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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光电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21:49:28  浏览:98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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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光电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吉林省中共长春市委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光电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长发[2001]12号

为加快我市光电信息技术产业的发展,培育21世纪新的战略产业,根据“十五”规划和《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现作如下规定。

一、凡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市信息产业局认定的光电信息技术企业,均适用于本规定,并享受国家和省、市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本规定所指光电信息技术产业包括光电子、软件、集成电路、信息电子产品制造业。

二、创办光电信息技术企业的国内外投资者,凡具备设立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直接核准登记。光电信息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持有者创办企业,其注册资金不足的,可先行注册,分步到位,并允许试营运两年。允许投资者以个人住宅作为公司注册地址,从事光电信息技术产品研究、生产和经营性活动。

三、经认定的光电信息技术成果可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技术成果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40%,合作各方(不包括国有投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行政机关免收企业注册时地方收取的有关费用。
光电信息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投资的价值,可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也可经各投资方(不包括国有投资)协商认同并同意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同时出具协议书。企业可凭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或投资方的协议书,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四、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开发区设立的创业服务机构,为在长投资创办光电信息技术企业的回国留学人员和其他科技人员提供投资咨询、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项目立项等“一条龙”服务;组织介绍企业进入全国各省市建立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产权交易和股权融资。

五、获得国(境)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境)外开办公司(企业)的留学人员,凡携带光电信息技术成果来长实施转化或投资创办光电信息技术企业的,可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享受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六、光电信息技术企业新增投资项目的建设用地,由同级财政返还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房产契约税可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扶持;耕地开垦可在全市范围内平衡,由同级财政设立专项基金给予补贴企业技术研究和生产用地的耕地开垦费。

七、来长新创办的光电信息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之后五年,给予减半扶持。

八、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发布我市重点支持的光电信息技术开发转化项目目录,法人或自然人均可按照公布的目录,申请项目研发的政府资助。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市信息产业局组织专家认定的光电信息技术项目可优先列入市政府组织实施的各项技术创新引导计划,采取提供科研经费资助或股权投资、科技借款等形式给予扶持。特别重要的项目由市政府另拨专项资金给予特殊扶持。

九、银行要充分发挥信贷的支持作用,依据光电信息技术企业不同特点建立相应的授权授信制度,增加信贷品种,扩大产业信贷投入。对符合条件、能提供合法担保的光电信息技术项目,要优先发放科技贷款;对有市场发展前景、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光电信息技术成果和项目,提高贷款支持力度。

十、国内外光电信息技术专业人才来长工作,不受城市人口控制指标限制,凭企业用人协议优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其配偶、子女可同时随迁,免交城市增容费;光电信息技术企业急需的其他人才(学历在大专以下的),由市人事局把关审批。

十一、市属企业引进的中、高级光电信息技术人才,由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提供住房补助、安排配偶就业和子女入学、给予相应的医疗保险等方面的资助,并从优享受市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优惠政策。有重大光电信息技术研发项目的人才,由用人单位和政府资助不低于10万元的研究启动经费。

十二、光电信息技术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可确定一定数量的经常出国人员,在审批年内多次出境;企业因公临时出境或邀请境外经贸科技人员来华等事项,有关部门随时协助办理。

十三、鼓励光电信息技术企业通过联合攻关、双向交流、长期合作、投资入股等多种方式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共建企业技术中心或到国内其他城市建立光电信息技术研发中心。在长技术中心和研发中心除享受光电信息技术企业的政策外,还可享受独立科研院所的相关优惠政策;鼓励科研院所进入光电信息技术企业,成为企业的技术中心,并可保留研究所的牌子,享受独立科研院所的优惠政策。

十四、鼓励光电信息技术科技、管理人员以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职务发明成果以技术入股的形式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项成果所占股份30%的股权;以技术转让方式提供他人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税后净收入30%的收益;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企业、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在项目盈利后3-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目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收益,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

十五、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持有的光电信息技术成果,在成果完成一年后未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成果权属及与所属单位达成相关协议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实施转化,并根据协议,享有约定的权益。

十六、提倡和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光电信息技术人才,在所属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兼职、离职创办和领办光电信息技术企业,工龄连续计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照常评定,档案工资正常晋升,住房待遇不变。科技人员兼职创办企业上缴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拿出20%的额度用于原所在单位补充科研经费。

十七、在长创办光电信息技术企业或在企业从事技术开发、科研成果转化工作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博士生、硕士生,经所在学校和科研机构同意,可以保留一定期限的学籍,保留学籍的期限,由所在学校或科研机构与学生本人以合同形式约定。

