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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3:15:10  浏览:81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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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2008年04月20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为规范和指导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转让行为,现对上市公司存量股份的转让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中的存量股份,是指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有限售期规定的股份,以及新老划断后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转让存量股份应当满足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对特定股东持股期限的规定和信息披露的要求,遵守出让方自身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转让需要获得相关部门或者内部权力机构批准的,应当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

三、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四、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的,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则。

五、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六、本次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后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股份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规定。

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规则,监控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股份的行为,规范大宗交易系统的转让规定。

八、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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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后确立和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思考

隆文雄


情势变更原则,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事先不可预见的变更,如继续维持合同的有效性则显失公平,故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并免除当事人责任的一项法律原则。这里指的“情势”是法律关系成立时作为该法律关系存在前提的社会环境和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变更”则是指情势这种客观情况发生了异常变化。
按国际法理论通说,假使因为合同标的物被破坏,或其它原因,如阻碍、迟滞的发生,使合同基础丧失,以至于后来履行合同实质上是履行一个与原订立合同的内容所不同的合同,且此后果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无关,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但合同义务又难以履行,诉诸法院时应由法官依照社会经济情况变化,协调当事人之间利益冲突,据此解释合同并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实际上我国在制定合同法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已体现这一原则,如我国承认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排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见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或能避免,或能克服它或它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一款,1996年第二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煤气散件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例等均体现情势变更原则理论。但合同法中却未见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

今年中国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因此,今后我国与国外的经济交往会越来越频繁,而且会出现世界经济大交融的格局,情势变更会经常出现,欲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我国在入世后有必要制定和适用情势变更则以弥补现行合同法中的空白。笔者就此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一、最高人民法院应相应出台有情势变更原则内容的司法解释,为提高可操作性应规定适用情势变更的条件,如(1)适用情势变更必须有情势变更情形的发生,一般如国家法律、政策的修改或调整;发生战争;社会经济形式发生巨变;合同指向的特定标的物灭失;当事人丧失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特定行为能力等。(2)规定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情势变更情形必须是当事人不可能预料的,若情势变更情形是当事人能预料到的,则属合同的正常风险,当事人应根据各自过错承担责任。(3)规定情势变更必须是用以消除不公平的后果。情势变更必须是对已成立的法律关系,如继续保持其效力便会带来利益显失公平的结果,而且利益不公平的程度必须很高,包括债务人履行困难、债权人受领不足及其履行对债权人无利益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4)规定情势变更必须发生在民事法律关系成立之后,消灭之前,如法律关系成立之前情势就已变更,该法律关系则不存在情势变更的问题,如当事人不知情势已发生变更而订立合同则属于其自身过失的问题;如法律关系消灭后才发生的情势变更,自然不得要求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等情形。

二、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决民商事纠纷,一般应倾向于维持原有的法律关系,若有情势变化引起小范围利益不公平,可使债务人减少或增加给付,使权利义务趋于平衡,消除因情势变更造成不公平的结果,使合同得以继续履行。如情势变更引起不公平的范围过大,以致无法在原有基础上调整至公平状态,可解除合同并可免除合同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因此,确立情势变更原则应赋予显失公平方的再交涉权,即情势变更出现后与相对方重新协商,以期达到新的平衡的权利。但为限制诉权滥用,还应规定显失公平方行使再交涉权的时间期限,让相对方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另一方面还应规定相对方是否同意协商的考虑期限以及同意后变更或处理合同善后事宜的期限,以防止相对方借故拖延时间,影响行使情势变更的权利。

由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属于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调整,故请求人应当通过诉讼或仲裁才可行使该项权利。由主张情势变更的一方就情势变更发生的原因及情况负举证责任。下级法院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进行裁决后应将案例呈报上级法院备查,不能滥用自由裁量权。

三、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还应与正常经营风险区别开来。一般来说,因纯粹市场风险导致价格涨落不能构成情势变更的原因,因为经济合同中所约定的价格通常是固定的,价格的变动完全取决于价值规律发生作用,这是一种正常风险,这种风险可以预测,这与情势变更的发生不能预测的特征相悖,如果把商业风险与情势变更混淆,则背离情势变更的立法初衷。

