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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行政投诉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9:07:44  浏览:81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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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行政投诉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山东省行政投诉办法》已经2011年5月30日省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姜大明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山东省行政投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投诉工作,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行政投诉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投诉工作机构)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本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行政行为的投诉,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行政投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政投诉工作坚持有错必纠,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工作方法。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权限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投诉工作机构设在同级监察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确定行政投诉工作机构,负责行政投诉工作。

  上级行政投诉工作机构对下级行政投诉工作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投诉工作机构负责受理、调查和处理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的投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投诉工作机构负责受理、调查和处理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投诉。

  上级行政投诉工作机构在必要时,可以处理下级行政投诉工作机构管辖范围内的投诉事项。

  第六条 行政投诉工作机构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被投诉的事项作出说明;

  (二)要求与投诉事项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协助调查;

  (三)要求被投诉人在规定时限内履行或者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四)责令被投诉人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人民政府决定、命令的行为;

  (五)要求被投诉人对所造成的危害采取必要补救措施;

  (六)根据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三章 受理范围及受理形式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人可以向行政投诉工作机构投诉:

  (一)没有法定行政许可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期限的;

  (三)违法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

  (六)违法收取行政许可实施或者监督检查费用的;

  (七)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

  (八)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的;

  (九)其他实施行政许可违法违纪的情形。

  投诉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其他行政服务事项的投诉,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人可以向行政投诉工作机构投诉:

  (一)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的;

  (三)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违反法定时效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对同一个违法行为重复实施罚款的;

  (七)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八)违法自行收缴罚款的;

  (九)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十)其他实施行政处罚违法违纪的情形。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人可以向行政投诉工作机构投诉:

  (一)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五)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六)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退还扣押物品的;

  (七)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八)其他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违纪的情形。

  第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征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人可以向行政投诉工作机构投诉:

  (一)未经法定程序批准,增加征收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标准的;

  (二)不告知被征收人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三)按照规定收取押金、保证金等,在所办理事项处理完毕后,拖延或者拒不退还的;

  (四)不按照规定收费,或者收费后不实施管理行为以及不提供相应服务的;

  (五)其他实施行政征收违法违纪的情形。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人可以向行政投诉工作机构投诉:

  (一)不按照法定程序、时限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或者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三)违法采取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造成损失的;

  (四)其他实施行政检查违法违纪的情形。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人可以向行政投诉工作机构投诉:

  (一)对符合行政复议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予受理申请时不书面说明理由的;

  (三)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四)其他办理行政复议违法违纪的情形。

  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人可以向行政投诉工作机构投诉: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二)不依法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

  (三)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效率低下,贻误工作的;

  (四)其他违法违纪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行政投诉工作机构不予受理:

  (一)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或者投诉请求的;

  (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不属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受理的刑事、民事案件;

  (四)已经进入行政复议、民商事仲裁、司法程序的案件,或者对行政复议、民商事仲裁、诉讼结果不服的;

  (五)其他不属于行政投诉工作机构受理范围的情形。

  第十五条 投诉人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进行投诉。本人不能投诉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诉。

  投诉人应当说明被投诉人、投诉事项、投诉理由和投诉人姓名、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十六条 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捏造事实、恶意投诉,不得干扰和影响正常工作秩序。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行政投诉,行政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投诉人。

  不予受理投诉的,应当向投诉人书面说明理由。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反映或者转交有权机关处理。其中,行政投诉事项应当由下级行政投诉工作机构办理的,上级行政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在2日内转交办理,并同时告知投诉人。

  第十八条 行政投诉工作机构办理的投诉事项,经投诉受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进行调查,依法收集相关证据。

  调查应当由2人以上进行,并出示有效证件。被投诉人及其主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向调查人员提供情况。

  调查中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九条 行政投诉工作机构调查结束后,应当形成调查报告。

  经查证,事实与投诉人的投诉不相符合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一方或者双方有异议的,应当补充调查。

  第二十条 调查报告和处理决定应当抄送被投诉人任免机关,同时将处理决定送达被投诉人,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属于上级交办的投诉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报告办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 行政投诉工作机构转交下级办理的投诉事项,应当及时督办。