十八、对领办、创办的光电信息技术企业连续三年利润增长率高于全市光电信息技术企业平均利润增长率10%以上,贡献特别重大的科技、管理人员,企业可按三年累计新增税后利润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九、鼓励股份制光电信息技术企业采取股票期权的方式,对有突出贡献的光电信息技术企业经营管理者和骨干科技人员实施奖励。

二十、我市现有的国有光电信息技术企业,未实施公司股份制改制的,改制时可将国有资产净值中不高于30%的部分作为股份,奖励或低价出售给有突出贡献的员工,特别是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已经实行公司股份制的企业,可从国有股中拿出10%的股份,用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员工,特别是科技人员。

二十一、“长春市科学技术奖”重点奖励在发展光电信息技术产业中,或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工作者。获奖的主要科技人员同时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

二十二、依法保护光电信息技术企业和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鼓励企业逐年增加专利开发经费,企业开发专利支出的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市政府专利扶持计划将重点对申请光电信息技术专利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一定专利申请费和维持费资助。

二十三、全力扶持符合条件的光电信息技术企业发展壮大,优先推荐股票上市、发行企业债券,在资产重组、合资合作、嫁接改造、进出口权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二十四、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创办长春光电信息职业技术培训教育机构,从优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十五、鼓励国内外金融机构、投资公司和其它经济组织及个人在长建立创业投资机构;鼓励国内外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和其它企业资金入股参与光电信息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创业投资。准许创业投资公司用不超过资本总额80%的资金进行投资。
在本市注册的创业投资机构,其投资于光电信息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光电信息技术企业的资金累计超过对外投资总额70%的,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后,可享受光电信息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六、创业投资机构可以通过企业购并、股权回购、股票上市以及其他方式,回收其创业投资。

二十七、鼓励光电信息技术企业加大技术开发资金投入。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必须购置的专用、关键的试制设备、测试仪器所发生的费用,经财税部门认定后,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

二十八、经认定新成立的光电信息技术企业,不受工资总额限制,董事会可参照市场劳动力价格和当年政府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自行决定职工的工资发放水平,并可全额列支成本。从事光电信息技术成果转化的回国留学人员在长取得的工资收入,可视同境外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所得税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并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中共长春市委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0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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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雅典民主法制的局限性
付百平
(长江大学政法学院,湖北荆州 434020)


[摘要] 雅典城邦作为雅典民主法制的摇篮创造了先进的民主政治体制,给人类留下了宝贵的文化遗产.雅典的民主政治在选举、审判、监察等制度上都有自己鲜明的特色具有历史的进步性。但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着许多瑕疵。我们在解读雅典民主政治之时也少不了去剖析其不足之处,以警现代。
[关键词] 雅典;民主政治;公民大会;陪审法庭;局限性

