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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暂行工作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2:20:59  浏览:93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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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暂行工作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暂行工作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85年1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权范围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四章 工作机构
第五章 人民代表的选举
第六章 代表联系
第七章 视察工作
第八章 来信来访
第九章 同自治区辖市、县(市)、市辖区人大常务委员会的联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保证和维护宪法、法律在本区的实施,不断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努力工作,保证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

第二章 职权范围
第五条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地方组织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同国家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不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区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
(二)审议制定银川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拟订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
(三)领导或者主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指导自治区辖市、县(市)、市辖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四)召集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五)讨论、决定自治区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六)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自治区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的部分变更,并审查批准新增的计划和预算;
(七)监督自治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八)撤销自治区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九)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自治区副主席的个别任免;在自治区主席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决定代理人选;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各委、厅、局的主任、厅长、局长的任免;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
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任免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按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检察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批准任免自治区辖市、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免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厅、委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十)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撤换个别代表;
(十一)决定授予地方荣誉称号。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一)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
(二)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主持,或受主任委托由副主任主持。
(三)主任会议每半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四)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及其他有关人员,可视工作需要列席主任会议。
第八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和议程草案;
(二)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议案草案;
(三)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
(四)确定各项视察活动和重要的调查研究工作;
(五)讨论、决定对议案、质询案的处理意见;
(六)提出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意见,讨论、决定办公厅和各委员会提出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决定自治区辖市、县(市)、市辖区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重要建议或有关事项;
(八)讨论、决定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重要批评、建议和来信来访的处理意见;
(九)处理常务委员会会议授权的事项和其他重要工作。
(十)讨论全国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的重要法律和决议、决定草案的修改意见,研究全国人大常委会通知办理的重要工作。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
(一)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二)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及人民政府秘书长和有关委、办、厅、局的主任、厅长、局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和各委员会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职权范围定期听取自治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或专题汇报,并可根据工作需要,作出必要的决议、决定。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及自治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均可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所提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委、办、厅、局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案。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责成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做出答复。
第十三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自治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有关委员会整理后,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集体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人事任免和其他议案,采取举手表决方式,由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和决定,分别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贯彻实施,同时上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一)常务委员会负责召集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五分之一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
(二)常务委员会应当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一个月以前,将会议日期和建议大会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常务委员会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应拟定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通知自治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及时准备好向会议提出的报告;草拟向会议提出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和各项决议;提出本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各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建议名
单;确定各代表团的组成;成立本次会议的办事机构;做好会务筹备等工作。
(四)常务委员会主持本届代表大会每次会议的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第四章 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设办公厅、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民族委员会、选举委员会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第十八条 办公厅是常务委员会综合性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常务委员会综合性文件草拟、会务安排、文书处理、保密保卫、代表联络、行政事务和职工福利等工作。
第十九条 各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对常务委员会负责。其主要任务是:
(一)为常务委员会审议同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议案,做好准备工作;
(二)对自治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宪法、法律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了解,提出报告;
(三)对自治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命令、指示和规章,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如有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四)对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报告;
(五)根据主任会议决定,听取同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向主任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六)组织委员、代表定期视察同本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并提出报告或建议;
(七)组织讨论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和全国人大所属各委员会交付讨论的法律草案,提出意见或建议,整理上报;
(八)处理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人民代表的选举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下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须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以前完成。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确定和分配以及选举工作部署,由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后,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确认其代表资格,并在下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如因故出缺,常务委员会应通知原选区或选举单位补选。

