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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优先提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生活待遇的通知》的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5:48:51  浏览:89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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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优先提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生活待遇的通知》的实施细则(试行)

卫生部


关于贯彻执行《优先提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生活待遇的通知》的实施细则(试行)

1986年10月15日,卫生部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四部”关于《优先提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生活待遇的通知》,结合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从事医药卫生工作的中青年科学、技术和管理工作专家,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不超过60周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作为有突出贡献,优先提高其生活待遇的推荐对象:
1.在阐明医学、药学、卫生学等方面的自然现象、特点或规律做出突出贡献,获国家自然科学奖者。
2.在医药卫生应用科学研究中有重大发明创造,获得国家发明一、二、三等奖。
3.在医药卫生科学研究中做出重大贡献,获卫生部医药卫生科技成果甲级奖或其他部、委、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科技成果一等奖者。
4.在医药卫生科学研究中进行开拓性工作,取得创造性成果,对医学科学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者。
以上四条如系集体完成项目,应选起主导作用的主要完成者,即在科研设计、构思、组织完成上起关键作用的实际工作者。
5.在推广国内医药卫生重大科技成果和引进国际先进技术方面成绩卓越,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对我国技术进步和生产率提高做出重要贡献者。
6.在防病治病工作中,职业道德高尚,有献身精神,作风严谨,诊断治疗水平先进,在国内本学科处于领先地位,或在解决临床重大的、关键性的问题上有突出贡献,或在预防保健除害灭病中有突出贡献者。
7.在医学教育中成绩显著,学术论著达到国内、国际先进水平者。
8.在从事医药卫生管理工作中,能正确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大胆实行改革,充分发挥人、财、物的效力,在多出成果,快出人才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和经济、社会效益,并在国内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者。
第三条 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从下述方面优先提高其生活待遇:
1.越级提升工资级别。原则上在原工资的基础上提高1~3个工资级别。实行专业职务聘任制后,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受聘担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工资进入其职务工资的档次,被选为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在同类职务工资档内再提高档次,但一般不能超过所任职务的最高工资档次。
2.夫妻两地分居者,要限期尽快将另一方调至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所在地。
3.住房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当地高级知识分子住房标准给予调整。
4.因公、因病由所在单位保证用车。无车单位可乘出租汽车,凭票报销。
5.改善医疗条件,根据各地医院设施的实际情况,给予住院或门诊照顾,每年全面检查身体一次,加强保健措施。
第四条 确定上述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的组织机构、办法和程序:
1.组织机构
卫生部负责管理本部直属单位优先提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待遇的工作。
卫生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及其专题委员会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京内直属单位所推荐的科技成果的评定,其办事机构为科教司和中医司。
成立由部领导参加的卫生部落实《优先提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生活待遇》领导小组,在部党组领导下工作。其职责是:掌握政策,拟订工作细则,评定卫生部直属单位申请提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生活待遇的名单。办事机构为人事司。
各单位也应有相应的组织,负责评定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专家名单,并向卫生部推荐。
2.程序:
(1)各单位根据上述条件,经严格评议后,将符合条件者的名单和材料报送卫生部。
(2)卫生部“领导小组”进行审核,确定提高其生活待遇,由国家科委给经费的报国家科委审批。
(3)由国家科委综合平衡后,将确定名单通知各部委。
3.推荐提名,不搞群众评议,可以参考国家已经设立奖励办法的获奖名单,优中选优。没有奖励名单可作参考的,应充分尊重同行专家、群众的意见。总之,要从严掌握条件,宁缺毋滥。坚决反对论资排辈,严格禁止不正之风。
4.凡对正式确定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的贡献,提出异议的,应调查核实,确属剽窃或弄虚作假者,报经批准单位取消其所得的生活待遇。
第五条 提高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工资待遇和改善他们的医疗、交通条件所需的经费,由所在单位按照劳动人事部确定的名单和工资级别,予以保证,经费开支确有困难者,可报请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第六条 优先地、破格地提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的生活待遇,对调动知识分子的积极性,促进科学、技术、管理的进步,加快四化建设都会产生好的影响。各级党政领导机关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广泛深入地宣传重视知识、尊重科学、尊重人才和按劳分配、鼓励先进的原则,统一干部和群众的思想认识,保证把这项工作做好。
第七条 本细则自各单位接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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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2008年第一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及国家工程实验室项目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2008年第一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及国家工程实验室项目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08]6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办公厅,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高技术产业发展,我委决定在信息和产业升级等领域建设若干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工程实验室。现通知如下:
