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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30种化学原料药定点供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2:08:10  浏览:85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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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30种化学原料药定点供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医药管理局


关于下达《30种化学原料药定点供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86年3月24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
化学原料药逐步实行定点生产、定点供应,对稳定和理顺产需关系,搞好原料药和制剂生产、提高药品质量、搞活大中型企业、加强行业管理,都将起着重要作用。
中国医药工业公司拟订了《三十种化学原料药定点供应管理办法》(试行),经过部分省、区、市医药工业公司和不设医药工业公司的省、区、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的充分酝酿,并经全国化学医药供销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组织有关部门试行。在试行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要切实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搞好指令性计划管理。三十种化学原料药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计划一经制订,就必须认真执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指令性计划完成情况的检查。调整计划要有报批手续。
二、搞好为实现指令性计划和定点供应的协调配套工作。加强价格管理和合理安排内外销。同时,原材料、能源、设备等供应工作,按物资渠道都要给以配合,促进定点供应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政治思想工作。在定点供应工作中,要处理好局部与全局的关系,以保证定点供应工作健康发展。
定点供应工作是一项新的工作,要及时总结经验,在试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修改补充,使之逐步完善。

附件:三十种化学原料药定点供应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
药品是人民防病治病,康复保健,计划生育以及战备、疫情、灾情所需的特殊商品。除麻醉药、精神药、计划生育药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项管理外,对三十种量大面广,医疗必需,出口比重较大的指令性计划品种实行定点供应。

一、定点供应的原则
第一条 在增强大中型企业活力,加强宏观间接控制的原则下,为稳定产需关系,逐步做到定点生产,定点供应。凡列入定点生产的企业都属定点供货单位。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工业公司和不设医药工业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的职能机构(以下均简称医药工业公司),根据历史供需关系确认所在区域内制剂定点单位(需方单位),并组织需方参加订货活动。

二、定点供应比例
第三条 要严格按照指令性计划控制产品产量,在国家下达的出口计划外,以品种产量约70%的比例,安排定点供应。其余量包括中国医药工业公司为战备、疫情、灾情及全国平衡,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工业公司作省内外调剂(但均不得出口)与生产单位自销量,根据不同情况由中国医药工业公司组织三方协商留用比例。留用部分经分配、调剂、自销后,经双方同意,其数量也可加入定点供应的范围。地方计划外出口,只能视原料供应情况超产解决。

三、定点实施办法
第四条 供需双方分别提出流向及要货企业及数量(要考虑长短线的平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工业公司汇总上报,经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协调平衡,确定品种流向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工业公司根据供需双方要求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制剂企业进行指标分割。
第五条 按历史情况和运输流向合理的原则确定定点供应,但需方可以有2~3个供应点。
第六条 供需双方根据分割的指标,签订定点供应协议书,原则上由供货单位与需方(制剂生产单位)直接签订,由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和需方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单位鉴证,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工业公司也可作为需方单位签订协议。根据协议,供需双方每半年签订一次分月订货合同。

四、定点供需协议期
第七条 定点供应保持两年不变(1986~1987),每季度进行一次情况分析,每半年可根据情况变化,少量局部调整定点供应量,调整幅度不得超过±20%。以上期的定点供应量作为调整基数,协议到期后,如双方同意,可自动延长两年。

五、定点单位应履行的义务
第八条 供需双方签订的协议和合同,应严格执行。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工业公司负责监督、检查协议和合同的执行情况。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对无故破坏协议者应进行通报批评,直至采取取消定点生产、定点供应资格等一切行政手段。
第九条 对疫情、灾情、战备等紧急用药的指令性调拨,应及时执行,不得延误。
第十条 在执行合同时,应先省外后省内,对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要优先供货。
第十一条 各企业应注意市场信息,以优质产品,优质服务,使产品适应市场需要,反对经营中的各种不正之风。

六、价格管理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价格的杠杆作用,价格浮动应限制在国家物价政策允许的范围之内,以利于调节生产,搞好供应。为稳定市场,根据需要,各级主管单位积极组织同品种的企业联合,协调价格,以保证参加定点品种价格的稳定。