第六章 代表联系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同全国人大代表、自治区人大代表要保持密切的联系。
(一)受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托,联系在本区工作的全国人大代表。视实际情况,邀请他们列席适当的会议和视察工作。
(二)本着便于组织,便于开展活动的原则,建立自治区人大代表小组,并按照代表工作条例,积极开展工作。
(三)常务委员会应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与自治区人大代表的联系。常务委员会各委员会要同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代表建立代表联系日,经常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
(四)委托自治区辖市、县(市)、市辖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和地区人大工作联络处联系在本地工作的自治区人大代表,可以邀请他们列席适当的会议,也可以安排他们参加当地的人大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和座谈等活动。
(五)自治区人大代表应当和原选举单位或选民保持密切的联系,自觉接受选民的监督,要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带头搞好各项工作,学习和宣传法律、法令、政策,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并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所在单位要为代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章 视察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应有计划地组织主任、副主任、委员、代表进行视察工作。视察工作结束后,要写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七条 在视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本着监督、协助、促进的方法,积极解决。属于应由自治区有关部门解决的,交自治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处理。属于应由自治区辖市、县(市)、市辖区解决的,建议由当地人大常务委员会或人民政府处理。

第八章 来信来访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要热情接待人民群众和人民代表的来访,及时处理他们的来信。对人民群众和人民代表提出的批评、建议,由办公厅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本人。对申诉、控告和其他重大问题,可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妥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对来信来访工作实行轮流值班制度,亲自接待和批办人民群众和人民代表来信来访提出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委员对人民群众和人民代表重要意见和重要申诉的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办事,改进工作。

第九章 同自治区辖市、县(市)、市辖区人大常务委员会的联系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邀请自治区辖市、县(市)、市辖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会议。
第三十二条 在自治区辖市、县(市)、市辖区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员参加会议。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应定期召开自治区辖市、县(市)、市辖区人大常务委员会负责人座谈会,交流工作情况,讨论、研究有关问题。
第三十四条 银南、固原地区人大工作联络处是地区联系市、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办事机构,与市、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应保持密切的联系,及时向地区领导和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反映市、县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和各委员会,应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



198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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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02年上半年违法发布药品广告情节严重的广告主及品种名单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公布2002年上半年违法发布药品广告情节严重的广告主及品种名单的通知


国药监市[2002]3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遏制药品广告市场的混乱局面,规范药品广告发布行为,2002年,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大了对药品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力度。2002年1月至7月,按照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全国共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91份,通报批评1281份,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1372份。

2002年上半年,累计被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次数在10次以上的广告主有:吉林省四平市塔山制药厂,被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6个,其他违法发布广告行为16次;北京生命之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临江药厂,被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3个,其他违法发布广告行为11次;南京长澳制药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广告行为14次;长春今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被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1个,其他违法发布广告行为15次;青海金诃藏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被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3个,其他违法发布广告行为23次(详见附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上述广告主发布的药品广告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经发现违法行为,要按照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予以严肃处理,并及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附件:2002年上半年违法发布药品广告情节严重的广告主及品种名单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九月二日


附件:

2002年上半年违法发布药品广告情节严重的广告主及品种名单

吉林省四平市塔山制药厂

被撤销药品广告审批文号情况

药品名称
广告主名称
广告批准文号
刊播媒介名称
刊播时间
违法原因
查处部门

生命之星胶囊
吉林省四平市塔山制药厂
黔药广审(文)第2001050027号
贵阳晚报
2002.3.22
擅自篡改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细胞助长美
吉林省四平市塔山制药厂
渝药广审(文)第2001120510号
重庆晨报
2002.2.4/2.9/2.19
擅自篡改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细胞助长美
吉林省四平市塔山制药厂
浙药广审(文)第2002030108号
今日早报
2002.4.25/4.26
擅自篡改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火美人牌减肥胶囊
吉林省四平市塔山制药厂
皖药广审(文)第2002030048号
新安晚报
2002.6.4
擅自篡改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火美人牌减肥胶囊
吉林省四平市塔山制药厂
皖药广审(视)第2002030048号
安徽电视台、合肥电视台
2002年5、6月
擅自篡改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细胞助长美
吉林省四平市塔山制药厂
陕药广审(文)第2002030132号
陕西电视台
2002.5.15
擅自篡改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未经审批、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等违法发布情况