一、雅典民主政治的体现
雅典民主政治的产生及体现。雅典的民主政治起源于氏族社会,到奴隶制时期,实现了由君主体制到九个执政法官主持的“寡头政治”转变。后来通过德拉古(Draco)立法、梭伦(Solon)改革、克里斯提尼(Cleisthenes)改革、伯里克利(Pericles)改革终于到了雅典的民主政治。“民主”一词最早见于希罗多德(Herodotos)的《历史》一书。在古希腊文中,“民主”(Demokratia)是“人民(Demos)”和“权利(Kratia)”两词合成,即人民的权利、人民的统治之意。意大利文、英文、德文、法文和俄罗斯文中的“民主”都从其演变而来。尊重人格、保护人权,公民自治是希腊民主政治的集中表现。民主政治思想在那个时期达到了最高水平,在选举权、审判权、监察权以及行政权上都有突出的体现。
(一)、选举制度。雅典实现直接民主制,而非代议制,主要体现在公民大会上。凡年满二十岁的雅典公民都要直接参加公民大会,选举出城邦重要的公职人员。其职权是选举和评审政府官员,修改法律、解决财政收支、决定宣战和媾和、缔结和解除盟约、评定军功等。如“执政官和十将军的选举就在公民大会上举行 [1] ”。公民大会是雅典最高权力机关,每月举行两到四次,每个公民在大会中都有选举权。伯里克利说:“一个公民只要有任何长处,他就会受到任何提拔,当任工职,这就对他优点的赏赐,跟特权是两码事。贫穷也不再是障碍物任何人都可以有益于国家不管他的境况有都黯淡[2]”。公民大会用抽签的方式选举出五百人议事会、陪审员和一般行政人员。
(二)、审判制度。梭伦改革后,雅典城邦设立了十个陪审法庭,平均每个有五百人,由公民大会选举,任期一年,不得连任。陪审员由年满三十岁的男性公民通过抽签方式充任,陪审法庭作为最高司法机关,有权受理公民的“不法申诉”。对案件的受理采用开庭方式,经过原、被告的辩论后,由陪审员秘密投票得票多者胜诉。因陪审判决即是一审判决有是终审判决,故“陪审官的任何投票都应当具有最高效力[3]”。
(三)、监察制度。雅典的监察制度已经相当发达,陪审法庭除是最高司法机关外,还是最高监察机关,有批准或否决五百人议事会的权力。此外公民也可以行使监察权。在雅典,官员的当选必须经过公民的严格监察。
1、在任职前其资格需先经审查,包括:出身、财产、人品、信仰、是否尊重父母、是否服兵役等。以执政官为例,其资格由五百人议事会作初审,如有问题则提交法院判决决定是否任职。
2、官员任职期间也要收到审查。如执政官和将军在每一主席团中都要举行一次信任投票,看他是否称职,如果这种投票反对任何一个官员,他便要到陪审法庭受审,如有罪,则判决他的刑罚或罚金,如果无罪,他将复职[3](p64)。
3.官员在其任职期满后,还要接受审查。在其离任时,会有专人对其在任职期间的财产进行审查,如有贪污或者受贿,即送交法院判决,通常对其课以非法所得的十倍罚金[4]。
4、不法申诉。任何雅典公民认为某项法令违法,都有权向陪审法庭提出控诉,在控诉期,该法令暂停实施,如作肯定判决该法令就会被撤消。
5、贝壳放逐法。他是克里斯提尼立法改革最富有特色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是针对那些滥用权力,危害国家利益,侵犯公民权利的官员而设置的。每个春季非公民大会,先用口头表决方式提出是否有被放逐的人,如果有就召开第二次会议,每个人都在陶片或者贝壳上写上他认为应被放逐人的名字。
(四)、行政制度。五百人会议作为公民大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政务,为公民大会准备提案和主持大会。雅典的行政官员都是义务职,不支薪金,而且分工明确,主要有六个司法行政官、祖执政官、王者执政官和军事执政官,下面又设有各级大小官员。但他们产生的方式不太相同。六个司法执政官及他们的书记均由抽签选举,而王者执政官、祖执政官和军事执政官各有两个助理,由他们自己选举。这些人的资格在其任职之前都由陪审法庭审查,卸任时并需作报告。


