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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颁发《全国非贸易外汇留成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7:54:37  浏览:97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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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颁发《全国非贸易外汇留成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颁发《全国非贸易外汇留成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
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总后勤部,武警后勤部:
1980年国务院对非贸易外汇实行留成的决定,大大地激发了创汇单位的积极性,国家外汇收支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为了适应当前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新形势,进一步调动创汇单位的积极性,增加国家外汇积累,根据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财政部“三定方案”的职责
范围和国务院关于“非贸易外汇收入留成办法和收支的管理制度由财政部负责拟订”的通知,在总结过去十多年经验基础上,并征得国家计委等有关部门的意见,拟订了《全国非贸易外汇留成办法》。
对创汇单位实行留成,是国民收入的分配、再分配问题。它同国家、地方的预算收支有密切联系,是创汇单位的财务收支计划的一部分。各地区、各单位的财政、财务部门都要把它切实管好。
现将《全国非贸易外汇留成办法》发给你们,各地区、各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贯彻落实。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全国非贸易外汇留成办法

附件:全国非贸易外汇留成办法
为增加国家外汇积累,调动创汇单位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行留成的收入范围
凡通过生产经营活动或在其他对外交往活动中取得非贸易外汇收入的国营企事业单位,其外汇收入依照本办法实行留成。
实行留成的收入范围包括以下各项:
一、航空运输业务的外汇净收入。
二、铁道运输业务的外汇净收入。
三、海上运输业务的外汇净收入,包括海上客货运收入、救助打捞拖航收入。
四、邮电业务的外汇净收入(含出口邮票收入)。
五、侨汇收入。
六、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和对外宣传部门的外汇收入。对外宣传部门是指新华通讯社、广播电影电视部所属的中央电视台和国际广播电台、中国日报、人民日报海外版、外文局、文化部外联局以及其他担负对外宣传任务的单位。
七、港口业务的外汇收入。
八、旅游业务的外汇净收入(系指经批准经营旅游和旅游商品业务的宾馆、饭店、商店的外汇净收入)。
九、海关关税收入。
十、保险业务的外汇净收入。
十一、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企业的外汇净收入。
十二、税款及罚没收入。
十三、捐赠外汇收入。
十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分得的外汇利润。
十五、其他收入,包括图书、影片、电视片、音像制品的出口收入和广告收入,国内外承办展览、出租场地家具、提供材料物品展卖品的外汇收入,维修业务、咨询业务、技术和版权转让的外汇收入,劳务服务、外轮供应、外轮代理、船舶检验、进口商品检验、通讯、修船、对外索赔
、文物商店、金银铸币(扣除金银原材料)、房屋土地等不动产转让以及其他准予留成的外汇收入。
第二条 下列外汇收入不予留成
一、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其他行政单位(包括有行政职能的公司)的外汇收入。
二、签证、认证等规费性外汇收入。
三、外币收兑收入。
国、驻华机构兑换外汇收入。
五、归还外汇贷款外汇收入。
六、港口机场计划内供油油价收入。
七、记帐外汇收入。
八、交通部贷款船出售外汇收入。
第三条 外汇留成比例
一、下列非贸易外汇收入留成比例为90%
1.航空运输业务中的机票、代理外航机票手续费、货运邮件、为外航飞机提供的机场起降、导航、加油、装卸等其他服务收入。
2.铁道运输业务中的客票、货票、行包、国际列车上提供的劳务服务和出售的小商品收入。
3.海上运输业务中的客运、货运、救助打捞、拖航收入。
4.邮电业务中的邮票、国际电话、电讯、邮政收入。
二、港口收入留成比例为70%。
三、旅游外汇收入留成比例为40%。
四、侨汇、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对外宣传、外派员工、劳务以及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分得的外汇利润等其他收入留成比例为30%。
五、海关关税收入留成比例为15%。
六、金融企业、非银行金融企业、保险业务的净收入和税款收入留成比例为5%。
七、捐赠外汇收入视具体情况确定留成比例。
第四条 非贸易外汇留成的使用
非贸易外汇留成的使用,应本着促进生产、改善创汇条件的原则,用于以下方面:
一、弥补国家下达计划内外汇之不足。
二、偿还外汇贷款。
三、进口机械设备、器材和原材料等物资。
四、企业增资、缴纳股金等。
五、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引进、人员培训等。
第五条 留成外汇在满足上述需要之后可进入外汇调剂市场调剂,所得人民币收入,应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少部分用于职工奖励和福利。
第六条 实行非贸易外汇留成的单位应及时向指定外汇银行结汇,季度终了时,凭银行结汇水单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留成。
第七条 军队系统企事业单位的非贸易外汇留成,按(1989)后财字第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境外企业、对外承包企业的非贸易外汇留成分别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1992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1992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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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淮北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淮北市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市政府授权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第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待定指标。根据企业的不同类型,基本指标由下述3项指标组成,待定指标主要根据企业考核年度的主要任务来确定。具体指标及权重在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中明确。

