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普法办公室,中直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普法办公室:
现将《2009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全国普法办公室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2009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总的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五五"普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扎实推进依法治理,努力提高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服务科学发展的水平,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民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一、坚持服务科学发展,服务大局,服务民生,全面推进"五五"普法规划贯彻落实
1、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用符合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方式方法,来研究、来谋化、来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切实加强服务和促进科学发展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工作的各环节、全过程。
2、深入开展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的宣传教育。进一步加大宪法宣传力度,把宪法宣传教育纳入年度各项主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通过组织开展大型报告会、法制讲座、巡回宣讲等活动,推进宪法宣传教育的深入开展。
3、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宣传教育。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教育和引导全体公民深刻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为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奠定基础。
4、加强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宏观调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为落实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部署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5、加强服务和改善民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加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一步强化服务群众的观念,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知识的需求。
6、加强社会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大力开展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综合治理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依法解决各种矛盾纠纷。
7、围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组织开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大型主题宣传活动,各地、各部门和行业通过组织开展论坛、讲座、培训等活动,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二、坚持分类指导,切实加强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促进全民法律素质的提高
8、深入贯彻落实"五五"普法规划和决议,切实抓好面向全社会公民的法制宣传教育,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学法用法工作的指导意见,推进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的深入开展。
9、坚持分类指导,认真研究不同对象法制宣传教育的特点和规律,积极探索推进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不断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
10、坚持以活动为载体,广泛开展适合不同对象参与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推进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的深入开展。组织开展全国公务员学法用法征文、全国青少年法律知识大赛等活动。
11、认真总结各地各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好经验和好做法,推广先进经验,加强工作指导,不断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水平。适时组织开展全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经验交流和全国农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经验交流。
三、全面推进"法律六进"活动,使法制宣传教育覆盖基层落到实处
12、切实加强"法律六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和行业积极性,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 "法律六进"工作,根据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和单位的不同特点,分类制定工作方案,确保"法律六进"稳步实施。
13、扎实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把法制学习作为机关学习的重要内容,结合各机关工作职能,制定机关学法用法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坚持和完善党委(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法制讲座制度、法律培训制度、考试考核制度,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学法用法经常化、规范化。
14、扎实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搞好法律服务,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推进农村依法治理"要求,结合农村工作实际,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开展适合农民特点的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农村两委干部培训。
15、扎实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发挥街道党委的领导作用,建立由司法行政部门指导,辖区内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区居民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运行机制。加强社区普法广场、法制公园、法制长廊、电子显示屏等法制宣传阵地建设。抓好社区内青少年、下岗职工、回归人员、流动人员等人群法制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老年人、残疾人、生活困难职工等群体的法制宣传教育。
16、扎实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结合学校实际,合理安排,确保法制教育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保证教学质量。充分利用班团队活动、学生社团活动等多种载体,开展生动活泼的法制教育。积极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网络。深入开展依法治校活动,结合治理和整顿学校周边环境,加强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为学校创造健康文明的学习生活环境。
17、扎实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把企业学法用法情况纳入企业管理、经营效益考核的内容,建立和完善评价和评估机制,按年度进行量化考核。积极引导企业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开辟学法园地,定期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通过开展依法治企活动,加强企业规章制度建设,完善和规范企业运行机制,提高企业法治化管理水平。
18、扎实开展"法律进单位"活动。针对各单位的特点和职能,做到有组织学法的领导机构,有学法计划,有学法资料和读物,有授课的教师,有法律学习的场所,有学法考核制度。突出抓好各单位领导干部的学法用法,把单位开展学法用法情况作为考核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的重要内容。一些面向社会公众的窗口单位,如:公园、车站、机场、港口等,要通过宣传栏或电子屏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
四、深入开展依法治理,积极推进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
