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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6:36:39  浏览:84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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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科计[2004]141号


各区、县(市)科技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经发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我局对科技计划体制进行了改革,设立了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两大类计划。现将《杭州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二OO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件:

杭州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与增长方式转变,根据国家、省、市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精神和《杭州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杭科计[2002]10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杭州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杭州市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围绕我市重点发展领域,以科技产业化为主要任务,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推动企业的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
  第三条 杭州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遵循“企业为主、社会参与、政府扶持、市场运作”的原则,采取自愿申请、限额申报、分级管理、择优资助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四条 杭州市科技三项经费中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重点支持:符合年度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技术先进,经济社会效益明显,以企业为主组织实施并已取得成效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杭州市科技局制定年度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六条 杭州市科技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年度发展计划的要求,结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实际,确定市级各有关主管部门及各区、县(市)科技局推荐申报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数量。
  第七条 市级各有关主管部门及各区、县(市)科技局对企业申报的转化项目进行常年受理,统一预审,定期申报推荐。市政府授权经营企业可依据指南,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
  各有关单位在项目受理、评审过程中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科技中介机构承担相关的事务性工作。
  第八条 市级各有关主管部门及各区、县(市)科技局在每年9月底前(在限定数量内)完成项目申报。
  第九条 杭州市科技局根据市级各有关主管部门及各区、县(市)科技局推荐申报项目择优进行立项备案。
  第十条 每年10月份,市科技局集中对本年度已立项备案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评审。项目进入评审时须提供:项目简介及总结(包括企业情况简介,资金到位、使用情况,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及产生的社会、生态效益)以及相应的附件(如资金使用凭证、知识产权证明、检测报告、用户意见等)。评审材料由各推荐单位统一初审后上报。
  第十一条 评审采用同行专家评议的方式。按照所申报项目的领域,由市科技局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和经济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按照《杭州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专家审查表》,按项目资金投入情况、实施已达到的技术水平,所产生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以及经费使用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评审,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有关处室参考专家组评审意见,对项目进行处室联审。市科技局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和处室联审意见,对项目进行优选,按有关程序确定拟立项资助项目。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对拟资助项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复审,公示无异议和复审通过的项目,按规定审核后下达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 资助资金遵循项目择优和兼顾地区平衡的原则,按项目技术水平先进程度,企业经费投入额度,对社会、经济发展贡献大小分三类,分别按15万、10万和5万予以资助。
  第十五条 在资助项目下达半个月内,由市科技局和项目承担企业签订协议书,并办理拨款手续。项目承担企业应专项使用项目资助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企业有义务在获得资助起三年内分年度按要求报送有关项目绩效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企业在申请项目及提供项目评审所需材料时必须如实填写有关数据,对有虚报、瞒报行为的,市科技局有权撤销或中止资助,如数追回资助资金,并追究其有关责任,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八条 市级各有关主管部门及各区、县(市)科技局应对所在地(部门)企业单位申报的成果转化项目进行审查核实。如在管理过程中出现失责行为的,市科技局有权撤销或中止资助项目,并减少下年度推荐申报项目数量。
  第十九条 专家对所评审项目的技术、经济秘密和评审意见,负有不扩散的责任和义务。专家如有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规定的,市科技局有权取消其资格,并由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同时受理社会对转化项目有关问题的投诉,并对立项或实施过程中有重大争议的项目进行调查,及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对有关机构、人员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管理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行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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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州府办发〔2009〕5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黔西南州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



黔西南州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中共黔西南州委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州党发〔2008〕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是指由黔西南州财政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立的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发放的用于支持创业的一定额度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州时进担保中心和经办银行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四条 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黔西南州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筹集,黔西南州时进信用担保中心负责管理并无偿提供担保,专户存储于小额担保贷款承办银行,专项用于创业小额贷款担保。黔西南州时进信用担保中心出具的小额贷款担保为不可撤销的担保。

第五条 经承办银行、担保中心、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确属不能收回的贷款,从担保基金中扣收,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对象

第六条 申请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应当符合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条件。

第七条 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具有本州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有固定经营场所,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持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人员和本州其他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人员都可申请创业小额担保贷款。

对取得黔西南州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颁发的创业培训(SIYB)合格证的符合贷款条件人员,可优先贷款并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第四章 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期限和还款方式

第八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申请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可申请1-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采取按季付息、到期还本方式还款。

第九条 符合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贷款额度控制在5—200万元。其中对吸纳失业人员5人以上、10人以下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吸纳失业人员10人以上的、20人以下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吸纳失业人员20人以上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吸纳失业人员以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人数为准,且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采取按季付息、到期还本方式还款。

