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
(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为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债转股”)工作,推进债转股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盘活不良金融资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规范实施债转股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有关单位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债转股新公司的设立
(一)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通过制定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权利与义务,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并依法设立或变更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
(二)新公司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时不得有职工持股,原企业在此之前已存在的职工持股问题,由职工持股方案原批准单位商有关方面妥善解决。
(三)新公司设立时,要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和产权登记。债转股企业的资产评估,须公开招标,通过竞争确定评估机构和收费标准。参与竞标的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具备财政部规定的资质条件。债转股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凡属中央企业的,报财政部备案;凡属地方企业的,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净资产评估结果为负值,需要调整债转股方案的,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提出解决办法,个案报国务院审定。
(四)凡已经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或上年度经国家审计部门全面审计,以及上年度经符合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审计且出具审计报告的债转股企业,可不再重复审计。
(五)新公司的股东依法具有平等地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股东之间可按自愿原则转让股权。
(六)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属国务院确定的580户债转股企业范围内的,从2000年4月1日起停止支付转股债务的利息;其他企业从国务院批准实施债转股之日起停止支付转股债务利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停息之日起按照股权比例参与原企业的利润分配,新公司设立后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新公司设立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股东,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可派员参加新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新公司要积极探索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新机制。把组织考核推荐同引进市场机制、向社会公开招聘结合起来,把党管干部原则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结合起来。
(八)新公司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规定,规范和完善企业财务制度,重点加强成本核算与成本管理、资金管理与财务会计报表管理。
(九)新公司要采取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人事、劳动、分配制度的改革。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的人事制度;建立职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的用工制度;建立收入能增能减、有效激励的分配制度。
二、减轻债转股企业的负担
(十)新公司因停息而增加的利润,其所得税返还给原企业(原企业经变更登记已注销的,返还给原企业出资人,以下统称“原企业”),但只能用于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同时相应增加原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十一)债转股企业将实物资产投入到新公司时,除债转股前未贴花的在新公司成立时应贴花外,免征增值税和其他相关税费。原企业持有的各种生产经营证书转入新公司时,免交各种费用。
(十二)原企业将生产经营使用的划拨土地投入到新公司,凡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可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由此增加的国有资本由原企业持有。原企业可免交除工本费以外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费和手续费。
(十三)新公司在实施债转股时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中,免交企业注册登记费。
(十四)债转股企业要按照批准的债转股方案要求,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分离办社会职能和分流富余人员,地方政府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三、盘活不良金融资产
(十五)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原企业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和方案中,以下条款予以废止:
1.任何形式的股权固定回报;
2.设立监管账户;
3.将原企业资产抵押、股权质押或要求第三方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退出提供担保作为债转股先决条件或附加条件的;
4.原企业享受兼并、减员增效政策,银行应核销的利息而计入转股额的;
5.要求原企业全部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的有关条款;
6.将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用于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
7.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债转股时直接置换原企业出资人已上市公司的股权;
