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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1:33:07  浏览:97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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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府办〔2008〕184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市国土房产局制定的《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八月十二日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产局)为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公房管理中心承担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财政、民政、市政、物价、公安、工商、城管、劳动、审计、监察、广电、供电等部门及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业主和承租户应遵守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社会保障性住房的承租户应遵守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和房屋租赁合同、租金补助合同的约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市公房管理中心在市国土房产局的领导下开展以下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一)宣传、贯彻执行社会保障性住房政策,监督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使用;

  (二)签订委托管理合同,核拨委托管理费和物业服务费补助,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培训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的从业人员;

  (四)审核物业服务费补助,负责办理房型调整和退出管理工作;

  (五)承担社会保障性住房租金计算、收缴等工作;

  (六)承担社会保障性住房修缮及相关的招标、委托等管理工作;

  (七)承担社会保障性住房项目内非住宅用房的公开招租和委托管理工作;

  (八)负责建立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和档案,发布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动态信息;

  (九)接受、处理举报和投诉,对违规使用社会保障性住房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

  (十)政府委托的其它管理职责。

  第五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市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承担以下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一)对住户违规使用社会保障性住房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二)对物业服务费补助、租金补助及住房户型调整等进行初审;

  (三)协助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服务工作;

  (四)负责接受、处理举报和投诉;

  (五)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各区政府和社会保障性住房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做好社会保障性住房社会综合服务工作,协调公安、劳动、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做好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资格条件的协查工作。

  公安、城管等行政执法部门在接到保障性住房区域内违规使用房屋或违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及时予以制止或依法处理。

  第七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物业服务企业)应认真执行国家、省、市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物业服务合同做好物业服务工作,确保社会保障性住房环境整洁、安全、有序。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受市公房管理中心委托,承担以下日常管理工作:

  (一)了解、掌握社会保障性住房的转租、转借、转让、出租、调换、经营、空置等情况;

  (二)定期走访住户,收集住户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住户家庭成员及收入、资产、住房变化情况,做好记录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三)开展日常巡查,发现住户违章搭盖、改变房屋用途或擅自拆改房屋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处理;

  (四)掌握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入住备案情况,负责办理住户入住、退出等相关手续;

  (五)承担社会保障性住房承祖户租金的催缴工作;

  (六)受理社会保障性住房维修的报修,协助做好施工监督、竣工验收和现场管理等工作;

  (七)协助市公房管理中心建立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相关管理档案;

  (八)接受投诉、举报并协助有关部门核实、处理;

  (九)承担其它委托事项。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招聘人员时,应优先聘用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中符合条件的待业人员。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实行入住备案制度。住户入住时应及时到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入住情况,在居住期间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报备。未登记或未报备的,有关部门可停止发放租金补助或物业服务费补助。

  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将入住情况登记造册报市公房管理中心,并抄送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第十一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应自住,不得违反规定转租、转借、调换、出租、转让、经营。

  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将其承租或购买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以各种方式租给他人的,视为转租或出租行为。

  承租户在租赁期间未实际居住或未按规定报备、申请,将所承租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交由他人居住的,视为转借行为。

  承租户擅自交换居住社会保障性住房的,视为调换行为。

  购房人通过买卖、赠与或其它方式将社会保障性住房转移给他人的;或承租人将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权再转移给他人的,视为转让行为。

  第十二条 非申请人临时居住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应及时向物业服务企业报备;临时居住需超过3个月的,应提前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并经市公房管理中心同意。

  第十三条 承租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因特殊情况需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应事先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并经市公房管理中心同意。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以下情形的,应在24小时内发出告知书通知住户并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一)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情况,骗购、骗租社会保障性住房;

  (二)取得社会保障性住房半年内未入住或将承租的社会保障性住房无故空置超过半年;

  (三)擅自将社会保障性住房转租、转借、转让、出租、调换、经营;

  (四)家庭收入、资产、住房情况发生变化未按规定主动申报;

