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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1:11:52  浏览:91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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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赣市府办发〔2008〕91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章贡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赣州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10月15日市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月二十日




赣州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法(试行)



为推进我市中心城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根据《行政许可法》,涉及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纵深推进十大体系建设、创建行政服务绿色通道和加快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决定的精神,特制定赣州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法。

一、并联审批含义

并联审批是指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事项涉及两个以上行政部门审批,按关联性设置为若干个审批阶段,对同一阶段行政许可实行由该阶段主办部门统一受理,各相关部门同步审批或联合会审,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二、并联审批范围

凡市级审批权限内的赣州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以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中涉及多部门审批环节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为并联审批试点,按本办法实行并联审批。

三、并联审批程序

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按照“主办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核,限时办结”的工作程序进行操作。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主办受理

建设项目申请人直接向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主办部门提出申请,初步审查建设项目申请事项,对项目程序性符合条件的进行受理登记,向申请单位发放受理单,其它相关部门不再受理。

(二)抄告相关

主办部门根据申请项目,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所涉及相关部门,发送联审抄告,并将抄告单送牵头部门备案。同时申请单位协同将有关审批资料送达相关部门。

(三)同步审核

相关部门收到抄告单后,对申请项目及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按有关规定作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如审批事项需报省级及省级以上部门审批的,则由相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并将报批情况和报批所需时间抄告牵头部门;如审批事项属下属职能部门审批的,则应内部移交按时办结;如需要实地联合踏勘或联合会审的事项,由主办部门统一安排和主持,各相关部门根据联合踏勘情况或联合会审的意见,按各自职责进行审批。

(四)限时办结

相关部门应从抄告之日起,在规定的承诺时限内办结审批或报批工作,无论同意与否,均应在抄告单回执上签署明确具体的审批意见,通知申请人,并将相关批件送至主办部门。如建设项目实质性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审批部门应提出详细整改要求,申请人按时作出整改后,可进入二次申请程序。对需要补正材料的建设项目,应出具补正通知单给项目申请单位,并抄告牵头部门。无正当理由逾期的,牵头部门和主办部门会商后报市效能办审查签署意见,视作同意。牵头部门在汇总联办部门回执意见,主办部门审查相关部门审批意见无误后,在规定工作日内出具联审决定,并将各相关联审批件统一发放给申请单位。

主办部门对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总程序及涉及本部门审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负有对建设项目申请人实行一次性告知的责任,相关联审部门对涉及本部门审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负有对建设项目申请人实行一次性告知的责任。

建设项目在前期工作中因情况变化,需要进行较大调整,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申请审批。

四、并联审批形式

(一)建设项目为一般项目,以抄告单并联审批方式审批。相关部门受理抄告单后,及时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送交主办部门,主办部门查验相关审核意见无误后,做出并联审批决定。

(二)重大或特殊项目,以联审会议的形式进行联合审批。牵头部门召集并联审批,主办部门主持安排联合踏勘和联审会议,汇总联审纪要,市效能办监督协调,各相关部门按联审事项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并将审核意见送交主办部门,主办部门查验相关审核意见无误后,做出并联审批决定。

五、并联审批相关部门职责

(一)牵头部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并联审批工作机制,制定、完善并联审批工作制度;牵头召集并联审批会议,提供联审会议场所、现场服务工作;对并联审批事项的督办、协调和管理、备案。

(二)主办部门:市规划建设局。负责制作该阶段的审批事项和并联审批流程时限表,组织相关部门联合现场踏勘、主持联审会议;负责并联审批的受理、抄告、咨询、汇总;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并做好建设项目联审纪要工作。

(三)相关联审部门职责。负责配合主办部门做好并联审批事项的咨询、办理、回复、反馈工作;参加联合踏勘、联审会议等工作;负责本部门审批事项的职能工作,按联审会议决定的审查事项和时限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并送达有关许可到业务主办部门。