二、雅典民主政治的局限
雅典的民主政治在一定程度上涵盖了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在机制上实行任选制;在形式上赋予全民参与的机会;在实践中,到伯里克利时期也彻底摆脱贵族的控制,出现了“三权”的雏形,但不可避免地存在历史因素导致的局限。
(一)、权利产生的局限
1、“公民权”的限制。雅典人的公民意思相当强,在城邦的政治生活中只有雅典的公民才享有其权利,公民称号和公民权对于雅典人来说,是无比重要的。一个人如果只拥有巨额的财富和出身于名门世家,而不享有公民权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而事实上雅典通过对公民权的限制来剥夺广大下层劳动者的民主权利。在古代希腊语中公民Polis源自于Polites,后者是城墙的意思,Polis本意就是住在城墙里的人,古代拉丁语中公民Civilis也和城墙Civitas有关。公民社会在古代地中海世界最初形成便是在城邦之中。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城墙内的居民都有着同等的地位。公元前431年雅典居民人数约为40万,而享有公民权的只有4.2万,只占总人数的1/10左右[5]。(1)、并非生活在雅典城邦的所有人都当人看,在雅典1/3以上的奴隶被看作奴隶主的财产和工具,可以自由买卖。在罗马,曾经只有罗马本邦人才是罗马的公民,即便是被称为“罗马人的盟友”的意大利人也不具有公民资格,罗马的公民社会结构范围过于狭窄(2)、也“并非所有被当人看待的都可以成为雅典公民,外邦人和工商业者都不享有公民权”[6]。(3)、“一个雅典城邦公民权的获得一方面要看其父母是否都是本邦公民”[3](P189)。另一方面要看其是否有与其公民资格相适应的土地。(4)、在雅典从事工商业的大多是奴隶和外邦人,“本邦人如果从事工商业达到一定期限也会被取消其公民资格[7]”。(5)、占成年人口一半以上的妇女,不分其阶级一律不享有公民权,更谈不上参加城邦的政治活动。妇女在雅典地位极其低下,这与古希腊的传统习俗分不开。就统治能力来说,柏拉图认为:“在治理国家方面,女人也能干,但在干一切事物时女人总比男人低下[8]”。亚里士多德则进一步指出:“男女之间的高低之分是合乎自然的,因为男人能用理智控制自己的情欲,而女人往往成为情欲的俘虏。”作为其他民主权利基石的公民权之狭隘性暴露了雅典民主政治实质上仍然是奴隶主专政的一种形式,国家政权始终把握在他们手中。
2、“公民权”实现的局限性。雅典的民主政治名义上是对全体公民而言的,但实践中本来就之占人口总数大约1/10的公民,也并不一定都完全享有和行使自己的权利,他们还必须受到内外因素的制约,实际上真正能享有法律规定权利的公民少之又少。(1)、法律中的法最本质的内涵应该是平等,应不允许有任何例外和特权的存在“共和国的全体人民握有最高权力时,就是民主政治;共和国的一部分人拥有最高权力就是贵族政治。[9]”而雅典以其法治和民主著称,更有讽刺意味的是,梭伦一边说:“我们制定了不分贵族,一视同仁的法律,为每个人都规定了公正的正义[10]”。却在另一边将公民按财产的多寡分为四等,即五百斗级(Pentacasiomedimni)、骑士级(Hippes)、双牛级(Zeugitae)和日佣级(thetes),并分别赋予每个等级的公民不同的权利。如改革中的四百人议事会,陪审法庭,第四等级的公民是不能参加的,高级官员也只能又一、二等级的公民担任,第三等级只能担任低级官员,第四登记却不能担任任何公职[6](p24).(2)、财力的限制。在具有公民资格的人中,其中贫穷以及居住在远离城邦的公民事实上也行使不了公民权,能够参政的只占公民总数的十分之一二。究其原因,财力成为最大的制约因素。首先,雅典城邦极其重视战功和公役,每一个能够实际完全享有参政的公民必须要服兵役,保卫自己的城邦,而对当时要靠自备武器和粮食的战士来说,就一定要有购买能力,这样就把那些贫穷的公民阻在参政大门之外。赫尔俄德曾经说过:“假若没有充足的粮食存结起来,……那么,你就不要参加公民大会,听取法庭诉讼。[11]”其次,雅典城邦实施直接民主制,每年的政治活动十分频繁,大约每十天就要召开一次公民大会,其他的活动就更多,如此频繁的政治活动是普通公民在经济上无法承受的。再者,雅典的官员早期是无薪制,虽然后来公职津贴保证一般公民有出任一般公职之机,“但最重要的掌握实权的将军仍是无薪报酬的,于是一般公民对比极难企及[12]”。下层阶级为生活所迫,更不敢有人问津。(3)、公民时间的限制。如前所述,每隔十天左右公民就得前往雅典城邦去开会,虽然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津贴,但是要求农民不顾农时,放下农活,手工业者放弃生产特别是远离城邦的公民在时间上难以行通。过多的民主会议已与生产生活产生了严重的冲突,这部分人照样不能行使自己的公民权。(4)、参政能力的限制。公民大会作为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其会议时间每次只一天,但它所需要解决的问题却十分繁杂。大到战争,小到纠纷,都要过问,而且程序极其严格,只有少数有才能和职位高者才拥有发言的权利。演讲口才在此时就显得格外引人注目,雅典绝大部分的人才也是这时候被发掘的,如古希腊的几位出色的政治领袖就都是出色的演说家。对于一般老百姓而言,如果没有多数人的呼应,恐怕很难有什么号召力。在这种情况下,普通百姓对参加城邦就必须拥有自己强大的军事力量。在雅典帝国形成之后,打击波斯入侵、与斯巴达一决雌雄以及攻打伯罗奔尼撒同盟等就需要庞大的军队。这部分屯国兵也不能出席。据统计,“经常能出席公民大会的人数只占公民总数的1/5左右。[13]