一、建设重点
(一)信息
1、新一代移动通信测试验证国家工程实验室
针对移动通信后续演进技术测试验证和标准制定,基于我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TD-SCDMA技术,建立相关试验和验证平台,以及规范的测试评价体系,为国内技术研发和产品产业化提供开放测试环境,并开展国际合作,促进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标准研究制定,提高我国移动通信产业持续创新能力,推动我国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和产业发展。
2、新一代移动通信系统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
适应宽带化、多媒体化、IP化技术发展趋势,针对新一代移动通信系统关键技术,重点开展基于我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TD-SCDMA后续演进技术的工程化研究、关键系统和部件的开发,促进产业化,提升我国移动通信产业持续发展和创新能力,满足新一代移动通信发展需要。
3、下一代互联网核心网国家工程实验室
针对构建下一代互联网核心网络关键技术,建立下一代互联网核心网技术研发、测试和试验平台,研究可运营、可控制、可管理的新型体系架构,以及地址管理和信用机制等,提高承载互联网业务能力和服务质量,积极参与相关标准的制定,促进我国下一代互联网核心网技术的发展。
4、下一代互联网互联设备国家工程实验室
针对下一代互联网互联设备关键技术,建立技术研发和测试平台,开展路由器、交换机等互联设备关键技术工程化研究,开发相关设备,开展设备仿真和测试验证,促进相关设备标准研究制定,推动下一代互联网产业发展,为我国下一代互联网建设和应用提供支撑。
5、下一代互联网接入系统国家工程实验室
针对下一代互联网接入系统关键技术,建立可管理、可控制的下一代互联网接入系统技术研发和试验平台,研究并测试各种接入技术、协议和测试方法,开展网络仿真、测试验证和应用试验,开发关键芯片和设备,制定相关标准,促进我国下一代互联网的应用和发展。
6、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
针对数字音频、视频编解码技术,建立研究开发和试验平台,开展基于自主知识产权的音频、视频编解码核心算法研究,建立完善的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体系,推动和促进行业应用,为我国数字音视频广播、多媒体通信、视听类消费电子、宽带网络等产业发展提供基础支撑。
7、高密度集成电路封装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
针对我国集成电路发展瓶颈之一封装技术,建立国家高密度集成电路封装技术研发平台,重点开展焊球阵列封装(BGA)、倒装芯片封装(FC),芯片尺寸封装(CSP)、系统级封装(SiP)等新型封装技术的工程化研究,提高我国集成电路封装技术整体水平,满足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需要。
8、光通信器件国家工程实验室
面向新一代移动通信、下一代互联网、全光网等重大应用,建立光通信器件研发和试验平台,开展高速光收/发模块、光电耦合器、光有源器件、光电交换器件,以及光无源器件和MEMS光电开关等关键和共性技术研发,推动光通信产业的发展,满足我国通信产业发展的需要。
9、光纤传感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
面向大型土木工程、电力工程和石化工业等安全监测和信息采集的需求,建立重大工程安全监测光纤传感系统工程模拟和仿真、新型光纤传感网络技术研究与系统集成等研发平台,研发光纤传感敏感材料与微加工技术、关键光电器件以及工程应用技术,提高光纤传感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和稳定性,加快光纤传感技术的产业化进程。
10、TFT-LCD工艺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
面向液晶显示(TFT-LCD)技术未来发展需要,建立我国液晶显示器件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平台,掌握高世代生产线的工艺技术,加强液晶电视屏的关键技术,如宽(广)视角、高分辨率、快速响应、高彩色饱和度等技术的研究,开展低温多晶硅液晶显示关键技术和核心工艺的试验研究,提升我国液晶显示技术创新能力,推动我国液晶显示器件产业的全面提升和跨越式发展。
11、电子信息产品标准化国家工程实验室
针对电子信息产品标准制定、测试验证和合格评定,建立相关试验和验证平台,以及规范的测试评价体系,为国内电子信息技术研发和产品产业化提供开放测试环境,开展国内权威性的电子信息产品标准符合性认证测试,并拓展国际合作,促进电子信息产品标准研究制定,提高我国电子信息产业持续创新能力,推动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
12、信息内容安全国家工程实验室
针对国家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以及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的技术需求,建设内容安全技术研究、验证、仿真与测试平台,研究信息内容安全基础理论,开展海量信息处理、信息获取与特征提取、音视频和图像综合内容识别与过滤、网络内容挖掘、舆情预警及掌控等核心技术研究,以解决由多媒体、即时通讯、IPTV等新技术和3G、下一代互联网应用带来的信息内容安全问题,为国家信息内容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13、灾备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
针对国家重要信息系统灾备建设的技术需求,建设灾备技术和产品的研究、验证、仿真、测试平台,研究灾备技术标准体系,开展高效数据复制与恢复技术,数据变动监测、传输、更新与确认技术,副本数据一致性、数据传输可靠性和灾备平台异构性等关键技术的研究,以提高我国容灾备份领域的自主创新能力,规范、促进我国灾备市场的健康发展,为建设我国自主可控的灾备体系提供技术支持。
14、遥感卫星应用国家工程实验室
围绕促进卫星应用产业的有序、协调发展,建立我国遥感卫星应用共性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的试验验证平台,重点开发遥感卫星数据接收、处理等关键技术,研制自主高分辨率遥感卫星标准化系列产品,扩展信息加工和增值服务,推进制定统一的对地遥感观测数据标准,形成我国遥感卫星应用产业的完整技术支撑体系,提升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产业升级
1、难冶有色金属清洁生产国家工程实验室
针对我国有色金属的清洁生产的技术需求,建立难冶有色金属资源转化高效反应系统、冶金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与低排放系统、化工冶金产品高值化系统等研发、试验平台,主要开展清洁生产共性技术及相关反应、分离关键设备研制等,为冶金产业的节能减排和绿色化生产提供产业化技术支撑。
2、制浆造纸国家工程实验室
围绕缓解我国造纸工业资源贫乏和环境污染的压力,建立制浆造纸纤维原料处理、循环利用和清洁生产等共性技术的试验平台,重点开发纤维循环再生利用、非木材制浆造纸清洁生产、制浆造纸节水等关键技术及相关装备,研究制定相关的技术和产品标准,为推进我国造纸行业向清洁、高效和节能型方向发展提升技术支撑。
3、水泥节能环保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围绕缓解我国水泥工业生产的高能耗、高污染问题,建立水泥节能环保技术的研发、系统集成和工程化试验平台,重点开展水泥窑炉和粉磨节能、石灰石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泥生产工艺系统优化、污染物减排、过程智能化控制等关键技术装备的研发,推进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加快水泥工业的技术进步。
