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0:44:54 浏览:8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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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15号
现公布《〈德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自2006年12月6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德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根据2006年8月7日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会议,决定原则同意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限额至10 万元。结合《云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暂行)办法》、《德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特做以下补充规定:
一、贷款额度及期限
1、贷款额度和贷款年限:最高限额为10万元,最长期限为10年(含10年)。
2、根据《德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规避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凡是借款人或借款人配偶在银行有贷款的,又以同一抵押物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商业性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为:抵押物的评估价值(有权评估机构评估)×70% —商业银行贷款额度。
二、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三、贷款条件
凡具有我州城镇常住户口的参加公积金缴存的公民,在规划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借款人夫妻双方必须按规定缴交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达5%以上的。
2、借款人必须办理房地产抵押,抵押的房地产必须是房地产的自有产权人或共有权人(即购买建造的住房必须是借款人或配偶的)。
3、借款人及配偶在借款期限内仍然按规定缴交住房公积金的。
4、借款人及配偶须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有良好的信誉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在银行或中心无贷款不良记录,即无本金及利息逾期记录。
5、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借款人及配偶单位必须出具承诺书,承诺协助中心扣款还贷、承诺若借款人及配偶被单位除名、辞退、辞职、工作调动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必须提前通知中心。
7、借款人必须采取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按期偿还贷款(在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提前还款的,需提前1个月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中心同意后,持中心出具的提前还款审批表到代理银行办理还款手续,且提前还款的单笔金额不得低于伍仟元。
8、贷款的额度不能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计入可贷款额度。
9、借款人必须按规定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有限期与贷款有效期同期。
四、借款人需向中心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的书面申请(需配偶双方签字按手印)。
2、借款人须如实填写中心要求填报的表格。
3、借款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及结婚证的复印件。
4、借款人需提供借款人及配偶的工资帐户(复印件二份),以及双方的收入证明。
5、借款人的贷款抵押物(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他项权证可由借款人自己办理,也可委托中心代为办理,注:只能用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地产)。
6、借款人购买自住住房的须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自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二份),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单位出具证明,由中心调查人员实地调查核实。
7、借款人及其配偶若工资帐户以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8、借款人及配偶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承诺书。
五、其他:
1、以上各种条件与《德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不符的,以补充规定为准。
2、该补充规定由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3、本补充规定自2006年12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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