3.选举的不科学性。选举在雅典人的生活中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所有公职人员都是通过选举产生,但它的科学性也同样受到质疑。(1)民主选举与生产方式不协调。如前所述,雅典民主政治生活频繁造成“政治肥大症”,与广大劳动者生产活动的季节性和特殊性有着严重的矛盾,导致社会生活各种功能之间的深度失横,使其他机制功能失调。(2)选举表决方式的原始性。抽签选举和举手表决在雅典民主只中占有绝对的地位,许多政府官员都是由此产生。如十个陪审法庭的5000人的民主中的实际作用。其随意性与幸运性在某种程度上已盖过民主的实际意义。我们不能抹去举手法在直接民主中的实际作用,但选举人的正当权益,尤其是不受干扰的表达自己意愿的权益不能得到保障。(3)选举不能尽才为用。在抽签选举中公民不能自由地根据自己的兴趣和专长来选择自己胜任的职业,忽视了不同公职之间的特殊要求,也不利于公民特长的发挥,这不仅不能有益工作效力,甚至适得其反。苏格拉底就曾指出:“用豆子抓阄的办法来选举国家的领导人是非常愚蠢的,没有人愿意因豆子抓阄的办法来雇佣一个舵手或建筑师或吹笛子的人…..而在这些事上,如果作错了的话其危害要比在管理国家方面发生错误要轻得多。[14]”
(二)审判制度的局限性
1.犯罪处罚的不平等。在有关犯罪的处罚上,柏拉图公开认为:“根据犯罪可以处以不同的刑罚[15]”。在实践中,雅典法律将雅典人分为三种,一是本邦公民,二是外邦公民,三是奴隶。总的处罚原则是富者多罚,保护本邦公民的权益。本邦公民伤害了自由民可以支付罚款,外邦人伤害了自由民则被驱除出境,奴隶则可能被判处死刑,因为奴隶作为财产而存在,是谈不上权利的。
2.一审终审。雅典为了审判的效率而实行一审终审,起弊端显而易见。判决是最后的判决,不能上诉也无法上诉因为根本就无上诉法院法院的第一审就代表全体公民的意志。“而且在起诉上只有男性公民才有次项权利[16]”,这种程序在客观上不利于使犯罪份子得到惩罚和无辜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3.专业人员素质的限制。对一般官吏而言,没有严格的素质要求,有无德才在任用上没有任何差别。陪审员都是普通公民,多数缺乏必须的法律知识,苏格拉底就曾批评雅典民主政体中的:“根本缺陷在于它不要求其领导者具有任何特殊的知识,它将社会的命运委之于缺乏真知灼见的人们之手”,加上当时的法律不完善,也没有系统的成文法,许多案件只能依靠个人的主观判断,这样的审判具有较大的随意性。而且当时没有律师,判案的根据就是原告的申诉和被告的申辩,不擅言辞者时常败诉。“在大部分诉讼案件中诉讼的胜负主要不是取决于案件的是非曲直,而是取决于诉讼双方及其证人,以及那些在法庭上替他们讲话的朋友的态度,看他们像不像清白无罪,看他们是否说实话,看他们的发言技巧,看他们的品行是否端正。[17]”这一方面造成了审判的不公,另一方面也埋没了人才。
(三).监察制度的局限性
1.提案负责制。雅典的提案负责制使监察制度受到严重打击。“公民大会提出的新议案如陪审法院与城邦基本法相抵触,不仅法案要被撤消,而且提案人还要受到严厉的制裁。[6](p24)”从此广大公民的监督意识一蹶不振,甚至许多不法行为无人敢问。
2.陶片放逐法。陶片放逐法本意是将那些公认的危害份子驱逐出境,但结果确实剥夺了仅为嫌疑犯公民的辩护权,使其不能有效地表达自己的意愿,甚至失去公民资格。那种纯粹的主观意识行为可能使真正拥有先进思想而不被人们所接受的先驱惨遭不幸。苏格拉底之死,不敢说与此无任何关系。那些杰出的人物,能真正掌握真理的少数往往成为时代的牺牲品,新思想因此被压制。
3.用公权谋私利。雅典的公民大会一方面体现出民主,另一方面却被一些野心家所利用,每次公民大会,豆油可能受到能言善辩的野心家的煽动。“一些公民,不论全体公民中的多数或少数团结在一起,被某种共同情感或利益所驱使,反对其他公民的权利,或者反对社会的永久和集体的利益”[18],造成多数人的暴政。这种绝对的少数服从多数往往并不能代表公共利益,而知识一种形式上的众意。卢梭曾指出:“公意和众意之间经常有很大的差别,公意总是着眼于公共利益,而众意则是着眼于私利,它只是个体意志的总和[19]”。例如远征西西里的错误便是阴谋家基比阿斯蒙骗众人的结果,使雅典丧失了与斯巴达对抗的精锐海军。还有公元前406年的“阿基纽西海战的胜利悲剧”,使大批的军事人材死于非命。这些都是统治集团的野心人物为一己私欲而达到清楚政敌的目的行为,与监察制度的缺陷很难分开。
(四)权力机构臃肿和权力制约的混杂
1.工职人员过多。如前所述雅典的政治建立在直接的民主之上,甚至后人把他的政治称为“贫民政治”。雅典的民主靠庞大的政府机构来维持。据统计,雅典有陪审员6000人、弓箭手1600人、骑士1000人、议事会议员500人、卫士1000人、国内官吏700人、重装兵2500人,此外还有其他公事者。两万多人的工职人员在“面积不过2556平方千米,人口在雅典帝国全盛时期不过40万人中[20]”,在当时经济条件下已是相当庞大。亚里士多德估计:“每年六个雅典公民中就有一人可能担任某种官职[21]”。难怪亚里士多德感叹:“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22]”。此外,还有全国性的集会。其社会成本和经济成本都很难承受,最终也会造成雅典的“政治肥大症”。
2.工职津贴。工职津贴是伯里克利为了吸引下层公民参加城邦管理而进行的变革,但从另一个侧面讲,这些津贴取之与民而用之于政,反而加重下层阶级的经济负担。在形式上激励了参政,本质上却将他们连根拔起——一个连生活都没有着落的人,最如何也无心参政议政。
3.三权合一。在雅典全部的行政官员并不是组成某一个行政首脑同意领导下的政府,各种行政官员任期不一全都由公民大会和其他机构直接选出各自独立对公民大会或其相应机构负责。这样一来,公民大会自身就要处理许多具体行政事务,立法权与行政权很难分开。而且陪审法庭既行使司法权又参与立法,其主席相当与一天一夜的国家元首,可管理城邦各项事务,其权限划分和设置混杂而有交叉。
雅典民主政治除上述的一些限制外,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如政权更替频繁,各级官吏限任期太短,除交接权力外,实际工作时间很短,使得工作缺少连续性与积极性,对经验的积累和责任心的提高都为不利。这里限于篇幅,就不详细论述。