第十条 对已享受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且诚信经营、按期还款的,可再次申请贷款。有逾期还款记录者,取消再次小额担保贷款资格。有不良还款记录的申请人不予贷款。



第五章 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利率与贴息

第十一条 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

第十二条 对申请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按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政府予以贴息,享受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微利项目的具体确认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微利项目的范围:从事商业、餐饮和修理等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零售商店、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等。



第六章 反担保

第十四条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须提供反担保。

第十五条 反担保可采用房屋、土地使用权抵押或保证人担保。

(一)房屋、土地使用权抵押要求产权清晰、征得房屋、土地产权人以及共有人同意。用房屋、土地使用权作担保的,必须经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产权评估金额要大于申请贷款金额。

(二)保证人担保可以由具有稳定收入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事业编制职工提供担保。贷款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需1人担保;贷款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需2人担保,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需3人担保。担保人之间为无限连带责任。提供担保时,担保人应提供单位证明并在保证合同上签字。

创业小额贷款在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取房屋、土地使用权担保。



第七章 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报材料及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

(一)从事个体经营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需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需提供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需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他登记失业人员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贷款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明及复印件;

4.反担保证明和还款计划;

5.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创办企业(包括合伙经营实体)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需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需提供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需持毕业证书及复印件;

2.贷款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

4.《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

5.还贷能力报告;

6.对创业1年以上的企业,需提交前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7.反担保证明;

8.验资报告

9.贷款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审批程序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贷款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户口所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所提出申请,填写贷款申请表。由劳动保障站、所进行资格审查,现场考察经营项目、核实抵押物和保证人,于5个工作日内签署贷款和微利项目审查意见。申请人持劳动保障工作站、所签署意见的申请表,到所在县(市)就业局进行审核,并对微利项目进行认定,县(市)就业局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报州就业局。州就业局在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和抽查工作。

创办企业或合伙经营的申请人,持相关材料直接到所在县(市)就业局提出申请,填写贷款申请表。县(市)就业局进行资格审查,现场考察经营项目、核实抵押物和保证人,于10个工作日内签署贷款和微利项目审查意见。

(二)经审查同意贷款的,州就业局将相关材料整理后送州时进担保中心,担保中心审核并承诺担保后,向承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办理反担保手续。

(三)贷款申请人持签署意见的贷款申请表及贷款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到银行申请贷款。经办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贷款资格、贷款用途、还贷能力等进行审查,于3个工作日内给予申请人答复。经办银行同意贷款的,申请人和经办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同意贷款的,经办银行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向黔西南州时进担保中心、州就业局反馈办理情况。



第八章 贷款贴息程序

第十八条 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微利项目贷款应贴息金额。计算贴息的时间按照经办贷款的结息时间确定。

第十九条 经办银行应按季申请贴息资金。 经办银行于每季结息后5个工作日内,向各级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贴息申请,并附贷款发放凭单、明细表及利息清单等,明细表应包括每笔贷款的项目名称、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人名称和户籍所在地、还款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条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对银行提报的材料审核同意后,银行携带相关资料,到各级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核拨手续,财政部门核准后,到财政国库办理结报手续,将资金拨付经办银行。



第九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二十一条 人民银行责任:指导承贷银行按规定开展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督促落实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监督承贷银行按照担保基金余额5倍发放贷款。

第二十二条 承贷银行的责任:按规定对借款人申请进行审查,严格按照担保基金1:5比例放贷,并按照贷款管理程序做好贷款催收工作。在劳动保障站、所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台账,向劳动保障部门、人民银行报告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回收和管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责任:负责落实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程序进行监管。

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障部门责任:

(一)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州就业局具体负责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州就业局对各县(市)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其中对申请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抽查不低于20%,对申请人创办企业逐一核实反担保;对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金额进行审核并负责担保基金代偿借款的起诉追缴工作。

(二)州、县(市)就业局(就业办)负责辖区内合伙经营实体或吸纳失业人员的小企业的资格、项目和反担保的审查工作,对劳动保障站、所提报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进行核实,做好贷款催收工作,按规定报送相关报表。

(三)劳动保障站、所负责受理辖区内借款人的贷款申请,指导填报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考察贷款项目、核实反担保,对符合条件的进行推荐,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做好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跟踪服务,建立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登记台账,定期走访了解借款人的经营、生活情况,积极进行贷款催收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的决定


(2001年10月27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家主席江泽民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1年6月15日在上海签署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