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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0:48:44  浏览:81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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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人民政府


延州政发〔2008〕16号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州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州城市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州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全州城市管理工作在州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县(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机制,指挥、检查、监督、协调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县(市)政府应当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积极推进城市管理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已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县(市),由县(市)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其他各相关部门不得再行使由指定部门执行的行政处罚权。



  第四条 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城市管理法制宣传和道德规范教育,提高市民城市文明程度。



  对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市)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满二年未动工建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需要继续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领。



  第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应当严格控制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严禁在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城市公园、绿地、道路、停车场、广场、高压供电走廊,压占各种地下管线和消防通道进行建设;



  (二)在城市水源保护区内建设有污染项目;



  (三)在文化古迹保护地段进行建设;



  (四)建筑间距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



  (五)严重影响居民居住环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



  第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工程施工必须做到: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作业;



  (二)施工工地应当设置安全设施、安全标志,必须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的围挡设施。围挡设施外观要整洁,利用广告牌作遮挡的,必须达到《城市市容标准》;



  (三)施工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围挡设施以外不得堆料弃料;



  (四)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保持整洁;



  (五)施工用水不得漫流,施工运输车辆不得带泥上路、污染路面;



  (六)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七)施工工地的噪音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八)不得损坏施工现场的道路、排水、草坪、树木等市政公用设施;



  (九)施工场地的各种临时设施要在工程竣工验收后7日之内拆除;



  (十)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九条 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临街门面,使用人或产权人应适时进行清洗、整饰,保持其整洁、美观。出现脱落、破损、残缺、陈旧等影响市容状况时,应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新。



  第十条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不宜设置围墙等围挡设施,确需设置时应选用绿篱、花池、草坪作为分界。临街树木、绿篱、花池、草坪应保持整洁、美观。



  第十一条 在市区内,未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在城市道路(含街道)两侧和园林绿地进行挖土、开荒种地;



  (二)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三)在城市道路两侧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四)在城市道路两侧搭建板障、门斗、建筑物或其他设施。



  在市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临街两侧建筑物的阳台上吊挂杂物、堆放物品;



  (二)擅自在建筑物上修建或改建阳台;



  (三)擅自在建筑物上涂写、刻划、张挂、张贴宣传品;



  (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五)在街道及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



  (六)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二条 在市区运行的交通工具应保持车容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密封、覆盖,不得沿街泄漏、遗撒。



畜力车进城时牲畜应挂带粪兜,并按指定路线行走,对遗撒的粪便应由畜力车主即时清除。



  第十三条 饲养宠物不得在公共场所放养、排泄大小便,不得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对可能伤害他人的宠物要依法管理。



  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



  第十四条 禁止在临街设立废品收购站。县(市)政府要有计划地取缔城市中心区内的废品收购站。



  第十五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



  县(市)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各相关单位和“门前三包”责任人(使用人或产权人),应当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做好“门前三包”工作。



  “门前三包”内容:



  (一)包卫生:负责清扫门前至道路边石以内的地面,做到门前无痰迹、无便溺、无污水、无瓜果皮核、无纸屑等。



  (二)包市容:保持门面橱窗、牌匾的完好、整洁、美观、大方,保护市政、环卫、交通、公用等设施不受损坏,自修和养护门前人行步道。负责门前行道树、花坛绿地无损坏缺株和人为践踏。



  (三)包秩序:门前无摊点和出店经营及乱挖、乱堆、乱建等,自行车、三轮车停放整齐有序,无自行车和机动车辆占道停放。



  第十六条 负责城市清运冰雪具体组织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就地就近,合理负担”的原则,确定清运冰雪责任者(单位、个人)的责任区域。



  凡驻我州各城市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居民,均有清运冰雪的义务。



  冬季降雪时,清运冰雪责任者应当按规定的标准和时限,完成责任区域内的清运冰雪任务。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建筑、装饰装修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九条 城市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并堆放到指定地点。



  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



  第二十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输,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生活垃圾运往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场。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放垃圾。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处理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按批准指定的地点存放、处理,不得任意倾倒。无力运输、处理的,可以委托城市垃圾运营企业进行运输、处理。



  医院、疗养院、生物制品厂、屠宰场等企、事业单位,因生产及其他需要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同生活垃圾混在一起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对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及使用有影响的工程施工,必须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挖掘道路;



  (二)擅自进行有损道路设施的各种作业;



  (三)擅自在道路上摆摊设亭、开办市场;



  (四)擅自行驶履带车、超重车;



  (五)擅自在人行道上行驶、停放机动车、畜力车;



  (六)在非指定路段上停放、清洗、练试、修理机动车;



  (七)擅自在道路及其设施上设置、悬挂、张贴广告或标语;



  (八)擅自建设各种地上、地下的建筑物、构筑物;



