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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协助境外保险公司推销地下保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5:51:12  浏览:91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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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协助境外保险公司推销地下保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4年4月6日

关于严禁协助境外保险公司推销地下保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29号)



各寿险公司:
近来,一些内地寿险公司的代理人直接或间接向内地客户宣传和推荐境外保单,甚至将内地保险公司的营业场所提供为境外保险公司的推销活动场所。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侵害了内地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为严禁协助境外保险公司在内地非法销售保单的行为,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严禁各级分支机构直接或间接接受境外保险公司任何形式的委托,协助其非法销售保单或为其非法销售活动提供便利。
二、规范代理人员的展业行为。对协助境外保险公司推销保单的代理人员要给予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公司在宣传自身保险产品的同时,要对投保人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让公众进一步了解地下保单的危害性,提高其维权意识。
四、密切关注地下保单的销售动态。如发现线索,要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或当地保监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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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行业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的意见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
国烟科〔2003〕410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行业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各省级工业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设计院,南通、昆明、珠海醋酸纤维有限公司:
  为提高烟草行业整体科研水平,进一步深化烟草行业科技体制改革,根据科技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科研计划课题评估评审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烟草行业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课题制是指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确立科学研究课题,并以课题(或项目,下同)为中心、以课题组为基本活动单位进行课题组织、管理和研究活动的一种科研管理制度。
  二、实施课题制是国家科研计划管理改革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是我国研究与开发组织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课题制符合市场经济、科技发展规律和科技体制深化改革的要求,积极促进研发工作中人、财、物的有机结合,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高科研水平和效率。
  三、实施课题制应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实施“科教兴烟”战略,加快以实施项目课题制为主要内容的烟草科技体制改革步伐,按照国家科研计划管理改革的总体要求,在烟草行业逐步建立一套能够有效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技术创新、提高科研水平和效率,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新型科研计划管理制度。
  四、实施课题制要坚持以人为本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就要明确课题组和课题负责人在研发工作中的法律地位,规范课题运行中各行为主体的责权利,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实现以课题为中心的科研项目管理模式。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就是要在科技管理体制中引入竞争机制。要在课题的招标投标、评估评审、课题组长的选拔等方面,充分地体现公平、公开、公正。
  五、实施课题制要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全面推进”的总体工作思路,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烟草行业课题制的全面实施。
  六、要重点建设保障课题制顺利实施的政策环境。国家局将根据烟草行业整体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科研发展目标,组织制定国家局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暂行规定、课题招标投标制度、课题预算评估评审制度等有关规定,逐步完善并形成科学有效的保障实施课题制的政策环境。
  七、要重点建立并完善与科研活动规律相适应的科研管理运行机制。要真正从传统的以单位(部门)为中心的科研管理模式转变到以课题为中心的科研管理方式,建立并完善从课题的确立、管理到验收的课题招标投标机制与评估机制、课题预算评估评审管理机制、课题全过程跟踪管理监督机制、科技人才流动机制等科学有效的新型管理运行机制。
  八、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积极稳妥地推行行业课题制的实施。首先对国家局管理的重大科研项目实施课题制,对行业重大的关键、共性技术研究项目实行面向社会招标制度,建立专家评审和国家局办公会决策相结合的课题立项审批制度,对重大科研项目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实行课题预算评估评审制度。在完善制度,建立机制、总结经验并具备符合课题制要求的各项条件的基础上,国家局科研计划将全面实施课题制。
  九、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科技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科研计划课题评估评审暂行办法》等国家关于课题制的文件与规定,充分认识实行课题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把认真学习、深入研究、贯彻实行课题制作为当前烟草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落实并保证思想、行动上的高效统一,体制和机制的改革要同步进行,与时俱进,实现平稳过渡。
  十、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局关于实施课题制的总体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加快科研管理模式转变的步伐,积极推进课题制。要从有利于科研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科研管理提高效率、有利于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潜能、有利于深化科研体制改革出发,制定实施课题制的各项配套政策,确定课题制实施的具体计划、步骤和措施,建立顺利实施课题制的科研管理模式,为课题制的实施提供组织、政策和资金保证。
  十一、要加快烟草科研机构改革的步伐,尽快建立和完善与课题制要求相符合的科研管理体制。首先要在国家局直属科研机构进行实施课题制试点,改革行政化管理研发活动的运行方式,鼓励打破单位(部门)界限与所有制界限,跨单位、跨行业、甚至跨国界,不拘一格择优聘用课题组长和成员。形成优势组合,发挥科技资源的最大效能,建立以课题制为核心的现代管理模式。各烟草科研院所、企业技术中心要按照课题制的工作思路转变观念与职能,积极探索实行课题制管理模式,有步骤、有计划地全面推行课题制管理。
  十二、要充分发挥各类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审计、评估、法律等)在课题的招投标、监督、评估等方面的作用。处理好科研人员(包括科研机构)与市场的界面关系,促进良好社会分工合作体系的逐步形成,提高全部研发活动的效率。
  十三、要积极营造一个与课题制要求相符合的良好工作环境。积极推进保证顺利实施课题制的财务管理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劳动人事制度等方面的改革,逐步打破阻碍课题制实施的体制和政策障碍,不断推进烟草科研院所改革和烟草科研条件管理体制创新。
  十四、积极鼓励企业加大对行业重大科研项目投入与支持。要利用市场机制,调动企业乃至行业各个相关领域的积极性,吸引各方面的资金来源。通过制定有关政策和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并鼓励烟草企业尤其是卷烟工业企业进一步加大科技投入,加大对科研项目经费的支持力度。

