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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0:47:06  浏览:80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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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现将《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

(州法制办 2011年6月20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社会监督,保障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政府从各级人大、政协及社会团体、行业协会、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中聘请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依法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条 社会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代表性。
(二)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三)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敢于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
第四条 聘请社会监督员的程序:由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出通知,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根据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的人选情况进行初步筛选,上报州政府确定后,颁发社会监督员聘请证书和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五条 社会监督员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方面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体职责是:
(一)反映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检举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并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二)现场了解行政执法活动,对违法行政行为可以当场予以制止;
(三)应邀参加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考核、评议等活动。
第六条 社会监督员监督程序和监督结果处理:
(一)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出示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对存在问题和具体事项应详实记录,以便核查;
(二)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违纪行为,可以直接向州政府法制办公室或有关部门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
(三)州政府法制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对社会监督员反映的问题,能够立即解决和纠正的,应当及时解决和纠正;不能立即解决和纠正的,事后应当将处理情况向社会监督员反馈;
(四)履行监督职责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以权谋私或妨碍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执法公务活动,不得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社会监督员的聘期为2年,期满自动解聘。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聘期内要求解聘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州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续聘的重新办理聘任手续。
第八条 社会监督员在行政执法监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并收回聘书和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一)违法行使行政执法监督职权的;
(二)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谋取私利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纪情形的。
第九条 州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社会监督员日常联络、组织和协调工作。
(一)组织社会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和相关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二)了解、反映社会监督员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十条 社会监督员的保障制度:
(一) 社会监督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配合,积极接受监督;
(二)社会监督员可以根据监督需要查阅有关部门的文件和资料;
(三)州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社会监督员参加行政执法监督培训和业务知识学习,并赠阅有关简报、文件等材料;
(四)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定期组织召开社会监督员工作交流会议,征询意见和建议,通报行政执法运行情况;
(五)社会监督员认真履行职责成绩显著的,由州政府给予表彰。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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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积极做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积极做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

农经发[20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林、农牧)厅(委、局、办):

  近日,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部发出《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08]2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央财政将安排一定资金,选择黑龙江、河北、云南3个省在全省范围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并对有关事项作出安排。这是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的重大措施,是构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新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有效途径。为深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试点省份要深入探索,为全面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积累经验

  (一)扩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面,为财政奖补奠定基础。要加强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责任,切实加强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组织实施的指导。采取典型示范、经验交流、检查督促等多种形式,鼓励和引导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民主议事,切实做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通过多种措施,扩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面,为实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奠定基础。要加强调查研究,善于分析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积极探索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的新途径。

  (二)严格执行政策,切实防止加重农民负担。各级农民负担监管部门要与财政部门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审核的工作,防止将一事一议变成加重农民负担的口子,防止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变成上级立项、农民配套的钓鱼工程,防止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变成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防止平调、挪用筹集的资金、劳务及财政奖补资金的违规行为。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审核工作的重点在基层。县级农民负担监管部门要认真复审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方案,切实纠正不符合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规定的有关问题,配合做好奖补资金的兑现工作。对超出一事一议适用范围、违反议事程序、超过限额标准的,不得列入财政奖补范围;举债兴办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不得列入财政奖补范围。特殊原因确需跨年度筹集资金和劳务,须经全体村民同意,报省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对筹集资金、劳务及财政奖补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审计,真正把筹集的资金、劳务和财政奖补资金落实到一事一议项目建设上。

  省级农民负担监管部门要主动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共同拟定有关文件,共同审核确定奖补项目,加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全过程的管理监督。

  (三)结合实际,制定奖补实施办法。要深入调研,积极探索,加强沟通,结合本省实际,与财政部门共同尽快制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具体实施办法,以便为本省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提供依据,并为全国开展这项工作积累经验。

  二、非试点省份要创造条件,为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奠定基础

  (一)抓紧提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实施意见。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前提。各省(区、市)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本省(区、市)实际,抓紧提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实施意见,明确具体政策界限、限额标准和分摊办法等,并加强指导、监督和管理,保证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的健康开展。