药品名称
广告主名称
刊播媒介名称
刊播时间
违法原因
查处部门

生命之星胶囊
吉林省四平市塔山制药厂
街头小报
2002年1月
使用已撤销广告批准文号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生命之星胶囊
吉林省四平市塔山制药厂
景德镇电视台
2002年1月
未经审批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生命之星胶囊
吉林省四平市塔山制药厂
街头小报、电视
2002年3、4月
未经审批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细胞助长美
吉林省四平市塔山制药厂
今日早报
2002.4.25/4.27
未经审批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强效胃肠复康液
吉林省四平市塔山制药厂
舟山电台
2002年3、4月
使用过期批准文号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生命之星胶囊
吉林省四平市塔山制药厂
合肥晚报
2002.4.25/4.26
使用已撤销广告批准文号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生命之星胶囊
吉林省四平市塔山制药厂
生活早报
2002.4.26
使用已撤销广告批准文号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生命之星胶囊
吉林省四平市塔山制药厂
兴安电视报
2002.1
未经审批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鹿胎青春宝
吉林省四平市塔山制药厂
兴安电视报
2002.1
未经审批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生命之星胶囊
吉林省四平市塔山制药厂
散发小报
2002.5.31
未经审批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生命之星胶囊
吉林省四平市塔山制药厂
海南日报、南国都市报
2002.4.23以来
使用已撤销广告批准文号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细胞助长美
吉林省四平市塔山制药厂
成都晚报
2002.6.7
未经审批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细胞助长美
吉林省四平市塔山制药厂
CDTV-4
2002.5.25
未经审批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细胞助长美
吉林省四平市塔山制药厂
成都晚报
2002.6.7
未经审批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细胞助长美
吉林省四平市塔山制药厂
兰州晨报、黄河之声经济电台
2002.5.21
未经审批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冷血灭菌胶囊
吉林省四平市塔山制药厂
周末商情第61期
未经审批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生命之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临江药厂

被撤销药品广告审批文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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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主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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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原因
查处部门

金肝清毒再生胶囊
北京生命之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临江药厂
京药广审(文)第2001080570号
北京晚报
2002.2.22
擅自篡改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减肥胶囊
北京生命之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临江药厂
苏药广审(文)第2001040117号
南京电视台文体频道、十八频道
2002.4.20、4.22
擅自篡改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减肥胶囊
北京生命之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临江药厂
闽药广审(文)第2002030038号
海峡都市报
2002.4.5
擅自篡改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未经审批、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等违法发布情况

药品名称
广告主名称
刊播媒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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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原因
查处部门

金肝清毒再生胶囊
北京生命之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临江药厂
北京晚报
2002.2.15/2.22/3.1
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金肝清毒再生胶囊
北京生命之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临江药厂
福建电视台5套
2002.4.
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金肝清毒再生胶囊
北京生命之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临江药厂
海口电视2台
2002.3.8
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金肝清毒再生胶囊
北京生命之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临江药厂
贵州都市报
2002.4.4
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金肝清毒再生胶囊
北京生命之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临江药厂
乌兰浩特晚报
2002.1
未经审批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金肝清毒再生胶囊
北京生命之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临江药厂
江苏商报
2002.4.20/4.25
未经审批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减肥胶囊
北京生命之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临江药厂
现代快报
2002.6.11
未经审批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减肥胶囊
北京生命之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临江药厂
伪造广告批准文件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减肥胶囊
北京生命之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临江药厂
九江电视台
2002.4.13
未经审批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金肝清毒再生胶囊
北京生命之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临江药厂
成都日报
2002.5.23
未经审批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神经平衡片
北京生命之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临江药厂
兰州晨报
2002.5.14、5.16/5.17/5.28/6.25/6.27
使用过期文号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南京长澳制药有限公司

未经审批、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等违法发布情况

药品名称
广告主名称
刊播媒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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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部门