  下级办理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成下级重新办理或者补充调查。

  第二十二条 行政投诉工作机构处理行政投诉事项,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办结。上级交办的行政投诉事项,应当在收到之日起20日内办结。

  重大、复杂的行政投诉事项经本级行政投诉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20日。因特殊原因仍不能按期办结的,经上级投诉工作机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二十三条 行政投诉事项的受理、调查处理等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 行政投诉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投诉人的相关信息,不得将投诉材料转给被投诉人以及其他无关单位或者人员;需要转交被投诉单位或者被投诉人所在单位核实、解决的,应当摘要转交。

  第二十五条 行政投诉工作人员办理的行政投诉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三条规定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负责调查的行政投诉工作机构决定或者建议其任免机关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行政告诫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向被投诉工作人员任免机关提出离岗培训、调离岗位等处理建议;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行政机关有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三条规定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其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行政投诉工作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任免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者离岗培训、调离岗位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纪律责任:

  (一)违反投诉保密规定的;

  (二)不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办理投诉的;

  (三)损害投诉人、被投诉人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违法违纪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阻拦、限制投诉人投诉或者打击报复投诉人的,由其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纪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投诉人捏造事实、恶意投诉,或者干扰和影响正常工作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投诉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关于行政投诉工作机构处理行政投诉的期限有关“2日”、“5日”、“20日”的规定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2002年12月1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2〕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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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十五”全国技术创新纲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技术[2002]3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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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十五”全国技术创新纲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指导全国技术创新工作,国家经贸委制订了《“十五”全国技术创新纲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十五”全国技术创新纲要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六月五日

 

附件:

“十五”全国技术创新纲要

  “十五”期间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时期,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国民经济进行战略性结构调整和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时期。“十五”期间要继续深入实施全国技术创新工程,推动以企业为中心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我国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十五”技术创新工作面临的环境

  建国5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20多年,我国已经形成了门类齐全、具有一定规模的工业生产体系,一些主要产品产量跃居世界前列,我国过去长期存在的商品短缺状况基本改变,一批重大技术装备已基本立足国内生产,重点行业生产水平与国外差距明显缩短。“九五”时期,通过实施技术创新工程,我国的技术创新体系框架初步形成,技术创新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创新环境得到改善,企业技术创新意识和技术创新能力得到了增强。

  “十五”期间,技术创新工作将面临新的国内外环境:

  (一)国际科技、经济竞争日益激烈。世界范围的经济结构调整,尤其是发达国家的产业结构正在发生重大变化,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跨国公司迅速扩张,对全球资源配置的能力增强,引起了投资方式和国际分工的变化,加速了研究开发、生产、投资、贸易、金融等各个领域的全球化,密切了国际经济联系,也加剧了国际竞争。跨国公司通过不断加大对研究开发的投入,增强自身的技术创新能力,提高对关键核心技术的垄断程度,以获取超额利润。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各国在扩大开放的同时,加强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提高本国整体竞争力和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二)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知识或智力资源的占有、配置、生产和运用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依托,综合国力竞争将更加依赖技术创新。科学技术各领域相互渗透、交叉融合,不断产生出新的成果,影响到经济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发展,将给未来社会带来革命性的突破。技术领先成为竞争优势的关键因素,企业通过技术创新,不断追求技术优势的领先,加速技术成果的转化,使产品从研究开发到商品化的过程大大加快,生命周期缩短,研究开发成本提高,对技术创新人才需求迫切,投资风险加大。

  (三)国内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变化对技术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近年来,短期经济条件下以供给不足为特征的供需矛盾进一步改善,新的产业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战略性经济结构调整迫在眉睫。面对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和严峻的国内就业压力,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快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如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是加速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一项紧迫任务。

  (四)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将改变传统技术创新工作方式。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WTO)及国内经济、科技、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的开放程度将大大提高,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强化。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紧密结合成为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内容,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成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政府的职能将进一步转变,政府宏观调控的方式和手段也将随之改变,协调、引导、监督、服务,运用经济、政策和法律手段引导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将成为政府的主要工作方式。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十五”时期技术创新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总体部署,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综合国力与企业竞争力的增强,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在“九五”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技术创新工程”的实施,整体推进全国技术创新工作的深入开展,建立和完善具有我国特色的技术创新体系,形成有效的运行机制,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与完善。