  (二)积极组织培训。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一项新制度。各级农民负担监管部门要制定培训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培训。通过培训,要使基层干部特别是村组干部提高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重要性的认识,能够利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积极组织农民议事;使基层干部熟悉并严格执行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民主程序等相关规定,组织农民把该议的事议好;使基层干部提高民主管理能力,把农民急需办的、直接受益的事办实办好。

  (三)主动开展试点。非试点省份的农民负担监管部门要积极做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有关基础工作,争取地方政府支持,主动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共同选择少数具备条件的县(市)开展试点,探索路子,为全面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创造条件、奠定基础。

  三、建立健全制度,规范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

  (一)深入开展宣传,调动农民群众参与一事一议的积极性。各地要根据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工作内容、进度,利用新闻媒体、开辟专栏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做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有关政策宣传进村、入户、到人。通过广泛宣传,增强农民群众参与民主议事的主动性,增强执行民主决议的自觉性,逐步推动和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工作的开展。

  (二)建立健全制度,规范财政奖补程序。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中,要深入研究,积极探索,建立健全预(决)算、项目验收、财务公开、档案管理、监督检查等项制度,实行电子信息化操作,做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底数清楚、把关严格、村民明白、查阅方便、监督到位,管理规范。

  (三)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各级农民负担监管部门要通过深入调研,及时掌握了解面上情况,及时发现解决出现的问题,及时总结宣传试点经验,切实提高工作指导和服务水平。各省(区、市)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意见、财政奖补的具体实施办法,要及时报我部经管司备案。

  为规范操作、有序推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在总结3省和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我部与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将适时制定有关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