盐酸西布曲明胶囊(澳曲轻)
南京长澳制药有限公司
海南日报
2002.3.6
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盐酸西布曲明胶囊(澳曲轻)
南京长澳制药有限公司
重庆电视台
2002年2月以来
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盐酸西布曲明胶囊(澳曲轻)
南京长澳制药有限公司
半岛晨报
2002.4.3/4.5
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盐酸西布曲明胶囊(澳曲轻)
南京长澳制药有限公司
半岛晨报
2002.4.13
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盐酸西布曲明胶囊(澳曲轻)
南京长澳制药有限公司
新文化报
2002.6.14
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盐酸西布曲明胶囊(澳曲轻)
南京长澳制药有限公司
泉州晚报、海峡导报、福建电视台
2002.4.4/4.2/4.5、2002.6.
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盐酸西布曲明胶囊(澳曲轻)
南京长澳制药有限公司
生活日报
2002.5.30
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盐酸西布曲明胶囊(澳曲轻)
南京长澳制药有限公司
城市早报
2002.6.11
伪造广告批准文件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盐酸西布曲明胶囊(澳曲轻)
南京长澳制药有限公司
信息时报
2002.6.19
伪造广告批准文号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盐酸西布曲明胶囊(澳曲轻)
南京长澳制药有限公司
华商报
2002.5.14
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盐酸西布曲明胶囊(澳曲轻)
南京长澳制药有限公司
福建电视台5套
2002.4
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盐酸西布曲明胶囊(澳曲轻)
南京长澳制药有限公司
福州晚报
2002.3.29/4.3
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盐酸西布曲明胶囊(澳曲轻)
南京长澳制药有限公司
武汉晚报、武汉晨报
2002.4.22/4.19
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盐酸西布曲明胶囊(澳曲轻)
南京长澳制药有限公司
印刷品
2002.3.
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长春今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撤销药品广告审批文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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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君清牌大败毒胶囊
长春今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鲁药广审(文)第2002030127号
济南时报
2002.5月
擅自篡改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未经审批、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等违法发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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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主名称
刊播媒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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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部门

普乐安片
长春今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伪造文件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今来牌安神胶囊
长春今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晚报
2002.5.16
擅自篡改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今来牌安神胶囊
长春今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辽沈晚报
2002.4.18
未经审批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今来牌安神胶囊
长春今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新晚报
2002.4.10
使用过期广告批准文号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今来牌安神胶囊
长春今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时报
使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今来牌安神胶囊
长春今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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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火字〔2003〕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火炬计划统计工作,促进火炬计划统计工作规范化、系统化、制度化,现将《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强火炬计划统计工作,不断提高火炬计划统计工作质量,以保证火炬计划健康、稳步地发展。


附件:《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二OO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火炬计划统计工作,促进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的规范化、系统化和制度化,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和及时,充分发挥统计在火炬计划宏观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科技统计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火炬计划统计是一项极为重要、责任重大的基础性管理工作。它是国家对火炬计划各承担单位科技活动和经济活动状况的定量综合考察,是全面了解、考核和跟踪研究火炬计划执行情况的重要手段,是编制火炬计划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确定发展策略的基本依据。火炬计划的各级主管部门对统计工作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

第三条 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火炬计划的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以保证火炬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健康、稳步地发展。

第四条 火炬计划统计工作在科技部统一部署和组织下进行,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科技部火炬中心)是科技部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以下简称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统计部门(以下简称高新区)为地方统计的主管部门。火炬计划统计调查单位包括火炬计划所有执行单位。

第五条 凡属本统计调查范围内的被调查单位必须准确、及时完成统计调查任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任何人都无权修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提供的统计资料。

第二章 统计制度

第六条 全国火炬计划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由科技部火炬中心拟订,报科技部科技统计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国家统计局审批后,由科技部火炬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火炬计划项目、高新区外经地方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含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的统计工作由地方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实施;高新区内经地方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经各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入区的具有独立核算法人资格的从事具有较高科技含量的制造型、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型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留学人员创业园的统计工作由高新区的统计机构或统计主管部门根据科技部的统一要求负责实施。