  (一)坚持市场导向,遵循市场规律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和引导技术创新活动方面的基础作用。发挥参与市场竞争的各个主体作用,促进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要通过市场引导企业技术创新,按照加入WTO的要求,逐步形成开放、竞争、有序的要素市场,努力建立和形成与国际接轨的技术创新市场环境。

  (二)坚持企业是技术创新主体的原则。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引导和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动力和技术创新决策的自主性。促进企业之间和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联合,引导企业面向国际市场开展技术创新,进行国际合作。

  (三)坚持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制度创新系统推进的原则。把建设技术创新体系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结合起来,作为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内容,促进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推动企业在技术进步、质量管理、市场开拓、售后服务等各方面的整体进步。将技术创新与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及技术改造相结合,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四)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突出重点的原则。从国情出发,发挥比较优势,采用系统设计、突出重点、分步推进、综合协调的方式、推进企业技术创新。

  三、主要目标和任务

  在“九五”实施《技术创新工程》的基础上,技术创新工作要面向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利用两种资源;要促使企业成为资源配置主体,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着眼于促进我国工业整体素质提高和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

  (一)“十五”期间要基本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构建有利于技术创新的环境,政府、企业和社会初步建立适应WTO规则的技术创新工作机制,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

  1、促进建立以企业技术中心为主要方式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

  2、促进建立为企业服务的技术创新社会服务体系。

  3、促进建立以经济政策和法律手段为主要方式,发挥经济杠杆作用的技术创新政府宏观调控体系。

  (二)“十五”期间要围绕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推进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前瞻性技术的开发机制。

  1、促进我国建立和完善与国际接轨的技术标准体系,研究技术壁垒,促使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拓展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技术升级的技术支撑空间。

  2、组织一批产业的关键共性和前瞻性技术开发,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开发一批关系国家经济安全的关键技术,推进企业知识产权,研究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工艺。促进国家企业的新产品产值率和专利数量大幅提高,技术进步对工业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45%以上。

  3、开发和推广一批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环境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公共技术及公益性技术,基本淘汰高耗水、高耗能、高污染的落后生产工艺,传统产业技术水平有较大提高。

  4、建立以国家重点工程为依托的重点关键成套装备和配套技术的研制、开发机制,开发、研制一批重大技术成套装备和主导产品。

  5、突出重点,促进一批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水准技术创新能力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

  6、促进一批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培育一批新的经济增长点,高技术产业工业产位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由目前的9%提高到16%左右,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由目前的4%提高到6%左右。

  四、工作重点

  (一)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和运行机制

  1、推动以企业技术中心为主要方式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通过有效的政策措施,推动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不同规模与特点,建立健全以技术中心为主要方式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运行机制,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支持和指导,引导企业加大对技术创新和研究开发的投入,形成与其它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各种中介机构的合作机制,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高效的市场反馈机制和科学的决策机制。

  (1)以促进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为目标,培育企业核心竞争能力。抓好技术创新试点企业,促进企业大幅度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推进企业成为资源配置主体。促使试点企业培育核心竞争力,加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形成拥有著名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能力强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提高其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促使其参与国际竞争。通过促使研究开发能力和技术开发机构建设,培育企业核心能力,在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技术创新能力、重大生产装备水平等方面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拥有高素质的技术帅才和技术带头人,主导产品具有国际竞争力,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支拄和龙头。

  (2)继续支持和引导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建设。通过引导企业技木中心建设,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落实各项财税优惠政策,激励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形成多渠道的创新投入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企业技术创新队伍,使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显著增强,进而提高其整体竞争力。形成若干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能力,能够参与国际竞争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推进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形成一批具有国际水准的企业技术开发机构。

  引导和支持企业建立以技术中心为主要方式的技术创新体系,形成有效运行机制,如大资金和人才投入力度,使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销售总额的比例不断提高,高新技术企业达到5%,大型企业达到3%,一般企业在1.5%以上,努力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使其技术创新能力适应经济发展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要求。

