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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7:23:43  浏览:87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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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10 号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12月21日部务会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二000年一月十六日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业的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称《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餐饮业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并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也适用于单位和学校的集体食堂。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五条 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先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
第六条 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第七条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依据《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工作。
第八条 餐饮业加工经营场所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九条 食品加工、贮存、销售、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及其运送食品的工具,应当定期维护。冷藏、冷冻及保温设施应当定期清洗、除臭,温度指示装置应当定期校验,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第十条 餐饮业经营者发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 食品的采购和贮存
第十一条 餐饮业经营者采购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一)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三)超过保质期限及其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第十二条 运输食品的工具应当保持清洁,运输冷冻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保温设备。
第十三条 贮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仓库应当通风良好。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食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第四章 食品加工的卫生要求
第十四条 食品加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厨房:
(一)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
(二)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三)地面应由防水、不吸潮、可洗刷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
(四)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以及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设施。
凉菜间:
配有专用冷藏设施、洗涤消毒和符合要求的更衣设施,室内温度不得高于25℃。
蛋糕间:
用于制作裱花蛋糕的操作间,应当设置空气消毒装置和符合要求的更衣室及洗手、消毒水池。
第十五条 食品加工人员的卫生要求:
(一)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都应当用流动清水洗手;
(二)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
(三)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五)服务人员应当穿着整洁的工作服,厨房操作人员应当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应梳理整齐并置于帽内。
第十六条 加工人员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其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作用。
第十七条 各种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应当与肉类、水产品类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当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八条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九条 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第二十条 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放凉后再冷藏。
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经充分再加热后方可食用。
第二十一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
第二十二条 制作凉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凉菜间必须每天定时进行空气消毒;
(二)操作人员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并将手洗净、消毒;
(三)凉菜应当由专人加工制作,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凉菜间;
(四)加工凉菜的工用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必须消毒,用后必须洗净并保持清洁;
(五)供加工凉菜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必须洗净消毒,未经清洗处理的,不得带入凉菜间;
(六)制作肉类、水产品类凉菜拼盘的原料,应尽量当餐用完,剩余尚需使用的必须存放于专用冰箱内冷藏或冷冻。
第二十三条 奶油类原料应当低温存放。含奶、蛋的面点制品应当在10℃以下或60℃以上的温度条件下储存。

第五章 餐饮具的卫生
第二十四条 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
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第二十五条 洗刷餐饮具必须有专用水池,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其他水池混用。
洗涤、消毒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六条 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
餐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六章 餐厅服务和外卖食品的卫生要求
第二十七条 餐厅店堂应当保持整洁,在餐具摆台后或有顾客就餐时不得清扫地面,餐具摆台超过当次就餐时间尚未使用的应当回收保洁。
第二十八条 当发现或被顾客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确有感官性状异常或可疑变质时,餐厅服务人员应当立即撤换该食品,并同时告知有关备餐人员。备餐人员应当立好检查被撤换的食品和同类食品,作出相应处理,确保供餐的安全卫生。
第二十九条 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专用工具分检传递食品。专用工具应当定位放置,贷款分开,防止污染。
第三十条 供顾客自取的调味料,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 外卖食品的包装、运输应当符合有关卫生要求,并注明制作时间和保质期限。禁止销售和配送超过保质期限或腐败变质的食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餐饮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餐饮业: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包括饮料)、消费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
厨房:指进行食品切配和烹饪操作的场所。
凉菜:又称冷荤、冷菜,指对经过烹制成熟或者腌渍入味后的食品进行简单制作并装盘,一般无需加热即可食用的菜肴。
凉菜间:指加工制作凉菜的操作间。
原料:指供进一步烹饪加工制作食品所用的一切可食用的物质和材料。
半成品:指食品原料经初步或部分加工后,尚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食品或原料。
成品:指经过加工制成的或待出售的可直接食用的食品。
冷藏:指为保鲜和防腐的需要,将食品置于0℃以上较低温度条件下贮存的过程,冷藏的温度一般在0~10℃之间
冷冻:指将食品或原料置于0℃以下,以保持冰冻状态的贮存过程,冷冻所用的温度一般在-20℃~-1℃之间。
中心温度:指块状或有容器存放的液态食品或食品原料的中心部位的温度。中心温度可用中心温度计测量。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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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来往香港或者澳门的旅客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来往香港或者澳门的旅客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