4、生物质发电成套设备国家工程实验室
针对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需求,建立生物质发电技术研发和工程化验证条件,开展燃烧、热解等共性技术研究和燃烧气化设备、燃气发电设备等核心设备的研发,开发完整的生物质发电成套技术和装备,降低投资和运行成本,形成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适应我国国情的技术与装备,促进生物质发电产业的发展。
5、燃煤污染物减排国家工程实验室
针对降低“煤烟型”大气污染危害的需要,建立燃煤污染物减排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和工程化试验平台,重点开展低氮氧化物燃烧,低投资、低成本、资源化烟气脱硫,高性能、低成本除尘,以及燃煤污染物一体化(或联合)脱除、监控等关键技术及装置的研发,建立燃煤污染物减排的管理和评价分析体系,为燃煤发电行业的清洁生产提供技术和装备支撑。
6、真空技术装备国家工程实验室
针对我国大规模集成电路、生物医药、高性能材料、重大科学装置等制备对先进真空装备的需要,建立超高真空、低噪声、低污染的洁净真空技术装备试验平台,开发洁净真空获得、洁净真空部件制备、洁净真空密封等关键共性技术,推进制定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加快突破重点产业发展的瓶颈制约。
7、多晶硅材料制备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
针对制约我国高纯多晶硅的规模生产的瓶颈,建立改良西门子法提纯多晶硅技术实验平台,开发大规模、低单耗、高品质的高纯多晶硅的清洁生产工艺,形成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千吨级以上规模多晶硅生产技术,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为多晶硅产业化和技术进步提供有力支撑。
8、塑料改性与加工国家工程实验室
针对我国汽车、航空航天、交通运输、电子电器等行业对高性能塑料制品及部件的技术需求,建立改性塑料结构设计与制备加工、结构-性能-加工系统设计集成、塑料材料成型过程控制等研发平台,开展塑料流变和成型模拟技术、加工设备和成型设备的测试和制造技术、改性塑料粒料产品生产及成型过程的精确控制等研究,以促进塑料高性能化、低成本化。
9、超导材料制备国家工程实验室
建立超导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发和工程化平台,开发低温超导材料、高温超导材料和超导磁体等的制备共性技术和设备,突破超导材料应用低温技术瓶颈,为发展我国自主的超导材料产业提供技术支持,促进相关高技术产业的发展。
10、碳纤维制备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
建立高性能碳纤维制备工艺试验和工程化平台,开发系列牌号碳纤维原丝制备、氧化炭化、表面结构性能修饰和表征、聚合反应器、高温炭化炉等关键设备技术,研制纺丝油剂、碳纤维上浆剂等配套材料,形成碳纤维表征技术规范化,为高性能碳纤维产业化提供技术支撑。
11、碳纤维复合材料国家工程实验室
建立高性能碳纤维树脂基复合材料研究开发和工程化平台,重点开发先进高效的自动化和低成本的成型技术、高性能树脂基体系列产品及预浸料制备技术及设备、复合材料结构件最佳化设计方法和整体化制造技术、复合材料结构件的质量保证和标准化体系及相应的性能表征、试验和评价技术,为我国高性能复合材料产业发展提高技术基础。
二、具体要求
(一)请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52号)、《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54号)和《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3号)的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和申报工作。申请核定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应提出工程中心申请报告;申请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应直接编制资金申请报告。
(二)主管部门应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环保、土地、规划等相关建设条件,对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如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生产许可文件等)进行认真核实,并负责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三)请主管部门在2008年5月15日前,将审查合格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告一式三份报送我委。同时请提供电子文本和有关附件等材料。
(四)在主管部门申报的基础上,我委将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专家评选,择优支持。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

1985年4月2日,国务院

第一条 为了扩大国际经济、金融合作,有助于引进外资、引进技术,有益于经济特区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资银行是指总行设在外国或香港、澳门地区,依照当地法律注册的外国资本的银行在经济特区设立的分行,以及总行设在经济特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的外国资本的银行。
本条例所称中外合资银行是指外国资本的银行、金融机构同中国资本的银行、金融机构在经济特区合资经营的银行。
第三条 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其正当业务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第四条 在经济特区设立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经济特区发展的需要和平等互利的原则进行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经济特区分行对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进行管理和监督。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颁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第五条 申请设立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外国资本的银行在经济特区设立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1、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并经公证机构证明的申请书,其内容包括:分行名称、总行拨给的营运资金数额、主要负责人员的简历和授权书、申请经营业务种类等;
2、总行组织章程,董事会董事长名单,申请设行前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业务状况报告;
3、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4、总行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担保书。
(二)在经济特区设立外资银行总行,应当由外国投资者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1、设立外资银行的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总行名称、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主要负责人员名单、申请经营业务种类等;