  (3)促进企业建立科技人才的培养和使用机制。加大对企业引进与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的支持力度,大力引进与培养年轻的技术带头人和技术创新管理人才,调整人才结构。发挥国家、地方、行业、企业有关激励人才政策的作用,运用户籍制度、用人制度、评价制度、分配制度、奖励制度,吸引世界前沿科技人才和创新管理人才到企业从事技术创新。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国外专家和其他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人才到国内创业,为他们创造宽松的创业环境,同时鼓励他们直接到企业从事研究开发。

  (4)鼓励产学研联合培养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支持科技人员兼职从事技木创新和成果转化。鼓励对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实施的合理股份体现,鼓励科技人才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拥有受益权。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博士后流动站。

  以技术创新管理培训班和技术创新管理出国考察团等形式,对企业技术创新骨干、创新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提供在职继续教育。培养一批具有创新意识、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企业家和技术创新帅才和技术带头人,造就一个高素质的技术工人群体。

  (5)大力推动企业专利战略的实施,通过企业专利试点工作,促进企业的专利意识、专利战略、专利发明、专利利用和保护以及专利人才培育工作。

  2、加快为企业服务的社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中介服务体系是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促使建立和完善技术创新中介机构,建立有效运行机制,整合社会科技资源,形成全社会、开放式、网络化的技术创新服务网络,为技术创新提供有效的支撑和服务。

  (1)促进技术创新中介服务建设。要进一步发挥和完善技术创新中介服务机构的职能,为企业提供技术、信息、人才、金融、法律、政策等方面的咨询、培训、评估服务。研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中介服务机构服务标准和行为规范;建立、健全激励机制,促使中介机构提高服务质量,树立良好信誉,增强市场竞争力。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和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和整合。以城市为依托,“十五”期间在全国建立100家技术创新中介服务机构,形成面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区域性、专业性技术创新服务中心,逐步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开放大、网络化的技术创新服务体系,推进区域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区域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有重点引导和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提高中小企业的技术配套能力。

  (2)加快技术创新信息网络建设,实现全国各城市及相关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中介机构的信息网联网,加强有效的信息服务,及时发布科技成果、难题招标、人才供求等信息。进一步促进技术市场的发展与完善,并逐步规范化,形成制度。

  (3)加快行业技术开发基地建设。技术开发基地要能够依托大型企业,联合行业科技力量,整合科技资源,对行业共性、关键性、前瞻性技术进行联合开发,并在重点企业实现产业化,形成重大平台技术的联合开发、成果共享和技术扩散的机制,成为面向行业、开放式、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和国际先进水平的行业技术开发基地。要重点对产业升级有重要影响、关键性、前瞻性技术的开发,着眼于产业化进行研究开发,提高行业技术攻关的能为和水平。同时进一步面向社会搞好技术服务,提供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所需的研究开发、试验检测、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技术支撑。

  围绕重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开展产学研联合开发,解决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技术瓶颈;发挥综合优势承担国家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创新项目,提高技术集成能力和装备成套能力;开展国际合作,加快对国际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创新和推广,并积极推动技术和产品的出口,扩大国际市场份额;要发挥大型科技企业的辐射与服务作用,面向行业和社会做好标准、计量和检测等工作,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木中介服务;要研究行业技术发展的现状与趋势,为政府部门研究制定产业政策和产业技术政策、行业发展战略与规划、产业结构的调整等宏观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4)深入推进产学研联合。推动产学研合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鼓励制度创新、机制创新,进一步促进经济、科技、教育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一批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在继续支持一批重点产学研合作开发和技术转移项目的同时,探索多种合作与联合的模式,鼓励产学研各方在共同承担国家重点科技项目、共同开发关链平台技术、联合研究制定新技术标准、联合培养科技和管理人才、互相兼职等方面进行大胆的探索。

  继续实施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通过联合研究、委托开发、成果转化、共建研究开发机构和科技型企业实体等,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逐步形成以企业为中心,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广泛参与,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产学研联合机制。积极支持技术转移中心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要支持企业通过投资控股、参股与科研单位共同建设研究开发机构。同时,努力推动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为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与有关单位继续组织“企业技术创新院士行”、“千厂千会协作活动”等项工作,为企业,尤其为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此外,要大力倡导和组织企业开展竞争前合作,共同开发产业核心技术和重大关健平台技术。

