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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速遣奖金和处理延期罚款的几项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1:18:22  浏览:88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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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速遣奖金和处理延期罚款的几项规定

交通部


关于使用速遣奖金和处理延期罚款的几项规定

交财企(62)于字第344号




上海、广州海运局、秦皇岛、天津、大连、青岛、烟台、上海、连云港、黄埔、湛江、八所港条局:
根据本部交运港(61)于字第142号,144号文颂发的“关于外籍船舶在中国港口装卸速遣等与延期费计算办法及注意事项”和运输总局港(62)字第28号文“关于沿海港口国轮装卸标准和速遣与延期费计算办法自三月一日起试行奖罚的通知”,特对速遣奖金的使用和延期罚款的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航运企业支付港口的速遣奖金列入运输成本,从港口企业取得的船舶延期罚款冲减运输成本。
二、港口企业从国内船舶取得的速遣奖金(抵冲延期罚款后净额,下同)以50冲减装卸成本,以50用于集体福利和奖励,从外籍船舶取得的速遣奖金,除以50留给企业用于集体福利和奖励外,其余50暂冲减装卸成本。以后如国家批准同意用速遣奖金的外汇向国外购买员小型港口机械和维修配件时,冲减成本的比例另行规定。
三、港口企业对所得速遣奖金,除冲减成本部分外,应主要用于集体福利。用于奖励部分最高不得超过20。
四、各港对国轮和外轮奖金应统一核算,统一使用,奖罚相抵,如罚款大于奖金,差额应列入装卸成本。
以上规定自1962年1月1日起试行。
1962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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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关于处决的反革命分子以前所欠的私人债务应如何处理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关于处决的反革命分子以前所欠的私人债务应如何处理的请示

1951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
重庆市大江通旅馆负责人李开源,系反革命特务分子,解放前在该旅馆被“九二”大灾焚毁后,他就向刘临五、张梦周等十余人(多为商号或银行负责人)借款兴建,迄未偿还。解放后债权人等曾先后向重庆市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经查询悉该犯为反革命特务,已经枪决,乃批示:“查被声请人系反革命特务罪犯,已经我院于3月3日执行枪决并没收其全部财产所请无从办理,应予驳回。”刘临五等不服,联名向我院呈诉说:“没收反革命分子的财产是很对的,但这个财产,应该是清偿他所欠的合理债务后所剩余的财产,绝不能使我们这些私人债权完全遭受损失,故要求废弃一审批示,另为合理的判决。”
我院研究后,认为这个问题,要按照政务院“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来处理,就认为所规定的财产是指反革命分子所有财产,亦似无不可,唯反革命分子在他们势力统治的时候,借商号银行的债,是否应由没收财产部分中去偿还,论理是不应当偿还,但关系私商债权,主张偿还亦不无理由,似此类问题,今后一定很多,故特呈请指示办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做好2012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等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做好2012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年春节临近,为切实做好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安全监管工作,严防各类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

烟花爆竹是广大人民群众欢度新春佳节的喜庆产品,又是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做好烟花爆竹安全工作尤为重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1〕52号)精神,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落实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烟花爆竹旺季安全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1〕45号)要求,针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督查和本地区烟花爆竹旺季安全专项督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认真督促整改落实,并举一反三,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监管工作,督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企业(以下统称烟花爆竹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烟花爆竹企业要针对春节期间特点和本单位实际,制定安全工作方案,落实责任,严格管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防止节日期间出现麻痹、松懈、浮躁等问题,确保安全。

三、全面强化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各环节的安全监管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突出重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全面强化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各环节的安全监管。生产环节,重点检查企业节日停产后剩余烟花爆竹半成品及药物等原材料清理入库、分类存放以及厂(库)区防火防盗情况。经营环节,重点检查违规经营礼花弹等A级产品及本行政区域禁放产品、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超量储存、将罚没产品或过期产品与合格产品同库存放、走街串巷兜售、连片经营、在民用建筑底商经营烟花爆竹、在销售现场试放烟花爆竹等违规行为。运输环节,重点检查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和车辆运输烟花爆竹、运输车辆不符合安全条件、不按规定路线行驶、不按规定地点停车、将烟花爆竹产品与其他产品混装运输等违规行为。燃放环节,重点检查个人燃放礼花弹等A级产品和内筒型组合烟花、在禁放地点和时间燃放等违规行为,以及烟花爆竹禁限放时间、地点、品种等规定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产品质量监督方面,重点抽查烟花爆竹产品规格、药量、包装、标识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违规行为。市场监管方面,重点检查无照经营、假冒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

四、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共同分析当地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和特点,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健全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门联动机制,协同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打非”)行动。特别是烟花爆竹传统产区、大中城市及周边地区、近年来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突出的地区,要学习借鉴豫皖省界区域烟花爆竹“打非”联动工作经验,针对区域交界地带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及跨区域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等行为,在春节期间集中组织开展跨行政区域、跨部门的协同联合执法行动,对非法违法行为实行联防、联查、联治,务求取得实效。要通过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自觉抵制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通过公布举报电话、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等方式,调动社会公众全面参与“打非”工作的积极性。对组织从事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者个人,要依法依规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查出的非法生产经营窝点和非法运输、燃放行为,要依法予以取缔并追根溯源,查清并斩断非法生产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运输的经济链条。对因“打非”工作职责不落实、工作开展不力发生烟花爆竹事故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春节期间值班值守等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春节期间值班值守和事故、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及处置工作,确保信息畅通、及时妥善处置。要加强对加油站等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区域、文物古迹建筑等禁放区域及其周边的巡查、防护,严禁在防护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加强仓库及零售点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守护,严防库房及零售点超量储存、库房内搬运作业人员超员以及无关人员进出入库区。

请各有关部门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基层安全监管、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质监部门和烟花爆竹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