第一条 来自或者前往香港、澳门的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在《来往港澳的旅客免税和征税物品限量表》(附件)的范围内,经过海关查核,准予免税或者征税放行。
第二条 来自港澳的旅客,仅带附表免税范围内的行李物品,在海关设置“免税通道”的地方,可以走“免税通道”。从“免税通道”通过的港澳旅客,如果发现带有超出免税限量的物品,由海关按违章处理,除退运超带物品外,并根据情况处以人民币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发现带
有征税物品,按照走私论处。
第三条 来自港澳的旅客,凡带有附表征税物品或者所带行李物品超出附表免税限量的,在海关设置“应税通道”的地方,必须走“应税通道”,并如实向海关申报。由海关按照本规定查验核放。
第四条 前往港澳的旅客所带行李物品,在附表限量范围内的,准予带出。
第五条 对于当天往返的来往港澳旅客,只放行旅途必需的自用物品。
第六条 从港澳回内地定居的旅客或由内地迁往港澳定居的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凭证明文件分别按《海关对进出国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关于入境旅客或者出境旅客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来往港澳旅客携带超出规定的行李物品,前往港澳的不准带出;来自港澳的由海关扣留,限一个月内退运;过期不退运的,由海关变价交库。但对旅途需用的物品,旅客要求随身携带并保证复带进境或者出境,经海关许可登记的,回程时必须将原物带进或者带出。
第八条 来往港澳的旅客不准携带禁止进出口的物品。但来自港澳的旅客进境时经海关登记的金银珠宝钻石饰物,准予复带出境。
第九条 来自港澳的旅客经海关放行的自用物品,不得出售牟利。
第十条 来往港澳的旅客违反本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附:来往港澳的旅客免税和征税物品限量表

---------------------------------------
|类别| 品 名 | 带进数量 |带出数量|
|--|----------------|------------|----|
| |总重量 | 30公斤 |与带进数|
|免 |其中: | |量相同 |
| |1.各种衣服 |共35件(每种限合理 | |
|税 | |数量) | |
| |2.鞋、袜、头巾 |共10双(条) | |
|物 |3.床上用品 |每种1件,共3件(对) | |
| |4.各种衣料(单幅) |共10米 | |
|品 |5.各种食品 |共15公斤 | |
| |6.酒(包括药酒) |1瓶(不超过0.75升)| |
| |7.香烟 |200支 | |
| |8.治疗和常备药品 |自用合理数量 | |
| |9.零星日用品 |共人民币20元(每种 | |
| | |限合理数量) | |
|--|----------------|------------|----|
| |1.小型电子计算器 |1个 |与带进数|
|征 |2.手表、收音机、电视机、录音 |每个每年征税放行其 |量相同 |
| | 机(包括多用机)、照相机、 |中的1件,零配件限 | |
|税 | 电风扇、自行车、缝纫机、电 |合理数量 | |
| | 冰箱、录像机、洗衣机、微计 | | |
|物 | 算机(包括主机和配套的专 | | |
| | 用配件)、摩托车和其它价 | | |
|品 | 值在人民币50元以上1000| | |
| | 元以下的学习和生活用品 | | |
| |3.参、茸 | | |
---------------------------------------
注:1.随同旅行不满十六岁的小孩,只免税放行本人需用的物品。
2.不卫生的旧衣服、家俱等不准进口。
3.麝香、蟾酥以及未经鉴定的文物,不准携带出口。