  3、以经济政策和法律手段为主要方式,发挥经济杠杆作用的政府技术创新宏观调控体系。

  (1)促进技术创新的宏观政策环境建设,形成符合市场规则的技术创新规范,制定和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及新形势下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以企业投入为主体的技术创新投入机制,引导企业大幅度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吸引社会的技术创新投入。引导全社会的技术创新活动,增强全社会技术创新的意识和自觉性。进一步研究和形成科学规范的政府技术创新管理的机制,发挥协会、学会及相关机构的桥梁作用,建立专家咨询系统,实施对重大项目立项进行招投标管理的办法。

  (2)推进国际技术创新合作。加强与国外有关机构合作,共同开展以技术创新为对象的合作计划,继续开展中关工程师技术交流。同时积极开展与港澳台等地区在技术创新方面的合作。鼓励企业通过技术贸易、在国外建立研究开发机构、与国外企业建立“动态联盟”等方式开展国际技术创新合作。政府要根据WTO有关协议的要求,制定和完善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行政,使企业在技术创新国际合作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界定、交易、保护等各方面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3)推进西部技术创新工作。要积极促进产业技术创新要素的聚集和扩散,为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依靠市场机制,通过竞争和联合,在全国特别是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形成若干产业技术开发与辐射基地,在推动产业技术进步的同时,通过技术的聚集和产品的配套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通过技术、产品信息和人才的流动向全国辐射,带动更广大地区的经济发展。通过加大对西部地区技术创新活动的支持,促进人才、资金、信息等资源的配置向西部倾斜,运用财税、金融等各种优惠政策,提高西部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保证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落实。

  促进技术创新要素和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鼓励东部和中部的大型企业参与西部大开发,鼓励创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将更多的先进适用技术、创新人才、管理经验和市场信息与西部的资源与市场结合起来。

  (4)广泛开展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的作用,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引导企业的技木创新工作。与中国科协、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等单位,继续组织“讲理想、比贡献”、“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五小智慧杯”、“青年职工创新创效”等群众性科技活动。

  建立技术创新的保障措施,按照工作进度和重点,以年度安排重点形式推进技术创新工作,引导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的广泛开展。

  (二)为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提供技术支撑,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1、开发产业关键和共性技术,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开发和掌握一批对国家经济发展和经济安全具有战略影响的国家关键技术,开发一批对重点产业、重点区域有重大影响的产品和技术,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使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竞争力显著增强。在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和重点工艺、重大技术装备上取得技木突破,提高高新技术产业产值率;促进传统产业技术水平提高,淘汰高用水、高耗能、高污染、浪费资源的落后生产工艺。同时,将技术创新政策与技术政策、外贸政策、产业政策相结合,帮助国内企业全方位开拓市场。

  2、大力支持高新技木的发展。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产业技术政策,按照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目标,以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为重点,提高传统企业生产过程自动化、控制智能化和管理信息化水平,提高传统产业的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先进制造技术为重点,推进制造领域的优质高效生产;以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成套设备集成为重点,提高行业装备制造水平和制造业装备水平;以产业共性、关键性、前瞻性技术开发为重点,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木升级;以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开发为重点,提高行业主导产品的开发水平,促进产品的升级换代;以节水、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为重点,提高传统产业的效能和持续发展能力。组织实施“推广行业主导产品的研制水平行动”“研究开发关键技术和工艺提升传统产业行动’’“研制开发主导产品和装备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行动”。

  要突出自主创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市场前景良好的高新技术项目的开发和推广应用,推动产业技术的升级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将围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的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关键技术,组织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加强技术创新,形成一大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竞争优势的高新技术企业。

  3、支持装备行业的技术创新,开发重大成套技术装备。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以及重大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组织重大成套技术装备的开发,有重点地支持装备行业的技术创新。

  4、紧密围绕结构调整和产业技术升级的目标,通过组织实施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推动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以及高新技术发展和产业化。

  要把推进传统产业的信息化放在优先位置,加大对共性、关键和前沿性技术的支持,支持国家战略性资源和涉及国家经济安全技术的开发,加强对公共设施技术及公益性技术开发,重点支持少数大企业集团技术创新能力提高,促使其参与国际竞争。发展一批关键性的共性技术和产业核心技术中的平台技术。(完)