  (五)未按规定办理入住登记,居住期间人员变动或非申请人临时居住未报备;

  (六)其它违反规定情形。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接到物业服务企业有关住户违反规定情形的报告后,应依法核查,情况属实的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公房管理中心。

  市公房管理中心接到有关住户违反规定情形的核查报告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由市公房管理中心作出认定后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属于应取消承租资格、收回社会保障性住房的,报市国土房产局。市国土房产局应在30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处理。

  (二)属于应收回购买的社会保障性住房或由购房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的,报市建设与管理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应在30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处理。

  (三)属于应调整或取消社会保障性住房承租户租金补助的,报租金补助部门。租金补助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进行处理,书面通知承租户并向市公房管理中心反馈。市公房管理中心应及时调整承租人的个人自付租金比例并告知承租户。

  第十七条 市公房管理中心应组织对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处理违规使用的行为。

  各有关单位对违规使用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举报和投诉应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承租户未按时缴交房租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催缴。超过3个月未交房租的,市公房管理中心应依法追缴。

  第十九条 承租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出现需收回房屋情形的,市公房管理中心应书面告知住户,依法收回房屋,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有关执法部门应予配合。

  第二十条 承租的社会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终止的,公房管理中心应及时书面通知租金补助部门。租金补助部门应终止租金补助合同,并从接到通知的下月起停止发放租金补助。

  第二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可持申请材料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物业服务费补助,经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初审,并在小区内公示7日后,报市公房管理中心核准。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在居住期间发生收入、人口变动等情况,需调整租金补助、物业服务费补助或房型的,住户可持申请材料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请。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承租户应合理使用并保护好房屋及固定装置和设备,在使用期限内承租户损坏的,承租户应按规定修复并承担费用。

  承租户不得擅自进行室内二次装修或对室内装置、设备进行改装。

  社会保障性住房室内的固定装置、设备超过使用年限需重新装修、更换或需对房屋进行改造、增加设备,由市公房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实施,承租户应予配合。

  第二十四条 住户退出社会保障性住房时应缴清物业管理费及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等费用,市公房管理中心或市住宅办应组织验收、接管、结算。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维修管理办法由市国土房产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市公房管理中心应建立社会保障性住房房屋管理档案及维修管理档案。

  出售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售房单位应在购房人入住前将申请信息资料等送市公房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应在办理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后30日内,提供楼盘表及工程建设档案等相关资料。市保障住房办组织市国土房产局、市建设与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进行移交。

  物业服务企业应提前介入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移交,并做好相关前期工作。

  第四章 管理费用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业主应按规定缴交物业服务费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已出租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市公房管理中心应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由承租户按规定缴交物业服务费。

  第三十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住户自付物业服务费的20%,财政补助物业服务费的80%;属于其他低收入家庭的,住户自付物业服务费的60%,财政补助物业服务费的40%;不属于低收入家庭的,财政不给予物业服务费补助。

  物业服务补助费可在住户缴交物业服务费时直接扣减,由物业服务企业汇总统计后报市公房管理中心核拨。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补助费、政府委托管理费、监管工作经费、未出售出租房屋管理费、前期物业费用、政府承担的房屋维修费用和公共维修金,及小区智能化管理建设等相关管理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项目内非住宅用房由市公房管理中心统一对外公开招租,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对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四条 市公房管理中心应组织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考评,考评情况应报送各区政府和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主管部门。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如有参与社会保障性住房中介,或有纵容、隐瞒社会保障性住房转让、出租、转租、转借等违规使用行为的,应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及有关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分散在其它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保障性住房,由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所在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八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小区可按有关规定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人才住房的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房产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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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王国政府建交联合公报

中国 伊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王国政府建交联合公报


关于中国和伊朗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王国政府根据发展两国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已经同意建立外交关系,它们还同意在尽可能短的期间内任命大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坚决支持伊朗王国政府为维护民族独立和国家主权以及保护本国资源而进行的正义斗争。

