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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预防中小学学生溺水事故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2:59:48  浏览:85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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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预防中小学学生溺水事故管理办法

江西省赣州市教育局


赣州市预防中小学学生溺水事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中小学学生溺水事故发生,保障中小学学生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赣州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二条 学校应建立预防溺水事故的安全教育制度。每年4至5月份,学校要开展预防溺水事故的安全教育专题活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嬉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并从地方实际出发提出具体安全要求。
第三条 学校要开设游泳常识课,有校内游泳馆(池)等设施的学校可开设游泳技能训练课,指导青少年学生熟练掌握游泳的技巧和自救方法。学习游泳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配备有资质的救生人员。引导学生家长在假期利用有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对学生进行游泳技能培训,让更多的学生学会游泳。
第四条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多数来自农村山区,对江、河、湖、塘不甚了解,缺乏必要的预防溺水事故的安全知识,学校要特别加强对这部分学生预防溺水事故的安全教育。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五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预防学生溺水事故的安全防范制度。把任务落实到部门、班级,实行各负其责的防范工作机制。
第六条 学校应当在校内水池等易发生溺水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加装防护设施。
第七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春(秋)游、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等活动时,活动地点或途中有河流、湖泊的,要落实预防学生溺水事故的相关措施。需乘坐船只的,必须严格检查船只的证照和安全性能情况,严禁超载。
第八条 每年暑假前,学校要印发《告家长书》,通过家庭访问、家长会等形式,加强学校与家长的联系,增强家长防止孩子溺水的安全意识和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协调电视台、电台等新闻媒体,加大预防学生溺水事故的宣传力度。
第九条 县(市、区)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农村和城市近郊河流、池塘、水坝附近的管理,设立安全警示牌。


第四章 渡运安全
第十条 做好学生上学和放学的乘船安全工作。有乘船学生的学校,要按学生过渡航线编排小组,并指定组长负责过渡途中管理,有条件的学校要指派教师护送学生上船。严禁学生乘坐未经港航管理部门批准的航舶,严禁超载。
第十一条 地方航运管理部门切实加强渡口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学生的渡运安全。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发生学生溺水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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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外汇额度联局调拨试行对帐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全国外汇额度联局调拨试行对帐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38号文关于加强外汇管理的决定,为加强外汇额度调拨管理,严密核算手续,保证及时准确地反映和监督各分局之间外汇额度调拨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总局批准具有联局调拨号的分局之间一切外汇额度的各种形式的调拨(包括承包上缴和函调),均按本办法办理。
省辖地市等分局跨省的外汇额度调拨,必须通过省分局转拨;省内分局之间的外汇额度调拨对帐办法,由省分局根据本办法的原则,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自定,并报总局备案。
第三条:外汇额度调拨必须先收后支的入帐使用原则。不准预支、透支。外汇额度调拨的会计核算严格实行印、押、证分管和复核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按照集中对帐,分级管理的原则,即:调出调入局凭外汇额度调拨单(一式六联,简称六联单)直接调拨,由总局集中逐笔核对监督,月对年清,结平帐务。