四、适用情势变更一般会产生下列后果:(1)增加或减少给付。在有些情况下,因情势变更出现,如仍按原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给付责任,必然致使一方利益严重受损,因此需要变更给付条款和给付数量;(2)分期或延期履行。这种情形适用于情势变更的出现导致不能按期履行的情况;(3)拒绝先行给付。适用于因情势变更出现导致先行给付不能的情况;(4)解除合同。当情势变更的出现致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时,只能解除合同。总而言之,当事人履行了不能预见的显失公平的给付时,即享有情势变更请求权,可变更或解除有效合同,请求对方当事人返还不公平所得。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金政发〔2006〕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金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事程序,提高会议效率,完善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金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是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形式,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都应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都应通过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研究决定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符合本市工作实际。

第二章 会议组成

第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市监察局局长列席会议。
第五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决定事关全局性的重大事项,主要有:市委重大决策事项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措施;提请市委审议的重大事项;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重要决策;有关规划的制订或修编,行政区划变更及调整;政府年度工作计划;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
(二)研究决定提请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事项,主要有: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以及执行情况的报告;荣誉市民推荐事项;市政府需提请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三)制定或修订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分析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趋势,制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与措施;
(五)研究确定以市政府名义组织的重大活动方案,讨论通过全国或全省性活动的申办建议;
(六)研究提出对重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七)讨论研究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八)讨论决定对政府系统单位、行政领导的奖惩事项;
(九)其他需要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七条 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中央、省重要会议、文件和中央、省、市委主要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研究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命令和国务院、省政府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三)研究决定专项性重要行政事项;
(四)讨论通过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重要工作会议方案;
(五)研究提出对专项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六)研究制定上级专项工作落实方案;
(七)其他需要列入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四章 议题确定

第八条 凡需要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和单位须填报《金华市政府会议决策事项提交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市政府办公室。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要求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及时将市政府领导批示和有关要求告知议题主办单位,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需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必须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委托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进行充分协调论证(协调会与会人员意见即代表其所在部门、单位意见),在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提交市政府决策。提交讨论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事先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
第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实行议题审批制度。市政府办公室对有关部门、单位报送的议题进行初审,填写《金华市政府会议议题送审表》,送市政府分管秘书长或办公室分管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市政府秘书长审定。
第十一条 分管副市长(市长助理)或议题提交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非特殊情况,议题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
1、属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2、部门之间通过协调或协商能够解决的事项;
3、属分管副市长(市长助理)职权范围内解决的事项;
4、副市长(市长助理)之间能够协商解决的事项;
5、意见分歧较大而会前未经充分协调和论证的事项;
6、会前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事项;
7、其他不符合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

第五章 会议召开

第十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不少于两次,具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市长办公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召开。
第十四条 如遇重特大紧急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可以决定取消或延迟召开会议。

第六章 会议组织

第十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上会议题和会议时间确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通知相关部门、单位,会议相关材料会前提早送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
第十六条 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议题讨论研究的部门(单位)人员,应按通知要求提前10分钟到达候会。
第十七条 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由议题提交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参加议题讨论研究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市政府正副秘书长、副市长(市长助理)依次提出意见,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记录,记录力求完整、准确,字迹清楚。
第十九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主任审核,市政府秘书长审定后报请市长签发。会议纪要未经市政府领导批准,不得翻印或者公开刊用、引用。
第二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有关材料,包括会议通知、议题送审表、部门和单位呈报材料、会议纪要等按相关规定管理和归档。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经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审核后,进行新闻报道;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一般不作公开报道,确需公开报道的,须经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七章 决定事项的落实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如确需变更,须提请会议进行复议,重新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将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于会后30日内反馈到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应及时对会议决定事项进行催办查办,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正副秘书长。对推诿扯皮或拖延不办、敷衍塞责以及长期不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办理或落实;对因推诿扯皮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八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领导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须向市长请假。对提交讨论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方式提出。
第二十五条 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题讨论研究的人员,应为部门(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提前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参加会议。
第二十六条 为提高效率,各议题汇报单位应认真准备材料,汇报材料应主题鲜明,层次清晰,重点突出,内容翔实,文字简洁。汇报人发言一般不采取通读相关材料的方式,要开门见山,言简意赅,汇报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分钟;参加会议讨论人员应围绕议题发言讨论,不发表与议题无关的意见,一次性发言一般不超过3分钟。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召开期间,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进入会议室自觉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的发声系统,不得吸烟,不得会客;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市政府领导在会上的发言,未经同意,不得传达、扩散;对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要注意保管;对标有“会后收回”字样的文件,会后退还会议工作人员。与议题无关的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会议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