2、组织章程;
3、投资者提出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4、投资者的资产、责债状况,并附经公证机构证明的文件。
(三)在经济特区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应当由合资各方共同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1、设立合资银行的申请书,其内容包括:合资银行名称、合资各方名称、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各方出资比例、主要负责人选名单、申请经营业务种类等;
2、合资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由合资各方授权代表草签的合资银行协议、合同和章程的草案;
4、由合资各方提出的合资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四)设在经济特区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特区另设分支机构,应当提出申请并由中国人民银行经济特区分行批准。
本条第一款各项所指的证件、资料,凡用外文书写的,都应附具中文译本。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批准其经营下列业务项目的部分或全部:
(一)本、外币放款和票据贴现;
(二)国外和香港、澳门地区汇入汇款和外汇托收;
(三)出口贸易结算和押汇;
(四)外币和外币票据兑换;
(五)本、外币投资业务;
(六)本、外币担保业务;
(七)股票、证券买卖;
(八)信托、保管箱业务,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
(九)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汇出汇款、进口贸易结算和押汇;
(十)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本、外币存款及透支,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同胞的本、外币存款及透支;
(十一)办理国外或香港、澳门地区的外汇存款和外汇放款;
(十二)其他业务。
第七条 设在经济特区的外资银行总行、中外合资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八千万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实收资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在经济特区设立的外资银行分行必须持有其总行拨给的不少于四千万元人民币等值外汇的营运资金。
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实收资本或营运资金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三十天内筹足,并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
第八条 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自批准之日起三十天内,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并应自开业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自批准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未开业者,原批准证件自动失效。
第九条 设在经济特区的外资银行总行、中外合资银行对经济特区一个企业的放款不得多于该行实收资本加储备基金总数的百分之三十;对经济特区的投资总额不得多于该行实收资本加储备基金总数的百分之三十。
第十条 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经营本币对外币的兑换和结算,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价和有关规定办理。
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办理特区内各种本、外币存款、放款、透支、票据贴现的利率,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经济特区分行规定的利率制定。
第十一条 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办理特区内各种本、外币存款,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经济特区分行缴存存款准备金。
第十二条 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经济特区分行报送下列业务报表:
(一)每月十日前报送上月末资产负债表;
(二)每季首月十五日前报送上季度的存款放款分析表,汇出汇入款项、进出口结算分析表和投资项目分析表;
(三)每年三月底前,报送上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科目余额表,随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注册会计师的审查报告。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经济特区分行有权检查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令其报送或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派出人员对其帐册、案卷等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外资银行分行依法纳税后的利润可以汇出。
设在经济特区的外资银行总行、中外合资银行纳税后的利润,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金和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国外投资者所得部分可以汇出。
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外籍职工和港澳职工依法纳税后的工资和其他正当收益,可以汇出。
第十五条 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终止业务活动,必须在终止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报告,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依法停业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解散和清算的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经济特区分行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清理。在交清税款、偿还债务后,外资银行的资金或中外合资银行的国外投资者所有的或分得的资金,都可以汇出。
前款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清理完毕,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违反本条例或其他金融法规,中国人民银行经济特区分行有权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如有异议,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诉,由中国人民银行作出裁定。
对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令其停业直至撤销机构。
第十七条 本条例对华侨资本和香港、澳门地区资本的银行、金融机构,比照适用。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