七、定点供应的品种
第十三条 青霉素、链霉素、氯霉素、利福平、氨苄青霉素、洁霉素、磺胺嘧啶、结晶磺胺、磺胺脒、磺胺二甲基嘧啶、甲氧苄胺嘧啶、磺胺甲基异恶唑、阿斯匹林、非那西丁、咖啡因、氨基比林、安乃近、扑热息痛、布洛芬、维生素B1、维生素C、维生素E、磷酸氯喹、磷酸哌嗪、乙胺丁醇、对氨基水杨酸钠、麻黄素、葡萄糖酸钙、黄连素、葡萄糖。
第十四条 三十种以外的品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工业公司和工厂组织。参照以上办法,搞好定点供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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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号: 台政办发〔2006〕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一日



台州市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依据
  为正确、有效和快速地处置突发性大面积停电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大面积停电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维护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函》(国办函〔2005〕4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政发〔2005〕1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90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台政发〔2006〕27号),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的大面积停电是指因电力生产发生重特大事故、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严重自然灾害、电力供应持续危机等引起连锁反应,造成全市电网减供负荷而引起的大面积停电事件。
  (二)适用范围
  1、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对全市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构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威胁的大面积停电事件。按照电网停电范围和事故严重程度分为Ⅰ级和Ⅱ级两个状态等级:
  Ⅰ级电网事故:因人员、设备、外力破(损)坏、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全市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40%及以上的停电事件;一次事件中发生1座及以上500KV变电所全停;一次事件中发生3座及以上220KV变电所全停。
  Ⅱ级电网事故:因人员、设备、外力破(损)坏、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全市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40%以下的停电事件;一次事件中发生2座220KV变电所全停。
  2、本预案用于在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情况下,规范各相关县(市、区)、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社会救援、事故抢险与处置、电力供应恢复等工作。
  (三)工作原则
  1、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2、保证重点,减少危害。
  3、统一指挥,分工负责。
  二、组织体系与职责
  (一)市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协调小组)及其职责。应急协调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经委分管副主任、台州电业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发改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林业局、市建设规划局、市贸易与粮食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决定本预案的启动和终止,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协调解决电网应急处置、事故抢险、电网恢复等应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指挥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开展社会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市经委负责,主要包括:及时掌握大面积停电事件的相关情况,协调解决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问题;执行应急协调小组下达的应急指令;组织制订应急预案,并监督执行情况;组织协调落实社会应急救援措施。
  (二)相关部门职责
  1、市经委:负责应急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2、市发改委:负责电网恢复正常运行所需的建设项目的计划安排和衔接工作。
  3、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导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4、市公安局:负责对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重要单位和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社会治安管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交通秩序,做好消防工作。
  5、市交通局:负责发电燃料、抢险物资、必要生产资料等物资的运输和公交保障工作。
  6、市建设规划局:负责恢复城市供水、燃气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工作。
  7、市林业局:负责发布森林灾害消息,查处因森林火灾引起的重点林区内电力设施破坏的森林案件。