授权品种的委托代繁和转许可——兼对代繁授权品种种子纠纷一案证据评析

武合讲


内容摘要:品种权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被许可人以委托代理的方式授权他人生产、销售或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属于转许可。未经品种权人许可,被许可人委托代繁或委托代销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都是对品种权的侵犯。

关键词:品种权;委托代繁;转许可;无权处分


  品种保护条例规定,品种权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重复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实践中,常发生被许可人以委托代繁或委托代销的方式,许可他人为商业目的生产、销售、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这种行为属于变相的转许可。被许可人无论是以委托代繁或以委托代销的方式转许可实施品种权的,都侵犯了品种权人的品种权。作者以一案例,分析以委托代繁方式转许可的侵权性。

1 案例 简介:

  玉米杂交种“浚97-1”是审定品种和授权品种,曾用名“浚单20”,品种权人浚县农科所。2003年6月28日,浚县农科所、A、B、C、D签订《关于“浚97-1”联合开发协议》,约定浚县农科所将“浚97-1”的品种独占使用权有偿转让给A、B、C、D(以下简称四家公司),转让后浚县农科所不得再向四家公司以外的其他任何单位转让品种所有权、申请权和使用权,也不得自行生产经营,受让方在该品种退出市场前不得向其他单位授权开发该品种。浚县农科所授权D对“浚97-1”维权。2007年12月,D(以下简称原告)起诉J(以下简称被告)侵权,诉前申请法院查封、扣押了被告待运的180吨“浚单20”玉米种子。
  法院查明,2006年2月23日B与W签订了农作物种子预约生产合同。2006年3月15日W与被告签订了代繁协议书,约定W委托被告在2006年度代繁“浚单20”玉米杂交种133.33hm2。2006年4月14日由“浚单20”联合体秘书处形成的“浚单20”联合体在甘肃省授权生产单位表明W为经“浚97-1”品种权利人认可的甘肃地区授权生产单位。被告认为联合开发协议、预约生产合同、授权生产单位名单和代繁协议,能够证明其于2006年度生产本案诉争品种具有合法来源,主观上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主张代繁协议不成立。W主张代繁协议系公司股东许某某个人在停止职务后所签,且未履行。法院认为,被告基于对许某某作为W股东和高层管理人员的信任,有理由相信许某某有权代表W签订代繁协议,代繁协议有效;被告基于代繁协议生产“浚97-1”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被告所销售的种子具有在先的合法来源,不具有主观上的过错,本案销售行为尚未完成,故确认被告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被告在未取得品种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有效许可情况下的销售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应当停止本案中被控侵权种子的销售行为。对于本案中已被法院查扣的被控侵权种子,由被告取回处理。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 “浚97-1”玉米杂交种的销售行为,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2 案例评析。

  本案审理中,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争议事实及焦点是:被告生产的被法院查扣的被控侵权的180吨“浚97-1”玉米杂交种子是否系受W委托代繁生产,被告的生产和销售行为是否构成对“浚97-1”品种权的侵害,是否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本案涉及争议事实和焦点的主要证据有:浚县农科所和四家公司签订的联合开发协议、联合体秘书处形成的授权生产单位名单、B与W签订的预约生产合同、被告与W签订的代繁协议。作者就上述证据能否证明被告主张的法律关系和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分析。

2.1 被许可人通过签订预约生产合同和代繁协议的方式许可他人生产授权品种种子的,属于对生产权的转许可。
2.1.1农作物种子可以委托代繁。

  委托代繁是指种子生产者委托他人以种子生产者的名义代理制种的法律行为。我国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农作物种子生产可以委托代繁。种子法规对委托代繁 有明确规定:种子企业可以委托他人代制种子。委托农民或者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制种的,由委托方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委托其他经济组织制种的,由委托方或受委托方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上述规定说明,在委托代繁法律关系中,委托方只能是种子企业;受托方分三类,农民、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农民或者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法定条件,委托其制种的,只能由委托方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受托方只能以委托方的名义代理制种,此类属于法定的委托代繁。委托其他经济组织制种的,由委托方或受委托方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由当事人协商;由委托方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受托方是以委托方的名义生产种子,此类属于协议的委托代繁;由受委托方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受托方是以自己的名义生产种子,此类不属于委托代繁;繁殖的是非授权品种种子的,属于预约制种;繁殖的是授权品种种子的,属于转许可。

