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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预防和减少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张石坤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6:38  浏览:88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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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区矫正的直接目的是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间接目的是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但在矫正实践中,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时有发生。

【关键词】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预防对策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的直接目的是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间接目的是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但在矫正实践中,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时有发生。

一、关于重新犯罪的概念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一般是指“因犯罪而被社区矫正,矫正期内又犯新罪”。社区矫正中的重新犯罪有其特定性,具有以下几个要素:一是突出了社区矫正期内。二是强调犯罪的实质。三是必须又犯新罪。

二、造成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原因

一是一些社区矫正对象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自身综合素质差,头脑简单、四肢发达,此类矫正对象对社会好的方面不容易发现和接受,对不良社会现象却很敏感且容易接纳,讲江湖义气,为所谓的朋友两肋插刀,一旦有社会违法犯罪人员引诱、威逼,就可能导致其重新犯罪。

二是一些父母溺爱子女,怕丢面子,视社区矫正管理为有意刁难,甚至帮助子女对抗,这样的家庭环境导致的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特别是青少年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比率是很高的。

三是一些社区矫正对象为单亲家庭,缺少亲情的呵护和教导,心智发育不完全,对他人没有同情心和爱心,个人缺乏家庭关爱,遭受社会歧视,在失去理智、冲动情况下可能导致重新犯罪。

四是大多数情况下未成年矫正对象都是无所事事。即使是为他们介绍了一定的工作,往往是嫌工作辛苦且待遇过低,干不了多久就会自动放弃,之后又会和以前的团伙成员或社会上一些不良少年混在一起。

五是一些社区矫正对象没有技术特长,缺乏谋生手段,回归社会后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由于生活贫困或对金钱物质的追求,人生观、价值观出现扭曲,在没有生活来源或物质享受诱惑下,导致重新犯罪。

六是社区矫正教育制度未落实到位,社区矫正教育的本意就是让矫正人员纠正错误,重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矫正因犯罪给社会和个人留下的阴影,回归到正常的社会生活轨道。所以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了许多教育矫正内容,如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集中学习,为矫正人员提供心理矫治,并要求为每一个矫正对象都量身定制一套矫正方案等等,但在实践中,限于条件,这些制度都没有按照规定的要求完全落实到位,导致社区矫正对象虽然经过社区矫正却不能得到真正地改造。

三、预防和减少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对策

一是完善定期、不定期走访排查制度,通过每月对社区矫正对象走访谈话、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真实心理、思想和工作等方面的情况,把有思想波动、言语不真实的矫正对象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注意分析社区矫正对象的人际关系,提醒矫正对象保持理智头脑,慎重交友,少交狐朋狗友,多交良师益友,减少社会不良风气对其的影响。

二是健全社区矫正检察谈话制度,了解矫正人员思想动态,帮助矫正人员解决生活困难。从法理和情理方面对他们进行教育感化,帮助社区矫正人员树立接受矫正的诚心,弃恶从善的决心,重新做人的信心,确保他们不再重蹈覆辙。

三是鉴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进行区分矫正,同时还要对未成年人进行分类管理,所谓分类管理,就是以人身危险性大小为分类标准,结合其回归社会的趋向程度,将社区矫正对象区分为几类,分别实施不同强度的管理方式。实施分类管理,可以有针对性地制定个别化的矫正方案,也有利于合理配置力量,加大对人身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对象的控制,提高管控安全系数。

四是对矫正对象在矫正监管期间助人为乐、有重大贡献等突出表现的,可以作为矫正对象的正面典型进行宣传,激励其他矫正对象积极改造。

总之,预防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贯穿社区矫正工作的整个过程,需要教育、社保、民政、公安、检察院等部门的联合参与,要求家庭、社会的配合,这是一个长期的、不间断的工作,需要社会各方面的不断努力。

【注释】

[1]吴中区司法局基层科:《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研究》

[2]张存友:《关于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风险评估及预防问题的思考和分析》

[3]周黎敏:《浅谈如何有效预防和减少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



作者:景县人民检察院监所科 张石坤

联系电话:1503318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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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赠款项目转赠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和《外国政府赠款项目转赠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赠款项目转赠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和《外国政府赠款项目转赠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2年12月14日 财金〔2002〕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切实加强我部管理的财政合作项下外国政府赠款项目财务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项目执行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现将《外国政府赠款项目转赠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和《外国政府赠款项目转赠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金融司)。
附件:1.外国政府赠款项目转赠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2.外国政府赠款项目转赠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附件1:

