预收款项和尚未偿付的暂收款项。本项目应根据“暂收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7.“统筹基金”项目,反映截止到本期末历年积存的统筹基金结余。本项目应根据“统筹基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一般统筹基金”项目,反映截止到本期末历年积存的一般统筹基金结余。本项目应根据“统筹基金(一般统筹基金)”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风险基金”项目,反映截止到本期末历年积存的风险基金结余。本项目应根据“统筹基金(风险基金)”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8.“家庭账户基金”项目,反映截止到本期末历年积存的家庭账户基金结余。本项目应根据“家庭账户基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第十九条 收支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新农合基金在月份、年度等会计期间内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二)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会计报表时,将“本月数”栏改成“上年累计数”栏,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本表“本月数”栏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基金收入”项目,反映当期基金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本表“农民个人缴费收入”、“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集体扶持收入”、“政府资助收入”、“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项目金额加总计算填列。
(1)来源分类项目:
①“农民个人缴费收入”项目,反映参合农民当期按规定缴纳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农民个人缴费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②“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项目,反映农村医疗救助当期代资助对象缴纳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③“集体扶持收入”项目,反映乡(镇)、村等集体经济组织当期扶持新农合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集体扶持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④“政府资助收入”项目,反映各级政府当期按照规定标准和参合农民人数资助新农合的款项等政府拨付的新农合补助资金。本项目应根据“政府资助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⑤“利息收入”项目,反映新农合基金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当期利息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利息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⑥“其他收入”项目,反映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新农合的捐赠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2)性质分类项目:
①“统筹基金收入”项目,反映本期按规定计入统筹基金的各项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结转入“统筹基金(一般统筹基金)”明细科目贷方的各项收入总额填列。
②“家庭账户基金收入”项目,反映本期按规定计入家庭账户基金的各项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结转入“家庭账户基金”科目贷方的各项收入总额填列。不设置家庭账户的地区,不填列本项目。
2.“基金支出”项目,反映当期基金支出总额。本项目应根据本表“统筹基金支出”及“家庭账户基金支出”项目金额加总计算填列。