二00三年七月十七日

   附 件:

  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
  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科研计划课题评估评审暂行办法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中心城区旧城和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中心城区旧城和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周政[ 2012 ] 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周口市中心城区旧城和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周口市中心城区旧城和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城市整体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品位,优化发展环境,推进城镇化进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并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和使用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已经转为城市居民的村落。

本办法所称旧城,是指城市规划区内(除城中村之外),房屋破旧、基础设施不全,影响居民生活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域和居住区域。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周口市中心城区旧城和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中心城区旧城、城中村改造工作,实施主体是川汇区人民政府和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研究制定旧城、城中村改造的政策与规划,决定重大事项。川汇区、市经济开发区、市东新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在市政府领导下具体实施旧城、城中村改造工作。

市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旧城、城中村改造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旧城、城中村改造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惠民、利民的原则,统一规划、统一供地、统一政策、分步实施、成片开发,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及投资者的利益,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市中心城区旧城、城中村改造要结合区域实施情况,按照《周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和《周口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制定改造方案,分别经川汇区、市经济开发区、市东新区旧城和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审查后报市中心城区旧城和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审批。改造方案要分别经社区居民、职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并取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

第六条 旧城、城中村改造项目必须是经市中心城区旧城和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正式批复的项目。税费优惠政策以及土地出让金中地方政府纯收益部分拨付应按经规划、住建、国土、财政等部门共同测量认定的被征收村盘占地面积确定。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科学编制旧城、城中村改造规划和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市中心城区旧城、城中村改造。

第八条 市中心城区旧城、城中村改造要根据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设计条件,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集中开发的原则,编制改造区域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编制旧城、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充分听取居民等方面的意见。

第九条 旧城、城中村改造居住区的规划设计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进行编制。旧城、城中村改造要合理规划公共绿地、停车场、垃圾中转站、公厕以及中小学、幼儿园、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条 旧城、城中村改造的各项建设要严格审批程序,未经审批进行改造建设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违法建设查处。


第三章 土地管理

第十一条 市中心城区旧城、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集体土地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征收为国有,统一纳入城中村改造;涉及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转用征收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旧城、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商品房用地,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

对拆迁密度大、成本高且土地少的旧城、城中村改造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确定合适位置地块和用地规模作为待改造项目的配套安置用地公开出让。

第十三条 改造区域内集体用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后,尚未纳入改造范围内的土地,由区政府(管委会)统一承包继续耕种。因实施规划,需要使用该土地时,应当服从城市规划的需要,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调整使用。

第十四条 凡未转为国有的城中村土地,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建设手续,并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未经批准私自改造的,按违法用地查处。

第十五条 旧城、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土地,优先保证安置用地 (包括居民征收安置用地和保障性经营用房安置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后,剩余土地由市人民政府收回后按招标、拍卖、挂牌程序供地。


第四章 征收、补偿安置和建设

第十六条 旧城、城中村改造中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按照《周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执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按照《周口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七条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正式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前,其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必须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协议签订后在村内公示。

第十八条 进行改造建设的城中村涉及拆除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生产用房和其他用房,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可参照估价机构的估价结果协商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第十九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小区内可安排一定数量的经营性用房和社区用房,由改制后新组建的经济组织进行管理和运营。保障性经营用房原则上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户不少于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进行核定。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受经营性用房政策。

第二十条 为节约用地,旧城、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安置用房必须按照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执行。

第二十一条 旧城、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道路、排污、环卫等市政设施和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设施,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由改造主体按照规划同步建设。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市中心城区旧城、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土地出让金应全额上缴市财政(市经济开发区按原政策执行),除划缴国家和省及按规定计提的专项资金外,土地出让金中地方政府纯收益部分拨付给项目所在区政府(管委会)用于支持该项目区域内的补偿安置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三条 旧城、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的城市配套费及其他行政规费依照法律、政策规定收取后拨付所在区政府(管委会),用于补偿安置和基础设施建设。开发企业缴纳的税收属于区政府(管委会)的部分,全部支持项目,用于项目区域内补偿安置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20%征收。


第六章 改 制

第二十四条 城中村改制,是指城中村由村民自治的管理体制转变为城市居民自治的管理体制。

第二十五条 实施改造的城中村村民农业户口经公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次性转变为城市居民户口。

第二十六条 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当依法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工作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清产核资结果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研究确认并公示。农业、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二十七条 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后,各村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资产经营方式和分配方式,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报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并报区旧城和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备案。改制后组建的经济组织,承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和债权债务,按照新组建的经济组织方式进行管理和运营。

第二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撤销村民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社区自治组织机构。

第二十九条 城中村的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后,其就业统一纳入城市就业管理,并享受社会保障、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待遇。因城中村改造增加的就业岗位,应优先用于安排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三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就业培训服务机构,要为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原村民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并推荐就业。

第三十一条 完成改制的城中村要纳入城市管理体系,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管理,按城市管理体制和标准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对旧城、城中村改造工作未有规定或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经济开发区、产业集聚区、港口物流园区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区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规划区之外的区中村改造,经市中心城区旧城和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县(市)旧城、城中村改造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本县(市)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旧城、城中村改造办法及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