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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思考/洪碧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0:03:57  浏览:89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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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思考——以福建省漳州市为例

洪碧华 方赐德 黄志坚


  解决三农问题,保障农民利益,必须保障农民对土地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在土地权利上的主要表现形式,如何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是当前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保障农民利益的重要体现。漳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率高达15.82%,是沿海地区土地流转率较高的地方,一些村镇创新了流转方式,形成可供借鉴的模式。但是随着流转的承包农户增多,流转形式多样化,流转主体的多元化,流转利益关系的复杂化,土地流转中暴露出一些有等待解决的问题,迫切需要探索建立符合漳州实际和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以确保土地流转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如何依法正确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已成为当前农村工作一项重大课题。为此,我们走访调查了漳州市一些重点县(市、区)及村镇,就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分析土地流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探索完善体制的具体对策。首先要界定土地产权。即虚化土地所有权,强化经营权,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其次是在产权界定清晰的基础上,加快培育土地流转市场;第三是创新土地流转机制;第四是发挥政府的的作用,加大农业设施的投入,规划和引导土地流转的科学化,重点扶持和鼓励适合当地的流转形式。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客观必然性
  从国内外的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的过程看,农村土地的流转是现代化进程中的必然趋势。从我们调研的情况看,漳州农村土地流转的客观必然主要体现在:
(一)土地流转是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的必然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第二、三产业的迅速发展,为社会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急需大量劳动力,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到二、三产业创造了条件。外出打工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据统计显示,2008年漳州农民人均纯6506纯元,其中工资性收入2606元,非农收入1031元,两项合计占农民收入的56%。由于农业的比较效益低,农村劳动力流向效益高的二、三产业不断增加,由此造成农村中大批青壮年劳动力外出打工,留守农村的劳动力是妇女、老人,甚至是儿童,只能维持农业一般性的生产,从事传统的种植业生产,这必然导致农业经营效益日趋下降,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受到打击,以至一些村镇出现了“有田无人种”、“门口趴着一只狗,家中剩下老两口”的现象。这种现象为土地的流转提供了可能;由于规模化的流转为农户带来更多收入,必然有效地推动流转。据我们调查显示:外出打工已成为土地转让、转包、出租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土地流转是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的必然
  所谓现代农业,实质是以现代科学技术及其应用水平、现代工业技术及其装备水平、现代管理技术及其管理水平、现代农产品加工技术及其加工水平、现代农产品流通技术及其营销水平为基础、产供销相结合、贸工农一体化、高效率和高效益相统一的新型农业,其中机械化和集约化是现代农业的基本特征。
  现代农业的机械化和集约化是以土地的集中规模经营为前提的,而小规模经营对于现代农业则是一种障碍。建立在小规模经营基础上的农业,其技术进步的速度是非常缓慢,难以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此外,分散经营的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日趋加剧,成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障碍,要破解这一难题,只有通过提高生产的集约化程度,引导农村中的专业大户,培育壮大农民专业组织,发展现代农业,实施产业化经营,从而实现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这从客观上迫切需要推动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三)土地流转是解决“三农” 问题的必然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来源,也是农村经济发展的最基本的条件,是决定“三农”问题的基础性因素。“三农”问题的关键在于促进农民增收,目前农民增收的途径主要是:一是依靠发展生产实现规模经营,提高效益、增加收入;二是依靠农民从事非农生产和就业,创造兼业收入和工资性收入;三是通过土地增值带来的收入。这三种增收的途径都有赖于土地的流转,居于目前的状况,通过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把劳动力从有限的耕地上解放出来从事非农生产,带来工资性收入,从而增加农民收入。土地流转不仅带来农业生产的规模效益,也为当地的农业生产带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为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带头促进的作用。通过流转,农民按照市场价格让出经营权,真实体现土地资源的价格,从而实现土地增值带来的实际效果,并得到实实在此的效益。这也是一些地方政府采取比较积极的态度,支持和鼓励土地流转的原因。
二、漳州市土地流转的过程、现状和模式
(一)漳州市土地流转的过程