第二章 会计科目及凭证
第一节 会计科目
第五条:为正确反映和监督联局外汇额度调拨情况,设置下列会计科目核算:
一、表内科目
(一)总局使用的科目
1.来源类科目
(1)701全国联局调入外汇额度
本科目是总局核算调入局报来的报单第三联对帐卡片。
该科目下按调入局和外汇性质(如中央外汇、地方留成外汇和承包上缴外汇)分设二级帐户。
(2)702待核对全国联局调出外汇额度。
本科目是总局用于核算调出局的待核对外汇额度,它与“全国联局调出外汇额度”、“已核销全国联局调出外汇额度”科目相对应。
该科目下按本年户和上年户设置帐户,再在该科目下按调出局和外汇性质设置帐户。
(3)703已核销全国联局调出外汇额度。
本科目是总局用于核算已核对的联局调出外汇额度,它与“待核对全国联局调出外汇额度”科目相对应。
该科目下按调出局和外汇性质设置帐户。
(4)704以前年度联局调入差额
本科目核算联局调拨年度调出、调入轧抵后的调入差额,在每年初清算上年差额时使用。
2.占用类科目
(1)801全国联局调出外汇额度
本科目是总局用于核算调出局报来的报单第六联对帐卡片。
该科目与701科目下设置的二级帐户相同。
(2)802待核对全国联局调入外汇额度
本科目是总局用于核算待核对的调入外汇额度,它与“全国联局调入外汇额度”、“已核销全国联局调入外汇额度”科目相对应。
该科目下设二级、三级帐户与702科目相同。
(3)803已核销全国联局调入外汇额度
本科目是总局核算已核对的联局调入外汇额度,它与“待核对全国联局调入外汇额度”科目相对应。
该科目的二级帐户设置与703科目相同。
(4)804以前年度联局调出差额
本科目核算联局调拨年度调出、调入轧抵后的调出差额。在每年初清算上年差额时使用。
(二)分局使用的科目
分局使用的联局调拨表内科目仍按照总局(89)汇管计字第459号、(88)汇管计字第377号文件规定的科目执行。
二、表外科目
由于现行制度使各分局外汇额度联局调拨表内科目核算分散,不利于总量控制。为加强各分局与总局联局帐务核对,各分局增设以下表外科目:
1.505调出外汇额度
本科目核算调出局调出的所有的外汇额度。该科目下按照中央外汇、地方留成外汇和承包上缴外汇分设二级帐户。
该科目的收方累计发生额应等于中央外汇、地方留成外汇和承包上缴外汇表内有关调出外汇科目合计数。
2.506上年未核对调出外汇额度
本科目核算调出局已调出尚未经总局核对的上年度外汇额度。该科目年终使用,与505科目的余额对转。该科目下按中央外汇、地方留成外汇及承包上缴外汇设置二级帐户。
3.507调入外汇额度
本科目核算调入局调入的所有的外汇额度。该科目下按照中央外汇、地方留成外汇和承包上缴外汇分设二级帐户。该科目的收方发生额,应等于中央外汇、地方留成外汇和承包上缴外汇表内有关调入外汇额度科目的合计数。
第二节 调拨凭证
第六条:联局的外汇额度的调拨凭证仍使用一式六联外汇额度调拨单,各联用途规定如下:
第一联做为拨入局借方传票附件;
第二联做拨入单位记帐凭证;
第三联做为拨入局报总局对帐单;
第四联做为拨出局贷方传票附件;
第五联做为拨出单位记帐凭证;
第六联做为拨出局报总局对帐单。
第七条:外汇额度调拨单编号规定如下:
外汇额度调拨单编号统一使用九位数,前一、二位表示拨出局编号,第三、四位表示拨入局代号,第五、六、七、八、九位为顺序号。
第八条:各分局(包括总局)调拨外汇额度地区代号为:
总局会计处00 总局中央处01 北京分局 02 天津分局 03
河北分局 04 河南分局 05 内蒙古分局06 黑龙江分局07
吉林分局 08 辽宁分局 09 山东分局 10 山西分局 11
上海分局 12 江苏分局 13 浙江分局 14 安徽分局 15
江西分局 16 福建分局 17 广东分局 18 广西分局 19
湖南分局 20 湖北分局 21 贵州分局 22 云南分局 23
四川分局 24 陕西分局 25 甘肃分局 26 宁夏分局 27
青海分局 28 新疆分局 29 西藏分局 30 重庆分局 31
大连分局 32 秦皇岛分局33 沈阳分局 34 青岛口岸办35
武汉分局 36 哈尔滨分局37 西安分局 38 宁波分局 39
海南分局 40 青岛分局 41 厦门分局 42 大连办事处43
深圳分局 44 成都分局 45 南京分局 46
第九条:六联单的其它内容填制、审核、编押等均按现行制度办理。
第十条:凡采用邮划、电划等方式调拨外汇额度业务的均统一使用六联单。
第十一条:《调出外汇额度报告表》、《调入外汇额度报告表》的编号统一规定为三位数,按连续顺序编,前位号如没有发生,则应填零,例如:第一个报告表编号为001。