(1)“统筹基金支出”项目及其“住院支出”、“门诊支出”、“其他支出”明细支出项目,反映当期应由统筹基金开支的各项支出。本项目及其明细支出项目应根据“统筹基金支出”科目及其明细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2)“家庭账户基金支出”项目,反映当期应由家庭账户基金开支的参合农民门诊医药费用、住院自负费用和健康体检费用等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家庭账户基金支出”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3.“本期基金结余”项目,反映当期基金总收入扣除总支出后的结余。本项目应根据本表“基金收入”减去“基金支出”项目金额后的金额填列。
(1)“统筹基金结余”项目,反映统筹基金当期各项收入减去各项支出后的结余。本项目应根据本表“统筹基金收入”减去“统筹基金支出”项目金额后的金额填列。
(2)“家庭账户基金结余”项目。反映家庭账户基金当期各项收入减去各项支出后的结余。本项目应根据本表“家庭账户基金收入”减去“家庭账户基金支出”项目金额后的金额填列。
第二十条 净资产变动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新农合基金的年初、年末结余及构成变动情况。
(二)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年初结余”栏,反映基金(包括一般统筹基金、风险基金与家庭账户基金)的年初余额。
(1)项目,根据“统筹基金”科目年初贷方余额填列,与年度资产负债表中“统筹基金”项目年初金额一致。
(2)项目,根据“统筹基金(一般统筹基金)”明细科目年初贷方余额填列,与年度资产负债表中“一般统筹基金”项目年初金额一致。
(3)项目,根据“统筹基金(风险基金)”明细科目年初贷方余额填列,与年度资产负债表中“风险基金”项目年初金额一致。
(4)项目,根据“家庭账户基金”科目年初贷方余额填列,与年度资产负债表中“家庭账户基金”项目年初金额一致。
(5)项目,根据(1)项目与(4)项目金额加总填列,与年度资产负债表中“净资产合计”项目年初金额一致。
2.“本年增加”栏,反映基金当年取得收入增加的金额。
(6)项目,根据“统筹基金(一般统筹基金)”明细科目本年因结转收入产生的贷方发生额(即,本年度归属于统筹基金的各项收入总额)填列,与年度收支表中“统筹基金收入”项目本年累计数一致。
(7)项目,根据“统筹基金(一般统筹基金)”明细科目本年因结转收入产生的贷方发生额减去“统筹基金(风险基金)”明细科目本年贷方发生额后的余额(即,本年度归属于统筹基金的各项收入总额减去本年度按规定计提的风险基金)填列。
(8)项目,根据“统筹基金(风险基金)”明细科目本年贷方发生额(即,本年度按规定计提的风险基金)填列。
(9)项目,根据“家庭账户基金”科目本年贷方发生额(即,本年度归属于家庭账户基金的各项收入总额)填列,与年度收支表中“家庭账户基金收入”项目本年累计数一致。
(10)项目,根据(6)项目与(9)项目金额加总填列,与年度收支表中“基金收入”项目本年累计数一致。
3.“本年减少”栏,反映基金当年发生支出减少的金额。
(11)项目,根据“统筹基金(一般统筹基金)”明细科目本年因结转支出产生的借方发生额(即,本年度由统筹基金开支的各项支出总额)填列,与年度收支表中“统筹基金支出”项目本年累计数一致。
(12)项目,根据“统筹基金(一般统筹基金)”明细科目本年因结转支出产生的借方发生额减去“统筹基金(风险基金)”明细科目本年借方发生额后的余额(即,本年度由统筹基金开支的各项支出总额减去本年度按规定动用的风险基金)填列。
(13)项目,根据“统筹基金(风险基金)”明细科目本年借方发生额(即,本年度按规定动用的风险基金)填列。
(14)项目,根据“家庭账户基金”科目本年借方发生额(即,本年度由家庭账户基金开支的各项支出总额)填列,与年度收支表中“家庭账户基金支出”项目本年累计数一致。
(15)项目,根据(11)项目与(14)项目金额加总填列,与年度收支表中“基金支出”项目本年累计数一致。
4.“年末结余”栏,反映基金(包括一般统筹基金、风险基金与家庭账户基金)的年末余额。
(16)项目,根据(1)项目加上(6)项目减去(11)项目金额后的结果填列。该金额应当与“统筹基金”科目年末贷方余额,以及年度资产负债表中“统筹基金”项目期末金额一致。
(17)项目,根据(2)项目加上(7)项目减去(12)项目金额后的结果填列。该金额应当与“统筹基金(一般统筹基金)”明细科目年末贷方余额,以及年度资产负债表中“一般统筹基金”项目期末金额一致。
(18)项目,根据(3)项目加上(8)项目减去(13)项目金额后的结果填列。该金额应当与“统筹基金(风险基金)”明细科目年末贷方余额,以及年度资产负债表中“风险基金”项目期末金额一致。
(19)项目,根据(4)项目加上(9)项目减去(14)项目金额后的结果填列。该金额应当与“家庭账户基金”科目年末贷方余额,以及年度资产负债表中“家庭账户基金”项目期末金额一致。
(20)项目,根据(16)项目与(19)项目金额加总填列,与年度资产负债表中“净资产合计”项目期末金额一致。