第六条 一般竞争型企业的年度考核指标应当包括以下指标:

(一)利润总额。在考核利润总额指标时,各项客观影响因素以及子企业合并口径变化和其它政策性、非经常性损益等按照同口径可比原则予以核实调整。

(二)净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平均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2

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净利润中不含少数股东损益。对净资产为负值的企业,按总资产收益率考核。

(三)销售回款率。销售回款率是指企业当年实际收到的销售款与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销售回款率=实际收到的销售款/销售收入×100%

第七条 政府投资融资型企业的年度考核指标应当包括以下指标:

(一)融资总额。融资总额是指企业当年通过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向银行借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总额。

(二)融资成本费用率。融资成本费用率是指企业融资成本费用与融资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融资成本费用率=[(∑各类借款利率×本金)+年度融资费用]/年度加权平均融资额×100%

年度融资费用=发行费用+中介评估费用+相关手续费

(三)投资总额。投资总额是指企业当年按照合同规定或工程进度对政府投资项目实际拨付的资金总额。

第八条 信用担保企业的年度考核指标应当包括以下指标:

(一)担保贷款总额。担保贷款总额是指企业当年通过担保方式为其他企业取得的贷款总额。

(二)担保代偿率。担保代偿率是指企业在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到期贷款时用担保代位清偿的资金总额与担保贷款责任余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担保代偿率=担保代偿金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100%

(三)净资产收益率。

第九条 公共服务企业的年度考核指标应当包括以下指标:

(一)单位产品成本费用。单位产品成本费用是指企业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有效单位产品中所包含的成本费用,计算公式为:

单位产品成本费用=成本费用总额/有效产品总量

成本费用总额=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

(二)总资产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是指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同平均资产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总资产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平均资产总额×100%

平均资产总额=(期初总资产+期末总资产)/2

(三)成本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率。成本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率是指成本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计算公式为:

成本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率=成本费用总额/主营业务收入×100%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第十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第十一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待定指标。根据企业的不同类型,基本指标由下述3项指标组成,待定指标主要根据企业考核任期的主要任务来确定。具体指标及权重在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中明确。

第十二条 一般竞争型企业的任期考核指标应当包括以下指标: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企业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以考核确认的结果为准。

(二)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任期内三年主营业务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三)社会贡献率。社会贡献率是指任期内最后一年企业社会贡献总额与平均资产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社会贡献率=社会贡献总额/平均资产总额×100%

社会贡献总额包括企业发放的职工工资、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含个人应缴部分)、缴纳的税金及附加(返还的税金视同缴纳)、利息支出净额、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融资型企业的任期考核指标应当包括以下指标: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二)三年累计完成融资总额。

(三)投资计划完成度。投资计划完成度是指任期内累计完成的投资额与计划完成的投资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投资计划完成度=三年累计实际完成的投资额/三年计划完成的投资额×100%

第十四条 信用担保企业的任期考核指标应当包括以下指标: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二)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三)三年累计完成担保贷款总额。