19、大力开展依法治理工作。鼓励公民积极参与公共管理,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公正司法,努力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全面开展依法治省(区、市)、依法治市(地、州)、依法治县(市、区)工作,推进依法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
20、认真贯彻《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意见》。成立课题组,深入开展创建活动调研。召开创建理论研讨会,制定创建活动先进单位表彰办法,开展创建评价体系研究,适时组织召开全国创建工作经验交流会。各地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和措施。
21、把"法律六进"活动与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开展"法律六进"活动,为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打下扎实的基础。通过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进一步促进和深化"法律六进"工作。
22、深入推进基层和行业依法治理工作。大力推进"民主法治社区"、"民主法治村"、"依法办事示范单位"、"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通过广泛深入开展基层和行业依法治理,为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奠定基础。做好第四批"全国民主法治村"评选表彰工作。
五、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努力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
23、加强对媒体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在继续办好现有法制宣传节目、栏目的同时,进一步丰富内容、创新形式,以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用性,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
24、充分发挥中国普法网和各地普法网的阵地作用,丰富网络法制宣传的形式,组织开展网络普法宣传经验交流和优秀普法网站评选表彰活动。
25、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各地、各部门和行业要从实际出发,广泛开展各种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通过组织开展法制文艺汇演、法制报告会、法律知识竞赛、法制教育征文、演讲比赛等,营造法制宣传教育的浓厚氛围。
26、继续组织开展"全国百家网站法律知识竞赛"、"全国青少年网上普法知识大赛"、"全国法制动漫作品大赛"等活动。
27、认真组织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充分利用各种专项法律颁布实施纪念日,组织开展各个专项法律的宣传日、宣传周和宣传月活动。
28、结合各种专项治理工作,开展好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妇女儿童权益保护、老年人权益保护、残疾人权益保护、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知识产权保护、禁毒、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道路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为各专项整治活动开展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29、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基本要求,运用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注重整合各种资源,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坚持贴近基层、贴近实际、贴近群众,努力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全面发展。
30、切实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发挥各方面的优势,积极探索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互动机制,通过互动机制,吸引公众参与,努力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活力。
31、充分发挥各地、各部门专兼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的作用,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培训和经验交流,不断提高他们的工作水平。
32、进一步加强对讲师团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各级讲师团成员的作用,积极参加"双百"法制宣讲团及各种形式的法制讲座、法制宣传活动。
33、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志愿者深入社区、乡村、企业等基层单位,广泛开展各种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34、加强各地、各部门和行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通过召开各种研讨会、经验交流会,推进各地、各部门和行业法制宣传教育的开展。组织各地、各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经验交流。
35、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普法依法治工作调研和理论研究,努力推进工作理念创新、体制机制创新和方式方法创新,探索建立普法依法治理的评估体系,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更多的理论和制度支持。
七、加强新闻宣传,努力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影响
36、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继续通过"五五"普法巡礼和"五五"普法专版等渠道,加强对各地、各部门和行业"五五"普法工作的宣传。
37、大力宣传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人物,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8、发挥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和各地法制新闻协会的作用,积极引导法制新闻工作者开展法制新闻宣传。
39、加强对外法制宣传工作,围绕国家大外交格局,结合重大活动,积极开展对外法制宣传,向国际社会展示我良好的法治国家形象。
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国家能源科技进步奖励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国家能源科技进步奖励的通知
沪发改能源(2010)121号
各有关能源、装备和制造企业,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相关行业协(学)会:
为促进能源领域科学技术进步,充分发挥能源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级能源科技进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国能科技[2009]341号),国家能源局近日印发了《国家能源局关于申报2010年度国家能源科技进步奖励的通知》(国能科技[2010]291号)(见附件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能源局子站)。现将本市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推荐渠道
1、在沪中央直属能源企业、具有能源领域学科的综合性大学和面向全国的科研单位可直接推荐申报。
2、本市其他单位和个人可通过能源领域全国性行业协(学)会,或通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推荐上报。
非通过市发展改革委推荐申报的,请将申报材料抄送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份备案。
二、申报要求
1、申报项目按专业划分为煤炭与煤层气、电力、石油天然气、核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能源装备等六个专业组。
2、申报材料需同时报送纸质材料(一式5份,其中至少3份为原件)和与之一致的电子版材料(光盘)。纸质材料用于备查与存档,电子版材料供专家评审推荐。申报项目推荐书、填写说明等格式请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能源局子站下载。
3、通过市发展改革委推荐申报的,请于2010年11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送至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处;直接申报的请按国家能源局国能科技[2010]291号文件的相关要求操作。逾期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附件:
1、《国家能源局关于申报2010年度国家能源科技进步奖励的通知》(国能科技[2010]291号)
2、《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能源科技进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能科技[2009]341号)
联系人:周阳 邵君
电话:021-23113905、23119516
传真:021-63584462
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920室
邮编:200003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国家能源局关于申报2010年度国家能源科技进步奖励的通知
