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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报注册会计师证券许可证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2:58:25  浏览:87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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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报注册会计师证券许可证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关于上报注册会计师证券许可证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会协[2001]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根据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我会将组织2001年度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证券许可证)申报工作,请你们根据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认真组织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材料,并及时上报我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材料上报时间
注册会计师符合《管理规定》第五条(或者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或者变更、恢复)证券许可证。申请(或者变更、恢复)证券许可证的材料应经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省级注协审核,并于9月15日前上报我会。
二、跨省分所注册会计师的申报程序
跨省设立的分所的注册会计师申报证券资格,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1)申报人如实填写注册会计师申请(或者变更、恢复)证券许可证申请表,经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总所)盖章后,连同《管理规定》第九条(或者第十六条)要求的其他材料一并报注册会计师所在地省级注协审核;
(2)注册会计师所在地省级注协审核同意并在注册会计师申请(或者变更、恢复)证券许可证申请表中加盖公章后,将申报材料送会计师事务所(总所)所在地省级注协;
(3)会计师事务所(总所)所在地省级注协对申报材料审查后,出具同意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的文件,并将有关材料转报我会。
三、联系方式
我会联系电话:(010)88191783、88191784;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广源闸5号广源大厦6层;邮政编码:100081;传真:(010)88191755;E-mail:yangch@cicpa.org.cn。
四、其他事项
下载《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及附表,可浏览网页“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管理\证券许可证管理”,我会网址:“cicpa.org.cn”。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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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政务信息工作综合考评开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务信息工作综合考评开办法》的通知




呼政办发[2005]44号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务信息工作综合考评开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呼和浩特市政务信息工作综合考评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和完善,现予印发。
二OO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呼和浩特市政务信息工作综合考评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报送工作,确保上报信息的时效和价值,提高政务信息工作的整体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
各旗、县、区,市各委、办、局,开发区。
二、考评内容
(一) 上报信息被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采用情况。
(二) 上报信息被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采用情况。
(三) 上报信息被国务院办公厅采用情况。
(四) 政务信息网络建设、管理、运转情况,对下级业务指导、培训工作情况。
三、考评办法
(一) 采用计分标准
1、《信息专报》每条10分,《呼和浩特信息》每条10分。
2、《政务信息》每条5分,《每日要情》每条5分,《旗县区动态》每条5分。
3、调研类信息每篇10分。
(二) 奖励加分
1、国务院领导批示的信息另加50分,自治区领导批示的信息另加30分,市级领导批示的信息另加10分。
2、上报国办信息被采用后另加30分。
3、上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信息被采用后另加20分。
4、按时完成上级约稿任务的单位,除按标准计分外,每条信息另加10分。
5,被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上报信息》和《区外信息》(网络版)收录的信息,每条加5分。
6、积极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提供各类图片、音像信息的单位以及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办刊的单位将给予适当加分,
(三) 失误扣分
紧急重大情况信息迟报、漏报扣减50分;瞒报扣减100分;完不成规定上报信息数量的在全年总分中扣减50分;无故不完成约稿任务的每缺少一条信息扣减50分。
(四) 累计得分
l、本单位年度考评得分=采用得分+奖励加分-失误扣分+综合评价分(100分)。
2、同一条信息被多个刊物采用可累计加分。
(五) 考评分类
1、9个旗县区、市公安局、统计局、市发改委为—类考评单位,年度考评得分不得低于800分;
2、经济委、财政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环保局、建委、规划局、农牧业局、市容局、 国土资源局、房产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城调队、农调队,企调队、质量技监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纪检委、如意区、金川区为二类考评单位,年度考评得分不得低于500分;
3、除以上考评单位外,其余单位均为三类考评单位,年度考评不得低于200分。
四、考评反馈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每月在《信息采用通报》上公布考评单位本月得分和累计得分情况。在年终最后—期《信息采用通报》上公布各考评单位最终得分情况,并按年终得分情况对各被考评单位进行排序,以此作为评选全年政府系统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的依据。考评结果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发文公布。
本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4月26日印发


东营市农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救助暂行办法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农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救助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刘国信
二OO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东营市农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对参加农民医疗保险农民的大额医药费进行救助,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额医药费是指参加农民医疗保险统筹年度内参保农民发生的3万元以上部分的医药费用。
  第三条设立由市卫生、民政、财政、审计、监察、农业等部门参加的市农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救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经办机构),负责农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的审核、报销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设立农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救助金,由市级财政每年拨款300万元、市民政部门每年从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3%以及各级红十字会组织开展支持农民参加医疗保险的募捐资金组成。
  市级财政拨款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提取部分和红十字会组织募捐资金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拨付农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救助金专用帐户。
  第五条农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救助金应当单独建帐,独立核算,专项用于参保农民大额医药费救助,剩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
  第六条农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救助金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根据年度资金筹集总额和大额医药费用发生总额,确定年度救助比例。
  第七条农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救助金的补偿项目按照农民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参保农民需要大额医药费救助的,应当持有效证明和医药费票据于每年12月底前向县区农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县区农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后报市经办机构,按照当年确定的救助比例予以审核、报销。
  参保农民个人一次医药费用超过3万元且仍在治疗中的,可以向市经办机构申请紧急救助。市经办机构按不高于其超出部分25%的比例给予先行救助,年终补助时予以扣除。
  第九条市经办机构应当将每年的农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救助对象及救助金额向社会公开,并通过县区农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张榜公布。
  第十条市审计部门对农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救助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实行专项审计。
  第十一条市经办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