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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优质产品评选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33:28  浏览:90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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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优质产品评选办法

海南省政府


海南省优质产品评选办法
海南省政府


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工业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努力生产优质名牌产品,扩大工业产品出口,尽快赶超国际水平,适应特区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海南省优质产品奖,对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优质产品颁发省优质产品奖证书和标有“优”字标志的奖牌。
此外,可以根据经济发展需要,设立“优质工程奖”、“质量管理奖”等奖项。
第三条 海南省经济监督厅代表省政府负责海南省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员会)的组织及领导工作。
审定委员会由省经济监督厅、省贸易工业厅以及省质量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组成。
审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对省优质产品进行初选初评,然后提交审定委员会审批。
办公室设于省经济监督厅。进行评选期间,办公室可聘请该行业专家组成专业评选小组进行评议。
第四条 海南省优质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的结构、性能先进,在国内外市场上有较高声誉;
(二)企业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部标准)、地方标准(省标准)组织生产;
(三)产品质量经测试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部标准)、地方标准(省标准)水平;
(四)产品已鉴定定型并已实现批量生产,在能源、原材料消耗、“三废”(废水、废气、废渣,下同)处理和经济效益方面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五)企业已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并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计量工作已获三级以上合格证书或者计量工作验收考核合格证;
(六)出口产品有较高的创汇能力。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产品,可优先选评省优质产品:
(一)受广大人民群众欢迎,物美价廉的产品;
(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生产的产品;
(三)参加国际性、全国性展览获得好名次的产品;
(四)取得省质量认证的产品。
第六条 下列产品不得参加优质产品评选:
(一)农副产品;
(二)没有进行加工性生产的工业品;
(三)基本上属于一次性生产的产品;
(四)亏损的产品;
(五)全面质量管理验收不合格的企业生产的产品;
(六)发生较大质量事故或者国家、省统检不合格,时间不满一年的产品;
(七)属于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范围的,在规定期内尚未领到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第七条 企业对参加评选的产品必须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一)产品质量状况必须有经审定委员会指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二)产品的批量生产能力、能源、原材料消耗、“三废”处理、经济效益和创汇能力,必须有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签署的文书;
(三)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的健全程度,必须有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
(四)审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审定委员会评选海南省优质产品,应当严格遵循标准先进、评价科学、评选公正原则。
审定委员会对获得省优质产品奖的产品,颁发省优质产品奖证书和标有“优”字标志的奖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对评选的产品发生争议时,审定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查。
第十条 省优质产品奖证书和奖牌的有效期为三年至五年,具体期限由审定委员会确定。
省优质产品奖证书和奖牌的有效期期满后,未经复查确认或者重新评选获奖,不得沿用优质产品奖的称号。
第十一条 省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检查省优质产品质量状况和标志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对生产优质产品的企业,优先供应能源,优先安排进口零部件。
省优质产品价格可高于其余同类产品价格。
第十三条 产品获各类质量奖称号的企业,当年可按下列规定发放一次性奖金,免交奖金税:
(一)产品获国家金质奖或金杯奖的,人均八十元;
(二)产品获国家银质奖或银杯奖的,人均七十元;
(三)产品获部优质奖的,人均六十元;
(四)产品获省优质奖的,人均六十元。
上述奖金由企业在留利中支付。
第十四条 获得省优质产品奖的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经济监督厅或者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该企业内部通报、限期整顿,并自通报之日起停止该企业使用省优质产品标志一年的处罚:
(一)经抽查发现产品质量下降的;
(二)用户反映产品质量不符合获奖标准,经查证属实的;
(三)出现产品质量事故的。
第十五条 获得省优质产品奖的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经济监督厅应当收回该企业的省优质产品奖证书和标有“优”字标志的奖牌,并通报全省:
(一)经限期整顿后,产品质量仍达不到获奖标准的;
(二)在评选省优质产品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转让、滥用省优质产品标志的。
第十六条 对冒用优质产品标志的单位,没收其非法所得,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按有关市场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优质产品的申报程序、评审条件及监督等具体要求由审定委员会和省经济监督厅根据各行业情况分别制订。
第十八条 除按照本办法规定评选省优质产品外,本省任何单位不得对工业产品授予优质产品称号。
第十九条 参加评选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严守技术秘密。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评选海南省优质产品所需经费由省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计划,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拨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监督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1988年10月15日起施行。



1988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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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备案规定

陕西省人大


陕西省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备案规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1997年1月21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规章报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方人民政府规章是指省人民政府和西安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行政区域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 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应当于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制定机关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西安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同时报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 制定机关报送规章备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备案报告;
(二)公布规章的政府命令或决定;
(三)规章正式文本;
(四)起草说明和制定规章所根据的法律、法规条文。
第五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收到备案的规章及有关文件后,交付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审查是否有下列问题:
(一)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二)与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违背;
(三)不符合制定规章的法定程序;
(四)其他方面不适当的。
第六条 审查报备案的规章,需要制定机关提供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的,制定机关应及时提供;需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组织询问情况的,有关单位和组织应当及时回复。
第七条 负责审查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认为地方人民政府规章有第五条所列问题之一的,应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并交由有关机关处理: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属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交由省人民政府处理,属西安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建议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处理;
(二)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交由西安市人民政府处理;
(三)省人民政府、西安市人民政府接到处理意见三十日内,应将处理情况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西安市人民政府同时将处理情况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西安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处理情况或决定应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对本级人民政府应予纠正而不予纠正的规章,应当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不备案或不及时备案,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知制定机关限期备案。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月21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3]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04年元旦、春节、“五一”、“十一”放假调休日期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月1日放假。

  二、春节:1月22日———28日(即农历大年初一至初七)放假,共7天。其中,22日、23日、24日为法定假日,1月25日(星期日)照常公休,将1月17日(星期六)、18日(星期日)、24日(星期六)三个公休日调至1月26日(星期一)、27日(星期二)、28日(星期三),1月17日、18日上班。

  三、“五一”:5月1日———7日放假,共7天。其中,1日、2日、3日为法定假日,将5月1日(星期六)、2日(星期日)两个公休日调至5月4日(星期二)、5日(星期三),5月8日(星期六)、5月9日(星期日)两个公休日调至5月6日(星期四)、7日(星期五),5月8日、9日上班。

  四、“十一”:10月1日———7日放假,共7天。其中,1日、2日、3日为法定假日,将10月2日(星期六)、3日(星期日)两个公休日调至10月4日(星期一)、5日(星期二),10月9日(星期六)、10日(星期日)两个公休日调至10月6日(星期三)、7日(星期四),10月9日、10日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卫生防疫和安全保卫等工作,确保人民群众度过欢乐祥和的节日和假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组织公款旅游活动,切实搞好廉政建设。



国务院办公厅

200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