  8、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应急救援与抢险、大面积停电后恢复等有关部门的工作经费。
  9、市贸易与粮食局:负责组织有关应急物资的调运,以及必要生活资料的市场供应。
  10、台州电业局:负责协调电力企业应急工作,监督电力企业制订落实各项应急预案。
  (三)县(市、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协调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本地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协调指挥机构,建立完善应急处置工作体系。
  除Ⅰ级、Ⅱ级电网事故外的应急处置工作由事故所在地应急协调指挥机构负责协调指挥,并接受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指导。
  (四)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企业和重要用户的职责
  1、台州电业局。主要职责是:负责制订《台州电网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台州电网黑启动方案》、《220KV及以上变电所防全停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根据台州电网网络结构的变化,及时进行修订;随时掌握电力系统运行状态,及时向市政府报送事故过程、停电范围、初步原因、发展趋势等信息;按照事故处置预案、调度规程等,指挥电网事故处置,控制事故发展和事故范围,努力保证主网安全和重点地区、县(市、区)主城区及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执行上一级电网调度指令;组织电网系统各单位做好输变电设备的抢修、恢复工作。台州电业局是电网事故处置的指挥中心,值班调度员是电网事故应急处置的指挥员,统一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网事故处置。
  2、地方发电企业。并网电厂应制定相应的预防和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当电力系统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时,应按相应电网调度机构的要求启动预案,并负责本企业事故抢险等应急处置工作,执行电力调度指令,配合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防止水电厂大坝跨塌,水电厂在汛期应做好防汛预警的各项准备。发生重大险情时,应立即向政府防汛指挥部和调度机构汇报,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防止和处置重大险情的各项措施。
  3、110KV直供重要用户。负责制定《电网110KV直供重要用户停电应急预案》。当电力系统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时,直供用户应按相应电网调度机构的要求启动预案,并负责本单位应急保安电源的配备和事故抢险等应急处置工作。
  三、应急响应
  (一)事件报告
  1、发生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台州电业局应立即向市经委报告事故发生时间、事故等级、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
  2、市经委接到大面积停电事件报告后,应根据事故影响范围、停电区域、严重程度等情况,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对发生可能产生重大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的,应及时通报市新闻办。
  3、市政府接到报告后,分管副市长立即召集应急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召开紧急会议,就有关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宣布启动本预案。
  4、发生Ⅰ级大面积停电事件和按规定需要向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的Ⅱ级大面积停电事件,市有关部门应及时向省政府相关部门报告;需要向省政府报告的,市有关部门应及时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负责上报。
  (二)信息发布。信息发布应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使公众对停电事件及处置情况有客观的认识和了解。
  1、市经委应会同市新闻办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及时通报事故影响范围、发展过程、抢险进度、预计恢复时间、应对措施和公众注意事项等内容,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应急状态宣布解除后,要及时向公众通报信息。
  2、各有关地方政府要组织力量,宣传、教育群众,防止公众产生恐慌心理,坚决打击趁机造谣惑众、散布谣言、哄抬物价、偷盗抢劫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三)应急处置。当电网或电厂发生重特大事故,在特别紧急情况下,各级调度机构应采取必要措施,隔离事故区,控制事故范围进一步扩大,尽可能保持主网安全和非事故区电网正常供电。
  1、电网与供电恢复。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后,台州电业局调度所和有关电力企业要尽快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
  ??在电网恢复过程中,台州电业局调度所负责协调电网、地方发电企业、用户之间的电气操作、机组启动、用电恢复,保证电网安全稳定。在条件具备时,优先恢复重点地区、县(市、区)主城区、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
  ??电力企业迅速组织力量开展事故抢险救灾,修复被损电力设施,恢复灾区电力供应工作。
  ??各地方发电企业应严格按照电力调度命令恢复机组并网运行,调整发电出力。
  ??在供电恢复过程中,严格按照调度计划分时分步地恢复各电力用户的用电。
  ??停电区域各类电力用户要及时启动相应停电预案,有效防止各种次生灾害的发生。