  伊朗王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              伊朗国王陛下派驻

   巴基斯坦大使                巴基斯坦大使

    张 彤             穆罕默德·侯赛因·马沙耶克·法里达尼

    (签字)                  (签字)


                      一九七一年八月十六日于伊斯兰堡

水产养殖业增长方式转变行动实施方案

农业部办公厅


水产养殖业增长方式转变行动实施方案

农办渔[200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渔业主管厅(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实施“九大行动”的意见》(农发[2006]2号)精神,确保水产养殖业增长方式转变行动各项措施取得实效,我部制定了《水产养殖业增长方式转变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做好组织实施。

                  农业部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三月三日

水产养殖业增长方式转变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我部《畜牧水产业增长方式转变行动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国水产养殖业发展形势、特点和“十一五”水产养殖业发展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强化水产科技服务和管理体系建设为支撑,以提高资源利用率、改善生态环境、提供优质安全水产养殖产品、促进渔(农)民增收为目标,以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创建,以及县级水生动物防疫站和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建设为载体,大力倡导、推广水产健康养殖方式,引领我国水产养殖业发展转变观念、创新模式、挖掘潜力、提高质量,推进水产养殖业从追求数量向数量与质量、效益和生态并重的增长方式转变。

  二、工作目标

  针对当前我国水产养殖业存在的资源利用不合理、病害频发、产品质量不高、良种化水平低等突出问题,初步提出三个转变方向。一是推行水产健康养殖方式,从有一定工作基础的地区入手,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创办试点、探索方向,提高水产养殖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能力,促进水产养殖向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方向转变。二是推广水产良种和渔业科技,在完善国家原良种体系建设的基础上,创新工作思路,加大对水产良种的推广、扶持力度,提高水产苗种自主创新和选种保种能力;做好渔业科技入户,普及科技知识,提高渔民利用先进科技增产增收的能力,促进水产养殖向效益型增长方式转变。三是实施水产养殖生产全程的质量监控,在对养殖渔民提供健康养殖技术服务的基础上,通过对养殖生产过程中苗种、渔药、饲料等投入品和产品质量的监管,强化水产养殖技术推广、病害测报等公益服务职能,提高水产养殖生产过程质量监管能力,促进水产养殖业发展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

  2006年重点创建130个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其中主要包括100个水产生态养殖示范区(场)、20个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示范县和10个水产养殖病害预防示范区,结合农业部为渔(农)民办实事工作,为示范区内养殖户提供病害防治、安全用药等水产健康养殖技术培训,培育1万个水产健康养殖示范户,辐射带动10万户养殖渔民,覆盖养殖水面500万亩。

  三、主要内容和实施步骤

  (一)水产健康养殖示范

  1、创建100个农业部水产生态养殖示范区(场)

  内容:在做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基础上,以发展生态、标准化水产养殖为重点,推广鱼、贝、藻生态互补的立体养殖方式,加快改造传统老化池塘和水处理设施,提高水体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改善、修复养殖环境。2006年创建100个农业部水产生态养殖示范区(场)。

  实施步骤:3月公布示范区(场)的基本条件(见附件1);3-4月组织申报、审核和公布名单;4-10月结合为渔民办实事,在示范区(场)内组织开展养殖技术和科学用药知识培训,进行水质监测、病害监测和用药指导等技术服务;11-12月组织对示范区(场)进行考核验收,评选确定并公布100个示范区(场)名单。

  职责分工:渔业局养殖处、资源与环保处负责。

  2、创建20个农业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示范县

  内容:在内陆湖泊、水库和近海、滩涂等重点水域滩涂养殖资源和养殖容量调查基础上,加强对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分类指导和示范,颁布实施当地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规范和优化养殖布局;进一步推进养殖证核发工作,强化养殖证制度建设,落实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充分挖掘养殖证的功能潜力,切实保护好养殖渔民合法权益。2006年建立20个农业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示范县。