中、小学校实验室工作的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中、小学校实验室工作的规定

1988年3月21日,国家教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普遍提高基础教育质量,适应九年义务教育和中等教育结构改革的需要,加强实践教育环节,搞好中、小学(含职业中学、中师、中专、技工学校等,以下简称“学校”)实验室(包括各种专业训练室、实习场地)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小学校的实验室是办学的基本条件之一,是保证实施教学大纲、培养学生初步的科学实验能力、生产试验技能和开展科技活动的场所。实验室工作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验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三条 各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发扬艰苦创业精神,从实际出发,做好学校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工作,使实验室建设与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进程同步发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应制订本地区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和管理制度,负责检查、督导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工作,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
第四条 学校应加强对实验室的领导和管理,有一名校长负责实验室工作,选派相关学科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主持实验室日常工作。

第二章 实验室的任务
第五条 实验室应按照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要求,进行课堂演示实验和学生分组实验,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并创造条件开展课外实验和科技活动。
有条件的实验室可向社会开放,开展科学普及活动及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的试验。
第六条 实验室应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教学仪器研制,并培训有关教师、技术人员,提高实验教学水平。
第七条 实验室要维持科学、文明、安全的实验教学环境,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可用状态,准备齐全实验用品和教学资料挂图,并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护好国家财产。

第三章 实验室的建设
第八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任务和发展规划,有计划地进行。中等学校要建设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小学校要建立综合的自然常识实验室或配备实验教具箱。
有条件的中、小学校,根据需要,建立音、体、美训练室、生物园地和劳动技术教育室、职业技术训练室、语言实验室、微型计算机室及综合电化教育室等。
第九条 实验室房舍设施的建设与布局,可参照国家标准GB99-86《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章节,确定包括通风、防毒、排污系统在内的各项建筑设施及设备的指标,房舍设施的建设或改造都要讲究实效。
第十条 学校实验装备器材的添置进程,要从各校的任务特点和利用能力出发,分别参照国家教委、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制定的配备目录,确定各校不同的配备方案和分期配备的步骤,并确定每学年度的补充与消耗定额。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实验室的同时,必须设置配套的仪器室、材料药品室以及专用的存放橱柜和危险品保存柜等。
第十二条 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定学校实验室专职实验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的专职编制及相应职务定额,中学每个实验室一般配备一名专职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八个实验室以上的学校可以适当减少编制定额。小学实验室一般设兼职教师。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资金和实验消耗费,要通过多种渠道予以妥善解决。各级政府下拨的教育事业费、教育费附加中,要有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作为基本财源,同时适当使用学校勤工俭学的收益,改善办学条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办学。

第四章 实验室的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设立管理学校实验室及教育技术装备的机构。其主要任务:负责规划、建设和管理学校实验室;组织教学仪器设备和消耗器材的供应;组织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检查和指导实验教学、实习及劳动技术教育业务。
第十五条 实验室要建立工作规范和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实验教学管理制度、实验准备制度、实验记录制度、设备维修保管制度、工作考核奖惩制度、安全防护制度及开放实验室等制度。
第十六条 要管好实验室的全部物资、设备和其它国家财产。要建立实物明细账卡,定期盘点,科学存放和及时维修。物资报损报废要有规章和处理办法。对于非正常损坏、丢失或造成积压浪费的物资、设备,要依据情节轻重追究主管部门、学校主管校长和当事人的责任(包括适当赔偿责任),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把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学年应开展学校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并进行适当奖励。

第五章 实验室人员的岗位职责与待遇
第十八条 实验室人员的岗位职责主要是:
(一)执行学校有关实验室的工作计划,负责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二)按照教材规定的实验内容准备和开出教学实验,积极配合有关教师,切实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并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学生课外科技实验活动。
(三)不断总结经验,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和教学仪器研制,改进管理方法,努力提高实验室工作水平。
(四)掌握实验仪器设备的规格、构造、性能、工作原理,熟悉材料、药品的性能,负责做好仪器设备的验收、保管、使用、维修、更新工作和材料、药品的使用、回收、处理工作。
(五)负责实验室、仪器室及材料、药品标本、模型、挂图、教具的物资管理工作;保持实验室整齐清洁,教育学生保持良好习惯。
(六)采取措施确保人身安全和健康,保护好国家财物。按规定做好三废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专职的实验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按照教师、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评定相应的任职资格,由学校聘任或任命高、中、初级的职务,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二十条 对于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工作人员享受营养保健食品的标准和发放办法,在国家尚未颁布统一标准之前,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标准和办法,予以补贴,并根据实验工作的需要,发放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二条 非教育部门主管的各类中、小学校可参照本规定精神制定相应的实验室工作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