  2、社会应急。发生大面积停电事故后,应急协调小组应迅速指挥调动流动发电设备、事故抢险队伍和储备物资;有关成员单位尽快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排除险情,修复设备。受影响或波及的各有关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各类电力用户要按职责分工立即行动,组织开展社会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
  ??对停电后易造成重大政治影响、重大生命财产损失的党政机关、军队、机场、铁路、港口、车站、矿井、医院、金融、通讯中心、新闻单位、体育场(馆)、高层建筑,化工、钢铁、大型商场等重要用户,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迅速启动保安电源,避免造成更大影响和损失。
  ??车站、机场、高层建筑、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各类人员聚集场所的重要用户,停电后应迅速启用应急照明,组织人电有序疏散或妥善安置,确保人身安全。
  ??公安部门要加强停电区域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巡逻,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及时做好大面积停电事件引发的各类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力量,加强停电地区道路交通指挥和疏导,避免出现交通混乱,维护正常秩序。必要时请武警部队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贸易与粮食部门要迅速组织有关应急物资的调集、采购、运输和供应,保证居民停电期间基本生活资料供给。
  (四)应急结束。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由市经委根据电网事故的处置和恢复程度向应急协调小组提出终止本预案的建议,由应急协调小组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应急处置结束。
  1、全市电网主干网架基本恢复正常接线方式并与浙江主网恢复联网,主要运行参数保持在稳定限额之内,主要地方发电企业机组运行稳定;
  2、停电负荷恢复80%以上,重点地区、县(市、区)主城区负荷恢复90%以上;
  3、主要地方发电企业、重要输变设备故障已被隔离,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不构成严重威胁;
  4、无其他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存在重大影响或严重威胁的各类事件。
  四、后期处理
  (一)事故调查。按照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定,组成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客观、公正、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发生过程、恢复情况、事故损失、性质和责任,编写调查报告。
  (二)改进措施。台州电业局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组织生产、科研等部门研究提出针对性改进措施。各相关地区、部门应总结社会应急救援的经验和教训,进一步完善处置体系。
  (三)补偿理赔。对在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中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的人力、物资、财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助或补偿。有关保险机构,按照保险合同及时做好被保险人的理赔工作。
  五、应急保障
  (一)技术保障。加强技术支持部门的应急基础保障工作。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聘请电力生产、管理、科研等方面专家,组成大面积停电事件处置咨询小组,对应急处置进行技术咨询和决策支持。电力企业应积极开展应急处置的研究,加大电网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建立健全电网安全应急技术平台,不断完善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技术保障体系。
  (二)装备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以及电力企业应积极利用现有装备,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建立和完善救援装备调用制度,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并保证救援装备始终处于随时可正常使用的状态。
  (三)人员保障。电力企业应加强电力调度、运行值班、生产管理、抢修维护、事故救援队伍建设,通过技能培训和模拟演练等手段,提高各类人员业务素质、技术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市经委、台州电业局等部门要积极开展社会宣传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能力。
  (四)其他保障。应急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做好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社会治安、医疗卫生、通信保障等工作。
  六、附则
  (一)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本预案由市经委牵头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修订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市经委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预案及时进行修订,报市政府批准。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报市经委备案。
  (三)市经委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订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四)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关于开展2003年“十一”黄金周预报统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