8.凡不符合《研究债转股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00〕16号)等有关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六)新公司符合上市条件的,证监会依法受理上市申请,加快核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要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十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境内外投资者协议转让股权(不含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时,其股权定价须经符合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受让人和受让价格,同等条件下原企业享有优先购买权。
(十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持股权不能向境内外投资者协议转让的,原企业可用股权分红所得购买,购买价格参照资产评估每股净资产,由买卖双方商定。
(十九)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转让、出售的最终损失处置问题,由财政部提出解决方案另行报国务院审定。
(二十)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必须控制的企业,在转让或上市时,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保证国家控股。
(二十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终止时,其所持新公司剩余股权处置问题,由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提出解决办法另行报国务院审定。
四、支持实施债转股企业的发展
(二十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促进新公司的改革和发展,要依照国家产业政策,积极支持新公司搞好技术创新和促进产品升级,增强新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
(二十三)对于债转股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需求,凡符合条件的,有关商业银行应继续给予支持。
莆田市人事考试通用规范(试行)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莆田市人事考试通用规范(试行)
莆政办[2009]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莆田市人事考试通用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莆田市人事考试通用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人事考试工作,特制定《莆田市人事考试通用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市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其授权、委托的部门组织实施的公务员录用考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机关竞争上岗考试、军队转业干部竞争上岗考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考试等。
第三条 考试应坚持以人为本,按照科学、规范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报考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信息发布
第四条 考试信息应在同级政府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发布,并根据需要辅以其他媒体发布。
第五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发布考试信息之日与开考日期间隔不得少于30日;特殊情况经批准,不得少于15日。
第六条 考试信息应包括:工作程序、报考资格条件、报考方式、考试专业类别、考试科目、考试日期、成绩构成、成绩公布和查询、咨询电话、收费标准、监督办法等。录(聘)用类考试还应与公告同时公布录(聘)用方案和所有拟录(聘)用职(岗)位。
第三章 考试报名
第七条 考试报名采用网络报名或现场报名的方式。
第八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应要求报考者真实、准确填报个人资料;必要时,可要求报考者提供本人签字的文本资料。如需要其他证明材料的,可采用传真、信函作为辅助手段。
第九条 现场报名应当场告知资格审查结果;审验文书证件应当场返还原件。网络报名应在报名后规定期限内完成资格审查。
第十条 准考证发放采用网络下载打印或现场领取等方式。准考证内容应包括:考试名称,报考者姓名、照片、身份证号、准考证号,考试时间、地点,考场、科目及其他须知事项。
第十一条 报考者与录(聘)用单位领导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报考该单位的人事、财务、审计、监察和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岗)位。
违反前款规定的,考试成绩无效。
第四章 命题组织
第十二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可根据考试的性质和需要选择入闱命题、委托命题、题库组卷等形式命题。
入闱命题应集中人员、统一时间、指定地点,在封闭管理状态下,完成命题任务。
委托命题应委托符合资格条件的机构或个人完成命题任务。
题库组卷应以题库为基础,借助计算机软件系统合成试卷。
命题工作原则上采用入闱命题形式,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采用其他命题形式。
任何形式的命题,凡参加命题、组题等涉及考题的人员都应实行封闭管理至考试结束。
第十三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可向社会征集试题,并根据考试要求,整合组卷。
第十四条 入闱命题应设立命题、审题、监督、保密、后勤、保卫等岗位,明确相应职责。因特殊情况,未采用入闱命题的,应制定工作流程和操作细则,明确责任,规范运作,加强管理。
第十五条 命题机构、命题场所、参与命题工作的人员应具备考试组织管理机构要求的条件。
第十六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应与受委托的命题机构或命题人员签订命题协议。协议应包括命题要求、完成时限、保密要求、工作纪律、报酬待遇、违约责任等。
第十七条 审题应对试题的政治性、科学性、针对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查。审题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条件,审题后按命题人员保密要求管理。
第五章 试卷印制与管理
第十八条 人事考试试卷属国家绝密级文件,试卷应选择国家统一考试试卷定点印制厂印制或入闱印制。试卷印制过程中的清样、废题、铅版、胶片、锌皮、废纸等应由考试组织管理机构指定2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保管记录、监督销毁。