1979年6月9日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土葬改革工作“八五”计划和今后十年规划》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土葬改革工作“八五”计划和今后十年规划》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现将《全国土葬改革工作“八五”计划和今后十年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报经省、自治区政府同意后施行。

附:全国土葬改革工作“八五”计划和今后十年规划
一、“七五”计划期间土葬改革状况
“七五”计划期间,特别是自第二次全国殡葬工作会议提出强化土葬改革、建立土葬服务体系的任务以来,由于各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及民政部门的努力,我国的土葬改革工作呈现出好的势头。据不完全统计,已建立公益性公墓10.6万多处,普及率达14%,经营性公墓200多处;土葬殡
仪馆或殡管所100多个;红白事理事会40 多万个,普及率达52%。但是,发展很不平衡。在一些地方, 土葬改革工作尚未引起重视,抓得不力,处于放任自流状态;乱埋乱葬现象还十分严重(据估计, 全国乱埋乱葬的坟头约有1亿多个);既无统一规划,又未建立土葬服务和管理体系;封建
迷信丧葬用品充斥市场,搞封建迷信活动和大操大办现象还相当普遍;半数以上的红白事理事会发挥作用差或不起作用。总之,在这些地方,党中央关于在城乡开展移风易俗活动的要求尚未得到落实,国家规定的土葬改革任务尚未进行,乱埋乱葬现象严重。这不仅占用大量耕地,而且还耗
费大量人力、财力;既不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又破坏生态环境,污染社会风气,毒害人们灵魂,影响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使土葬改革工作在“八五”期间和今后十年有一个较大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
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议》精神,制定本规划。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任务
土葬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克服乱埋乱葬现象,破除封建迷信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实现党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服务。基本任务是,在城镇实行殡仪服务社会化,逐步解决城镇群众办丧事难的问题;在农村消除乱埋乱葬和搞封建迷信、大
操大办现象,实现遗体埋葬公墓化,丧葬习俗文明化。
三、工作目标
(一)村级公益性公墓,“八五”期间发展到20万处,普及率达到26%; 到本世纪末发展到38万处,普及率达到50%。
(二)土葬改革区的县城所在地兴办经营性公墓,“八五”期间发展到500处, 普及率达到30%,即每省(自治区)平均三分之一的县城有经营性公墓; 到本世纪末发展到1000处,普及率达到60%,即每省(自治区) 平均二分之一以上的县城有经营性公墓。
(三)在村委会、居委会建立红白事理事会一类的群众自治组织。“八五”期间发展到50万个,普及率达到60%;到本世纪末发展到60万个,普及率达到80%。
(四)在县城所在地兴办土葬服务殡仪馆(站),“八五”期间发展到500个, 普及率达到30%;到本世纪末发展到1000个,普及率达到60%。
(五)丧葬用品管理。“八五”期间,70%以上的县实行统一管理, 并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丧葬用品生产和销售服务公司(中心)或专营商店;到本世纪末,90% 以上的县达到上述要求。丧葬用品市场基本消除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丧葬用品。
四、主要措施
(一)各地从实际出发,按照本方案的精神,制定本地区的“八五”计划和今后十年规划,并组织实施。在落实计划过程中,区别不同地区和不同情况,先行试点,通过典型引路,分类指导,逐步落实。
(二)积极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教育工作,宣传土葬和丧俗改革的现实意义和深远意义,提高广大干部和群众参加土葬改革的积极性,使这项利国利民、造福子孙后代的改革成为群众的自觉行动。
(三)走社会化的路子,主动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实行综合治理。将土葬改革列入地方的基本建设规划,努力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财政开支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地方财政拿一点、民政部门自筹一点、社区内各大单位集资一点的办法。在城镇可以租房办殡仪服
务站,先服务,后建设,用群众的钱为群众办事。提倡火化区有经济实力的殡葬事业单位到土葬改革区兴办经营性公墓和开展土葬服务。
(四)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激励共产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起表率作用,用他们的模范行动带动群众。



1992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