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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201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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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201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201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林办发〔20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国家林业局2013年工作要点》已经国家林业局党组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林业局
2013年1月6日

国家林业局2013年工作要点

201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是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的重要一年,做好全年工作意义重大。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力争全年完成营造林9000万亩,抚育森林10500万亩,实现林业产业总产值4.5万亿元,林产品进出口贸易额达到1300亿美元。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科学指导林业改革发展。把学习宣传贯彻十八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来抓,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学习教育活动,帮助干部职工深刻理解十八大精神的丰富内涵,准确掌握建设生态文明对林业提出的新要求,用党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工作,切实增强做好本职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大力宣传林业在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林业发展的良好局面。用十八大精神统领林业工作全局,创新林业的政策措施、发展载体和工作平台,全面提升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水平。用十八大精神教育广大林业干部职工,自觉坚定理想信念,自觉弘扬优良作风,真正把十八大精神转化为推动林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和水平。
二、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扩大林业发展红利。按照“改革、稳定、规范、服务、发展”的总体思路,继续推进林业支持保护制度建设,全面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筹备召开全国深化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工作会议,争取以国务院名义出台关于深化集体林改的文件。对明晰产权、承包到户改革进行督导检查,进一步落实和稳定农民承包经营权。加大林权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力度,做好林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试点工作。推进林权抵押贷款、森林保险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建设。编制全国林下经济发展规划,争取林下经济专项补助资金,抓好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建设。筹备建立全国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协会,抓好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示范县创建工作,启动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承担科技推广项目工作。召开国有林场工作会议,出台支持国有林场改革发展的意见,制定国有林场岗位设置和管理指导意见,修订国有林场财务管理制度,妥善解决国有林场金融机构债务,适时扩大试点范围,稳步推进国有林场改革。继续抓好重点国有林区改革试点,进一步完善改革思路。
三、抓好森林资源培育和森林增长指标考评工作,确保如期实现林业“双增”目标。深入实施《全国造林绿化纲要》,认真落实造林绿化责任制,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大力推进绿色乡村、绿色校园、绿色营区和绿色通道建设,全面完成全年营造林任务。继续加强森林经营工作,抓紧编制森林抚育经营中长期规划,建立健全森林抚育经营理论、技术、管理体系,稳步推进抚育经营样板基地建设,全面提高森林质量。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加强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和种质资源保护,强化种苗质量与市场监管,提高良种壮苗生产能力。完善第九次森林资源清查监测体系,及时公布森林资源年度数据,修改《森林增长指标年度考核评价实施办法》,推进实施各省区市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增长指标年度考核评价工作,推动落实林业“双增”目标。
四、实施生态修复工程,增强生态系统稳定性。认真实施现有林业重点生态修复工程,积极谋划启动一批新的工程,切实增强森林、荒漠和湿地生态系统稳定性。争取加大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公益林建设和后备资源培育力度,创新工程管理机制,完善核查和考评体系,提高工程建设水平。争取尽快重启退耕地造林工作,扩大荒山荒地造林规模,全面推进工程效益监测。认真实施三北防护林五期工程,继续推进规模治理,积极开展退化林分修复。加快长江、珠江、沿海、平原等防护林体系建设,努力提高防护林生态功能。组织实施《全国防沙治沙规划》,签订落实防沙治沙目标责任,完成京津风沙源和石漠化治理工程林业建设任务,争取启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试点,做好第五次荒漠化沙化监测准备和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发布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结果,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建立国际重要湿地生态预警机制,做好重大湿地生态修复工程准备工作,开展打击破坏湿地资源专项行动。
五、强化资源保护管理,夯实林业发展基础。实行严格的林地定额管理、林地用途管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林地林木权属登记制度。把林地管理放在更加突出的地位,推进林地“一张图”应用,初步实现以图管地,开展全国林地清理整治行动和非法征占用林地大检查。完成第八次森林资源清查数据汇总分析工作,推进全国森林资源清查信息发布平台建设。推进采伐管理改革,推动森林资源科学合理利用。加强森林公安执法,维护林区社会稳定和森林资源安全。落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责任,加强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等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监测预报、检疫和防控工作,建立林业有害生物检疫责任追溯制度。继续做好第二次全国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大熊猫第四次调查,制定大熊猫保护国家战略,抓好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加强珍稀濒危和极小种群野生动植物拯救保护,着力改善野生动植物栖息环境。强化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妥善应对自然灾害、环境污染、重大疫病等突发事件对野生动植物的危害。成立履行濒危物种公约国家委员会,组织开展履约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濒危野生动植物走私活动。