外国政府赠款项目转赠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国政府赠款项目(以下简称“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项目执行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赠款项目,是指由外国政府、北欧投资银行和北欧发展基金会等区域性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赠款提供方”)提供的,由财政部代表中国政府接受并进行管理的财政合作项下无偿援助资金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转赠机构,是指受财政部委托承担赠款项目转赠职责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各主管部门。省级以下部门不直接与财政部发生转赠或委托关系,而受转赠机构委托对赠款项目进行财务监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执行机构,是指受转赠机构委托执行赠款项目的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赠款资金,包括货币性资金以及物资、技术性援助等非货币性资金。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配套资金,包括各级地方政府筹集的货币性资金以及物资、劳务、土地等非货币性资金。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转赠机构,其他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项目准备与生效

第八条 赠款项目由财政部统一规划并对外提出申请。
第九条 项目经赠款提供方批准后,赠款提供方与财政部签署《两国间政府赠款协议》(以下简称《赠款协议》)。财政部委托省级财政部门或有关中央主管部门作为转赠机构。转赠机构应严格执行《赠款协议》关于转赠机构责任和义务方面的规定。
第十条 转赠机构与执行机构签署《转赠协议》,或经财政部授权与赠款提供方签署相关协议。赠款项目在满足赠款提供方有关要求后生效。
第十一条 转赠机构在收到财政部委托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账工作,并报送项目提款授权签字人签字样本。
第十二条 转赠机构可根据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分别赠款项目在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赠款资金专用账户,并将设置情况及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三条 转赠机构可根据赠款提供方的要求和项目实际情况,牵头组织成立项目管理办公室,项目完工办理有关移交手续后解散项目管理办公室。
第十四条 转赠机构应严格审核项目提款报账材料,并负责办理赠款资金的提取、拨付手续。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转赠机构应组织筹措赠款项目所需配套资金,单独设账,单独管理。
第十六条 转赠机构应督促执行机构合理、有效地使用赠款资金和配套资金。赠款资金和配套资金的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应严格按赠款协议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赠款资金和配套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赠款协议和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延压、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赠款资金用于支付税金、罚款或抵押。
第十九条 如赠款项目有以工代赈内容的,转赠机构应根据赠款提供方的有关要求确保以工代赈资金的及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条 除国务院规定确需有偿使用赠款资金的情况外,赠款资金不得有偿使用。
第二十一条 在赠款项目准备、实施过程中,转赠机构可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的赠款和配套资金总额0.5%~2%的比例从配套资金中一次性提取专用资金,用于从事必须由转赠机构牵头组织的评估、检查和培训活动,其他任何机构不得再次提取。专用资金支出应单独设账,单独管理,其实际收支情况应编制专用资金收支执行情况表,报财政部备案。项目生效前预支的专用资金支出应设置临时账簿核算,项目生效后转入专用资金支出账内。
第二十二条 赠款项目采购必须按照赠款提供方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转赠机构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赠款项目的设备、工程招标采购工作。
第二十三条 转赠机构应对执行机构利用赠款资金和配套资金形成的实物资产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执行机构应设置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台账,严格按照赠款协议和有关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擅自变卖、转让或抵押。
第二十四条 转赠机构应按赠款协议规定和有关规定严格监督执行机构的项目实施进度。对于确需调整关账日期的项目,转赠机构应至少提前60个工作日向财政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五条 赠款资金如有节余或需调整支付类别,应由转赠机构向财政部提出节余资金的使用方案或调整支付类别方案,报经财政部商赠款提供方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会计与审计

第二十六条 转赠机构应及时将赠款协议及其他有关文件报同级审计机关备案。转赠机构应按照赠款提供方的审计要求和有关规定准备相关会计资料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七条 转赠机构应严格按照《外国政府赠款项目转赠会计核算办法(试行)》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八条 转赠机构负责审批项目的概(预)算,检查监督赠款资金和配套资金使用情况。根据赠款协议要求向赠款提供方报送项目进度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同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完成审计工作后,由转赠机构将审计报告提交财政部和赠款提供方。

第五章 项目完工

第三十条 项目完工后,转赠机构应督促执行机构编制财务决算,并负责项目的清产核资和工程交付使用的核算、验收。对赠款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 赠款项目关账后,转赠机构应在3个月之内组织验收,编制完工报告,总结项目执行完成情况,分析是否达到项目预定目标,研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完工报告应及时报送财政部和赠款提供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附件2:

外国政府赠款项目转赠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外国政府赠款项目会计核算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政府赠款项目转赠财务管理办法(试行)》中所指转赠机构管理的赠款项目。其他机构管理的赠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转赠机构对其管理的赠款项目以赠款项目为会计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第四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条 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六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七条 转赠机构管理的赠款项目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八条 转赠机构管理的赠款项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完成,并向财政部报送。
第九条 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说明。
第十条 转赠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第二章 会计科目名称及编号