国能科技[2010]2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委、能源局),有关能源企业,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相关行业协(学)会:
为促进能源领域科学技术进步,充分发挥广大能源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级能源科技进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国能科技[2009]341号),国家能源局决定开展2010年度国家能源科技进步奖评选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推荐渠道
中央直属能源企业、具有能源领域学科的综合类大学和面向全国的科研单位可直接推荐申报;
其他单位及个人可通过能源领域全国性行业协(学)会,或省级和计划单列市的能源主管部门推荐申报。
二、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材料需明确项目所申报的专业组。申报项目按专业划分为煤炭与煤层气、电力、石油天然气、核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能源装备等六个专业组:
煤炭与煤层气专业组包括煤炭和煤层气的勘探开发和加工利用技术与工程;
电力专业组包括火力发电技术与工程,核能发电技术与工程(常规岛及BOP),电网技术与工程;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专业组包括水力发电技术与工程,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废物利用发电、生物质能利用等技术与工程;
石油天然气专业组包括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加工利用和储运输送技术与工程,煤化工技术与工程;
核能专业组包括核材料技术,反应堆技术与工程(含核电厂核岛),核安全、乏燃料后处理、辐射防护、核设施退役、三废处理技术与工程;
能源装备专业组包括煤炭装备技术与制造,电力装备技术与制造,石油天然气装备技术与制造,核能装备技术与制造以及其他能源装备技术与制造。
(二)申报材料需同时报送纸质材料(一式5份,其中至少3份为原件)和与纸质材料一致的电子版材料(光盘)。纸质材料用于备查与存档,电子版材料供专家评审。
三、材料报送地址
国家能源局委托相关行业协(学)会接受申报材料。请各单位将申报材料按专业组分别报送到下列地址:
(一)国家能源科技进步奖煤炭与煤层气专业组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科技发展部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C523室
邮编:100713,电话:010-64463369
(材料请注明国家能源奖煤炭与煤层气专业组报奖材料)
(二)国家能源科技进步奖电力专业组:
中国电机工程学会奖励办公室
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一号
邮编:100761,电话:010-63414322
(材料请注明国家能源奖电力专业组报奖材料)
(三)国家能源科技进步奖石油天然气专业组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奖励办公室
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732室
邮编:100723,电话:010-84885750
(材料请注明国家能源奖石油天然气专业组报奖材料)
(四)国家能源科技进步奖核能专业组
中国核能行业协会奖励办公室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
邮编:100037,电话:010-88305801
(材料请注明国家能源奖核能专业组报奖材料)
(五)国家能源科技进步奖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专业组
中国电机工程学会奖励办公室
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一号
邮编:100761,电话:010-63414322
(材料请注明国家能源奖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专业组报奖材料)
(六)国家能源科技进步奖能源装备专业组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机械工业科技奖励办公室
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22号
邮编:100037,电话:010-68326820
(材料请注明国家能源奖能源装备专业组报奖材料)
四、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为2010年11月1日-11月30日,逾期一概不予受理。
五、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国家能源局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司
国家能源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8555845,68505693
附件: 1、国家能源科技进步奖推荐书
2、《2010年度国家能源科技进步奖推荐书》填写说明
国家能源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能源科技进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能科技[2009]3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委、能源局),有关能源企业,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相关行业协会:
为促进能源领域科学技术的发展,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对能源领域科学技术进步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列》有关规定,结合能源领域实际情况,特制定《国家级能源科技进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级能源科技进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
国家级能源科技进步奖励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能源领域科学技术的发展,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对能源领域科技进步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有关规定,结合能源领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级能源科技进步奖励工作的方针是“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鼓励能源领域科技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集成,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攀登科学技术高峰,鼓励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转化,促进能源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打造世界领先的能源科技创新平台,培养世界一流的能源科技创新人才,加速能源领域科技创新与可持续性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设立能源科技进步奖,能源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其它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设立能源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能源科技进步奖的领导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能源科技进步奖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能源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下设煤炭与煤层气、电力、石油天然气、核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能源装备等专业评审组。评审组聘请有关专家、学者,负责本专业范围内能源科技进步奖的初评,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初评结果。评审组的初评结果经评审委员会复审确定后,报国家能源局批准。
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对获奖项目在能源领域优先推广应用,在资金、政策、产业化和示范应用等方面给予支持。获奖项目可以作为获奖人的科技成果在职称评定中作为参考依据。
第七条 能源科技进步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八条 能源科技进步奖是对有关单位或个人在促进能源领域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表彰,获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功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励设置与授奖条件
第九条 国家级能源科技进步奖设立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两类奖项,授予在如下方面对能源领域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技术发明项目
在能源领域科学技术研究中,完成对能源科技发展具有重要影响意义的原创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
(二)科技进步项目
1、技术开发项目:在能源领域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科技创新和重大市场实用价值的产品、新技术、工艺、材料和设计;
2、 新技术集成项目:在采用新技术及其系统集成、技术改造活动中,取得重大技术成果和经济效益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型设计以及相应实用化系统集成;