(四)市效能办职责。负责并联审批效能制度建设,对各相关部门工作作风、办事效率进行监督,对违反并联审批制度的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六、并联审批具体工作流程

按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要求,并联审批阶段由牵头部门负责,主办部门对前置条件进行核查,符合并联审批前置条件的,进行受理并联审批,对并联审批相关部门的审批结论是否完备进行核查,并统一将相关部门填制的行政许可发送给申请人。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联审批

牵头部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主办部门市规划建设局,相关部门市消防、人防、环保、园林等部门。法律、法规和规章涉及的其它有关部门由主办部门根据具体项目情况确定。

并联审批时限:总时限12个工作日

并联审批流程:

1、受理、抄告。市规划建设局对项目材料初审符合条件的受理,并在1个工作日内协同申请单位将并联审批抄告及有关资料传递给相关部门。市规划建设局确定需统一组织并联联审会议的,告知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召集各相关部门进行联审。

2、同步审批。市消防、人防、环保、园林等部门在收到市规划建设局抄告并联审批后,及时组织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对照相关材料进行部门内部审查,在收到抄告单后第7个工作日以内出具审核证件,告知申请单位,同时将联审已填制的相关证件或部门审核意见返回主办部门,由主办部门统一发放,并将并联审批单回执返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相关联审部门经审查,发现项目材料、文件图纸与国家有关法律、专业技术规范要求不符的,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并联抄告后第5个工作日以内,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详细整改意见,并抄告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申请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相关部门整改意见补正后,并在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室销号备案,进入二次并联审批。否则,主办部门做出对该建设项目予以停止并联审批决定。

相关联审部门经审查,对建设项目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收到并联抄告后第3个工作日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抄告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申请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补齐并交相关部门,并在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销号备案,方可进入二次并联审批。否则,主办部门按建设项目材料不齐全退回建设单位,停止并联审批。

3、审核、发证。市规划建设局在接收到各相关联审部门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意见抄告,同时查验各相关联审部门审批意见无误后,在并联审批受理12个工作日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各相关部门已填制许可统一发放给申请单位,并抄告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并联审批

牵头部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主办部门市规划建设局,相关部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

并联审批时限:总时限10个工作日

并联审批流程:

1、受理、抄告。市规划建设局对项目材料初审符合条件的受理,并在1个工作日内协同申请单位将并联审批抄告及有关资料传递给各相关部门。市规划建设局确定需统一组织并联联审会议的,应在并联审批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召集各相关部门联审。

2、同步审批。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站在接到市规划建设局并联审批抄告后,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资料审查,并对现场施工安全条件进行核查,在收到并联抄告后第6个工作日以内出具相关意见,告知申请人,并向市规划建设局抄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审核意见,并返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并联单回执。如相关部门经审查,对建设项目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应在收到抄告后第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抄告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申请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补齐并交相关部门,并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销号备案,方可进入二次并联审批。否则,主办部门按建设项目材料不齐全退回建设单位,停止并联审批。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接到市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并联审批抄告后,对建设工程项目的防止拖欠民工工资保障金缴交情况及民工工资代理制度进行审查,在受理并联审批抄告后第3个工作日以内出具相关意见,告知申请人,并向市规划建设局返回审核意见,返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联审抄告单回执。

3、审核、发证。市规划建设局在接到各相关部门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意见,同时查验各相关部门审核意见无误后,在并联审批受理后第10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将各相关部门已填制许可统一发放给申请单位,并抄告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七、并联审批责任制

(一)联合办公制。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牵头建立并联审批办公机制,创建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绿色通道”,提高建设项目报建效率,市财政给予专项经费保障。

(二)分工负责制。为确保并联审批正常运行,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并联审批要求,各司其职,明确经办人、审核人,保证并联审批有序实施。

(三)并联联审会议制。建设项目确需并联审批联审会议的,会议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联审会议室举行,各相关部门必须参与联审会议,且要求有相关部门的经办人、审核人参与,联审会议出具明确的审核意见。