  (九)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以及撒漏其他固体、流体物质;



  (十)其他有损道路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设立集贸市场需要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须经县(市)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批准。



  城市各类临时停车场(点)确需占用道路的,应当由市政道路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确定。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临时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须经市政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审批手续,并向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交纳道路挖掘费、占用费及回填道路和恢复设施保证金。



  城市道路自当年11月1日至翌年4月15日期间不得挖掘。城市新建道路五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市)政府批准,并按恢复道路费用标准的二倍交纳道路挖掘费。



  经批准临时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挖掘;



  (二)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三)挖掘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施工围挡;



  (四)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原状;



  (五)城市道路修复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并通知审批部门检查验收。



  因紧急抢修自来水、燃气、供热、通信、电力等设施需要挖掘城市道路时,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同时应当立即通知市政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于二十四小时内补办道路挖掘手续,抢修后及时将道路恢复原状。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桥涵管理范围及安全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城市桥涵及其附属设施;



  (二)损坏、移动城市桥涵附属设施及测量标志;



  (三)试车、超车、随意停车;



  (四)擅自挖沙取土、施工作业、堆放物料、装置设施或进行经营活动;



  (五)擅自设置、悬挂、张贴广告;



  (六)其他侵占、损害、盗窃桥涵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履带车、超限车或装载易燃、易爆物的车辆须通过桥涵时,应向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后按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按指定时间和路线,在管理人员的监护下通过。



  第二十九条 对城市排水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一)移动、损坏或盗用排水设施及其附件;



  (二)擅自在排水管道上圈占用地或兴建构筑物;



  (三)向排水设施内倾倒粪便、泥水及易燃、易爆液体和垃圾、渣土、建筑砂浆等杂物;



  (四)在排水设施内设闸堵水或安泵抽升;



  (五)在排水系统采用分流制的管网中将雨水和污水管道混接;



  (六)擅自连接或更改排水管线;



  (七)其他妨碍排水设施正常使用或影响其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须跨、压排水设施或在其技术规范要求的安全范围内施工的,应经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设施。



  需要铺设、迁移、改建、连接户外排水设施的,必须经县(市)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批准,由市政专业队伍施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一条 对城市防洪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取土、挖砂、破堤、设障、填埋、搭盖、堆物、垦植等;



  (二)擅自在防洪设施管理范围内立杆、架线、埋设管道、设置机械设备;



  (三)在防洪设施管理范围内砍伐树木、倾倒垃圾残土;



  (四)在堤岸非装卸区装卸或堆放货物;



  (五)其他损害城市防洪设施的行为。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或其他活动的,必须经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批准,并认真遵守城市防洪设施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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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建交联合公报

中国 菲律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建交联合公报


1975/06/09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为了促进中菲两国人民之间的传统友谊,决定自本公报签字之日起互相承认并建立大使级的外交关系。

                      二

  两国政府认为,一个国家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制度,只能由这个国家的人民自己选择,不应受到外来干涉。它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经济、政治和社会制度的不同不应妨碍两国和两国人民按照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的原则和平共处并建立和发展和平友好关系。

  两国政府同意在上述原则基础上,通过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两国政府一致认为,一切外国侵略和颠覆以及任何国家控制别国或干涉别国内政的一切企图都应爱到谴责。它们反对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在世界上任何地区建立霸权和势力范围的图谋。

  两国政府同意互相合作,以达到上述目的。

                      三

  菲律宾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关于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立场,并决定在本公报签字之日起一个月内从台湾撤走一切官方代表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承认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并同意尊重菲律宾共和国的独立和主权。

  两国政府承认并同意尊重对方的领土完整。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认为,凡已取得对方国籍的本国公民,都自动失去了原有国籍。

                      五

  两国政府同意采取积极措施发展它们之间的贸易和经济关系。两国政府商定将在各自需要和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商谈并缔结贸易协定。

                      六

  两国政府注意到文化交流对发展两国人民间的互相了解和友谊的重要性。

                      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商定,按实际可能尽快互相委派大使,并根据国际惯例在互惠的基础上在各自首都为对方使馆的建立和履行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菲律宾共和国
       
         总  理              总 统
      
        周 恩 来           费迪南德·埃·马科斯
      
         (签字)              (签字)

    
                       一九七五年六月九日于北京

衢州政务网考核办法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政务网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政务网作为"中国浙江"政府门户网站的子网站,是我市政府政务公开的总窗口、提供政府公共服务的总平台, 同时也是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与公众联络交流的重要渠道。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浙江"政府门户网站考核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函〔2004〕4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浙江"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函〔2004〕39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政务网管理办法>的通知》(衢政办发〔2002〕32号)精神,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和考核,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衢州政务网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共同建设好衢州政务网。
  
  
                      二○○四年七月八日    
  
  
  
 
  
