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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派出机构业务工作职责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14:19  浏览:84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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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派出机构业务工作职责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明确派出机构业务工作职责的通知

证监发[2000]73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专员办事处,会内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证券监管体制改革的要求,充分发挥证券、期货市场集中统一监管体制的优势,现就派出机构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职责和业务工作权限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稽查业务工作职责

  (一)负责立案调查辖区内证券期货违法违规事项,在授权范围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立案和行政处罚决定报证管办或证监会备案;对超出行政处罚授权范围的案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报证监会。

  (二)负责办理证监会交办的案件或调查事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调查报告。

  (三)负责办理派出机构之间请求协助调查的事项并按请求方的要求及时反馈。

  (四)负责监督执行本机构和证监会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在规定的执行期满后15日内写出执行情况报告并报证监会。

  (五)负责管理辖区内和证监会转办的信访事项,并按规定调查、答复或反馈。

  (六)负责调解辖区内证券期货市场纠纷。

  (七)负责协助公安、工商、司法、纪检、监察等部门调查辖区内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对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八)各证管办负责对大区内特派办稽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组织、协调查办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

  (九)对证券、期货市场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

  二、股票发行业务工作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拟发行公司改制情况验收,出具报告。

  (二)负责监督辖区内拟发行公司辅导工作。审核辅导备案材料,审核辅导机构定期报送的辅导报告及有关材料并反馈意见,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对辅导机构和有关中介机构的辅导工作进行核查,评估效果,出具调查报告。

  (三)负责对辖区内拟发行公司及有关中介机构在股票发行承销过程中涉嫌违规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三、有关上市公司的业务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辖区内上市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向有问题的上市公司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对整改情况回访,并向证监会出具报告,向地方政府通报情况。

  (二)负责对辖区内上市公司的配股申请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对增发新股的报备材料进行核阅。如发现上市公司不适合增发或增发前需要整改,的应当书面报告证监会。

  (三)负责对辖区内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进行事后审阅,对有疑点的上市公司发出《询问通知书》;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等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书面报告证监会。

  (四)负责对辖区内上市公司收购或重大出售资产的报备材料进行审阅并及时上报审阅意见。对上市公司实施资产重组后的规范运作情况及中介机构对公司的辅导工作进行监督,出具调查报告,提出整改意见。

  (五)负责监督并及时报告辖区内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督促上市公司按规定披露信息,并配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处置。

  四、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的业务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辖区内证券公司股权比重不超过1%且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股权变更进行审核;对证券公司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对证券营业部同城迁址进行审核;对新设证券营业部和证券服务部开业进行审核;对证券服务部的变更事项进行审核。以上事项须报证监会备案,并通报证券交易所。

  (二)负责对辖区内证券公司股票承销业务资格、自营业务资格、外资股业务资格以及承销企业债券业务资格进行初审;对证券公司股权比重超过1%或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股权变更进行初审;对证券从业人员申请证券从业资格进行初审;对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初审;对证券营业部转让和异地迁址(包括省内和跨省迁址)进行初审;对证券服务部设立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经清理规范的证券类机构改组为证券营业部进行初审。

  (三)负责对辖区内证券公司和证券营业部年检进行初检;对辖区内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及证券服务部进行日常检查,督促其对风险进行处置。

  (四)负责督促检查辖区内证券公司落实证监会批复的清理规范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方案,督促及时处置并报告证券公司在归还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风险;对证券机构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五)负责对辖区内外资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的设立、撤销、展期、更换首席代表等进行初审,对外资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迁址、更换代表进行审核,并报证监会备案。

  (六)负责对辖区内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资本、股东、业务范围、营业场所等进行审核,并报证监会备案;对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申请设立和取得业务资格进行初审;对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跨省区迁址进行初审;对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进行审核,并报证监会备案;对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年检进行初检;对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申请执业资格进行初审,并对其执业资格的年检进行初检;对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负责对辖区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日常监管。