(四)政务公开制。凡涉及并联审批的项目,均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确定相应的并联审批前置条件、办事依据、办理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并印制办事指南。

(五)服务承诺制。相关部门必须增强服务意识,主动与建设项目申请人沟通,解答有关问题,同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提高办事效率,切实落实各项服务承诺,严格按照承诺时限办结部门职责内审批事项。

(六)协调运行制。各相关部门之间要保持经常联系,重大事项应事先通报协调。各相关联审部门必须按要求参加联审会议、现场踏勘,不得缺席,否则视作同意。是否需召开联审会议、联合现场踏勘,由主办部门在发并联审批通知时,同时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各相关部门在收到并联审批通知后,主办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前一天做好相关安排。

(七)并联联审缺席、超时办理处理制。牵头部门召集建设项目联审会议,相关联审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否则视为同意联审会议纪要;超过办理时限,又不及时将存在问题抄告牵头部门或无正当理由延期的,经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和市规划建设局会商后报市效能办审查签署意见,视为联审同意,主办部门按规定时限对申请人作出本阶段行政许可。相关联审部门承担因漏审带来的法律责任。

(八)责任追究制。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根据各联审部门向社会承诺的内容,对联审事项的办理进行跟踪督办和监督检查。同时,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违反并联审批办法规定的审批部门及其行政审批人员,由市效能办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部门并联审批责任追究与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挂钩。

八、并联审批操作流程图。(详见附图)

九、本办法由市城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08年1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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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封山育林实施办法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封山育林实施办法(韶府令第88号)


《韶关市封山育林实施办法》(韶府规审[2011]6号)已经2011年8月11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64次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市长  艾学峰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韶关市封山育林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培育森林资源,扩大森林面积,增加森林蓄积量,提高森林质量,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封山育林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封山育林及其在封山育林范围内生活的居民或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以及生产、建设、旅游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封山育林,是指对具有天然下种或者萌蘖能力的疏林地、无立木林地、宜林地、灌丛实施封禁,保护植物的自然繁殖生长,并辅以人工促进手段,促使恢复形成森林或者灌草植被;以及对低质、低效有林地、灌木林地进行封育,并辅以人工促进经营改造措施,以提高森林质量的森林培育活动

第四条 封山育林应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严格管理、科学封育的原则。

第五条 封山育林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封山育林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封山育林工作。财政、农业、国土、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封山育林管理工作。

第六条 封山育林实施主体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国有林场的封山育林由国有林场负责实施;其它国有林地的封山育林由管理单位负责实施;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或省级森林公园区域内的封山育林工作由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二)集体林地的封山育林工作,在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由该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实施。

(三)封山育林区内已经承包的林地和荒山荒地,由经营权使用权人负责经营封护。

(四)群众的自留山、责任山,适宜封山育林的或规划封山育林的,由乡、村组织群众自封或联户封育。

第七条 各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封山育林规划编制封山育林年度计划,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封山育林的封育区域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封山育林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从适于封山育林的区域中选定。

封山育林区域选定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程,确定封育范围、封育方式、封育年限和封育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下列林地可以实施封山育林:

(一)每亩有分布较均匀的针叶树幼苗60株或者幼树40株以上,阔叶树幼苗40株或者幼树30株以上的宜林地、疏林地、无立木林地;

(二)每亩有分布较均匀的萌蘖能力强的乔木根株40株以上或者灌木丛50株以上的林地;

(三)人工造林困难的高山、陡坡以及石漠化地区、水土流失严重地段,经封育可望成林(灌)或者增加林草覆盖度的地块;

(四)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

(五)有望培育成乔木林的灌木林地;

(六)郁闭度在0.5以下的低质、低效林地;

(七)重点区域内的有林地。所谓重点区域内的有林地,指的是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和未列入生态公益林范围的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两旁和主要江河两岸、城镇周边的第一重山,以及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和其他生态地位重要或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林地;