第十九条 试卷保管场所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安排专人负责清点、登记和值班。试卷存放地点必须经市国家保密局验收合格保密室。值班人员由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和公安局选派,公安人员至少一人。
试卷进出库房时,交接双方均不得少于2名工作人员。交接时,应核对试卷的种类、数量、包装、密封等情况,实行签字交接。参加命题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试卷交接。市国家保密局负责试卷交接全过程监督指导。
第二十条 试卷押运不得少于2名工作人员(不含司机),专人专车、人不离卷、卷不离车,严禁搭载任何非押运人员或无关物品。试卷押运工作不得安排工勤人员或临时工作人员承担。
试卷押运路途较长或进出莆田市的,公安部门必须派人负责安全保卫。
第二十一条 试卷从印制成品至在考室启用之前,以及考室结束至试卷送至保管场所之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拆封试卷,考试过程中,所有参与考务工作的人员(含监督人员)均不得对试卷(试题)进行摘抄、拍摄、复制或携带出考场。
第二十二条 所有试卷和答题卡(卷)应在成绩公布后保存6个月以上,方可在符合条件的场所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监督销毁。
第六章 笔 试
第二十三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笔试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笔试应明确责任、加强监督、杜绝泄密,确保试卷保管、运送、分发、回收、交接等环节无差错。
第二十五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应根据考试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场所设置笔试考点,考点原则上设置在人事考试定点学校或高考定点学校。按照考试规模和考务组织的有关要求考点需要设在高考定点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安排符合考点设置条件的学校承担考务工作。
考点学校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按规范要求布置考场,做好考场服务工作,为报考者提供安全、实用的考试环境。
专门测试、技能考评和远程测试的考点和施测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经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第二十六条 笔试考点应设主考和副主考,并根据需要安排工作人员。每间考室至少应随机安排2名监考,一般男女各一名。考场应安排机动监考若干名。考点学校应对参加监考的人员及承担考务工作的人员进行认真培训;要严格实行考场监考人员随机分派办法,落实回避制度。
第二十七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应在每个考点安排与考试规模相适应的巡视人员。巡视员应按考务流程规范,监督、检查考试实施情况,履行巡视职责。
第二十八条 专门测试、技能考评和远程测试应根据相应规范或标准组织实施,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应安排监督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测试、考评过程应明确记录其结果,存档备查。未经考试组织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补测。
第七章 面 试
第二十九条 面试考官应从具有相应条件的人员中经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予以确认,持证上岗。
第三十条 面试考官小组由7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应具有合理的年龄、性别、职业、专业等结构。
第三十一条 面试考官小组形成后,要严格保密。
第三十二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应采取随机生成、异地交流等方式组成面试考官小组,确保考官选配的保密性、公正性。有条件的单位可采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记录、监督面试全过程。
第三十三条 面试场所应具备适宜的交通和室内条件,并为应试者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四条 面试时,候考人员与在考人员、已考人员应严格隔离,接受监督人员的现场监督。
第三十五条 面试过程中,考官之间、考官和其他人员之间不得进行与特定应考对象相关的交谈。
第三十六条 面试采取入围、全封闭进行,实行考官、监督人员、工作人员定岗定位。各考场、各岗位工作人员不得串岗。
第三十七条 面试成绩应当场向报考者公布,面试结果应在当次面试结束后第二天及时通知报考者。
第八章 试卷评阅
第三十八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试卷评阅,并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评卷工作小组,包括:主观题评卷小组、客观题评卷小组、质量检查小组、监督小组、试卷保管小组、后勤保障小组等,明确岗位职责。
第三十九条 委托评卷的,应对评卷人员、评卷场所和保密措施进行审查,签订评卷协议。协议应包括评卷要求、完成时限、保密要求、工作纪律、报酬待遇、违约责任等。
第四十条 试卷评阅前,应对试卷上报考者的姓名作匿名处理。评卷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并由考试组织管理机构派出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第四十一条 评卷应严格管理、统一标准、规范流程、控制评分误差。
第四十二条 主观题评卷应实行流水作业,严禁同一人负责同一份试卷全部主观题的评分。客观题实行机读评卷,每套评卷设备至少应有2名工作人员同时在场操作、交叉复核、相互监督。
第四十三条 评卷数据的存储和处理应使用考试组织管理机构提供的专用存储介质和计算机。
第四十四条 试卷收发和保管、评卷数据和评卷设备应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负责、双重加密、共同管理。
第四十五条 与评卷相关的所有重要决定和异常情况的处理方案应集体研究,并报有关领导同意后实施。集体研究应有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六条 评卷期间,应组织专家抽查评卷质量,并及时反馈。
第九章 成绩管理
第四十七条 成绩管理包括统分、核分、登分、成绩保存和成绩公布等环节。
第四十八条 登分应异人异机、交叉校验、准确无误。评卷者不得参与登分。
第四十九条 每次笔试后应根据考试实际情况划定合格线。
第五十条 形成纸质笔试成绩后,由3名以上评卷工作人员当场签名、加盖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公章。福建省公务员录用考试、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等省人事厅组织的大型考试的笔试成绩还应同时保存在不可擦写的只读光盘中,复制3份以上,交由考试组织管理机构、监察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档案室保存。