第三章 调拨业务处理
第一节 调出局的调拨业务处理
第十二条:调出局的业务处理按以下规定办理:
联局调拨管理人员对外单位提交或局内有关部门递交的六联调拨单,要认真审核填写的全部内容以及查验印章和拨出单位帐户余额无误后,方可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六联单处理手续如下:
联局核算人员将审核无误并已办理登记手续的调拨单第五联盖上业务专用章后退给调出单位,做为记帐凭证;第四联做为拨出局编制记帐凭证的依据其会计分录如下:
1.地方留成外汇、中央外汇的帐务处理
借:392(或393、492、493)——额度种类
贷:301(或其他额度种类科目)——×××单位户
收:505调出外汇额度——地方留成或中央户
2.承包上缴的帐务处理
借:51上缴中央外汇
贷:52待分配外汇
收:505调出外汇额度——承包上缴户
第一联盖联局调拨专用章后连同二、三联用挂号邮寄拨入局;第六联也盖上联局调拨专用章,每日终了一次将第六联加计笔数和金额填制《调出外汇额度报告表》报总局会计处对帐。该报告表中的有关数字应与505科目的收方累计发生数相符。
如个别要求紧急办理外汇额度调拨的,经主管批准之后,可以办理电划手续(但要从严掌握),其具体手续如下:
(一)由申请调出单位或调出局填写六联单,第一联凭以译发电报;第三联作电报抄本(需在调拨单上用红字注明“电报抄本”字样)于当日寄调入局核对;除第二联做为调出局发电留底外其他各联的处理与邮划相同。(只不过在第六联上用红字加注“电划”字样寄总局对帐)。
(二)译电人员凭加盖调拨专用章和已编密押的“译电留底”,复写两份电文,一份用电报纸加盖译电、复核人员和业务专用章,专人送电信局拍发电报;另一份连同调拨单第二联作为拨出局记帐的附件。
如以传真电划,就直接用调拨单第一联传真,不再译电。在第一、三、六联上要注明“传真”字样。
(三)电文格式的顺序为:1.(调拨单号);2.调入单位帐户名称;3.(调入单位帐名);4.(额度科目代号);5.用途;6.调出单位名称;7.(调出额度金额);8.(额度使用期限);9.(密押);10.(填发调拨单日期)。
注:遇有缺项的以“(0)”表示。
第二节 调入局的业务处理
第十三条:调入局的业务处理按以下规定办理:
调入局对已收入到的邮划调拨单要认真审核全部内容,查验印押,无误之后,办理登记手续。第一联作为调入局编制记帐凭证的依据,其会计分录如下:
1.地方留成外汇、中央外汇的帐务处理
借:301(其他额度种类)——×××单位
贷:101(或103、104、201、203、204等科目)——额度种

收:507调入外汇额度×××项
2.承包上缴外汇的帐务处理
借:52待分配外汇
贷:01出口外汇——×××项
收:507调入外汇额度——×××项
第二联盖业务专用章转交拨入单位;每日终了将第三联加计笔数金额填列《调入外汇额度报告表》盖业务专用章后报总局会计处对帐。该报告表累计发生额应等于507科目的累计收方发生额。
如调入的外汇是以电划方式划来的,则调入局根据电报通知经审核电报挂号、局号和密押等无误后,按以下手续处理:
(一)根据电报内容填制外汇额度调拨单抄件(只填一、二、三联),第一联连同电报通知编制记帐凭证;第二联盖上业务专用章送拨入单位;第三联盖上联局调拨专用章并用红字注明“电划补充报单”字样。于当日报总局对帐。
(二)当调入局收到调出局“电报抄本”核对无误后,经办人员加注“验对”字样和日期,盖章后定期装订保管备查。如有差错,应立即向调出局查询,迅速处理。