1、自发流转阶段(1982—1998年)。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漳州农村基层冲破重重阻力,实行家庭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至1982年,除漳州城区的前锋村实行大队核算,2万多个生产队都实行包干到户的生产责任制。随后,又开展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和落实自留滩、责任滩政策。当时,很多群众不愿流转、不敢流转。随着时间的推移,农村相继出现了个别的、隐蔽的、暂时性和自发性的土地流转,主要存在劳动力缺失的家庭,个别举家外出的家庭。这期间缺少政策导向和条件,刚开始流转显得少量零散。而随着农产品加工业的兴起和部分农民进城打工,土地流转慢慢浮出水面。而基层为了解决农业税和“三提五统”难征收的问题,当时出现的“双田制”也可说是土地流转的特例。据1997年底的调查,当时的“责任田”达35.74万亩,占应延包耕地面积248.55的14.4%。这些“责任田”,按劳力、人口承包的占72%,以招标或协议承包的占28%。换名话说,有10万亩的“责任田”是以招标或协议方式实现了“隐性”流转。
2、探索引导阶段(1998—2003年)。在第一轮承包到期后,我市在1999年底基本完成土地延包工作,1.81万个村民小组、197.96万亩耕地完成延包发证,分别占应发证数的95.11%和95.51%。这大大增强了农民的土地稳定感,土地流转有了制度性的基础更加。随着非农产业、农业专业化和产业化经营的快速发展,土地流转的条件日趋成熟。针对这种情况,为了适应农业、农村生产力发展的需要,适时适度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1999年,原漳州农经委出台了《农村集体耕地使用权流转规则》和《漳州市农村集体耕地使用权转包合同》(示范格式),积极指导土地流转,并强调土地流转要按“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要经原发包方同意。2000年,经市委主要领导同意,市委办以漳委办[2000]8号转发了农经委的《农村集体耕地使用权流转规则》,要求通过试点,认真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地加以引导。截止2000年底,我们就观察点的后坂、南书、梅西、仙岭、彭林5个村作了了解,这5个村的耕地使用权流转面积1115亩,占总面积的16.49%。从时间上看,季节性的480亩,占流转面积43%;一年以上的635亩,占流转面积57%。从流转方式上看,转包的554亩, 占50%;公司(企业)统包的160亩,占14%;公司统一经营、原承包户原地原种的401亩, 占36%。由于观察点分别代表平原、沿海、山区农村,由此也可大略印证全市的流转情况。
3、机制创新阶段(2003年至今)。群众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一些地方开始用协议或合同来规范流转关系,维护农民的利益,但总体来讲还是公司和大户居主导,一家一户的农民仍处弱势地位,也难以分享到土地增值而实现的超额利润。《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及有关法法规的出台,为培育土地流转主体,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一些大的食品加工企业如东方食品公司等,积极引导农村能人建立相关的专业合作社,建设示范基地,实现品种、技术、质量、价格等方面的统一,建立更加紧密的协作关系进行流转的制度创新。一些有实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发挥自己市场优势,通过异地扩张,实现土地的大规模流转,如龙海农鑫的经营规模达到5000多亩。近年来,国家加大对“三农”工作的支持力度,社会化服务迅速兴起,非农产业发展也较快,土地流转的外部环境趋好,条件更加成熟。
(二)漳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状
目前全市土地流转面积为35.7万亩,占农户承包耕地总面积的15.8%,详见统计表。
漳州市农村土地流转情况表
县(市、区) 耕地面积
(万亩) 流转耕地面积(万亩) 流转率(%)
芗城区 6.46 0.83 12.8
龙文区 4.07 0.14 2.67
龙海市 25.86 11.46 44.32
漳浦县 41.44 5.72 13.8
云霄县 16.03 2.05 12.8
诏安县 32.4 5.35 16.5
东山县 5.8 0.61 10.6
南靖县 33 0.56 1.68
平和县 31.2 3.80 12.18
华安县 14.27 2.50 17.5
长泰县 15.1 2.69 17.8
全市合计 225.63 35.7 15.82
调查中发现,全市土地流转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流转进展不平衡。沿海地区二、三产业比较发达,农民外出务工、经商较多农村土地流转快;交通便利,农业基础设施较完善的地方农村土地流转快。如龙海市的农村土地流转最为活跃,流转率达到44.32%。二是土地流转形式多种多样。有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入股等,流转方式以转包和出租为主,约占总流转面积的70%。三是流转期限有长有短。流转期限的长短与流转土地的用途、作物的生产周期有密切关系。用于种植蔬菜的,流转期限大都较短,一般只有一年,如龙海市东园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用于种植花卉、水果、茶叶的,流转期限大都较长,如南靖的花卉用地、平和的水果用地。
(三)漳州市土地流转的主要模式
1、农户与农户流转型。这种模式以民间的口头约定为主,流转的对象一般是本地的种田能手和亲人,多依赖于彼此间的信任或是亲属关系,对流转的费用和期限没有具体的合同规定和约束,遇到国家开发利用土地,青苗补偿归经营者,土地安置费归承包方。这一类型在龙海比例占到3/4。在芗城区,这类流转的面积有4353亩,约占农村土地流转面积的52.61%。在农户与农户流转型里, 其中的农户与大户的流转值得提倡。种植大户、营销大户对市场敏感,承受风险能力较强,在经营管理上有一套,与小户之间比较亲近,他们是连片规模经营的主要力量。如诏安县,20多个种植专业大户通过流转经营土地3000多亩,户均达到150亩。
2、农户与公司流转型。这种模式主要是农产品和食品加工企业,出于质量和安全的需要,通过与农户的土地流转,以此建立生产基地。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农户与公司直接流转。如东山县的丹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每亩年租金250-305元不等的价格,在澳角村和陈城村租用400多亩土地发展大葱、萝卜等订单蔬菜的种植。公司投资了200多万元对土地进行统一平整,建设节水排灌设施,改善了耕作条件,提高了土地经济效益。同时,也吸纳了周边地区的农民近100人到此打工。二是农户通过大户(或经纪方)与公司的间接流转。如上海亚太国际蔬菜有限公司通过龙海东园镇农业科所向该镇港边、东宝村的770户农民承包1200多亩土地种植结球生菜,生产出的低农残无公害蔬菜符合出口标准,销路很好。在龙海市,龙头企业的紫山集团、绿宝集团、同发食品、东海冷冻食品、振发食品、亚细亚食品、格林食品、绿兴果蔬等企业通过流通大户直接建立农业生产基地。三是农户与台商企业的流转。台资农业企业通过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发展水果、茶叶、花卉等高优和休闲农业。台湾天仁集团总裁、世界茶王李瑞河先生的天福集团在漳浦县盘陀镇流转土地300多亩建设茶叶种植示范基地,又在赤土乡建设了占地数百亩的观光茶园,开展集中连片生产和规模化经营,有效地带动了周边地区茶产业的发展。台商黄文广先生投资500万美元建设的南靖南坑咖啡种植观光园,向农户流转400余亩的土地,引进在台湾已驯化种植生产成熟的咖啡品种,同时配套建设咖啡观光休闲中心、咖啡加工厂等项目。