六、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确保森林资源安全。坚持依法治火,开展《森林防火条例》执行情况检查,全面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等各项防火责任。认真执行《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组织修订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加强实战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快实施《全国森林防火中长期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防扑火能力。继续推进森林防火制度、机制、信息、平台建设,完善工作制度、机制和标准,加强先进装备研发配备,提升科学防火水平。加快推进武警森林部队正规化建设,扩大森林航空消防范围。出台《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意见》,推动各地解决森林消防队伍编制、经费、装备等问题。严格管理野外用火,全面落实火险预警和分级响应措施,加强火情处置、灾情报送和信息发布,最大限度减少火灾发生和灾害损失。
七、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加快兴林富民步伐。制定实施《林业产业倍增计划(2013—2020年)》,开展国家级林业重点企业、国家标准化示范企业、现代林业生态产业示范园区认定工作。继续完善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加强林业产业基地建设,培育形成林业产业集群,带动区域特色林业产业发展。规范发展林业会展经济,实施林产品品牌战略,支持有实力的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组建林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推动林业产业结构升级。加大油茶等木本油料产业和林业生物质能源产业扶持力度,支持发展森林旅游、花卉、竹藤、生物材料、生物制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全面推进木材战略储备基地建设。加强林产品质量监测,建立林产品信息预测预警系统和信息发布平台。
八、推进生态文化建设,树立生态文明理念。依托传统媒体和网络、官方微博等载体,开展林业与生态文明建设系列宣传活动,展示林业形象,扩大林业影响。出台加强生态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和生态文化建设规划,推出一批优秀生态文化作品,开展第二届全国生态作品大赛,大力弘扬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文明理念。推进国家和省级森林城市、生态文明教育示范基地、生态文明示范县和示范村镇创建活动,组织编写面向广大党政领导干部的生态文明教材。拓展生态文化产业投资渠道,支持建设各类生态文化创业创意园区,大力发展生态文化产业,打造以自然山水、生态民俗为主题的生态文化精品,提升生态文化传播力与影响力。新建一批生态文化基础设施,丰富生态文化传播渠道。
九、完善林业扶持政策,优化林业发展环境。做好林业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与建设、木材战略储备基地等规划编制报批工作,争取林业在国土生态空间规划体系和主体功能区战略中占据重要位置。研究提高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社会保险等补助标准,争取解决重点国有林区两级管理费和国有森工企业金融机构债务问题。继续协调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提高巩固成果部分项目补助标准。扩大林木良种、造林、森林抚育、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范围和资金规模,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争取加大自然保护区、湿地、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沙化土地封禁保护、林业生产救灾等资金投入,扩大林业机械购置补贴范围,协调加大对林业扶贫攻坚的政策扶持。加强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和配套基础设施投入。全力做好重大政策争取和落实工作,抓紧储备林业建设项目。
十、强化科技法制支撑,提高林业发展水平。加快林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完善科学观测、科技创新、产学研协作平台。抓好森林资源核算与绿色经济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等战略性研究,力争在重点领域创新、科技体制改革等方面取得突破。加强森林认证、知识产权保护和遗传资源管理,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咨询服务、创新团队建设和林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继续修改完善《森林法》,推进湿地保护、森林公园、石漠化防治立法和《种子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修订工作。出台《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制定林权争议处理等部门规章。加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点建设,完善执法监督和行政许可制度,规范行政执法和行政审批,建立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做好林业信息化顶层设计,编制云发展、物联网、智慧林业发展规划,出台加快林业信息化发展、加强网站管理和信息安全的意见。加快推进金林工程、林改综合监管、林农服务平台、云计算、物联网等项目。继续扩大网站群规模,加强网站运行维护和信息安全管理,提升林业信息服务水平。
十一、扩大林业对外开放,深化国际交流合作。推进林业参与更多高层外交平台,扩大绿色外交影响力。认真承办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第十一次缔约方大会,做好第二届亚太经合组织林业部长级会议参会和2014年亚太经合组织中国年林业活动设计工作,落实亚欧森林可持续经营示范项目、中日韩林业联合声明和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成果,推进亚太森林组织国际化进程。积极参与中国—东盟、中非合作论坛等重要区域合作机制。加强中埃防沙治沙合作,继续深化中俄林业合作,筹备中美、中加等7个双边工作会议,启动欧洲投资银行林业专项贷款项目。推进国际森林问题谈判和履约示范单位建设,做好出席濒危物种公约第16届缔约方大会和联合国森林论坛第10届大会准备工作。研究制订我国林业与国际应对气候变化规则接轨的新政策、新措施,积极参与制定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规划和2015年后联合国可持续发展议程,妥善处理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交易、木材非法采伐等国际热点问题,继续推进大熊猫保护国际合作。召开全国林业国际合作工作会议,加强在华林业国际组织管理。推进国际竹藤组织青岛学院和中美共建中国园建设。支持做好2014青岛世界园艺博览会筹备工作。
十二、加强行业队伍建设,提升依法行政水平。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努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和实干型机关。加快建立林业系统党建指导工作长效机制,深入推进林业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干部廉洁从政教育和林业行风建设。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强化教育培训,优化队伍结构,提高素质能力。实施林业人才重点工程,加强人才队伍和人才库建设。统筹推进林业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提升公益服务能力,培育壮大林业社会组织。加强基层森林公安派出所和林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密切关注基层机构改革,努力维护林业工作站、科技推广站、种苗站等基层林业机构和队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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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职评议工作暂行规定