                三.结语
雅典的民主政治达到了古代之颠,不管是在政治还是在法治上都给后人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与财富,特别是为大陆法系国家贡献了蓝本,为近代民主政治提供了史实材料,也为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提供了最早的基石。然而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历史的限制与不够完善,但从历史观的态度去审视,雅典的民主政治比起同时代的其他国家都有过而不及。我们在正确看待历史的同时,能以史为鉴,为工创今日的现代民主而努力。


[参考文献]
[1] 吴于廑、齐世荣.世界史·古代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P261.
[2] (美)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1500年前的世界[M].吴象婴、梁赤民译.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P209.
[3]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M].日知,力野译.北京:三联书店1957,P49.
[4] 任寅虎.古代雅典民主政治[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P39~40.

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商务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等


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商商贸发〔2010〕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工商、质检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精神,现将《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务部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 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推广实施期暂定为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做好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规定的从2011年起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政策的衔接工作。
  第四条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五条 补贴方式及对象:
  1、凡在实施家电以旧换新省份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具有本省户口的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将废弃旧家电交售到中标回收企业,并到中标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的,可以享受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购买人必须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2、在政策实施期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可享受运费补贴。
  3、在政策实施期内对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完成拆解处理的拆解处理企业,可享受拆解处理补贴。
  4、政策实施期内,个人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台;单位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0台。购买新家电不受交售旧家电品种对应限制。
  第六条 以旧换新补贴家电产品范围: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补贴产品范围如需调整,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补贴标准为:
  1、家电补贴。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电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2、运费补贴。根据回收旧家电类型、规格、运输距离分类分档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详见附件。运输距离是指回收企业实际所在地与拆解处理企业实际所在地间的公允距离,具体标准由地方相关主管部门核定并公布。
  3、拆解处理补贴。根据拆解处理企业实际完成的拆解处理以旧换新旧家电数量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含冰柜)20元/台、洗衣机5元/台、电脑15元/台,空调不予补贴。
  第八条 以旧换新的新家电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标准要求。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九条 家电销售企业和回收企业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以招标方式确定,招标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中标家电销售、回收企业的名单和联系方式。拆解处理企业由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现有拆解处理企业中筛选,报政府确定,确定结果由政府在15个工作日内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 购买人选择回收企业,通过网络、电话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申请,回收企业及时上门收购旧家电;或购买人先购买新家电,中标企业在向购买人配送新家电的同时回收旧家电,同时向购买人开具国家统一制定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进行转让、出售,套取财政补贴。
  回收企业要及时准确地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旧家电回收价格、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等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在没有机身序列号的旧家电上粘贴系统生成的机身序列号。
  第十一条 购买人选择中标销售企业,凭有效身份证件、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到家电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对符合条件的,家电销售企业在销售新家电时直接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一律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对符合条件的,拆解处理企业向回收企业垫付运输费用补贴,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家电销售企业凭新家电销售发票、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当地商务部门或地方政府确定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 拆解处理企业凭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当地财政部门申领已垫付的运费补贴和拆解处理补贴。