2.1.2 品种权的实施不得转许可。

  转许可是指被许可人将经品种权人许可的实施品种权的权利(如生产、销售、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等)许可他人实施。品种权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品种权实施的许可权,归品种权人独占。我国法律规定品种权的实施不得转许可。种子法规定,申请领取具有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品种保护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重复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其中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包括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销售、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被许可人。合同法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销售、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被许可人,只能自己生产、销售、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未经品种权人特别授权,不得许可他人生产、销售、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因转许可能够架空品种权人的品种权,司法不应认可“委托代繁”行为的合法性;否则,整个品种权许可制度将归于无序,使得任何获得某类实施权的主体均可以“委托”的名义而设立无数个“转许可”,这显然是品种权保护制度所不能允许的。依据司法解释,许可实施品种权分为独占实施、排他实施和普通实施。四家公司根据与浚县农科所的约定,获得的实际上是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独占实施权。无论获得何种性质的实施权,被许可人如要转许可,必须获得品种权人的明确授权;否则,任何实施权获得者不得转许可。

2.1.3 委托代繁和转许可的联系和区别。

  委托代繁和转许可,属于两种法律关系。两者都是委托他人代理繁殖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两者的区别是:委托代繁是品种权人委托他人代理繁殖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转许可是被许可人委托他人代理繁殖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被许可人经品种权人特别授权的转许可,是品种权人通过被许可人间接实施的许可,其实质还是品种权人的许可,不属于转许可。

2.1.4 W和被告之间是委托代繁还是转许可。

  授权生产单位名单证实W是经品种权人和被许可人共同许可的授权品种种子的生产者。浚县农科所和四家公司签订的联合开发协议属于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被许可方四家公司独占性拥有许可方浚县农科所品种权的生产权,排斥包括许可方浚县农科所在内的一切人实施品种权。浚县农科所作为品种权人,未经被许可人同意,也不得再许可他人实施品种权。本案中,品种权人经得四家公司同意,共同许可W为授权品种在甘肃省的授权生产单位,属于再许可。
  再许可和转许可不同:再许可是许可人即品种权人又向被许可人以外的他人再次许可实施权,再许可法律关系中出让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仍是品种权人。转许可是被许可人向他人转让被许可的实施权,转许可法律关系中转让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是被许可人而不是品种权人。
  B作为被许可人,通过与W签订农作物种子预约生产合同的方式,将品种权人许可自己实施的授权品种种子的独占生产权许可W实施,属于转许可。W作为联合体授权生产授权品种种子的单位,将联合体许可自己生产授权品种种子的权利,通过与被告签订代繁协议的方式,转让与被告,属于转许可。

2.2 预约生产合同不能证明W对涉诉种子具有生产权。

  联合开发协议约定“受让方在该品种退出市场前不得向其他单位授权开发该品种”,证明依据当事人的约定被许可人不享有转许可权。被许可人只能自己实施授权品种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许可他人生产、销售或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B不是品种权人,仅是依据联合开发协议约定对授权品种享有独占实施权的被许可人之一,无权通过签订预约生产合同的方式许可W生产授权品种的种子。
  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W生产授权品种的玉米种子,必须既获得品种权人的许可(书面同意)即民事许可,又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即行政许可,才是合法的。预约生产合同并不能证明W生产授权品种种子获得了品种权人的民事许可和农业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不能证明其生产授权品种玉米种子的合法性。对授权品种的种子,W自己都没有生产权,更无权委托被告代繁。

2.3授权生产单位名单不能证明被告对涉诉种子具有生产权。

  W为“浚单20”联合体在甘肃省授权的生产单位,可以自己生产授权品种的种子。W通过和被告签订委托代繁协议的方式许可被告生产授权品种的种子,是处分品种权人才享有的授权品种种子的生产许可权,属于无权处分。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仍未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无效。W无权处分授权品种种子的生产许可权,其和被告签订的委托代繁协议无效。

2.4 委托代繁关系中的委托和代理,都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代繁协议不能证明被告生产授权品种种子的行为具有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