第十一条 转赠机构管理的赠款项目应设置以下会计科目:
http://www.mof.gov.cn/news/images/WG0222-caijin02179f1_20050622.gif
第三章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十二条 转赠机构设置的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如下:

101 现 金

1.本科目核算赠款项目的库存现金。
2.收到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用或存入银行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时间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102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赠款项目存入银行的各种款项。
2.存入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提取或支出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赠款项目发生外币银行存款业务时,应将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折合。
年终(也可按季或月结算),银行存款外币账户的期末余额,应按期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原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入其他支出。
3.赠款项目应分别赠款资金、配套资金并按照人民币、外币币种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并分别进行明细核算。
4.期末,本科目余额应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并调整相符。

103 应收款项

1.本科目核算赠款项目应收或预付的赠款、配套资金等各种款项。
2.实际发生应收或预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拨入赠款”、“拨入配套资金”等科目。收到有关款项或结算时,借记“拨出赠款”、“拨出配套资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年终(也可按季或月结算),应收款项外币账户的期末余额,应按期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原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入其他支出。
3.本科目应分别赠款资金、配套资金按照应收或预付款不同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4.期末,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尚未结算的应收或预付款项。

201 应付款项

1.本科目核算赠款项目实际应付未付的赠款和配套资金各种款项。
2.发生应付款项时,借记“拨出赠款”、“拨出配套资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年终(也可按季或月结算),应付款项外币账户的期末余额,应按期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原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入其他支出。
3.本科目应分别赠款资金、配套资金按照应付未付款项的不同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4.期末,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尚未结算的应付款项。

202 预收款项

1.本科目核算赠款项目预收下年的赠款和配套资金等各种款项。
2.实际发生预收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拨付有关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拨入赠款”、“拨入配套资金”等科目;同时,借记“拨出赠款”、“拨出配套资金”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年终(也可按季或月结算),预收款项外币账户的期末余额,应按期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原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入其他支出。
3.本科目应分别赠款资金、配套资金按照预收款项不同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4.期末,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尚未结算的预收款项。

301 专用资金

1.本科目核算赠款项目按照《外国政府赠款项目转赠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提取的专用资金。
2.按规定提取时,借记“拨出配套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专用资金的不同用途或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4.期末,本科目贷方余额为赠款项目已提取尚未实际发生的专用资金结余。
5.赠款项目完工时,应将“专用资金”科目余额结转“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结余”科目。

302 结余

1.本科目核算赠款项目年度各项收支相抵后的累计余额。
2.年终,将“拨入赠款”、“拨入配套资金”、“利息收入”等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借记“拨入赠款”、“拨入配套资金”、“利息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拨出赠款”、“拨出配套资金”、“其他支出”等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方,借记本科目,贷记“拨出赠款”、“拨出配套资金”、“其他支出”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结余资金的不同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4.年终,本科目贷方余额为赠款项目滚存结余。
5.赠款项目完工时,应将“专用资金”科目余额结转“结余”科目,借记“专用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401 拨入赠款

1.本科目核算赠款项目取得的货币性赠款资金、非货币性赠款资金(不含预收下年的赠款资金)。
2.转赠机构按赠款项目进度计算应收的货币性赠款资金时,借记“应收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收到货币性赠款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款项”等科目。
赠款提供方直接拨付执行机构非货币性赠款资金时,借记“拨出赠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赠款资金不同使用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4.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结余”科目。年终转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402 拨入配套资金

1.本科目核算赠款项目取得的货币性配套资金、非货币性配套资金(不含预收下年的配套资金)。
2.转赠机构按赠款项目进度计算应收的货币性配套资金时,借记“应收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收到货币性配套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款项”等科目。
执行机构直接取得非货币性配套资金时,如以劳务折抵配套资金时,借记“拨出配套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配套资金不同使用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4.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结余”科目。年终转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403 利息收入

1.本科目核算赠款项目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2.计算应收银行存款利息时,借记“应收款项”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实际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款项”科目。
3.本科目应按形成利息收入的不同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4.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结余”科目。年终转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501 拨出赠款

1.本科目核算赠款项目拨出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赠款资金。
2.转赠机构计算应拨出的赠款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款项”科目。实际拨付赠款资金时,借记“应付款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赠款提供方直接拨付执行机构非货币性赠款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拨入赠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赠款资金不同使用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4.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结余”科目。借记“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转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502 拨出配套资金