第五十一条 人事考试的成绩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为止。
第五十二条 面试成绩应经当场次所有面试考官、成绩统计人员、监督人员签字后由面试组织实施单位保存不少于2年,并复制一份报考试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十三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应提供2种以上的成绩发布方式(至少1种为免费查询方式),方便报考者查询。
第五十四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对于报考者在成绩公布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的核分申请,经认定申请理由充分的,应及时进行核分,分数确有差误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更正,并调整该报考者的成绩名次。
第十章 体 检
第五十五条 凡需要进行体检的考试类别,考试的组织管理机构应监督实施规定的体检标准和相关操作细则。
第五十六条 体检应在符合资质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中进行,体检机构要严格保密,主检医师应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
第五十七条 体检现场应安排录(聘)用单位和医疗机构的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体检工作,并承担有关责任。
第五十八条 体检结论应按规定要求填写,并加盖体检机构公章,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录(聘)用单位和报考者。
第五十九条 如遇特殊情况,录(聘)用单位和报考者可以自收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要求,经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同意后安排复检。复检只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必要时,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可以要求报考者复检。复检应另外安排在不低于原体检医疗机构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
第十一章 证书管理
第六十条 各类资格证书、岗位证书或录(聘)用通知书由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由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用印。
第六十一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被授权、委托部门应按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完成各类资格证书、岗位证书或录(聘)用通知书的填写、发放、建档和补办等工作。
第十二章 争议处理
第六十二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对于报考者针对资格审查结果提出的争议,属于现场报名的,应当场予以裁定,并当场通知报考者裁定结论;属于其他报名方式的,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裁定。
第六十三条 录(聘)用相关单位应对报考者的资格依据公布的职(岗)位资格条件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者,取消报考者的相应资格。
第六十四条 报考者对其他有争议的问题,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三章 专家管理
第六十五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应根据需要建立考试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适时调整充实。
第六十六条 列入专家库管理的专家应具有考试组织管理机构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六十七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在安排专家组工作时,应根据专家组成结构要求随机调配专家。
第十四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八条 考试档案包括:考试公告、招考方案、试卷样本(含答案、评分说明)、考试成绩(含合格人员名单)、评卷期间的重要记录、分数统计与划定合格线材料、考试相关影音图片资料及其他与考试有关的文件等。
第六十九条 考试档案应定期移交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档案室,按档案管理规定期限保存。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收集、分类、装订、交接和保管等工作。
第七十条 考试档案的查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章 监督和责任
第七十一条 考试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录(聘)用类考试应将拟录(聘)用人员名单在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示、接受监督。
第七十三条 所有参与人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包括命题人员、监考人员、巡视人员、面试考官、体检医生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回避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从人员、技术、经费等方面做好考试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财政部门要把考试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款。
第七十五条 考试组织管理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范和打击作弊活动的工作方案,积极防范和严厉打击利用无线电设备及互联网进行作弊的不法活动。
无线电管理部门要组织监测力量,全程监控考试,严厉打击利用无线电设备进行作弊的不法活动。
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考试组织管理机构维持好考场秩序,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作弊活动。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规范由莆田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可根据本规范精神,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相关人事考试的上级主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