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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价格法》中的 “经营者”如何认定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1:02:05  浏览:83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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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价格法》中的 “经营者”如何认定的复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

对《价格法》中的 “经营者”如何认定的复函



二00三年九月十八日 发改办价格[2003]884号



河北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对〈价格法〉中的“经营者”如何认定的请示》(冀价检字[2003]第23号)收悉。经商全国人大法工委,现函复如下:

一、在价格行为上依照《价格法》的规定享有权利的经营者,应当是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合法经营者。

二、依照《价格法》第二条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的规定,凡在经营活动中有《价格法》规定的应受处罚的价格违法行为,不论违法者是否依法取得经营资格,都应依法处罚。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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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教社政函〔2004〕34号


  现将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

(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2004年6月22日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一、总则

  (一)为规范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加强学风建设和职业道德修养,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学术积累与学术创新,进一步发展和繁荣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特制订本规范。

  (二)本规范由广大专家学者广泛讨论、共同参与制订,是高校师生及相关人员在学术活动中自律的准则。

  二、基本规范

  (三)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不断推动学术进步。

  (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应以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己任,具有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勇于学术创新,努力创造先进文化,积极弘扬科学精神、人文精神与民族精神。

  (五)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应模范遵守学术道德。

  三、学术引文规范

  (七)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

  (八)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

  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均属学术不端行为。

  四、学术成果规范

  (九)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十)应注重学术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避免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

  (十一)应充分尊重和借鉴已有的学术成果,注重调查研究,在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和学术信息的基础上,精心设计研究方案,讲究科学方法。力求论证缜密,表达准确。

  (十二)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

  (十三)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十四)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十五)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十六)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五、学术评价规范

  (十七)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十八)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十九)学术评价机构应坚持程序公正、标准合理,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

  评审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内领先”、“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

  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否则,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六、学术批评规范

  (二十一)应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

  (二十二)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七、附则

  (二十三)本规范将根据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事业发展的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

  (二十四)各高校可根据本规范,结合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学术规范及其实施办法,并对侵犯知识产权或违反学术道德的学术不端行为加以监督和惩处。

  (二十五)本规范的解释权归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政府网站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政府网站考核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8]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政府网站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八日


长治市政府网站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长治市各级、各部门政府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建立全市政府网站考核机制,改进和提高政府网站的服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网站绩效考核,目的是规范政府网站建设,促进政府信息公开,改进工作作风,转变工作方式,提高工作质量,体现政府、部门网站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窗口作用,加强政府与公众的密切联系,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建设。
  第三条 政府网站的绩效考核工作由长治市政府门户网站协调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情况,按照领导组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制定相应实施方案。
  第四条 考核方为市政府门户网站协调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被考核方为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
  第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网站考核的内容,由政务信息公开、在线办事、公众参与和网站设计四部分组成。
  第六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协调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根据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的不同情况,制定分类考核标准,进行分类考核。
  第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网站的考核由网上公众评议和日常考核两部分组成。
  第八条 网上公众评议活动每年第四季度在“中国长治”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
  第九条 日常考核由市政府门户网站协调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实施。
  市政府门户网站协调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对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网站按政务信息公开、在线办事、公众参与和网站设计四个方面内容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年底对考核结果进行汇总。
  第十条 各网站综合考核的结果排名,通过“中国长治”政府门户网站和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将纳入政府及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市政府在每年年终对本年度考核优秀单位进行表彰,对考核不合格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