3、先进技术推广应用项目: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
4、社会公益项目:在能源领域科学理论研究、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管理、软科学、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和节约能源与资源合理利用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对促进能源领域科技进步或社会和谐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5、重大工程项目:在完成能源领域重大基建工程、技术改造工程以及其他重大综合工程过程中,作出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
第十条 能源科技进步奖设立一、二、三等奖。经能源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审核推荐,并报国家能源局批准,对于能源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综合性一等奖项目,可同时授予“国家能源科学技术大奖”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能源科技进步奖由国家能源局颁发荣誉证书,获奖人员所在单位酌情颁发奖金。
第十二条 能源科技进步奖每年奖励项目中一等奖占获奖总数的10%,二等奖占30%,其余为三等奖。
第十三条 能源科技进步奖候选单位或候选人所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发明项目
1、获得技术发明奖的前提是已获得国家专利审批机关发出的发明专利证书。
2、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构思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3、经实施应用一年以上,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二)科技进步项目
1、具有科技创新性:项目在科学技术方面有创新,有相当的技术难度,解决了能源领域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
2、取得经济或社会效益:项目经过一年以上相应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相应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实现了科技创新的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为能源领域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3、推动科技进步:项目具有相应的成熟程度和科技示范、带动、扩散能力,可提高能源领域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可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对能源领域的发展具有推进作用。
第十四条 能源科技进步奖候选单位或候选人所申报项目的授奖等级根据如下标准进行综合评定:
(一)技术发明项目
属国内外首创,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对能源科技进步有重大推动作用,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或具有广阔应用前景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属国内外首创,技术思路较新颖,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能源科技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或具有较好应用前景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属国内外首创,技术思路有特点,技术上有明显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能源科技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或具有一定应用前景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科技进步项目
1、技术开发项目
关键技术有重大创新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促进能源领域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关键技术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接近国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创造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对促进能源领域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关键技术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对促进能源领域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2、新技术集成项目
采用的新技术和完成的相应系统集成,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接近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实用化程度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有广阔的推广应用前景,对促进能源领域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采用的新技术和完成的相应系统集成,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实用化程度较高,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有较好的推广应用前景,对促进能源领域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采用的新技术和完成的相应系统集成,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满足实用化要求,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有一定的推广应用前景,对促进能源领域科技进步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3、先进技术推广应用项目
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外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推广应用过程有较大技术难度,已推广应用面占能源领域可推广应用面的比例高,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推广应用过程有一定技术难度,已推广应用面占能源领域可推广应用面的比例较高,取得明显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技术水平接近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推广应用过程有一定技术难度,就能源领域可推广应用面而言有一定的已推广应用面,取得较好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4、社会公益项目
科技创新程度很高或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达到或接近国际、或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实用化程度高或具有很大的推广应用前景,取得或具有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对促进能源领域科技进步或社会和谐发展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科技创新程度较高或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实用化程度较高或具有较大的推广应用前景,取得或具有明显经济或社会效益,对促进能源领域科技进步或社会和谐发展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有一定的科技创新程度或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接近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满足实用化要求或具有较大的推广应用前景,取得或具有较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促进能源领域科技进步或社会和谐发展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5、重大工程项目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等方面有重大创新,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接近国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解决同类工程项目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有重大示范作用,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等方面有较大创新,工程较复杂、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解决同类工程项目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有较好的示范作用,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等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工程复杂程度和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解决同类工程项目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章 推荐