贵州省铜仁市人大常委会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述职评议工作暂行规定
(2000年3月29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加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市人大常委会)
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监督条例》、《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述职评议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述职坪议是指: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
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的评议。评议工作可邀请人大代表参加。
第三条 述职评议的目的是促进我市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廉洁奉公、勤政为
民,增强法律意识、公仆意识,推进依法治市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述职评议工作应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有计划地进行。
第五条 参加述职评议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应做到:
<一>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参加评议活动;
<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如实反映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评;
<三>遵守国家的保密规定。
第六条 参加评议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在评议会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内容


第七条 述职评议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组织实施。述职评议的具体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承担。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年度工作安排和实际情况,确定述职评议的对象、内容和时间,并制定述职评议工作实施方案。
第九条 述职评议的内容。
<一>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执行上级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勤政廉政的情况。
<四>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问题的办理情况;
<五>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述职评议可以按前条所列内容进行全面评议也可以就其中某个方面进行评议。

第三章 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 述职评议分为评议准备、评议调查、评议会议、整改落实四个阶段。
第十二条 述职评议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制定讦议工作方案,方案包括讦议的组织、对内容、时间和要求;
<二>在评议前2个月将有关述职评议事项书面通知评议对象及所在单位和主管机关;
<三>进行述职评议的宣传、动员和部署;
<四>确定参加评议人员,组成评议工作小组;评议工作小组,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组织等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五>组织参评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
<六>述职人员根据评议内容、准备述职报告。
第十三条 述职评议工作小组对评议对象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评议调查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一>指导评议对象所在单位干部职工会上进行述职广泛听取本单位干部、职工的评议意见;
<二>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本单位干部职工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评议对象进行述职测评(测评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三>为深入了解情况,评议工作小组还要分别找所在单位干部、职工、下属单位负责同志进行个别交谈、走访上级主管单位领导,广泛听取他们的意见;必要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查阅案卷及有关材料,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四>评议对象和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评议工作小组进行调查,如实反映意见和提供有关材料。
<五>评议工作小组应在市人大常委会听取述职评议前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评议工作准备情况,并提交述职评议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述职评议一般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由评议对象向市人大常委会作述职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参加评议的代表充分发表评议意见,也可以采取
书面发言的形式。必要时,可邀请被评议者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 述职评议对象应如实述职,并认真听取评议意见,回答问题;对评议有不同意见,可以进行说明。
第十六条 述职评议时,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评议意见,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按程序,由监票员、计票员,对所得票数按
下列规定确定等次,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提出整改意见:
<—>获得百分之八十以上优秀票者为优秀;
<二>获得优秀票过半数,称职票过半数,或优秀票和称职票相加过半数以上者为称职;
<三>获得基本称职票过半数以上,或优秀票、称职票、基本称职票相加过半数以上者为基本称职;
<四>获得基本称职票不过半数,或优秀票、称职票基本称职票相加仍不过半数者为不称职。
第十七条 述职评议会议结束后,形成书面评议意见,经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后,交评议对象及其单位进行整改。评议对象接到评议意见后,在1
个月内将整改方案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在3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根据述职评议对象报告的整改落实情况,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复查核实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章 评议处理

第十九条 对评议对象提出的评价性和结论性的意见经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认后,送交评议对象单位的上级机关和有关组织,作为考核使用干部的
依据。
第二十条 对获得优秀者,予以通报表扬或奖励;对不称职者,按照法定程序,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常委会将依法免去选举、任命的职务。
第二十—条 评议对象有违法、违纪、失职、渎职或违反本规定的有关规定、阻碍评议工作,拒绝接受评议,不予落实整改措施行为的,根据其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
<一>责成限期改正或作出检查;
<二>依法提出质询;
<三>转由有关组织或部门调查处理
<四>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五>依法撤销或免去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职务;
<六>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
<七>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凡干扰评议工作,对参加评议和反映问题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其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民族乡、镇人大主席团,办事处人大联络组对本级人大选举或上级任命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述职评议工作,可结合本地的实际,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保险公司违法经营保险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保险公司违法经营保险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保险公司违法经营保险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请示》(川工商〔1998〕20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所得的计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工商公字〔1994〕第175号)已作出明确规定,包括保险公司等行为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所得的计算,均可参照《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
法问题的通知》(工商检字〔1989〕第336号)执行。
对行为人已缴纳的税金和已上交国库的法律、法规规定支出的费用,可以从违法所得中扣除;对不属于上交国库的费用,不应从违法所得中扣除。



199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