(八)其他适合封山育林的区域。

第十条 封山育林应当根据封育区域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和封育条件等具体情况,实行全封、半封或者轮封。

边远山区、江河上游、水库集水区、水土流失严重地区、风沙危害特别严重地区,以及恢复植被较困难的封育区,宜实行全封。

有一定目的树种、生长良好、林木覆盖度较大的封育区,可采用半封。

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燃料等有实际困难的非生态脆弱区的封育区,可采用轮封。

实行全封的,在封育期间,禁止一切育林措施以外的人为活动。

实行半封的,在林木主要生长季节实施封禁,其他季节可有计划地组织砍柴、割草、采集等活动。

实行轮封的,可将封育区域划片分段,轮流实行全封或者半封。

第十一条 封山育林年限的设置。根据立地条件,以及母树、幼苗幼树、萌蘖根株等情况,封山育林可分为以下类型和确定相应的封育年限:

(一)乔木型,封育年限六至八年;

(二)乔灌型,封育年限五至七年;

(三)灌木型,封育年限四至五年;

(四)竹林型,封育年限四至五年;

(五)灌草型,封育年限二至四年。

第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以及其他封山育林实施主体大力进行封山育林宣传教育,在封山育林区域的周边的主要路口、山口等明显地点设立封山育林标牌、界桩和其他封山育林设施,在牲畜活动频繁地段设置围栏。封山育林标牌应标明封山育林的范围、期限、措施、封禁内容等。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和监督有封山育林任务的村、组制定行之有效的封山育林乡规民约。

第十三条 各封山育林区必须依据本办法,订立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包括封育山场名称、封育面积、封育界址、封育方式、封育年限、护林员姓名、职责、奖惩办法等。

第十四条 封山育林区域应当设置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护林员按每3000亩至5000亩一名的标准配置。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封山育林实施主体向社会公开选聘身体好、责任心强的人担任护林员。护林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不低于当地农民人均收入。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五条 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巡逻护林,时时提醒群众按规定实施野外用火,预防山火发生; 

(二)宣传国家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制止破坏森林资源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发现情况应及时报告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并协助进行查处;

(四)监护林木生长情况,发现森林火灾、病虫害应及时报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五)承办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封山育林的其它任务。

第十六条 在封山育林区域,应根据林木生长情况,采取下列育林措施:

(一)自然繁育能力不足或者幼苗、幼树分布不均的间隙地块,进行补植或者补造;

(二)有萌蘖能力的乔木、灌木,根据需要进行平茬、抹芽或者断根复壮;

(三)对经营价值较高的树种,可重点采取除草松土、除蘖、间苗、抗旱、抚育性修枝等培育措施;

(四)其他适合封育实际的育林措施。

第十七条 封山期内,在封山育林区只能从事造林、抚育、管护、开设防火线、开展病虫害防治等与封山育林有关的工作,不得随意采伐林木。禁止非法违规征占用封山育林区内的林地。

因建设项目需要征用封育区内林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可变更该林地的封山育林规划,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该林地的征地手续。

第十八条 在封山育林区内采伐密度过大或老化的毛竹须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采伐作业设计书的要求进行,应保留竹龄五年以下的毛竹,采伐后立竹不少于150株/亩。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封山育林区域内设置防火设施,做好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森林火灾和病虫害的预测、预报,严防封山育林区的火灾和病虫害发生。

第二十条 在封山育林区的封育期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二)毁林开垦、采石、采矿、采砂、取土、种果,或者砍柴、采挖药材、挖取树蔸,以及有其他毁林或者不利于森林植被恢复的行为;

(三)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放牧、割草、砍柴和非抚育性修枝;

(四)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五)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烧荒、烧香、烧纸、野炊及其他易引起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

(六)擅自移动或者毁坏封山育林标牌、界桩(标)、围栏及其他封山育林设施;

(七)猎捕野生动物;

(八)其他破坏封山育林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设置封山育林设施所需的费用、采取育林措施所需的投入和护林员工资及福利待遇等封山育林资金,由封山育林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封山育林资金纳入当地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变相占用。