第四章 家电回收企业

  第十五条 为方便购买人交售旧家电,旧家电回收采取多元化回收的方式。家电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销售企业、专业回收企业等均可参加所在地有关部门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十六条 招标确定的家电回收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信誉好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布局合理、覆盖面广的回收网点;
  2、回收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3、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存储场地和足够的运输保障能力;
  4、有经过培训、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回收人员;
  5、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第十七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家电回收企业招投标的具体条件,具体条件中不得设置地方保护门槛。
  第十八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回收企业及符合条件的回收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指导回收企业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增加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范围,并到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再生资源企业备案,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经营。符合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回收企业,可以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回收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及时按合理价格收购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规范发放以旧换新凭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检查回收旧家电,回收的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倒卖以旧换新凭证和旧家电,不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不弄虚作假,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 家电销售企业

  第二十条 专业家电连锁销售企业、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家电生产企业(销售机构)等均可参加各地有关部门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一条 招标确定的销售企业应当具有较强实力、信誉好、销售网络健全,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销售网点覆盖面广,所在省的销售企业网点覆盖到县一级;
  2、销售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3、具有较强的仓储及配送能力;
  4、具备完善的家电送货、安装、调试、维修的售后服务体系;
  5、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第二十二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家电销售企业招投标的具体条件,具体条件中不得设置地方保护门槛。
  第二十三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中标家电销售企业及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中标销售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严把进货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产品进入市场流通。

第六章 拆解处理企业

  第二十五条 政策实施期间,各地应按照合理布局、集中处理的原则确定拆解处理企业,非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得收购和处理以旧换新的旧家电。
  第二十六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2、具有相关环境、质量、安全等管理和技术人员;
  3、具有与拆解处理旧家电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贮存、拆解、处理的相关设施和设备;
  4、对不能深度处理的旧家电及其拆解产物应具有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
  5、具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旧家电拆解处理数据的能力;建立旧家电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6、近三年内未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处罚。
  第二十七条 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确定拆解处理企业的具体条件,保障旧家电拆解处理能力。
  第二十八条 拆解处理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不无故拒收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不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在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将废家电拆解处理完毕。
  拆解处理企业原则上应在接收旧家电后30个工作日内拆解处理完毕。
  第二十九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于2010年10月31日前设立视频监管系统,对厂区所有进出口、拆解处理和贮存等重点区域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管。拆解处理厂区应只设一个进口,一个出口。
  第三十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在厂内显著位置设立标识牌,公开每日旧家电的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并按周将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上报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相关记录旧家电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的原始凭证应妥善保存备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要在政府网站上设立专门栏目,公开拆解处理企业报送的旧家电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

第七章 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兑付

  一、家电补贴
  第三十二条 购买人交售旧家电,从回收企业取得国家统一制定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回收企业须在以旧换新凭证上注明旧家电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 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销售企业予以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销售企业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当场兑付补贴资金,按照新家电的正常销售价格减去补贴后的金额收取货款。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立即告知购买人,按销售价格收取货款。
  第三十四条 购买人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购买新家电的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4)购买人居民身份证件或相关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
  第三十五条 家电销售企业根据以旧换新销售情况定期对购买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当地商务部门审核后,到当地财政部门申领家电补贴。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销售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各级财政、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家电销售企业垫付补贴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二、运费补贴
  第三十六条 回收企业将收购旧家电销售给拆解处理企业,向拆解处理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发票要注明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
  第三十七条 根据实际销售旧家电数量,回收企业直接申报运费补贴,由拆解处理企业予以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同时指导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回收企业。
  第三十八条 回收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
  第三十九条 拆解处理企业定期对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当地财政部门申领运费补贴。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垫付补贴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三、拆解处理补贴
  第四十条 拆解处理企业定期对完成拆解处理的以旧换新旧家电产品品种、数量进行统计,填写《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申报表》,经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当地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四十一条 拆解处理企业申报拆解补贴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申报表》;(二)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三)家电回收企业开具的旧家电销售发票(附购货清单);(四)拆解处理企业垫付运费凭证(附运费收据);(五)拆解记录表及拆解产物销售凭证或处理证明。
  第四十二条 拆解处理企业要对收购的以旧换新旧家电逐一核对,旧家电实物与以旧换新凭证、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等信息应保持一致。对审核不符的,不得申报拆解补贴。要按照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完成旧家电拆解处理工作,不得倒买倒卖以旧换新的旧家电。
  第四十三条 各级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申报补贴表的初审工作,对旧家电是否拆解完毕、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拆解产物流向等内容进行审核。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定期核查制度,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第八章 补贴资金来源、拨付及清算

