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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会计账簿监管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2:02:41  浏览:85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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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会计账簿监管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会计账簿监管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会计账簿监管办法》,已经1999年5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行为,加强会计管理和财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均须遵守本办法。
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会计帐簿的个体工商户办理会计事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省财政部门负责全省会计帐簿监管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内的会计帐簿监管工作。
各级工商、税务、审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助财政部门进行会计帐簿监管。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使用监管会计帐簿,并向财政部门申请领取监管会计帐簿登记证。
第五条 监管会计帐簿的种类为总分类帐、银行存款日记帐、现金日记帐。
监管会计帐簿的格式由省财政部门统一规定,扉页需加盖省财政部门监制的印章。
第六条 各单位办理监管会计帐簿登记手续,须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批准成立文件;经办人员会计证。
第七条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必须使用监管的会计帐簿并实行统一的会计核算,不得帐外设帐。
第八条 经登记的监管帐簿,不得随意更换;如遇毁损、丢失等特殊情况,应持监管会计帐簿登记证和有关证明,向原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补购手续。
第九条 各单位每年更换新帐时,应持监管会计帐簿登记证到原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或变更名称时,应在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单位因核算需要,须使用特殊帐簿时,需向省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经省财政部门同意并办理登记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采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的单位,应于每年一月和七月带打印完整的会计帐簿到帐簿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监管会计帐簿的印制实行公开招标,定点印刷。
印刷单位须向省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样帐及报价,参加竞标。
第十四条 监管会计帐簿实行定点销售。
销售单位须向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并具有监管会计帐簿销售条件,经地市财政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定点印刷、销售监管会计帐簿的单位,不得委托或联合其他单位印刷、销售监管会计帐簿。
第十六条 印刷、销售监管会计帐簿的单位应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印刷、销售单位停止监管会计帐簿印刷、销售业务的,应于停止之日前6个月内向原批准单位办理终止手续。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使用未经财政部门监管帐簿的,按《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擅自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推销属于监管种类会计帐簿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封存帐簿,就地销毁。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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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震监测设施保护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地震监测设施保护规定
山西省政府
第43号


第一条 为保护地震监测设施,保证地震预报工作顺利进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震监测设施,包括地震台站、遥测台网、观测井(泉)、测量标志及地震监测专用通讯、供电,供水等与地震监测有关的设施。
第三条 省地震局主管全省地震监测设施保护工作。
地震监测设施的保护工作,由当地地震主管部门或省直属地震台站主管。
各级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配合地震主管部门做好地震监测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地震监测设施管理单位应在监测设施保护范围周边设立标志牌,标明保护范围,并将地下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单位。
地震监测设施的具体保护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国家尚无具体规定的,由地震主管部门提出临时保护范围方案,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应按地震观测规范的要求选址,避开干扰源。涉及城市规划、村庄集镇规划和水资源保护、利用的,应征得当地城建、水资源等主管部门同意。城建主管部门应将新建、改建、扩建地震监测工程项目和观测环境保护范围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第六条 禁止下列危及地震监测设施安全或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
(一)在台站保护范围内堆放金属物、笨重物、倾倒垃圾或从事爆破、采石、土石作业及其他振动性作业;
(二)污染观测井(泉)或直接改变观测井(泉)出水状态;
(三)在自流观测井(泉)保护范围内钻井取水或启用原有井(泉)超量取水;
(四)在观测山洞洞口保护范围内烧荒或砍伐林木;
(五)在地电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埋设金属管线,切断、损坏线路或设置变电设施;
(六)在电磁波接收天线保护范围内新设电磁辐射装置和在高频发射天线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高频发射的树木或堆放金属物;
(七)设置与遥测同频的无线发射设施或损害遥测无线传输效能;
(八)在地磁观测墩到测量标志之间,或在地震监测专用通讯线路、供电设施范围内,设置铁磁性物体;建房或设置其他障碍物;
(九)在地下电缆线路保护范围内挖掘土石或擅自在专用供电线路上连接电器设备或线路。
第七条 在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影响地震监测的工程,必须事先征得地震监测主管单位同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商定补救措施;监测设施需要迁址新建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承担建设和搬迁的费用并在新设施开展监测工作一年后,旧的监
测设施方能撤销。
第八条 因特殊情况,需在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烧荒、临时堆放物品,或从事爆破、采石及其他振动性作业,必须经监测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者,地震监测设施主管单位可视具体情节,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十条 破坏、强占、盗窃地震监测设施,扰乱地震台站、遥测台网工作秩序,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山西省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12月25日

中国银行关于增设“148呆帐贷款”科目并修改“147催收款项”科目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增设“148呆帐贷款”科目并修改“147催收款项”科目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
为贯彻落实《贷款通则》,更好地反映信托公司信贷资产状况,促进信贷管理,现对信托公司有关会计科目进行如下调整:
一、增设“148呆帐贷款”科目
凡已构成呆帐,但尚未经批准核销的贷款,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余额应在借方,在编制“中国银行——信托公司科目对照表”时,归入银行“739呆帐贷款”科目中。
本科目下按借款人和借款合同分设帐户。
目前,呆帐贷款系指:(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3)借款人遭到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
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定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4)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物质所得价款不足以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5)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
二、将原“147催收款项”科目改为“147呆滞款项”科目
凡呆滞贷款、呆滞租赁款、各类保证项下垫款等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设以下二级科目:
(一)“1471呆滞短期信托贷款”
凡发生的呆滞短期信托贷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按借款人和借款合同分设帐户。
(二)“1472呆滞中长期信托贷款”
凡发生的呆滞中长期信托贷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按借款人和借款合同分设帐户。
(三)“1473呆滞租赁款”
凡发生的呆滞租赁款项,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按承租人和租赁合同分设帐户。
(四)“1474呆滞转租赁款”
凡发生的呆滞转租赁款项,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按承租人和租赁合同分设帐户。
(五)“1475各类保证垫款”
凡信托公司开出保函等所发生的赔付、垫付款,用此二级科目核算。
本二级科目按债务人分设帐户。
以上5个二级科目余额均应在借方,在编制“中国银行——信托公司科目对照表”时,其中“1471呆滞短期信托贷款”、“1472呆滞中长期信托贷款”、“1473呆滞租赁款”、“1474呆滞转租赁款”4个二级科目应归入银行“7301呆滞贷款”二级科目中;“14
75各类保证垫款”应归入银行“7302各类保证垫款”二级科目中。
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1996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