第四章 联局调拨对帐和轧平
第一节 总局的对帐手续
第十四条:联局调拨的对帐的轧平,是调拨帐务核对工作的重要内容,必须认真办理。总局对调出、入报告表的处理手续:
一、调出、入联局外汇额度报告表
总局收到调出、入局报告表后,要认真进行审核,无误后编制以下会计分录:
1.对调出局报单的帐务处理
借:801全国联局调出外汇额度×××户
贷:702待核销全国联局调出外汇额度×××户
2.对调入局报单的帐务处理
借:802待核对全国联局调入外汇额度×××户
贷:701全国联局调入外汇额度×××户
二、对帐处理
总局收到分局报来的报单和报告表后要逐笔进行核对,对已核对的要进行转帐,其会计分录如下:
1.调出报单的已核销
借:702待核对全国联局调出外汇额度×××户
贷:703已核对全国联局调出外汇额度×××户
2.调入报单的已核销
借:803已核销全国联局调入外汇额度×××户
贷:802待核销全国联局调入外汇额度×××户
对超过正常邮递期限未核对的报单,要及时向调出局查询。
第二节 分局的核对
第十五条:各分局每月核对联局调拨科目余额,并及时处理总局核对清单中尚未销帐的遗留问题。
一、各分局每月终了应将505、507科目的收方累计余额与中央、地方留成、承包上缴外汇平衡表上的有关科目累计余额相加之后相核对;另外,该数字也必须与“调出(调入)联局外汇额度报告表”自年初累计发生额的合计数一致。
二、调出联局外汇额度核对清单中,凡未列“销帐回期”的表示总局尚未核销。应由调出局负责向调入局查询。凡清单中未列“签发报单回期”的表示总局未收到调出局的对帐卡片,应由调入局向调出局查询。
三、核对清单按年装备查。
四、各分局收到总局当月的核对清单对本月调出已核对的外汇(包括已核对前期未核对数)做如下帐务处理:
1.付:505调出外汇额度——×××户
该帐户的余额即表示尚未核对的调出外汇额度。
第三节 年度帐务的结转和结清
第十六条:年度终了联局核算的各科目均应结转,其结转方法如下:
一、调出联局外汇额度科目的结转
(一)总局的结转
将702、703、801科目的余额直接过入新帐的上年户,这个帐户只核算与上年有关的帐务。新年度发生的业务另设户记载。
(二)分局的结转
年终各分局将505科目的余额,转入506科目,即:
付:505——各分户
收:506——各分户
付:507——各分户(注:该科目平时不转帐,年终一次结
清)
二、调入联局外汇额度科目的结转
总局将702、802、803直接过入新帐的上年户。它的帐户管理与拨出的相同。
三、待处理报单登记簿(格式内容)中年末未销各笔,应转入新簿,并要在结转日期栏内注明“结转下年”字样。此簿不设上年户。
第十七条:全国联局调拨帐务,于次年元月由总局轧计各分局全年调出、调入额度总额平衡,并计算各分局调出调入差额。

第五章 有缺陷报单的处理
第十八条:调拨帐务,相互联系,调出、调入局必须坚持以报单为准的对帐规定。日常发现的有缺陷报单,统一作如下处理。
一、报单寄错:调入局收到局名、局号和附件均是他局的报单,应附便函(查询书代、下同)说明错寄情况,立即转寄正确的调入局,抄告调出局。
二、局名、局号不符:报单上调入局局名、局号不符,但局名或局号中的一方与附件可以认定是本局的,将错误的局名(或局号)代更正后,办理转帐,并将差错情况通知调出局和总局,相应更改该份报单第四、六联。
调入局局名、局号不符,但局名或局号一方与附件可以认定是他局的,将错误的局名或局号更正后,连同情况说明寄正确的调入局,同时通知调出局和总局,相应更改该份报单的第四、六联。
三、报单和附件的调入局不符:报单是本局的,附件是他局的,先通过暂收科目转帐,然后以本局为调出局,另制报单将附件连同情况说明转划正确的调入局,同时用红字冲销暂收科目。处理情况通知调出局。
附件是本局的,报单是他局的,记入“待处理报单登记簿”进行登记,并向调出局查询。俟补章,补押手续完备或情况查清得复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办理相应的转帐,并销记“登记簿”,查复书作转帐报单附件。
五、查询和查复,统一使用“联局调拨查询、查复书”,根据需要,确定复写的联数。查询和查复,都应及时认真办理,不得超过二天。
第十九条:调入局收到调出局的报单,不得原件退还。对调入额度,因情况有变或不能转帐需要退划时,应先通过暂收科目转帐后,再以本局为调出局另制报单,连同原附件寄还调出局。同时用红字按原方向冲记暂收科目。
第二十条:已填发的报单如发生丢失,应查实情况,明确责任,写出书面说明,报经调出局领导批准后,按原件补制“副本”报单寄调入局,报单上要用红字注明“补制副本,注意重复”字样。调入局在审核确未转帐后,才能凭此办理调入手续。
若调入局发现原丢失报单并已补制付本报单转帐,应注明“已补制副本入帐”字样,将原件退回调出局核销并在补制的副本报单上注明原报单×年×月×日已退调出局;若调出局发现丢失报单,则将注销移作副本留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1989年11月25日

铁道部铁路企业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实施办法

铁道部


铁道部铁路企业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实施办法

铁审(1991)137号


  第1条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铁路企业机构体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实行厂长(包括局长、经理等,下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制度的目的,是对厂长任期目标的实现,以及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推动厂长经济责任制的健康发展。其审计评议结果,供干部管理部门全面考察、使用干部参考。