  实施步骤:3月公布示范县的基本条件(见附件2);3—4月组织申报、审核和公布名单;7—8月由有关省对示范县的工作进行检查,将有关情况报农业部渔业局;11月各示范县提交示范工作总结材料,农业部渔业局组织对各县情况进行考核验收,评选确定示范县;12月正式公布首批示范县名单。

  责任分工:渔业局养殖处负责。

  3、创建10个农业部水产养殖病害预防示范区

  内容:通过开展生态预防技术示范,推广水产养殖病害预防的有效方法,减少养殖生产的化学药物使用,提高养殖水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开展免疫预防试点,探索水产养殖病害预防的新途径。2006年的主要任务:

  (1)建立10个农业部水产养殖病害预防示范区。

  (2)在示范区内选择50个池塘养殖户开展微生态制剂技术应用示范。

  (3)在江西、广东等地各选择20口草鱼池塘开展草鱼免疫预防试点。

  实施步骤:3月公布示范区的基本条件(见附件3);3-4月组织申报、审核和公布名单,通过各地推荐,确定50个养殖池塘户作为微生态制剂示范点,江西、广东省各选择确定20口草鱼池塘作为免疫预防试点(其中10口为平行对照);3月份后各相关省制定微生态制剂预防示范和草鱼免疫试验的方案并开始实施;4-10月在各示范区加强鱼病高发期病害监测;12月各示范区和试点单位开展工作总结,组织考核验收,正式公布10个示范区名单和总结宣传示范效果。

  职责分工:渔业局养殖处、科技处负责。

  4.建立5个工厂化循环水养殖试点场

  内容:在条件适宜、工厂化养殖发展较快的地区,通过政策倾斜和技术服务,对水处理设施进行改造,总结经验,提出技改方案,初步构建节能环保的典型。2006年在天津、河北、辽宁、福建、山东省(市)选择5个养殖场,开展首批循环水养殖生产试点。

  实施步骤:3月提出循环水养殖试点场的基本条件(见附件4);3-4月申报,组织科研专家对现有循环水养殖模式进行筛选后确定5家试点企业;4-10月对试点企业生产进行指导;11-12月组织考核验收并公布名单。

  职责分工:渔业局养殖处、科技处负责。

  5.推广水产配合饲料

  内容:积极引导养殖生产者使用配合饲料,推广科学的给饲技术,扩大配合饲料使用范围,逐步改变部分养殖种类直接投喂冰鲜饵料的状况。2006年重点在130个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内开展水产健康养殖技术培训,推广使用优质配合饲料。

  实施步骤:4-10月开展科学投饲为主要内容的水产健康养殖技术培训,组织开展饲料鱼配套养殖技术方案研究及其相应的养殖模式筛选等工作。

  职责分工:渔业局养殖处负责。

  (二)水产良种和渔业科技推广

  1.加快推动水产良种体系建设

  内容:根据渔业良种工程二期建设规划,适当结合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的创建,以区域性重点养殖品种原良种场建设为重点,完善国家原良种体系建设。实施渔业种质资源保护项目,支持现有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开展原种采集、整理、保存和良种选育工作。推动我国主要水产养殖品种的自主选育和品种创新。创新原良种场管理机制,提高良种繁育能力。积极争取国家和地方的财政支持,鼓励优良水产苗种的引进、推广和使用。2006年的主要任务:

  (1)建设一批水产原良种场和遗传育种中心。

  (2)实施渔业种质资源保护项目。

  (3)选择1-2个品种,研究确定我国自主选育和品种创新工作的思路和技术路线。

  (4)开展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运行机制调研,探讨水产良种补贴方法。

  实施步骤:3月下达水产原良种场基建项目投资指南;7月底前完成批复;11月底前下达投资计划。1-2月制定下发渔业种质资源保护项目申报指南;3-5月组织项目评审并下达项目计划;6-10月组织项目实施,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11-12月项目总结。