第七条 火炬计划统计报表的内容包括高新区区内企业和区外企业情况、高新区综合情况、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执行情况、地方火炬计划实施情况、科技企业孵化器情况、大学科技园情况、留学人员创业园情况、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情况、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情况等。以上属于本统计调查范围内的各统计单位实行年报制度。

为及时掌握火炬计划进展情况,火炬计划统计还建立年度快报制度。除此之外,高新区要完成季报工作。

第八条 地方科技部门和高新区如果需要增补火炬计划统计调查项目或调查内容,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制定补充性统计调查项目或调查内容,并报科技部火炬中心备案。各地制定的补充性统计调查项目或调查内容不得与科技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或调查内容相抵触。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与公布

第九条 火炬中心负责全国火炬计划统计资料的最终审核、检查。地方科技部门和高新区统计机构必须健全火炬计划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保证提供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对外、对上公布数据的一致性。

第十条 全国火炬计划统计范围内的综合统计资料由科技部火炬中心负责公布,地方科技部门和高新区火炬计划统计范围内的统计资料由地方科技部门和高新区负责公布。凡需公布的火炬计划统计资料,必须经相应单位的负责人签署(或盖章)后方可公布。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执行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的规定,加强对统计数据的保密管理,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能对外公开的数据不得擅自向外公布。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统计资料档案制度,做好统计资料档案的保管、调用和移交。

第十三条 地方科技部门和高新区应鼓励火炬计划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充分利用统计信息开展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统计监督,同时利用可以公开的信息,为社会提供服务。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十四条 各地科技部门和高新区要明确一名领导主管火炬计划统计工作,并根据火炬计划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火炬计划统计机构和专职火炬计划统计人员,配备相应的计算机设备和统计专项经费。

第十五条 各地科技部门和高新区统计负责人名单须报科技部火炬中心备案。统计人员一般应在此岗位固定工作三年以上,统计人员须将基本情况报到科技部火炬中心,如有人员变动时应及时将新的通讯联系方式报火炬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火炬计划统计机构和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科技部布置的火炬计划调查项目和调查方案,组织协调本系统火炬计划统计工作,制定和实施本系统的统计调查计划。

2.搜集、整理、提供本系统的火炬计划统计资料。

3.对本系统的火炬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4.归口管理本系统内火炬计划统计单位的统计工作。管理本系统的火炬计划统计调查表和统计软盘。

第十七条 火炬计划统计人员应具备工作态度严谨认真,责任心强,敢于坚持原则等基本素质,同时具有统计专业知识和大专以上学历。对于现有专业统计人员不具备统计专业知识的,应当组织专业培训,并逐步实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八条 火炬计划统计人员具有以下权力:

1.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火炬计划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火炬计划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和凭证。被调查单位、人员必须提供真实资料和情况,不得拒报、虚报和瞒报。

2.统计报告权——将火炬计划统计调查所得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阻挠和扣压统计报告,不得篡改统计资料。

3.统计监督权——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火炬计划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提出问题和政策建议。揭发和检举统计工作中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对于虚报、瞒报、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火炬计划统计单位,提出撤销其火炬计划项目资格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建议。

第十九条 要加强对火炬计划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努力为统计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对专门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要根据其业务水平和工作表现,及时聘以相应的统计专业技术职务,保证火炬计划统计队伍的稳定性。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条 科技部火炬中心对在火炬计划统计工作中有下列表现的地方科技部门和高新区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每二年进行一次表彰:

1.在完成规定的火炬计划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数据可靠、数量齐全、报送及时方面工作质量好的;

2.在火炬计划统计培训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3.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统计管理效率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

4.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成绩显著的;

5.在开展信息咨询服务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地方科技部门和高新区也应建立相应的表彰制度,并对在火炬计划统计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 火炬计划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和质量第一的原则,对有下列行为之一,并情节较为严重的单位。科技部火炬中心将给予通报批评;

1.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2.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3.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地方科技部门和高新区可依据《统计法》,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有上述行为的火炬计划统计单位警告,直至报审批主管部门批准撤销其国家级或省级的相应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火炬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