3、农户与合作组织流转型。农户与合作组织流转型,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农户与合作社。龙海市农鑫果蔬专业合作社实行产、供、销一条龙的模式,目前拥有股东社员156户,带动农民1100多户。该合作社相继在龙海、漳浦、诏安甚至远到海南流转承包土地6000多亩,种植马铃薯、土豆。该合作社创办人黄小明还被农业部授“全国粮食生产大户十大标兵”光荣称号。诏安县“太生蔬菜专业合作社”陆续向周边农户承租土地,不断扩大种植规范,现种植面积已达1000亩。如东厦镇村民方武辉,组织69个农户,每个农户以10亩土地入股,建立兴农农业专业合作社,规模经营土地近700亩,实行企业化管理,大大提高经营效益。二是农户与协会。如长泰县岩溪镇?后村通过创办蔬菜协会,帮助种植户与农户间的土地流转,全村从2001年流转面积200多亩发展到目前900多亩。
4、农户与农贸市场流转型。如龙文区龙门蔬菜批发市场,其蔬菜年销售量56万吨,销售额3.4亿元,市场辐射全国10多个省市,为了保障蔬菜的季节性需要,它急需建立自已的生产供货基地。而汐浦村有一块土地约360亩,濒临九龙江北溪,地势低洼,常年内涝,使用权零星分散在150多户农户手中。村民只能种植甘蔗,产量产值都不尽人意。要改变这块土地的现状,必须对土地进行整合、平整,完善农田基础设施。据初步测算,需要投入100多万元。分散的农户根本就无力完成如此繁杂的工作量。这块土地就象鸡肋一样一直困扰着汐浦村民。在这种情况下,龙门蔬菜批发市场的经营户经与汐浦村村委会协商,最终龙门蔬菜批发市场以每亩年租500元的价格租用汐浦村该地块360亩,租期30年涉及150多户农户,同时投入100多万元对该片土地进行平整,完善机耕道、排灌等农田基础设施,进行蔬菜规模化种植。
(四)我市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民对土地流转顾虑较多,影响土地流转。农村土地流转组织形式还是以自发流转为主。流转缓慢,既有转出方面的原因,又有转入方面的原因。转出户积极性不高,担心土地流转后丧失土地经营权,缺少就业门路。认为务工经商虽然收入高,但有风险,明知种田效益低,但觉得饭碗有保障。有的虽然外出务工但仍不放弃土地,担心失业后没地,生活没着落。尽管外出打工,宁愿土地荒芜也不愿转包出去。加上农民的恋土深情、小农经济等意识较严重,还有极少数的农民甚至还存在金不调银不换的思想,宁愿粗放经营,也不愿将土地流转出去。近年来,国家不仅取消了农业税,而且还实行了惠农政策,有些农户认为种田不但不交农业税,还可以获得一定数量的农业补贴,觉得弃之可惜。转入者需要连片规模经营,而人多地少,涉及农户多,工作量大,协调难度大。
2.农业产业风险大,开发业主难引进。由于农业是受自然和市场双重影响的弱势产业,收入低风险大,业主对投资农业开发极为慎重,真正有实力的民营企业或业主参与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农业的比较少。有些地方缺少农业经营大户,难以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影响了土地流转。有些地方因为没有农业企业,缺乏租入土地和吸纳农村富裕劳动力的能力,因此有些农户虽然想把承包田转出,但找不到合适对象。
农业基础设施较薄弱,土地零星分散,把这些土地从分散的农户手中集中成片后由业主开发,没有较高的利益吸引或新的政策规定,一些业主不愿承担昂贵的土地开发费用,导致土地集中开发较难,影响了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
3.流转机制不完善,服务管理难跟上。不能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土地流转市场,在农用地流转价格上还没有形成能反映市场规律的基本价格,区域、宗地之间差价悬殊,违反市场经济规律制约了流转,绝大多数土地流转价格低于常规种植亩收益这一标准。基层重视程度不够,服务管理难跟上。有些乡村缺乏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服务和管理,特别是乡镇机构改革后,一些乡镇根本没有专人负责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放任自流,流转行为无人监管,无人受理,从而留下许多弊病和隐患,有的已成为农村不稳定的因素。
4.操作不规范,出现纠纷难解决。这种情况主要表现在:一是大多数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只有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合同。二是土地流转有的不按规范签订合同,合同内容不完整,条款、标的不明确,在某些方面不具有法律效力,甚至与现行法规相冲突,如租用土地的时间超过了二轮承包期规定的时间等。有的曲线炒作地皮,实行耕地“农转非”。三是有的合同未经管理机构审查、签证或公证机关公证,当事人双方出现纠纷难以解决。
5.农村社会保障跟不上,影响流转。由于农村的养老、医疗、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农民除外出务工取得一部分收入外,主要还是依靠土地收入解决口粮、看病、上学等问题,特别是年龄较大的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更高,对于流转土地存在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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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政发〔2004〕15号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全省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年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5月19日

全省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年工作方案

 按照省委、省政府把2004年作为全省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年的工作部署,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省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用“两风”建设推进环境建设,突出重点,强化措施,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真抓实干,集中解决影响和制约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老工业基地振兴,为“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提供保证。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着力抓好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公正安全的法治环境、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重商创业的舆论环境建设,使我省逐步成为文明程度高、开放步伐快、发展机会多、社会信誉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优良省份。
  三、主要任务