  (七)协助做好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负责对辖区内基金从业人员申请基金从业资格进行初审。协助对辖区内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年检、以及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督促、落实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的整改处罚决定。对辖区内拟申请参与基金管理公司发起设立的机构的资信情况进行核查。对辖区内基金销售、申购、赎回网点的基金业务活动进行日常监督。对境外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在华设立代表处事宜,依据《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

  五、期货业务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期货投资咨询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日常监管。

  (二)负责对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年检申请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

  (三)负责对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的设立、年检、异地变更营业场所、撤销申请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对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在本辖区内变更营业场所进行审核,并报证监会备案。

  (四)负责对辖区内期货投资咨询公司设立、年检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对辖区内期货投资咨询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资本、股东、营业场所进行审核,并报证监会备案。

  (五)负责对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期货投资咨询公司按规定报备的事项进行审核。

  (六)负责对辖区内期货业从业人员(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除外)、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期货营业部经理、副经理任职资格审查、日常管理和年检。对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内部稽核员资格进行确认。

  (七)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辖区内期货业从业人员、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数据库,报证监会汇总。

  六、信息安全与管理工作职责

  (一)协助落实行业技术管理规范和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技术检查;对有关信息技术资格进行核准调查;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人员进行备案。

  (二)负责督促辖区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制定技术风险应急预案;组织行业技术事故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负责辖区内证券期货行业统计信息的收集、整理,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督促落实统计制度,进行统计质量检查,培训统计人员。

  (四)负责本单位的信息与信息系统安全。依据国家和证监会有关信息安全法规,作好密码管理和数据备份,防范计算机病毒。

  (五)负责协助维护证监会国际互联网站点,并及时提供有关信息。

  派出机构的行政、人事教育和培训、国际合作等方面的工作,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各派出机构要严格按上述各项职责和要求,加强监管工作,规范证券市场,防范市场风险。有关部门要围绕派出机构履行职责搞好协调和服务,保障派出机构责权落实,把各项监管工作切实落到实处。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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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31号



《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局长 周伯华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





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暂行规定》等4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主要执法机关的行政法规已被宣布失效或废止。此外,废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等行政法规也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能。为确保工商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和有效性,经清理,现决定废止我局发布的2件行政规章和77件规范性文件。其中包括: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制定的行政规章2件、规范性文件71件,依据《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4件,依据《关于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暂行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1件和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1件。继续有效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凡依据上述被宣布失效或者废止的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条款自行失效。

附件:废止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废止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行政规章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走私贩私行为处罚的暂行规定

2、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

(二)规范性文件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否查处假冒伪劣药品、药材案件的批复(工商检字〔1989〕第223号)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工商检字〔1989〕第336号)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部、国家技术监督局、机械电子部、商业部关于禁止到卖废旧彩色电视机的通知(工商检字〔1989〕第355号)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倒卖票证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批复(工商〔1990〕第78号)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模拟证据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第290号)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贯彻<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原则分工的意见》几个具体问题的答复(工商〔1990〕第350号)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企业违法经营牟取非法收入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第366号)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关于严禁擅自生产、销售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法院专用制服、标志和擅自提高制装标准的通知(工商〔1990〕第412号)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中有关规定应如何解释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1〕第159号)

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专门用于贩运投机倒把物资的运输工具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检字〔1991〕第160号)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有关条款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1〕第169号))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倒卖进口旧服装是否可按投机倒把行为定性处罚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1〕第206号)

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检字〔1991〕第211号)

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非法所得”是否应当减除银行贷款利息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1〕第245号)

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运输工具收取的运输费是否属“非法所得”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2〕第1号)

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倒卖有价证券行为如何认定处罚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2〕第19号)

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大量非法收购倒卖空旧名酒瓶是否可认定为投机倒把行为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2〕第252号)

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摩托车是否属于“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范围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2〕第289号)

1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非法出版物案件适用法规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检字〔1992〕第343号)

2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第二项定性处罚的答复(工商检字〔1993〕第294号)

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答复(工商检字〔1993〕第341号)

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打击走私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3〕第360号)

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闽工商经字〔1994〕第73号请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4〕第111号)