1.本科目核算赠款项目拨出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配套资金。
2.转赠机构计算应拨出的配套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款项”科目。实际拨付配套资金时,借记“应付款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执行机构直接取得非货币性配套资金时,如以劳务折抵配套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拨入配套资金”科目。
3.按配套资金不同使用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4.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结余”科目。借记“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转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503 其他支出

1.本科目核算除拨出赠款、拨出配套资金以外的其他支出,如汇兑损益、银行手续费等。
2.发生除汇兑损益外的其他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年终(也可按季或月结算),应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原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入其他支出。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应付款项”或“预收款项”等科目。
4.本科目应按其他支出不同使用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5.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余额转入“结余”科目。年终转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四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三条 赠款项目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表一)、收入支出总表(表二)、资金使用情况明细表(表三)、专用账户收支表(表四)。
第十四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赠款项目执行、赠款资金收付、配套资金收付、专用账户使用、招标采购支付、汇率风险损益、往来款项结算情况,会计处理办法、会计报告内容的变更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五条 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一、资产负债表(表一)
1.本表反映期末赠款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情况。
2.“年初数”栏,应根据上期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项目填列。
3.“期末数”栏,应根据有关项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二、收入支出总表(表二)
1.本表反映本期赠款项目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2.“本月数”栏,应根据本月发生额填列。
3.“本年累计”栏,应根据本期和上期末累计发生额填列。
4.“结余”栏,应根据有关项目分析填列。
三、资金使用情况明细表(表三)
1.本表反映赠款资金和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应分别赠款资金和配套资金分析填列。
2.本表各栏内容及填列方法:
(1)“核定额”栏,反映从项目生效日起的累计核定额,按照赠款协议规定或配套资金有关规定的类别填列;“待核定”栏,反映特殊情况下尚未核定的赠款额或配套资金额。如为配套资金使用情况明细表,“协议额”、“协议货币”栏不填列。
(2)“本期发生额”栏,反映转赠机构本期取得赠款资金和配套资金情况。
(3)“累计发生额”栏,反映转赠机构自赠款项目生效之日起至本期末累计取得赠款资金或配套资金情况。
(4)“差额”栏,反映赠款提供方未到位赠款资金情况,按照赠款项目的赠款资金或配套资金“核定额”项目与“累计发生额”项目的差额填列。
四、专用账户收支表(表四)
1.本表反映赠款项目本期专用账户的收支情况,应根据“银行存款日记账”分析填列。
2.本表各项内容及填列方法:
(1)“期初余额”栏,反映转赠机构专用账户的期初余额。
(2)“本期拨入额”栏,反映本期拨入的赠款资金。
(3)“利息收入”栏,反映专用账户本期发生的利息收入。
(4)“不合格支出归还额”栏,反映转赠机构从执行机构实际收回的不合格费用。
(5)“本期支付额”栏,反映本期从专用账户中支付的款项。
(6)“银行手续费”栏,反映本期从专用账户中支付的银行手续费。
第十六条 会计报表的种类
http://www.mof.gov.cn/news/images/WG0222-caijin02179f2_20050622.gif
第十七条 会计报表格式
http://www.mof.gov.cn/news/images/WG0222-caijin02179f3_20050622.gif
http://www.mof.gov.cn/news/images/WG0222-caijin02179f4_20050622.gif
http://www.mof.gov.cn/news/images/WG0222-caijin02179f5_20050622.gif
http://www.mof.gov.cn/news/images/WG0222-caijin02179f6_20050622.gif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淮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暂行办法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淮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府办〔2004〕20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二日    


淮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增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抗风险能力,减少楼盘“烂尾”现象的发生,解决基础配套设施的“甩项”及拖欠工程款等问题,确保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48号令)和安《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129号令)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均应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外商投资项目按现行有关法规执行。

  第三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的实施。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经济适用房项目的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30%,资本金应当以货币等方式建立。项目总投资的核定,以经批准的动态概算为依据。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就资本金筹措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包括出资方、出资方式、资本金来源的数额、资本金认缴进度等有关内容。

  第六条 分期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按分期实施的投资规模实行资本金制度。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办理项目报建手续前,落实资本金,主要使用商业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投资者应将资本金存入其主要贷款银行。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缴存的资本金根据建设进度分阶段提取使用,具体取用时间可按幢楼的形象进度为据:

  (一)项目工程基础完工验收合格后,取用25%的资本金;

  (二)多层建筑工程二层结构齐,高层建筑工程三分之一结构齐后取用25%的资本金;

  (三)项目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后取用25%的资本金;

  (四)项目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取用剩余的25%的资本金及银行利息。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只能用于项目建设,不得挪作它用,不得抽回。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