  (一)积极推进行政管理方式创新,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1、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县以上政府部门要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制度,明确公开的事项和标准,并向社会公示。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高政务公开的时效性。此项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组织推进落实。责任部门:省直机关工委、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编办。
  2、以推行和完善“代办制”为重点,加大“六项制度”落实力度。切实抓好“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失职追究制、否定报备制、无偿代办制”等“六项制度”的落实,规范办事行为,提高办事效率。特别是对重大招商项目,要由招商部门负责为外来投资者代办项目投产前的审批、注册登记、办证办照等事项。此项工作由省商务厅牵头组织推进落实。责任部门: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环保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粮食局、省招商局、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哈尔滨海关。
  3、积极推行和完善“代理制”。扶持、培育和规范社会中介机构,支持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为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有偿办理有关业务和审批事项。此项工作由省招商局牵头组织推进落实。责任部门: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物价局。
  4、深入推行“一站式”服务。加强各级各类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强化功能,注重实效,提高质量,发挥作用。凡是涉及企业和群众办证办照的部门和单位,都要实行“一厅式”集中办公、“一条龙”综合服务,立办立结,便民利企。此项工作由省招商局牵头组织推进落实。责任部门:省商务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粮食局、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哈尔滨海关。     
  (二)依法监督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1、改革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体制。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责权统一的要求,规范行政行为。对依法设定的行政审批,要制定科学的审批操作规程,提高审批时效。总结推广网上并联审批试点经验,抓好网上远程审批试点。按照责权统一的原则,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对越权审批、违法审批的,要严肃处理,公开通报。按照综合执法的要求,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推进综合执法试点。此项工作由省编办牵头组织推进落实。责任部门: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
  2、全面清理行政许可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及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对现行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各级各类政策性、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行政许可的规定进行清理,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都应进行修改或废止,并将依法保留的行政许可规定向社会公布,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违法行政行为。此项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推进落实。责任部门:省编办、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工商局、省环保局、省物价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3、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认真组织实施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建立完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许可统计分析制度,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和不当决定的申诉、检举等制度,依法受理和秉公处理行政复议案件。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内部监督,坚持实行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评议考核制和相应的奖惩制度,激励和约束执法人员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此项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推进落实。责任部门:省编办、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工商局、省环保局、省物价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4、强化司法保障。各级司法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公正司法。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对涉及企业及外来投资者的各类案件,要快查、快审、快结;对适用法律不当的案件要及时纠正。对司法不公、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等干扰和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问题,要严查严办,公开处理。此项工作由省委政法委牵头组织推进落实。责任部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公安厅。