关于开展2003年“十一”黄金周预报统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承德、沈阳、大连、长春、吉林、哈尔滨、南京、无锡、苏州、杭州、宁波、黄山、厦门、青岛、洛阳、武汉、张家界、广州、深圳、桂林、海口、三亚、成都、贵阳、昆明、西安、银川等31个指定重点旅游城市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办公室,平遥古城、五台山、千山、周庄、同里古镇、花果山、普陀山、乌镇、九华山、武夷山、滕王阁、庐山、井冈山、泰山、曲阜孔庙、云台山、武当山、宜昌坛子岭、衡山、峨眉山、九寨沟、黄龙、玉龙雪山、布达拉宫、华山、敦煌莫高窟、塔尔寺、天山天池等28个指定重点旅游景区假日旅游指挥或协调机构:

  非典过后, 我国旅游业进入了恢复与振兴的新阶段, 精心办好在这个时期即将迎来的2003年“十一”旅游黄金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确保这个“黄金周”假日旅游预报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9月19日进行“十一”黄金周预报统计模拟测试
  根据旅发[2002]83号文(《关于调整“黄金周”假日旅游预报统计的重点城市和景区范围的通知》)的要求,辽宁鞍山千山景区、江苏苏州同里古镇、江苏连云港花果山景区、江西南昌滕王阁、河南云台山景区、湖北宜昌坛子岭景区、四川黄龙景区和青海塔尔寺等8个景区已经纳入全国“黄金周”假日旅游预报统计范围,并将于今年“十一”首次参加全国假日旅游预报统计工作。同时,原纳入全国“黄金周”假日旅游预报统计范围的9个副省级城市(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成都和西安),在 “十一”黄金周期间由全国假日办重点监测的直报景点,由原来的三个减为两个。
  为了保证今年“十一”黄金周预报统计的顺利运行,全国假日办决定于9月19日,组织纳入全国统计预报范围的31个重点旅游城市和28个重点旅游景区开展一次模拟测试,要求上述城市和景区假日旅游协调机构,于当日下午17时前将反映当天实际情况的旅假日综2表“黄金周”旅游信息预报表,通过(http://www.cnta.gov.cn中国旅游网)中的“假日旅游预报”模块进行填报提交(此后,不再要求通过传真报送)。
  二、“十一”黄金周假日旅游预报统计的具体时间安排
  按照《“黄金周”旅游信息统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黄金周”调查制度》)的规定,要求各指定重点旅游城市和景区:于9月24日至9月30日(“黄金周”前7天至前1天)每天17时前,填报旅假日综2表和“黄金周”期间本地旅游情况的总体概述;于10月1日至10月7日每天17时前,填报旅假日综3表和当日接待情况总体概述。要求各指定重点旅游城市于10月8日8时前填报旅假日综5表;要求各省(自治区)假日办于10月8日12时前填报旅假日综6表。
  全国假日办将对有关信息及时进行处理汇总,将统计信息和重要新闻提供给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
  报送方式:各填报单位可通过点击http://www.cnta.gov.cn(中国旅游网)中的“假日旅游预报”模块进行填报提交。
  三、关于旅假日综1表的填报问题
  为了客观真实地反映各重点城市和景区的接待能力情况,请接待能力指标变动较大(增加和减少超过10%)的城市和景区,书面说明变动原因和测算方法,连同重新核定后的“旅假日综1表”,加盖假日办公章,并经假日办领导签字后,于9月15日前报送全国假日办统计预报中心。
  请纳入全国统计预报范围的31个重点旅游城市和28个重点旅游景区,将“十一”黄金周的统计预报签发人、负责人和填表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电子信箱(Email)、传真号码、单位通讯地址和邮政编码打印出一份清单,传真报送全国假日办统计预报中心。
  全国假日办统计预报中心联系传真:010-65201672、65201673、65201675、65201677、65201678、65201679,联系电话:010-65201635、65201614、65201634、65201615、65201649。
  四、关于向中央电视台提供电视资料录像片的具体要求
  为了配合中央电视台的播报,更好地反映各指定重点旅游城市和景区的形象,要求各地尽快提供丰富、生动、实用的电视资料录像片。现将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电视画面的要求:
  1、请各城市和景区安排当地电视台,抓拍一些当地“十一”黄金周拟开展的旅游活动的场景。并提供纳入监测网的景区(也可增加其他景区)远、近场景,包括带有景区标志的画面、游客集中的活动场景等。
  2、提供一些饭店(或其他旅游住宿设施)的画面,包括带有本地饭店标志性的全景和大量生动具体的镜头,如:旅游者入住、离店、饭店接待服务、游客用餐、娱乐等活动场景。
  3、提供各旅游相关环节的全景和近景等活动画面,如机场、车站、码头、旅游购物街、旅游车船、问讯中心、公安交警值勤等场景(所有的场景都请加入旅游者的画面)。
  4、提供交通、工商、公安、环保、卫生等部门为旅游者服务的工作情况、各城市假日办的现场工作情况和当地假日旅游协调机构组成部门所做具体工作情况的画面,如:为旅游者提供咨询服务、受理处理旅游投诉,现场工作场景等。
  (二)以上资料中的一部分将用于预报时配用的画面,一部分配上文字资料后用于节日期间的旅游信息和新闻。
  (三)以上内容只要拍摄成各部分的资料片即可,不要求是完整的片子,片中不要留有地方电视台的台标。
  (四)送交中央电视台录像带的规格要求是DVC-PRO规格录像带,时间不超过30分钟。同时录像带的盒内请附上拍摄的场记。
  (五)请各城市和景区于9月15日前,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将录像带邮寄到:北京建内大街甲9号 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统计处,邮政编码:100740;联系电话:010-65201635、65201614、65201634、65201615、65201649; 统计处电子信箱(Email): tj@cnta.gov.cn;联系人:李德才,电子信箱(Email): dcli@cnta.gov.cn。在“十一”黄金周预报统计工作开展期间,对于没有按照上述要求邮寄电视录像资料片的城市和景区,中央电视台将不播报该地区的图像内容。
  特此通知。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
                  二OO三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