衢州政务网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衢州政务网建设水平和服务质量,积极推进政务网站建设,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和指标
  衢州政务网的考核内容由管理机制、信息公开、网上办事、监督投诉、公务邮箱管理、支撑平台建设和分站点建设等七个部分组成。
  (一)管理机制(10分)
  衢州政务网采取"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模式进行管理,主站点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建设和管理;各县(市、区)、各部门分站点由各单位负责建设和管理,具体包括:
  1、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情况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制度,确保所有上网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舆论导向的正确性。对于上报主站点的信息,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确保信息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准确性。各单位办公室应在日常维护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办公室的分管主任为第一责任人。(3分)
  2、向主站点报送内容及各分站点内容维护不得交由不隶属于政府系统的企、事业单位管理,信息维护人员原则上应为本单位办公室工作人员,政府其它单位人员从事此项工作要经审查把关,在办公室主任的管理下开展工作。(4分)
  3、各单位办公室应将负责分站点日常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由市行政首脑机关信息中心统一建立"衢州市政府网站备案登记库",在主站点对外公布。分站点管理机构、负责人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后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3分)
  (二)信息公开(15分)
  各单位应当遵循"便民、利民、无偿"原则,在衢州政务网上向社会公开除保密规定不允许公开之外的与本单位相关的信息。主要包括:
  1、本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各县(市、区)的概览、县(市、区)长简历等;各部门的工作职能、机构设置、领导分工、工作规则、联系方式等。以上各类信息如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24小时内在主站点进行更新内容。(5分)
  考核指标:信息的完整性、差错率和变更后的更新时效。
  2、本单位适合上网的各类政务信息、与本单位职能相关的各类服务信息,以及主站点建设所需,且有明确分工或职能归属的其他信息(详见附件)。其中,凡在市内主流媒体上刊登的各类政务动态、文件、公告、通告、公示等信息,均应第一时间在衢州政务网上公开。(10分)
  考核指标:上网政务信息的报送数量、时效和采用率;服务信息的数量、完整性和准确性;其他信息的报送情况。
  (三)网上办事(20分)
  网上办事是指各单位通过"市政府网上办事大厅"向社会公众提供行政许可和社会公共服务的行为。
  1、各单位应将本单位承担的所有行政许可和社会服务的办事指南信息(包括内容事项、受理部门、岗位责任人及联系方式、办事依据、办事资格、办理流程、办理期限、收费情况、办理结果以及办理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在网上办事大厅上详细公布。上述信息发生变更时,必须在变更工作程序后的24小时内予以公布。(10分)
  考核指标:需提供办事指南项目的完整性、每一个项目办事指南是否符合"一次性告知"的要求、办事流程发生变更后的更新时效。
  2、各单位应逐步争取将本单位所承担的行政许可和社会服务项目上网办理。每一网上办理事项必须具备网上受理、实时状态查询和结果反馈三个主要环节。各单位已实现的每一项网上办事项目应与网上办事大厅栏目的在线受理按钮直接链接。(7分)
  考核指标:实现网上办事项目的数量、网上办事项目实用性和技术含量、与门户网站实现链接的情况、与门户网站直接链接的办事页面是否包含详细明白的操作指南。
  3、各单位要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对门户网站"在线咨询"窗口上与本单位办事项目有关的问题,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对于所提咨询请求超越本单位职责范围的,要告知原因,提出建议。(3分)
  考核指标:咨询的答复率、答复时效和公众对答复的满意度。
  (四)监督投诉(10分)
  各单位必须在衢州政务网上公开受理社会公众建议、意见、投诉的服务渠道,包括投诉电话、受理时间和受理网上投诉的电子邮件,接受群众监督。
  1、各单位应建立投诉服务的业务规范和流程,明确专人负责受理、处理各类投诉,并告知处理结果。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投诉,要说明不受理的依据,并尽可能告知投诉人承担投诉内容的相关政府部门。(3分)
  考核指标:公众对投诉处理的情况反映。
  2、各单位应当进行及时处理主站点"市长信箱"栏目通过有关途径转发的信件,并将处理意见以电子文本的格式同时反馈给门户网站。(7分)
  考核指标:答复反馈给主站点的数量和比例。
  (五)公务邮箱管理(5分)
  公务邮箱是各单位及内设机构、工作人员在衢州政务网上开设的办公专用电子信箱,通过公务邮箱可实现与主站点的各项工作交流和对接、受理公众网上咨询和监督投诉。
  1、各单位必须确定专人管理本单位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公务信箱开设、注销、更改、公布等工作,保证公务信箱与内设机构及工作人员的一一对应。(3分)
  考核指标:公务邮箱开设和使用率、公务邮件的处理效率。
  2、各单位必须确定专人维护本单位公务信箱,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电子邮件。(2分)
  考核指标:公众涉及公务邮箱的情况反映。
  (六) 支撑平台建设(25分)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电子政务支撑平台的建设,确保政府网站的质量和应用效果,实实在在地在服务群众、服务企业、服务基层,拉近政府与群众的距离,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服务水平。