  (三)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基础建设为重点,建立诚信守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1、开展社会诚信“三重三守”活动。围绕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加强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诚信建设。在政府部门开展以狠抓政策落实为重点的重承诺、守信誉活动,倡导诚信行政,树立良好形象;在企业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倡导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做到诚信兴企;在全社会广泛开展重公德、守信义活动,倡导诚信道德,弘扬诚信文化,形成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风气。
  2、建立社会信用行为规范。各级政府及执法部门、行业部门要确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工作,大力推进,抓出成效。要着手建立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信用档案及信用标准,整合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建立信用等级评价、信用信息记录和披露等制度。
  3、加强社会信用监管。强化行政监督、法律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完善失信惩戒手段,建立失信惩戒机制,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监督、企业和中介机构及其从业者守法自律的社会信用体系。    上述工作由省金融办牵头组织推进落实。责任部门: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司法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工商局、省精神文明办、省招商局、省银监局、省证监局、省保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哈尔滨海关。
  (四)大力弘扬重商安商、实干创业的风尚,形成加快发展的浓厚氛围
  1、开展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宣传月活动。在抓好经常性宣传活动的基础上,集中组织开展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宣传月活动,大力宣传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的新举措、取得的新成果和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强化舆论声势,努力营造“人人是环境,人人有责任”的良好氛围。
  2、加大典型宣传力度。及时总结和宣传为经济建设服务意识强、受到企业和社会各界普遍赞誉的正面典型,大力宣传和树立艰苦创业、成绩突出、贡献较大的优秀企业经营管理者、特别是外来投资者在我省创业成功的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带动效应。对严重干扰经济秩序、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典型案件,要跟踪报道,公开曝光,以儆效尤。年组织领导机构,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加强监督检查。一是开展改善经济发展环境专项投诉举报。加强省(市)长服务热线和改善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举报中心建设,推广省内外建立行政效能监察中心的经验,加大行政效能监察力度,对拖拉梗阻、刁难勒卡、乱收乱罚、违法行政、徇私枉法以及耍威风、搞特权等干扰和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问题,要严查严办,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者的责任,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二是深入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继续在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窗口”单位深入开展以“正行风、促发展”为主题的民主评议行风活动。办好以“行风热线”为主的“行风直通车”、“行风回音壁”等媒体互动节目,扩大社会监督范围。开展走企业、访群众、评部门的“走、访、评”活动。定期组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评议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工作,组织企业代表评议机关和工作人员,年底对评议情况进行总结表彰。三是加大暗查暗访的力度。针对制约经济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组织经常性的暗查暗访,及时发现和解决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对重点问题,要确定专人跟踪督办,直到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三)加强责任考核。实行抓改善经济发展环境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年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体系,把工作任务和目标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和部门,与目标奖励和干部使用挂钩,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抓环境建设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各地各部门的党政“一把手”是环境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本单位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年工作负总责。对经济发展环境明显改善、企业和群众满意率高的地方和部门,要给予表彰奖励。
  3、组织开展对外宣传活动。围绕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重大招商引资活动,组织开展“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东北行”和“海外记者聚焦黑龙江——老工业基地”新闻采访活动,邀请中央新闻单位、外省重点新闻媒体和境外主流新闻媒体来我省采访;建立中央新闻单位驻我省分社、记者站与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人“新闻直通车”制度,制作并发行《龙江神韵》系列光盘,宣传我省特有的经济发展优势,增强对外吸引力。
  4、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向社会通报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及有关事项。
  上述工作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组织推进落实。责任部门:省商务厅、省委外宣办、省外办、省直新闻单位。