第十五条 公共服务企业的任期考核指标应当包括以下指标: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二)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三)全员劳动生产率。全员劳动生产率是指任期内最后一年的企业增加值与全年平均职工人数的比值,计算公式为:

全员劳动生产率=企业增加值/平均职工人数



第四章 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的确定



第十六条 在每年第四季度,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根据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市国资委。

在每一任期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

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上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或者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第十八条 由市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五章 经营业绩执行情况的监控



第十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负责人每半年必须将责任书执行情况报送市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市国资委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年度跟踪和动态监控。

第二十一条 建立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的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向市国资委报告,同时向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报告。



第六章 经营业绩完成情况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 每年3月底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任期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第二十三条 市国资委会同相关部门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计分细则见附件1、2),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市国资委反映。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五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政府投资融资型企业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四个级别。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完成全部考核目标值得分100分、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完成全部考核目标值得分102分,为C级进级点。

第二十六条 市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并把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分为年度绩效薪金奖励和任期激励。本办法发布施行后,原市政府对部分企业的目标责任考核与奖惩,仍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继续执行。

第二十八条 绩效薪金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绩效薪金=基薪×基薪倍数(具体计算公式见附件3)。

第二十九条 被考核人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其分配系数为1,其余被考核人的系数由企业根据各负责人的业绩考核结果,在0.6—0.9之间确定,报市国资委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条 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B级和C级的企业负责人,根据考核结果等情况给予相应的任期激励。

第三十一条 未完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或者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由市国资委会同相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予以调整。

第三十二条 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以及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市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发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薪金、任期激励;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对于在考核期内企业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等情况的,市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四条 属于出资监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党委(党组、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的考核及其奖惩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

2.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

3. 绩效薪金计算公式

关于加强对非法收购药品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对非法收购药品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4]3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打击非法收购药品一直是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之一,并且已经取得明显成效。但是,非法收购药品问题依然存在,如张贴和传播非法收购药品“广告”和“信息”,交易非法收购药品和过期失效药品的行为时有发生,并由在医院附近交易向集贸市场、居民社区、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蔓延扩展,甚至有的药品经营企业也参与了非法药品收购活动。为维护药品市场秩序,不断净化药品市场,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立即组织开展对非法收购药品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周密部署,集中力量,立即行动,对非法收购药品的行为和交易双方进行彻底清查,切断药品非法收购渠道,追踪非法收购药品流向,彻底捣毁其集散窝点。各地要在以往打击非法收购药品工作的基础上,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从严从快坚决打击和遏制非法购销药品行为。

  二、强化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如发现其收购或销售(包括变相收购或销售)非法收购药品的,除按规定查处其销售假劣药品外,还要视情况及情节,取消其申请GSP认证或其已经通过GSP认证的资格,依法撤销其药品经营资格。

  三、加强对药品使用单位药品的监督检查,对收购或使用非法收购药品的医疗机构,除按规定查处其使用假劣药品外,如情节严重,建议卫生行政部门撤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农村地区是非法收购药品流入的重点地区,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农村药品“两网”作用,有效堵截非法收购药品的分流渠道,杜绝药品流向农村及偏远地区。

  五、要积极主动争取公安、卫生、社保、信息、工商、城管、宣传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动员各方力量,形成合力,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药品的违法行为。

  六、要加强对社会各方面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科学用药知识。既要严禁向非法收购者提供药品,又要联合社保,减小用药漏洞。及时铲除各类非法收购药品的“广告”和“信息”。

  为取得近期整治效果,并为今后长期监管积累经验,国家局决定于2004年7月20日至8月1日期间在全国采取统一行动,一是重点打击非法收购药品行为,特别是要加强对医院内外、社区周围、车站码头等场所的监管力度;二是重点打击取缔非法药品的交易场所;三是重点打击和铲除非法张贴和传播收购药品“广告”和“信息”行为。在统一行动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及时研究和总结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和新情况。有关行动情况于2004年8月15日前报我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