第十五条 能源科技进步奖由下列单位申报(或代为申报):
(一)中央直属能源企业、具有能源领域学科的综合类大学和面向全国的科研单位可直接申报;
(二)其他单位及个人可通过能源领域全国性行业协(学)会,或省级和计划单列市的能源主管部门代为申报。
第十六条 能源科技进步奖的推荐可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完成人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项目来源、行政区划选择适宜的推荐单位逐级推荐。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推荐能源科技进步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应当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并按照有关要求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评价材料等附件。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能源科技进步奖推荐书及其填写说明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定,报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符合本奖励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评审。
第十九条 在项目评审过程中,推荐单位或候选人、候选单位如需退出评审,应由推荐单位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退出的相关科技项目须隔一年以上才能再次参加评审。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认为有关专家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其回避,并在推荐时提出书面意见,说明理由。每项推荐所提出的回避专家不得超过3人。
第二十一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能源科技进步奖评审。
第二十二条 同一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推荐擦家能源科技进步奖不同奖励类别的评审。
推荐重大工程项目奖励类别评审的,不影响其子项成果按照有关要求另行推荐其他奖励类别的评审。
第二十三条 已推荐过或曾获过能源科技进步奖励的项目,原则上不再予以推荐。
第二十四条 能源科技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五条 能源科技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技术发明奖
主要完成人必须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发明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并对该项发明的完成起重要作用。
(二)科技进步奖
主要完成人应在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作出重要贡献;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作出重大技术创新;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作出创造性贡献。主要完成人的创造性贡献应当具体、属实、相对独立,并与项目创新点对应。
第二十六条 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贡献大小排序。推荐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的排序原则上应与项目技术资料或技术评价证明(科技成果鉴定证书、评审证书、项目验收报告等)所记载的排序一致。如有变动应说明原因,并出具相应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能源科技进步奖受奖单位数和受奖人数实行限额。原则上技术发明单项受奖一等奖项目受奖单位数不超过10个,受奖人数不超过15人;二等奖项目受奖单位数不超过7个,受奖人数不超过10人;三等奖项目受奖单位数不超过5个,受奖人数不超过7人。如确属联合攻关、多方协作的科技成果,可以申请适用受奖单位数或受奖人数的特殊限额,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评审委员会批准。
第四章 评审和授奖
第二十八条 能源科技进步奖的有关评审规则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制定,报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第二十九条 能源科技进步奖实行评审组初审和评审委员会终审两级评审制。
第三十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评审组评审会议,将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提交相应评审组进行评审。
评审组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三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负责审定评审组提交的评审结果。评审委员会评审以会议方式进行,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评审结果。评审委员会有权否决评审组的评审结果,有权裁定对获奖项目的异议。
第三十二条 能源科技进步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评审委员会或其下设评审组的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评审委员会委员或评审组专家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有效。
(二)一等奖的推荐或评定应当由到会委员或专家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通过;二、三等奖的评定或审核应当由到会委员或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通过。
第三十三条 能源科技进步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能源科技进步奖的候选人不得作为委员或专家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与被推荐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或专家应当回避。
第三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及其评审组的委员或专家的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三十五条 拟授奖项目应当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开。自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单位、个人均可提出异议。
第三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在项目异议处理后作出的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的决议为最终结论,报国家能源局批准颁布。
第三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向各推荐单位或直接向获奖项目完成单位颁发获奖证书。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 能源科技进步奖励接受社会的监督。能源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拟授奖项目的相关信息在国家能源局网站等媒体上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授奖项目及其候选单位、候选人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署名书面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逾期且无正当理由或匿名异议的,不予受理。异议者相关资料需要保密的,应在异议材料中注明。
第三十九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及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获奖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四十条 实质性异议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由有关推荐单位协助。必要时,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涉及跨单位的异议处理,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协助。
第四十一条 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推荐。
第四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评审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涉及异议的各方。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能源科技进步奖的,由评审委员会报国家能源局批准后撤消其奖励。
第四十四条 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能源科技进步奖的,由评审委员会报能源局批准后,通报批评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四十五条 参与评定能源科技进步奖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泄露秘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