  第四十四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四十五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分级负担、定向使用和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四十六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对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5个自治区以及国家确定的汶川地震51个重灾县、青海玉树地震重灾县,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会同商务部根据各地旧家电存量、家电拆解处理能力、经济发展水平等,测算补贴资金规模,将中央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预拨到省级财政部门。
  第四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应当落实地方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及时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分解文件,并根据预算文件,按需求进度和上述程序支付补贴资金。实施过程中,如实际需支付补贴资金超预算,由省级财政部门先行垫付。
  第四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环保部门在政策实施期内的每年4月底前,核实汇总本地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财政部进行审核清算。

第九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五十条 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共同组织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
  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组织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并发布实施办法,会同财政部指导各地确定家电回收企业、销售企业,负责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和培训工作,负责印制和组织发放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负责制定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政策,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管理。
  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以旧换新家电的价格指导和监管工作。
  环境保护部负责旧家电拆解处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会同财政部指导各地确定拆解处理企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家电产品生产企业的管理,督促指导生产企业提高和保障家电产品质量。
  质检、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家电产品生产和市场监督管理。

第十章 组织实施

  第五十一条 各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地人民政府要成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工作班子,明确工作责任和分工,落实工作经费,精心组织,加强监管。
  第五十二条 各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和本办法的要求,尽快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包括购买人以旧换新流程,家电回收企业、销售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的确定,补贴申报程序,补贴资金兑付,产品售后服务,市场秩序监督,政府保障措施等内容,并报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各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回收旧家电主要零部件完整性规定,监督中标的家电回收企业按公平合理的价格回收旧家电。
  第五十四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进程,通过建立与回收企业、销售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的联系机制,建立顺畅的信息渠道,监督和管理家电回收、销售企业及网点和拆解处理企业,建立工作档案,及时掌握工作动态,督促企业做好以旧换新工作。
  第五十五条 各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的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
  第五十六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工信、环境保护部门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向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报告。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参与家电以旧换新的各类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一经查实有违反规定、骗取财政补贴的行为,要严格采取追回财政补贴资金、没收履约保证金、罚款、取消资格及向社会公示等处罚措施。
  第五十八条 拆解处理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政府暂停直至取消拆解处理企业的资格。2011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实施后,三年内不得授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1、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
  2、骗取国家运费及拆解处理等补贴的;
  3、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的;
  4、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的;
  5、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各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监督管理。通过建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监督管理制度,保障以旧换新工作有序开展。
  第六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六十一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中标家电回收、销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制度,制定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管理办法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对已申领的凭证进行全程跟踪管理。
  第六十二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旧家电拆解处理环节的监督管理,必要时可驻厂监管。
  第六十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对以旧换新家电产品的申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四条 各级质监部门查处违反质量等法律法规行为,从源头上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

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标准表

品种
规格
标准(元)

150公里以内

(含)
150公里以上

电视机
CRT电视
显示屏21吋及以下
20
30

显示屏21吋以上
30
40

平板电视
显示屏25吋及以下
20
30

显示屏25吋以上
25
35

电冰箱

(含冰柜)
容积220升及以下
30
40

容积220升以上
40
50

洗衣机
洗衣量5公斤及以下
30
40

洗衣量5公斤以上
40
50

空 调
窗式空调
20
30

挂壁式空调
30
40

柜式空调
40
50

电 脑
显示屏14吋及以下
20
30

显示屏14吋以上
25
35


  说明:考虑到单纯回收中标企业(指仅经营再生资源回收、分拣,不参与家电销售或拆解的回收企业)单程往返,运费高,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每台提高10元(不分品种和运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