  6-10月开展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运行机制调研,提出项目投资和管理新思路,组织召开一次水产养殖品种自主创新研讨会,确定技术路线和管理方案;7月研究提出水产良种补贴试点方案,确定补贴途径和实施方式。

  责任分工:水产原良种场基建项目由发展计划司行业发展二处和渔业局计划处、养殖处负责;渔业种质资源保护项目由财务司专项资金处和渔业局计划处、养殖处负责;其余工作由渔业局计划处、养殖处、科技处负责。

  2.渔业科技入户

  内容:围绕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以广东等11个渔业大省为重点,组织广大技术指导员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做到技术服务到池、技术成果到户、技术要领到位,实现渔业科技人员与示范户“零距离”接触。2006年的主要任务:

  (1)重点推广中国对虾、罗非鱼、建鲤3个主导品种和水质调控、无公害养殖2项主推技术。

  (2)培育5000个渔业科技示范户,示范户先进实用技术入户率和到位率达到90%以上,示范户养殖收入比上年提高10%以上。

  实施步骤:1-3月筹备阶段,筛选确定试点县、组建专家组、遴选示范户、确定技术指导单位和技术指导员,建立各省(县)科技入户示范信息网络,制定各省科技入户工程实施方案、编制技术指导方案、技术资料和举行启动仪式;4-10月入户指导阶段,3月下旬和6月下旬分别开始渔业科技入户春季行动和夏季行动,由南往北开展巡回检查、指导和相关调研;4-10月组织科技人员入户指导和培训;10-12月总结阶段,各省通过开展现场测产、验收等形式,对渔业科技入户工作进行总结。

  职责分工:渔业局科技处负责。

  (三)养殖生产全程的质量监控

  1、水产苗种和配合饲料质量检查

  内容:落实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制度,规范苗种生产与管理,以130个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为重点,加强苗种质量检验和产地检疫,推动水产苗种管理执法,推进苗种质量的提高。定期开展水产配合饲料质量抽检,公布抽检结果,引导市场良性发展。2006年的主要任务:

  (1)开展一次水产苗种专项整治活动。

  (2)开展对重点饲料企业的水产配合饲料质量抽检。

  实施步骤:2月制定水产苗种专项整治活动具体要求;3-5月组织开展水产苗种专项整治活动,重点检查苗种场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记录、用药记录和苗种质量,集中打击含禁用药、带病毒和劣质苗种;5月组织一次对重点饲料企业的水产配合饲料的质量抽检活动。

  职责分工:水产苗种专项整治活动由渔业局市场处、养殖处和渔政指挥中心指挥处负责;饲料抽检由畜牧司饲料处负责。

  2、养殖水产品药残监控

  内容:对主要养殖品种进行孔雀石绿、氯霉素等禁用药残检测,公布检测结果。实行产品追溯制度,对超标样本进行后续督查,指导整改。2006年的主要任务:

  (1)选择对虾、大黄鱼、河蟹、罗非鱼等主要养殖品种在养殖过程中开展氯霉素、孔雀石绿、己烯雌酚和硝基呋喃药物残留检测。

  (2)在北京、天津等8城市市场上开展水产品中氯霉素和孔雀石绿残留例行监测。

  实施步骤:3月下发2006年度药残监控计划,并召开工作部署会议;养殖过程抽检在4-9月份的养殖用药高峰期间开展;8城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分5次进行,分别在1、4、7、9、11月份开展。

  职责分工:渔业局市场处、市场司质监处负责。

  3、健全水产养殖病害测报网络

  内容:落实国家水生动物保护工程二期建设规划,适当结合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建设,重点改善县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基础设施条件,加强水产养殖病害监测网络的软硬件建设,提高病害监报的整体水平。2006年的主要任务:

  (1)建设和完善县级水生动物防疫站100-150个。

  (2)修改完善《水产养殖动植物病情测报工作规范》。

  实施步骤:2-5月组织县级水生动物防疫站项目申报工作,7月底前完成批复,11月底前下达投资计划;6月发布新修订的《水产养殖动植物病情测报工作规范》;12月宣传总结。

  职责分工:项目建设由发展计划司行业二处和渔业局计划处、养殖处负责;病害测报由渔业局养殖处负责。

  4、重大水生动物疫病专项监测试点

  内容:开展重大水生动物疫病专项监测,逐步开展疫病流行病学调查与实验室监测,分析评估疫病发生发展趋势,科学指导重大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建立完善各级《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提高水生动物疫病防控能力。2006年的主要任务:

  (1)继续开展鲤春病毒病和对虾白斑病专项监测,监测范围扩大到鲤科鱼类和对虾养殖主产区,并启动流行病学调查。

  (2)宣传农业部《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指导地方应急预案的编写。

  实施步骤:3月召开2005年鲤春病毒病和对虾白斑病专项监测成果汇报会,部署2006年重大水生动物疫病专项监测工作;3月召开渔业主产区省级《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编写座谈会,推进各地应急预案编写出台;12月份总结鲤春病毒病和对虾白斑病专项监测成果。

  职责分工:渔业局养殖处负责。

  5.建立渔业水域污染、生态灾害应急反应机制

  内容:跟踪监测重大污染事故、赤潮灾害等发生和变化情况,及时发布公告,加强水产品安全质量检测,防止受污染水产品上市,积极采取工程、生物、技术措施降低污染和灾害造成的损失。加强贝类养殖水域和主产区养殖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工作。2006年重点加强对松花江水污染等重大事故江段、主要江河湖泊及周边养殖水域环境的质量监测和水生生物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及时发布信息,提出对策措施。

  实施步骤:3月组织部署全国渔业生态环境监测工作;4-6月完成松花江、北江受污染江段和养殖水域的环境监测和水产品检测的初步评估;7-12月就两个污染事故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和水域生态环境的影响提出科学的依据,并提出整治建议。对突发的重大渔业污染事故,依据《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市水产品质量检测,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监测评价。

  职责分工:渔业局资源环保处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水产养殖业增长方式转变行动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十一五”水产养殖业发展,促进渔业发展由扩大规模、追求产量、浪费资源的粗放型增长方式向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态、优质、安全、高效的集约型增长方式转变。

  (二)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我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水产养殖业发展实际情况,特别是要依托本地的资源优势,着重从解决当地水产养殖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入手,从多为渔农民办实事、办好事,解决养殖渔民最关心的难点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方案要有明确的目标、任务、进度和保障措施,并于3月31日前报农业部渔业局。

  (三)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调动水产技术推广、科研、教学机构力量和养殖生产、加工、饲料、渔药等企业的积极性开展工作。各地要成立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领导具体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各项工作分解到位,落实工作责任制,层层抓落实。各级水产技术推广站、病害防治站要面向养殖生产者,普及水产养殖健康养殖知识,加强病害防治测报工作,推广先进、生态、健康养殖技术,提高公益性服务水平。科研、教学单位要积极参与渔业的科技创新活动,推进水产养殖科技成果转化,让实用水产健康养殖技术进村入户,提升水产养殖业综合素质。

  (四)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我部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稳步推进转变行动的各项工作。要注意总结经验,树立榜样,发挥宣传示范带动的作用,提高行动的辐射效应;要加强对行动实施的监督指导,深入养殖生产第一线,认真分析情况,研究发展规律,把握发展形势,创新工作思路;要在对现有资源和要素整合的基础上,积极争取政府和相关单位的支持,加强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力度,集中力量,推进水产养殖业增长方式转变行动的顺利实施。

  附件1.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水产生态养殖示范区(场)]申报须知

    2.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示范县)申报须知

    3.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水产养殖病害预防示范区)申报须知

    4.农业部工厂化循环水养殖生产试点场申报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