江苏省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江苏省徐州市财政局 江苏省徐州市卫生局


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劳社[2002]24号

市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现将《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管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结算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的意见》(劳社部发[1999]23号),以及《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徐政发[2000]128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全部纳入结算范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组成。个人帐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定点零售药店外配购药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和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应由个人按比例自付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部门慢性疾病、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统筹基金的结算按照“总量控制,定额管理,高额补助,病种结算,动态调整,质量考核,年终决算”的原则办理。
第五条总量控制统筹基金实收量预留10%作为综合调节奖励基金(其中的9%用于综合调节,1%用于奖励),90%作为预算支出总量。将预算支出总量划分为4个板块:
一、77%用于支付在市内住院(包括住院综合治疗定额结算和单病种费用定额结算,下同)和市外转院医疗费用的预算支出总量,以下称住院板块;
二、18%用于支付市内和异地安置人员的门诊部分慢性疾病医疗费用的预算支出总量,以下称门慢板块;
三、3%用于支付家庭病床医疗费用的预算支出总量,以下称家庭病床板块;
四、2%用于支付住外人员,临时外出人员异地住院以及发生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住院医疗费用的预算支出总量,以下称异地住院板块。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就医季节分布以及不同类别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具体情况,确定各定点医疗机构的月、年度费用预算总量。
月、年度费用结算不得超过月、年度费用预算总量。
第六条定额管理不同类别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按不同定额控制指标结算。定额控制指标主要包括费用定额控制指标和服务量定额控制指标。
一、费用定额控制指标:
(一)综合治疗的住院病人,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以统筹基金和人均住院总费用作为费用定额控制指标。
(二)单病种住院费用控制指标,包括按病种确定统筹基金支付定额指标、起付标准和个人分段自付比例。
(三)家庭病床费用定额控制指标,包括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自付比例、日均统筹基金支付额和一次最长入住时间等指标。
(四)确定各定点医疗机构的人均总费用(包括住院、家庭病床、门诊慢性疾病治疗)中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的总费用比例,以及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医疗费用比例。
二、服务量定额控制指标,包括各定点医疗机构全年和各月的出院病人数(含综合治疗、单病种费用结算的出院病人数)、家庭病床病人数、市外转院病人数等。
第七条动态调整每年度初,以上年度上述各定额控制指标实际发生值为基数,结合当年可筹集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额、以往的有关资料、政策性医疗成本增减等因素,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各板块资金比例和各定额控制指标进行相应调整并公布。
第八条月度结算每月5日前,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当月控制指标,先行拨付住院板块和家庭病床板块资金的40%。
月度结算时,服务量定额和费用定额未超该院控制指标的,按实结算;超出的部分,暂不予结算。各板块资金原则上不相互挤占。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每月5日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结算;在服务量定额和费用定额未超该院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对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该定点医疗机构申报金额先予拨付,审核中发现的违规费用在下月度结算时扣除;违规费用中属于应返还参保人员个人的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返还该参保人员;对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用的病人,按有关规定时限审核后予以拨付。
单病种费用月度一次结清,低于控制指标的不扣,超出控制指标的不补。
第九条高额补助住院病人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费用中,发生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高额费用的特殊病种和特殊诊治项目,在年终结算统筹基金有结余的情况下,对未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部分给予一次性补助。一次性高额费用的特殊病种和特殊诊治项目,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初确定并公布。发生特殊病种和特殊诊治项目时,由定点医疗机构及时书面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年终由定点医疗机构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递交汇总表、明细清单等有关资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核确认的基础上确定补助比例,对该定点医疗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十条年终决算年终决算时,异地住院板块预算支出总量资金不足时,先从预留的综合调节奖励基金(用于综合调节的部分,下同)中解决。预留的综合调节奖励基金年末余额和各板块月度结算余额之和,作为年终决算资金。
在年终决算资金有结余的前提下,先结算月度暂不予结算的服务量总量控制指标超出的部分:服务量总量控制指标超出的部分费用定额指标/年终决算资金,小于或等于1时按实结算;大于1时按其比例结算。
年终决算资金仍有结余,再按费用定额指标结算,低于年控制总量5%以内的部分,按30%比例偿付;超出年控制总量5%以内的部分,按30%比例结算;超出或低于年控制总量5%以上的费用不予结算。最后结算高额补助和门慢板块。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家庭病床医疗费用中,个人支付的总费用比例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医疗费用比例超过规定的部分,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的统筹基金中扣除,并入次年的综合调节奖励基金。
各定点医疗机构于次年元月10日前,将所需资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2个月内将年终结算资金按规定拨付给各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一条门急诊抢救以及门急诊留院观察转入住院的病人,其医疗费用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按住院规定结算。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病人除享受住院待遇外,且不支付起付标准费用。
第十二条转院病人
一、住院病人市内转院的,转出按0.5出院人次定额计算,转入医院按1.0出院人次定额计算。
二、门诊或住院病人转外地住院的,转出医院:门诊病人按1.0出院人次、住院病人连同在本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一并按2.0出院人次定额计算;在外地住院发生的按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连同在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超出以上定额部分(不含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部分),转出医院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承担一半。
第十三条“二次住院”(急症抢救病人除外)发生在同一医院的,合并按1.0出院人次定额计算;发生在不同医院的,首次收治的医院按0.5出院人次定额计算,二次收治的医院按1.0出院人次定额计算。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使用个人帐户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划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家庭病床治疗,以及门诊特定项目患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记帐,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参保人员按实收取。
第十五条在同一医疗保险年度内,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额累计计算。参保人员一次住院跨年度的,个人待遇按入院年度连续计算;出院后再次入院的,个人待遇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费用审核制度,加强费用审核,包括定点医疗机构的预审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复审。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将下列资料经本单位预审后报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复审:
一、参保人员在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转外地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汇总表、结算表和支付凭证,计算机数据、报表数据和支付凭证数据三者必须一致;
二、经患者或其代理人签字认可的明细结帐清单;
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调用的医疗文件、有效票据和有关资料等。
第十七条质量考核月度结算、年终决算均按90%拨付,其余留作保证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服务质量考核办法进行质量考核。根据考核成绩次年3月10日前拨付考核保证金,其结余的资金建立奖励基金。
第十八条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