  1、各单位应依托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为政府网站和电子政务应用提供稳定、高效、安全的网络环境。(10分)
  2、各单位应大力推进本单位内部办公自动化系统和政务数据库系统建设,为外部政务网站做好应用及数据支撑。鼓励各单位将已成熟的公众服务类应用向衢州政务网迁移。(8分)
  3、各单位应加强安全系统建设和安全管理制度建设,为网站做好安全支撑,确保不出现大的安全事故。(7分)
  (七)分站点建设(15分)
  各单位应按《衢州政务网管理办法》中关于分站点建设的基本要求和规范,做好分站点建设和维护工作。
  1、各单位在分站点日常管理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当地行政机关颁布的有关网站管理和信息发布的法律法规,并制定分站点日常管理制度。
  2、各单位分站点页面的设计风格应承袭主站点页面的基本特征,包含主站点的网站标识,与主站点页面相呼应。
  3、各单位分站点应按照主站点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精心设计网站栏目。分站点必须包含机构人员、政策法规、办事指南、网上办事、政务信息、服务信息、投诉咨询等七项内容。
  4、各单位分站点要及时更新涉及本单位工作职责的所有公开发布信息,确保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5、鼓励各单位在分站点建设中发挥创造性。开设各种服务性、互动性强的栏目。对于通过分站点咨询、投诉窗口接收的问题,必须按规范及时答复、处理。
  6、各单位分站点必须加强系统建设和维护,确保分站点上所发布的信息、服务链接、网上受理、实时查询等网站基本功能运行正常,不能出现信息浏览、服务链接失败的情况。
  二、考核方式
  考核方式主要包括日常监督评议(由市行政首脑机关信息中心负责实施)、公众评议(主站点和市内主流媒体上共同进行)、专家评议(由市行政首脑机关信息中心组织各方面的专业人士进行)。
  (一)考核内容(一)至(五)的考核,由市行政首脑机关信息中心日常监督评议实现。每一项考核内容的评议包括"差"、"较差"、"合格"、"较好"、"好"五项指标,分别对应系数1-5。每项考核分值×1/5×系数即为该项目得分。
  (二)考核内容(六)和(七)的考核,由市行政首脑机关信息中心组织开展专项的公众网上评议和专家评议,考核指标由参评专家确定,最终形成一个电子政务和分站点建设综合得分。
  (三)考核结果将纳入市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市委、市政府信息化建设工作考核。
  三、考核范围
  考核范围包括6个县(市、区)及50个市级单位。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柯城区、衢江区、龙游县、江山市、常山县、开化县。
  (二)市级单位。
  市人劳局、市民政局、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安全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外侨办、市协作办、市开发区、市法制办、市计委、市经委、市物价局、市统计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民航局、市质量监技局、市药品监管局、市电力局、市人防办、市城管办、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国土局、市气象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审计局、市检验检疫局、市贸粮局、市外经贸局、市招商局、市烟草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计生委、市广电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旅游局、市信息办、市人行、市信访局、市行政服务中心。
  凡需要在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上建立分站点的其他机关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纳入考核。
  本考核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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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询意见 征求公众对文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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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政联络员 议政联络员的名单
参政议政 问计于民 重大事项向公众征询意见 市法制办及各部门 及时更新数据
议案 发布人大议案及办理情况 市人大办、市政府督查室
提案 发布政协提案及办理情况 市政协办、市政府督查室
热点话题 议案、提案中一些公众关心的话题 市政府督查室
建言献策 公众发表意见和建议
网上调查 有针对性的调查 市府办及各部门
效能投诉 对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发布效能建设动态 市效能办
便民服务 常用电话 常用电话号码 市电信局 及时更新数据
邮政编码 各个地区的邮编 市邮政局
部门信箱 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邮箱 市府办及各部门 及时更新数据
全市地图 衢州市区及各个县(市、区)的地图 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各县(市、区) 及时提供更新数据
酒店住宿 衢州酒店的信息 市旅游局 及时更新数据
交通信息 衢州交通的信息(公交线路、衢州快客、列车时刻、民航班次) 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民航局、铁路衢州车务段
电视节目 电视台的电视节目 市广电局
办事大厅 网上办理行政审批、审核、核准及其相关的综合性服务事项并提供咨询服务 市行政服务中心及各部门 及时办理、更新数据
技术市场 网上技术市场 市科技局 及时更新数据
招商引资 提供招商信息 市招商局 及时更新数据
社会保障 提供社会保障相关信息 市社保局 及时更新数据
今日导读 每日市本级的政务信息 市府办 每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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