第二十二条 在封山育林期间,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封山育林工作进行指导,做好监督和调查,并适时对封山育林的成效进行评价。封育期满达到《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规定的成效标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告解除封山育林;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可以适当延长封山育林期限。

第二十三条 封山育林在封区合格条件包括: 
  (一)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封育条件;

(二)具备了合理齐全的封育规划和作业设计;

(三)设置了明晰的固定标志;

(四)落实了职责明确的管护机构和人员;

(五)制定了技术合理的封育制度和封育措施;

(六)已实施或准备实施封育措施;

(七)建立了封山育林技术档案。

第二十四条 封山育林的成效考核标准

以小班为单位按无林地和疏林地封育(分别封育类型)、有林地和灌木林地封育(分别乔木林与灌木林)进行成效合格评定。

(一) 无林地和疏林地封育

1、乔木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小班为合格:

1)乔木郁闭度≥0.20;

2)平均有乔木70株/亩以上,且分布均匀。

2、乔灌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小班为合格:

1)乔木郁闭度≥0.20;

2)灌木覆盖度≥30%;

3)有乔灌木90株(丛)/亩以上,其中乔木所占比例≥30%,且分布均匀。

3、灌木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小班为合格:

1)灌木覆盖度≥30%;

2)有灌木70株(丛)/亩以上,且分布均匀。

4、灌草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小班为合格:

1)灌草综合覆盖度≥50%,其中灌木覆盖度≥20%;

2)有灌木60株(丛)/亩以上,且分布均匀。

5、竹林型

有毛竹30株/亩以上或杂竹覆盖度≥40%,且分布均匀。

(二) 有林地封育

有林地封育小班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小班郁闭度≥0.60,林木分布均匀;

2、林下有分布较均匀的幼苗200株(丛)/亩以上或幼树33.3株(丛)/亩以上。

(三) 灌木林地封育

灌木林地封育小班的乔木郁闭度≥0.20,乔灌木总盖度≥60%,且灌木分布均匀。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涉及封山育林的有关文件、成效调查等相关工作记载分类归档,建立封山育林技术管理档案。

第二十六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所辖林区封山育林的年度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考核,并将检查验收和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林业工作机构按照《广东省封山育林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清理高毒和禁止使用农药举报奖励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政办发〔2008〕32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清理高毒和禁止使用农药举报奖励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泰安市清理高毒和禁止使用农药举报奖励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OO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泰安市清理高毒和禁止使用农药举报奖励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严厉打击危害农产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举报内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使用高毒和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等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第三条 举报方式:以当面、书信、电话、传真等形式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

第四条 举报范围:
(一)生产、经营、使用5种高毒农药: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
(二)使用国家农业生产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17种):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

第五条 奖励标准:根据每案实际执行罚没收入的下列比例确定:
(一)罚没收入不足2000元(含2000元)的违法案件,给予200元的奖励;
(二)罚没收入在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含4000元)的违法案件,给予400元的奖励;
(三)罚没收入在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含6000元)的违法案件,给予500元的奖励;
(四)罚没收入在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含8000元)的违法案件,给予800元的奖励;
(五)罚没收入在8000元以上的违法案件,给予1000元的奖励。对重大案件举报人酌情予以重奖。

第六条 奖励条件: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违法案件,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掌握;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二)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举报的案件有处理结果等;
(三)举报人在举报案件时必须使用实名,并将自己的住址、联系方式等告知受理单位。对不实名举报的,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当受理并查处,但不给予奖励。

第七条 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自作出案件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并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据案件处罚决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 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保护举报人,应指定专人对举报案件进行登记,并保存好举报资料,特别是举报人的姓名、住址及联系方式,不得泄露出去。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被举报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举报电话:

泰安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8336480 8222232
泰山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6316639
岱岳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6361839
新泰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7222227
宁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5619510
肥城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3212857
东平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28217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