  四、保证措施及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年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委副书记、省纪委书记杨光洪担任,副组长由省委常委、省政府常务副省长张成义,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张秋阳,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淑洁,省政协副主席曹广亮担任。省纪委、省委办公厅、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政府办公厅、省商务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办、省金融办、省招商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各市(地)及各部门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年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办检查和情况综合。办公室设在省纪委,办公室主任由省纪委副书记杨德录担任。
  各市(地)及各部门也要建立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年组织领导机构,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加强监督检查。一是开展改善经济发展环境专项投诉举报。加强省(市)长服务热线和改善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举报中心建设,推广省内外建立行政效能监察中心的经验,加大行政效能监察力度,对拖拉梗阻、刁难勒卡、乱收乱罚、违法行政、徇私枉法以及耍威风、搞特权等干扰和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问题,要严查严办,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者的责任,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二是深入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继续在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窗口”单位深入开展以“正行风、促发展”为主题的民主评议行风活动。办好以“行风热线”为主的“行风直通车”、“行风回音壁”等媒体互动节目,扩大社会监督范围。开展走企业、访群众、评部门的“走、访、评”活动。定期组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评议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工作,组织企业代表评议机关和工作人员,年底对评议情况进行总结表彰。三是加大暗查暗访的力度。针对制约经济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组织经常性的暗查暗访,及时发现和解决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对重点问题,要确定专人跟踪督办,直到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三)加强责任考核。实行抓改善经济发展环境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年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体系,把工作任务和目标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和部门,与目标奖励和干部使用挂钩,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抓环境建设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各地各部门的党政“一把手”是环境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本单位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年工作负总责。对经济发展环境明显改善、企业和群众满意率高的地方和部门,要给予表彰奖励。



劳动部关于企业内部个人承包中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企业内部个人承包中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

复函
四川省劳动厅:
你厅在《关于职工与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发生伤亡后保险待遇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川社险〔1992〕6号)中反映:长江航道局宜宾地区办事处与其职工(司机)签订“汽车承包合同”,并经当地公证处公证。该合同规定,职工每年向单位上交一部分利润,并负担“本人及他人伤
残亡及后遗症等项费用”。在承包期内,发生了翻车事故,由此引发了伤残职工保险待遇如何保障的问题。对此问题的处理意见,我们征得中华全国总工会、最高人民法院的同意,现答复如下:
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合同,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并未改变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也未改变承包者的职工身份,因此企业应按照国家现行政策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企业单位在“承包合同”中将伤残亡风险推给职工个人,这种作法不符合我
国宪法和职工社会保险的政策规定。1988年,由于有的企业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发生了职工上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以〔88〕民他字第1号批复:“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也严重违反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尽管长江航道局的
“承包合同”经过公证,但其中关于“伤残亡由个人负责”的条款不具有合法性。
你们反映的问题属于“生死合同”性质。因此,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即:企业与职工所签订的经营承包合同,不能是“生死合同”,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和劳动保险政策的规定。至于合同中关于承包金的交纳明显不公的条款,可作适当调整。请你们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1992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