2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工商公字〔1994〕第175号)

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无照经营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4〕第355号)

2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闽工商经字〔1995〕第92号请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5〕第118号)

27、国家工商局对《关于没收“用于投机倒把”物品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5〕第178号))

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17号令处理的案件是否有复议前置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1995〕第193号)

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加工销售的大米所标明的等级指标与国家标准不符应如何定性处罚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5〕第221号)

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走私贩私行为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5〕第263号)

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1995〕第315号)

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没收非法所得”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312号)

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劣质食盐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第400号)

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利用假证明、假发票申领牌证的无合法进口证明车辆有无查处权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第5号)

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第97号)

3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禁止擅自利用重大政治题材从事商业牟利活动的通知(1997.6.26)

37、中央组织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定点生产、内部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工商办字〔1997〕第180号)

3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近期开展成品油市场检查、查处成品油走私贩私活动的通知(工商公字〔1997〕第217号)

3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投机倒把嫌疑人的财物在立案调查取证过程中是否可以扣留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第248号)

4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扣用于投机倒把活动的运输工具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第45号)

4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倒卖行为”界定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1998〕第221号)

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理解“虚构货源或者合同标的物”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第224号)

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当事人冒用他人筹备期间的厂名、厂址是否可以按照制造冒牌商品行为定性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第236号)

4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保险公司违法经营保险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第240号)

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行为的主观构成要件应如何理解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第288号)

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吉林市昌邑区房产经营管理处合同违法行为适用法规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9〕第5号)

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适用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1999〕第56号)

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重工商发〔1999〕22号请示的答复(工商市字〔1999〕第246号)

4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后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17号令中经销走私物品的行为是否包括批量贩卖走私物品自用的行为等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第124号)

5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济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扣税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第327号)

5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经销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行为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第57号)

5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四条适用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第63号)

5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检字〔1991〕第5号文件效力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2000〕第76号)

5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投机倒把行为的主要行为地是否包括经过地的答复(工商法字〔2000〕第222号)

5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直接收购、销售小轧花机、土打包机加工棉花的行为是否构成投机倒把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1〕第29号)

5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是否构成投机倒把行为的答复(工商公字〔2001〕第90号)

5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收购拆解拼装汽车行为迅速取缔报废汽车拆解拼装市场的通知(工商公字〔2001〕第105号)

5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快可立”、“乐立杯”广告中含有危害国家统一内容查处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2001〕第109号)

5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闽工商法字〔2001〕第178号文件的答复(工商公字〔2001〕第125号)

6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销售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能否以投机倒把定性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1〕第228号)

6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非法拼(组)装汽车、销售报废汽车及五大总成可否按投机倒把行为定性处罚的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1〕第244号)

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证书的钢筋是否可依据国家六部委规定认定为劣质钢筋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消字〔2001〕第361号)

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陈化粮销售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2002〕第5号)

6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经销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行为是否有权管辖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2〕第113号)

6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非法收购鲜茧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2002〕第202号)

6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经销无合法进口证明零部件组装的商品如何认定其中零部件销货款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2〕第212号)

6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转型企业违规经营行为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3〕第6号)

6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非法经营限制进口废物行为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3〕第86号)

6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雅芳(中国)有限公司进行直销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公字〔2005〕第64号)

7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中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函字〔2007〕55号)

7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2007〕161号)



二、依据《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汽车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85〕工商第177号)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交易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1988〕第169号)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汽车市场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购销盗窃、走私汽车违法犯罪的通知》(工商市字〔1991〕第340号)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管理司《关于加强汽车交易验证盖章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1992〕第11号)



三、依据《关于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暂行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按时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证明文件的通知(商标〔1995〕6号)



四、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等其他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经营期限届满后不进行清算的外商投资企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第268号)


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了规范此类情况下应纳
税款的计算方法,现将计算公式明确如下:
一、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下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二、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三、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一、二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详见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表三)对应的税率;公式三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此文件执行日期与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的执行日期(1994年1月1日)相同。



1996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