  第3条 凡实行厂长负责制的铁路企业的厂长,任职期间的某一阶段和任职期满、任期中因各种原因离职的,根据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可按照本办法进行审计评议。如无特殊情况,审计评议的日期应在财务年度决算编报期后进行,以保证审计评议的各项财务指标的完整性和可比性。
  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议,一般情况实行先审后离,或一离任二审计三使用的原则,特殊情况可根据主管干部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审计。


  第4条 对厂长经济责任审计评议的权限。铁路审计部门,根据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采取上级主管单位的审计部门审计评议所属企业厂长的办法。铁道部任命的铁路局长、总公司(公司)总经理及部直属在京企业的厂长,由部审计局负责审计评议;铁道部任命的工程局长、厂长、铁路分局长,委托各主管总公司、铁路局的审计部门负责审计评议。


  第5条 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的主要内容
  1、厂长任期内主要经济指标和经营承包目标完成情况及其真实性。
  2、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是否合规合法,准确真实,有无虚盈实亏等问题。
  3、缴纳税金、上交利润、铁路建设资金、留成比例、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使用,是否合规合法;有无截留、挪用应上交的款项;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处理是否行当,有无损害国家利益和企业合法经济权益的行为。
  4、财产物资是否完整,债权债务是否真实,清理是否及时,有无由于企业自身的原因造成财产物资损失问题。
  5、执行财经纪律情况。有无指使或暗示财会人员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严重违反财经纪律问题,以及玩忽职守、官僚主义造成损失浪费问题。
  6、廉政情况。有无以权谋私、侵吞国家资财、贪污贿赂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7、设备技术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按规定增值,有无企业短期化行为。
  8、上级领导和委托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它经济事项。


  第6条 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的程序
  1、根据厂长主管单位的要求,由干部管理部门向同级审计部门提出《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委托书》(以下简称《审计评议委托书》)。审计部门接到《审计评议委托书》后,应及时组成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并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
  对铁道部任命的工程局长、厂长、铁路分局长等离任时,铁道部干部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审计时,向部审计局提出《审计评议委托书》,部审计局根据《审计评议委托书》,委托总公司、铁路局审计部门按委托审计办理。或由部干部管理部门授权总公司、铁路局干部管理部门委托其同级审计部门实施,《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书》主送委托单位,抄报部干部管理部门。
  对任届期满或离退休的厂长,干部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审计评议的,应于当年年初一并向同级审计部门提出《审计评议委托书》,审计部门根据《审计评议委托书》列入当年审计计划,按干部管理部门的要求,有计划地进行审计评议。
  2、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及时组织清理帐项,清点财产物资,编制财产物资清查清理清单;厂长应按照审计评议的主要内容,写出述职报告。
  3、审计组进点在听取被审单位财产清理情况介绍和厂长述职报告后,按照一般审计程序实施阶段的要求,进行审计。
  4、审计实施终结后,审计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铁道部的规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提出审计报告和审计评议书,经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和厂长签署意见后,报委派审计组的审计部门审定,并由审计部门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将审计评议书送交委托审计的干部管理部门,同时抄送被审计单位和厂长;并向被审单位下达审计结论和决定。
  由上级审计部门委托下级审计部门实施审计的审计报告和审计评议书,应由被委托审计部门签章后,送委托审计部门审定,经委托审计部门的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委托审计部门将审计评议书送交干部管理部门、被审单位和厂长,并下达审计结论和决定。


  第7条 被审计单位、被审计评议的厂长,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审计评议书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决定、审计评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构申请复审。上一级审计机构应在收到复审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复审结论,通知原审计机构和被审计单位、被审计评议厂长,抄送原委托审计的干部管理部门。


  第8条 审计中如发现涉及党纪、政纪的问题,应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9条 被审计单位应按《铁路审计工作规定》,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积极主动配合审计人员做好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工作。


  第10条 审计人员必须坚持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守机密的工作准则,如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应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11条 审计评议工作结束后,审计部门应按照审计档案工作规定立卷归档。


  第12条 部属各单位对所属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进行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


  第13条 承包经营责任制审计不适用本办法。


  第14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发铁审〔1987〕492号文《铁路企业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实施暂行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第15条 本办法由审计署驻铁道部审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